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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近代商業活動發達,金融商品的發展也為了因應各類型投資人的 需求而發展出組合性質的結構型商品1。商品經過層層包裝,可以滿 足不同類型投資人尋求保本、避險,或高收益、投機的需求。然而,

享受新型態金融商品所帶來之優勢之同時,也面臨商品複雜性所造成 之問題。以結構型商品而言,具有以下特性而成為投資糾紛之來源。

(1) 客製化,通常不在集中市場交易,流動性較低。

(2) 由衍生性金融商品組成,組合後導致商品設計更加複雜,

價值受到連結標的影響而難以評估。

(3) 信用風險之評估過度仰賴信用評等機構之評價,惟信用評 等存在利益衝突以及評估之侷限性,並未如實反映風險。

(4) 交易雙方專業能力和資訊存在落差不對稱。

受到上開特性影響,結構型商品之交易即出現法規範介入之必要 性,2007 年次級房貸危機2發生後,大型金融機構承作之信用衍生性 商品出現大幅虧損,導致以來歐美接連發生大型商業銀行曝險過高、

尋求政府紓困甚至倒閉而導致數萬投資人血本無歸之重大事件3

1 依我國「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2 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2 點與「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之規定,結構型商品係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例 如定期存款或債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 或其他利益)的組合式金融商品。

2 美國房市榮景以及銀行寬鬆的放款政策,在房市泡沫化房價大幅下跌後,抵押物價值低於擔保

債權,且貸款人之違約率上昇,導致投資人持有之住房抵押貸款債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 價值遽降,使得 MBS 之投資人、發行機構以及擔保信用違約交換之投資銀行受到大幅損失

3 自 2007 年以後,從事發行 MBS 之組織例如美國房利美(Fannie Mae)、房地美(Freddie Mac)、

吉利美(Ginnie Mae)以及英國之北方岩銀行(Northern Rock)因此爆發財務危機,並且波及從事資 產證券化以及信用貸款為標的之信用衍生性商品金融機構,美國前五大投資銀行中的貝爾斯登 (The Bear Stearns Com.)、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於 2008 年申請破產保護,關於 次級房貸之危機請參考 Yuliya Demyanyk & Otto Van Hemert,Understanding 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1020396; Anna T. Pinedo, Easing into a New Model for Housing Finance: A Postmortem on Securitization and the Financial Crisis, 41 UCC L.J. 3 Art. 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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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15 日,美國前五大投資銀行之一的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 布破產。該公司大量發行結構型債券於海外銷售,因此其破產引發海 內外投資人重大虧損。以我國而言,因投資雷曼兄弟結構型商品所造 成金融機構和投資人之損失高達八百億元。根據金管會統計,雷曼兄 弟公司破產時國內金融機構投資相關公司債、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 債等及無擔保放款共計約四百億元,加上銀行財富管理部門之客戶投 資金額約四百億,合計持有該公司相關金融產品高達新台幣八百億元

4,對我國當時造成之損害較諸次貸事件更甚5

金融風暴之後,各國均針對衍生性商品、結構型商品之交易問題,

著手金融法規範之修正檢討,不約而同地提高主管機關之權限,強化 對金融機構之控管,以穩定金融市場和保障金融消費者作為金融改革 之兩大方向。我國亦針對結構型商品之交易問題作出法規範之回應,

針對境外結構型商品於我國之銷售問題,訂定商品進入市場之審查控 管、明定國內金融業者提供商品服務時之行為義務,並且建立金融消 費爭議之處理機制。

結構型商品交易中之不對等地位、且涉及標的金額高影響投資人 權益,引起法規範介入之必要,因此本文欲針對結構型商品之特性出 發,探討結構型商品交易上之問題,並以金融機構銷售推介時之責任 建立為核心,期能藉由上述問題之探討,將金融機構之銷售推介責任 歸屬明確化,避免日後重蹈覆轍。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本文欲就結構型商品之性質介紹出發,解析結構型商品之特性、

相關風險以及於我國之交易型態;其次連結到金融風暴之事件背景,

觀察事件之來龍去脈以及相關法規變革,再回到我國對於金融消費者 保護之相關爭議6、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希望藉由討論比較法

4 鄧欣怡,雷曼兄弟破產對台灣之影響,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available at www.npf.org.tw/post/1/4728. (last visited 2013/4/18);孫中英、賴昭穎、許佳佳,雷曼連動債 銷台 800 億,聯合報,2008 年 9 月 16 日。

5 2007 年,國內投資美國次貸相關金融商品約 750 億元,根據標準普爾信評公司推估,台灣之 損失大約在曝險金額的 5~10%,介於 37.5~70 億元之間,參考李淑慧、溫建勳、林巧雁,美國次 級貸款對台灣金融體系影響,經濟日報,2007 年 8 月 11 日。

6 次級房貸危機影響所及,我國持有雷曼兄弟發行之連動債投資人血本無歸,監察院財政及經濟

委員會監察委員程仁宏及杜善良針對連動債糾紛提出第 16 號調查報告(2009 年 1 月 20 日),指出 國內之金融銷售機構有理財專員專業不足、商品銷售未依照客戶之類型推介適合之商品、收取費 用不符合商品說明書之記載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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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關於金融業者投資推介之規範內容和立法方向,做為我國金融消費 者保護法制之借鏡。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限制

第一項 研究方法

第一款 文獻回顧與比較法研究

本文就金融業者推介銷售之相關國內外文獻進行蒐集研究,就金 融交易之特性、個別商品之介紹、市場之運作概況、及法規範之架構 與內容做一考證,並且參考外國規範內容與對我國之影響以及我國之 實務現況做比較對照。

第二款 歸納研究

本文在第三章探討法規範針對金融風暴之回應時,就我國相關規 範以及爭議處理概況進行歸納整理,第五章並針對我國相關判決之見 解作歸納分析。

第二項 研究範圍及限制

第一款 學門領域

討論金融法之規範目的及必要性,對於市場之運作背景以及總體 經濟之影響層面有所涉及,因此本文涉及領域除了金融業法規範的介 紹比較,也將從經濟分析觀點出發論述契約之效率以及法規範之成本 和對市場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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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議題限制

1. 以結構型商品為中心

金融風暴係起源於次級貸款事件銀行之不當風險控管問題,隨後 引起承做次級貸款債券之大型金融機構因風險高度槓桿而受到鉅額 損失,終引發雷曼等大型投資銀行之破產。雷曼兄弟破產當時,我國 投資人(多為銀行貴賓理財戶)購買連結雷曼兄弟相關債權的結構型 商品總額,估計達 400 億,5 萬投資人受到影響一夕間血本無歸,當 中之問題成因及過程,實值得關注研究,以作為鑑往知來之借鏡。

2. 結構型商品問題中聚焦於金融業者銷售義務之討論

結構型商品之問題包括商品上市之控管審核,金融糾紛之爭端處 理機制等,本文在篇幅以及能力限制下,著重於金融機構銷售推介商 品之責任規範作為研究對象。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分為六章,第一章簡述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限 制等;第二章則介紹結構型金融商品之特性與風險以及介紹我國實務 上交易之各類型結構型商品之法律關係。第三章從金融法規範之必要 性及侷限性出發,介紹金融危機之國內外重大事件以及其所凸顯之問 題,並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之相關法規範背景和內容作介紹。

第四章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美國、歐盟、英國法對於金融業者提供 投資推介建議之相關規範及修法方向,以瞭解國際上之規範趨勢。第 五章則連結回到我國對於金融業者銷售推介義務之規範和實務判決 之處理,討論我國金融法規於實務上之落實和適用情形。第六章為結 論與建議,比較我國相關法制與國際規範,從實務之操作當中,討論 我國立法是否完備、是否尚有引進立法之必要,並提出對於金融消費 者保護法修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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