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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動機

近年來於資本市場上市櫃的公司發生不法行為案件,影響財經秩序的 動盪不安。美國具代表性的安隆案(Enron)及世界通訊案(Worldcom),又如 我國的博達案、力霸案、永豐金等重大弊案,造成投資人莫大的損失,也 打擊對於證券市場的信任。美國於安隆爆發財報弊端後,國會迅速在2002 年通過沙賓法(The Sarbanes-Oxley Act 2002, SOX),強化公司治理,我國隨 之於2005 年修正證券交易法,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等制度,針對企 業內部及外部監控機制進行諸多改革,以期降低公司弊案發生的機會。企 業不法情事如能在尚未惡化至危害公眾利益之前,予以揭露而防範事故於 萌芽之際,實為公眾之福。企業內部的監督工作可能因企業官僚化下彈性 疲乏,因此需要吹哨者稟於良知出面揭發。因此,英美等國在強化公司治 理的同時,亦強調建構吹哨者法制之重要性1

由於安隆案及世界通訊案皆因有企業內部員工勇於出面舉發企業內部 的不法行為,然而面臨失業或報復行為的風險皆由吹哨員工獨自承擔,故 美國通過沙賓法明定吹哨者的保護條款及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內部 通報管道,並於 2010 年通過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簡稱 Dodd-Frank 法),

加強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的通報義務,防堵金融市場的不法行為。美 國通過的沙賓法喚醒了各國對於吹哨者制度的重視,我國因應沙賓法則強 調公司治理的改革,卻尚未建構企業內部通報機制及吹哨者相關保護措施。

2017 年所發生的一系列的永豐金弊案,涉及關係人交易及非常規交易的問 題,分別由公司的財務長張晉源及副總經理王幗英進行舉報,才讓不法事 件浮出檯面。而金管會經過調查後,甚至對外證實兩位為吹哨者的身分,

並表示永豐金公司不得因員工有直接或間接之吹哨行為,對其為不公平對 待或處以報復性措施,對於續留員工應保護其工作權,對自願離職者應給 予合理的離職金2。但是永豐金高層不認為兩人係吹哨者,而認為他們逕自

1 郭大維,沉默未必是金—吹哨者法制之建構與企業不法行為之防範,台灣法學雜誌第 216 期,

頁44,2013 年 1 月。

2 王孟倫,金管會「認證」王幗英是吹哨者 要求永豐金妥適處理,自由時報,2017 年 12 月 5 日。

資料來源: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274377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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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散布損害公司聲譽之不實言論,且有洩密之虞,將兩人調離現職或解 除其職務的處分,並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3。金管會嗣後隨即進行商討,肯 定吹哨者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英、美、日各國推動吹哨者保護法制多具成效,現在我國已有推動吹 哨者保護之立法,行政院已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目 前於立法院審查中4。參酌國外法制,政府及企業應配合建置適當的吹哨制 度作為因應,當吹哨者勇敢舉報後,對其身分保密及工作權之保障,讓吹 哨者安心檢舉。對於企業內部的管理階層如董監事以及會計師、律師等專 業人士在吹哨者制度扮演的角色,皆為本文試圖探討之問題。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第一項 研究範圍

各文獻談及吹哨行為,常會使用「揭露」、「舉報」、「通報」、「告發」、

「舉發」、「揭弊」等類似意義的名詞,所討論的核心內涵相同,在不同國 家立法情形所使用的名詞不盡相同。為忠於原文,在英國公益揭露法時多 使用「揭露」(disclosure)用語;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則主要以「通報」來 說明。本文在論述時多以「吹哨」、「通報」加以說明,或是輔以類似名詞 交替使用,真意仍為揭露組織內的不法或不適當的行為。而通報行為可以 適用於任何情況之下,而本文所討論主要針對資本市場的企業進行討論,

所稱企業皆指公開發行以上之公司,公部門及公務員的吹哨行為則不在研 究範圍內。

在外國法制部分,已有美、紐、澳、英、日、韓等國進行吹哨者保護 之相關立法,本文根據世界交易聯合會(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之統 計資料,上述已有立法例之國家中,美國、英國及日本在證券市場的規模 及交易量為世界前十名5,屬於資本市場活絡且制度運作成熟之國家,而且

3 吳美觀,永豐金下重手 顧立雄保得住吹哨者,中時電子報,2017 年 11 月 5 日。資料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05000001-260410?chdtv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31 日)。

4 立法院審議進度查詢,資料來源:

https://lis.ly.gov.tw/lylgmeetc/dispprog?27:001BB860000101010000000000000C800000003D000000 000:0032312:lgmeetkm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31 日)。

5 WFE Annual Statistics Guide 2018.

資料來源:https://www.world-exchanges.org/our-work/articles/wfe-annual-statistics-guide-volume-4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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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吹哨者法制之建立影響各國深遠,因此本文之外國法制將研究美、英、

日三國對於資本市場不法行為之吹哨者保護。英國及日本關於吹哨者保護 係採公、私部門合併立法,統一適用於兩者的組織內部不法情事的揭露行 為。而美國則採取分別立法之方式,依不同產業規範於個別法律中,本文 針對規範證券市場的私人企業有關之沙賓法及 Dodd-Frank 法進行研究及 討論。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撰寫係採下列研究方法,敘明如下:

一、 文獻研究法

本文蒐集國內外與吹哨者制度相關之專書論著、學術期刊、碩博士論 文及網頁資料等,進行整理及檢視,藉此理解吹哨者制度之規範,進而思 考我國對於吹哨者法制可能的不足之處,及未來改進的方向。

二、比較分析法

吹哨者制度在國外已實施多年,不論公益或是私部門領域,各國都訂 有詳盡的實體法,我國關於吹哨者保護相關專法僅在草案階段,現有規範 分散在證人保護法、勞動基準法及證券主管機關相關之準則或自律規範。

本研究將採取國外對於私部門檢舉制度運作情況及吹哨者保護制度之法 制進行研究,並著重於公開發行公司的規定為主軸,探討吹哨者的通報方 法及管道、保護要件及救濟措施,作為我國訂定相關規範做為借鏡。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研究架構共分為六章,第一章之內容為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 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第二章先闡述吹哨者制度之重要性,再介紹英 國、美國及日本關於吹哨者保護相關法令及制度,以及比較各國規範之差 異。第三章則為資本市場檢舉制度介紹,依吹哨者之通報管道,區分為內 部舉報及外部舉報兩種類型,並探討受理吹哨單位之角色與責任。第四章 為介紹我國現有法律對於吹哨者之保護措施,探討其涵蓋範圍、效力及不 足之處。第五章則介紹與分析我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之內容與缺陷,針對 私部門方面之規範,比較與了解本草案與前章節外國法制相比之下有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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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及建議之處。最後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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