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
臺灣第一座公立博物館於西元 1902 年設立(陳其南、王尊賢,2009),至今 這一百多年來臺灣博物館歷經諸多轉型,日本時期臺灣的博物館與日本政府的殖 民現代性管理相連結,1945 國民政府來臺後與政治治理相關,作為宣傳國族主義 的機構,十二項建設後則多與地方總體營造和地方文化館興建議題相關(朱紀蓉
,2014)。直到今日博物館逐漸以擁有典藏、展示、研究和教育四大目的的文化機 構被大家認識,並於 1977 年的十二項建設、1990 年代的社區總體營造等相關文化 政策推廣下,臺灣博物館的數量大量增加,逐漸成為人們假日休閒的新去處。我 們去到博物館時經常會發現除了館方人員之外,常有一些身穿背心、配戴工作證 的人,或站在展品旁邊熱心地與觀眾說明展示,或在服務台旁回答各種問題,又 或是在整個博物館裡走動巡視,維持清潔與秩序。這些人便是於博物館中從事志 願性服務的志工。
博物館作為一個文化機構與其他文化機構相同有著營運經費不足、人力不足 等問題,因此經常募集服務志工,希望一方面可以讓民眾有機會更加深入接觸博 物館事務,另一方面也可以彌補博物館人力不足的問題。志工加入博物館於各個 方面協助館方營運,是今日博物館不可或缺的人力,身處於館方和觀眾之間,博 物館志工的身分有些微妙。本篇研究聚焦於博物館與博物館志工之間的志願服務 關係,雙方於志願服務關係中的差異,可能存在的衝突與志願服務關係的維繫。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臺灣博物館的數量在 1977 年的十二項建設、1990 年代的社區總體營造等 相關文化政策推廣下快速增加,其中逐漸成為人民休閒去處的另一個選擇,然而 與其他領域相比,臺灣博物館的相關政策、法律到博物館學研究仍然少上許多,
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博物館對於政府、社會而言認識層次還停留在典藏許多珍貴的收藏品、可以認識 這些收藏品的地方,對於博物館的定位、規範、發展規劃仍然處於發展階段,與民 眾的關係也在持續深化,近年來可以發現關於臺灣博物館的發展逐漸於臺灣的文 化政策中被重視,例如推廣地方文化館和「博物館法」草案於 2014 年 8 月通過便 可作為一例。臺灣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加上過去的歷史進程更擁有著多元的族 群文化,對於臺灣而言博物館對於這些文化、資源的保存便顯得重要,也因此博 物館的發展有其必要性,未來也需要更多人才投身這個領域(王志弘、吳泉源、林 崇熙、黃士娟、黃俊銘、戴寶村,2008)。
我們或多或少都有進入博物館參觀的經驗,也多少都會注意到那些於博物館 中穿梭的服務人員,除了博物館的職員外,多數都是志願性來博物館服務的志工
,他們的工作內容大多負責協助展場事務得以順利運作,像是定時導覽、展場清 潔、指引民眾等,總是熱心助人,希望前來參觀的民眾可以擁有一個美好的參觀 經驗。依據張家銘(2001)《博物館全方位經營管理:關鍵與挑戰》中指出博物館 志工的角色為一「引導者的角色」、「推銷者的角色」、「橋梁的角色」和「陪同或諮 詢的角色」這些志工彌補了多數博物館有的人力不足問題、經費吃緊的問題,於 很大程度上協助了博物館各項事務得以順利運作,直接影響著民眾進入博物館的 參觀經驗。
博物館志願服務相對於其他的志願服務有較高的進入門檻,各博物館招募初 期對於志工的篩選沒有如今日這樣嚴格,今日博物館志工逐漸充足,不再像推廣 初期般迫切需要人力,此時博物館志工的訓練、管理、提供的服務等就會成為博 物館館方更加重視的部分,從要求志工的「量」轉為要求志工的「質」。於各博物 館的志工招募辦法、相關規章中便可以看見館方從許多方面,如值班時數規定,
職務分類等,設立了許多機制去評量申請者是否適合進入博物館擔任志工,希望 可以藉此篩選出一批穩定度高、熱心和願意自我奉獻的志工。志工為志願性服務
,無償協助博物館相關事務進行,若是協助展覽解說或是相關活動的舉辦,除了
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值班時間之外,為了使得解說或是活動順利進行,館方經常會有許多講座或是培 訓課程,希望可以培養志工的能力,以確保解說或是活動順利進行,而志工也因 此需要付出額外的時間參加培訓課程,基於對於志工有著熱心奉獻的期待,館方 訂出篩選機制,這些包括估算志工所需人數、招募計畫、面談篩選和實習審核等 篩選機制(林芙美,2007),希望篩選出一批符合館方運用單位期待的志工。
在這一連串的機制下篩選出認同志願性服務和該服務場域的志工理應是收到 博物館館方的接納,成為館方的成員,但也正因為是無償性服務除了志工本身的 認同和團隊的連帶關係之外,並無真的規範志工付出服務的機制,志工的流動性
、並非經由正式的組織成員、專業性的要求等等,也使得志工並非真的被納入館 方的團隊中。參觀民眾將志工視為館方人員,館方某程度上相當依賴志工的人力
,然而志工非正式館方人員。志工的身份便顯得有些曖昧。志工與博物館館方之 間以相互依賴、各取所需的共生關係(秦裕傑,1988)作為基礎。志工與館方雙方 投入於這段關係中的動機、擁有的資源和預期收穫都不同,這使得博物館志願服 務關係無論於預設上或是實際運作上都有著許多緊張、衝突或是模糊地帶。希望 藉由本篇研究可以對於博物館館方與志工各自的角色、關係和可能存在的曖昧、
衝突和維繫方式有初步的探討和描繪。
第三節 名詞釋義
1-3-1 博物館
若想了解博物館志工與館方關係之議題,有必要先行定義「博物館」和「志工
」這兩個概念。有關博物館的定義有許多,依據國際博物館協會(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 ICOM )於 2007 年 21 屆大會中對於博物館的定義如下「博物 館為一非營利的永久性機構,服務於社會及社會發展,對大眾開放,致力於蒐集、
保存、研究、溝通和展示人類社會有形及無形的遺產。並以教育、研究和娛樂為設 立目的」(ICOM, 2007)。而於 2014 年通過的「博物館法」草案第一章第三條「本
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法所稱博物館,指從事蒐藏、保存、維護、研究人類活動、自然環境之物質及非物 質證物,以展示、教育推廣或其他方式經常性開放供民眾利用之非營利常設機構
。」綜合以上常見的定義可將博物館視為擁有典藏、展示、教育和研究四大功能的 機構(漢寶德,2000),此種定義也可見於臺灣博物館的組織結構上。
臺灣的博物館若依所屬層級大致可以區分為國立、私立和地方博物館,國立 的博物館大致上隸屬於文化部,地方博物館則由地方政府文化機構管轄,私立則 為私人或是企業創立。由於博物館法仍未正式立法,過去這麼多年以來臺灣地區 的博物館並沒有完善的認證和管理制度,進而也沒有完整的博物館清冊,僅有中 華民國博物館學會於網站上列有博物館名錄 477 家,其中包含企業的觀光工廠、
國家公園和美術館等各類型博物館,而於 2008 年實施的「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 修正計畫」也促使各地方發展地方文化館,這些地方文化館也並未登錄於清冊,
總體而言,至今仍然缺乏一套定義、設立、功能、營運、輔助、認證及評鑑博物館 的制度,期望於博物館法立法完成後得以更加完善臺灣博物館的功能。
因此可以歸納出博物館的幾個特質,非營利機構、向大眾開放、跨學科機構、
擁有典藏、展示、教育和研究等多社會功能機構此四個主要特質。第一,博物館是 個非營利組織,縱使是私人博物館營利也不會是博物館營運的主要目的;第二,
其為開放空間,基於社會功能向所有人民開放;第三,是個跨學科的機構,無論是 藏品典藏技術、規劃展示或是教育活動的規劃都是一門專業科目,博物館含括跨 學科的專業;最後博物館於今日作為休閒、教育的空間其社會功能也漸趨重要。
1-3-2 志願服務者
以往對於志願服務者有志工和義工兩種稱呼,而根據於 2001 年制定的《志願 服務法》,以志工作為官方名稱後,現今多以志工稱呼從事志願服務者。《志願服 務法》第一章第三條說明志願服務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 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
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而「對 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即為志工(志願服務法,2001)。
根據上述志願服務法的官方定義,可以歸納出志願服務的三項特性,未獲取 金錢報酬、強調服務奉獻性、工作內容以輔助性服務為主。從事志願服務原則上 並沒有金錢報酬,僅會有服務機關或是政府提供的福利回饋,例如門票減免等;
第二強調服務奉獻,既然金錢並非從事服務的主要報酬,那什麼志願服務何以運 作,便是依靠其精神、心靈上的滿足做為主要獲得;第三工作內容以輔助性服務 為主,志願服務強調參與的熱忱,鼓勵大家都可以參與的,不會因為專業性的問
第二強調服務奉獻,既然金錢並非從事服務的主要報酬,那什麼志願服務何以運 作,便是依靠其精神、心靈上的滿足做為主要獲得;第三工作內容以輔助性服務 為主,志願服務強調參與的熱忱,鼓勵大家都可以參與的,不會因為專業性的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