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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所不可避免地實施之專利技術則稱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簡稱 SEPs),該專利技術並不一定為該領域之最佳技術,而係為符合該 技術標準所必須實施之專利技術2

為了技術標準之推廣,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 or Standard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 簡稱 SSOs 或 SDOs)通常會要求標準必要專 利權人(下稱標準專利權人)允諾(pledges)3依公平、合理、非歧視之條款(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簡稱 FRAND 條款)對技術標準實施者 (下稱標準實施者)進行授權,以使標準實施者均得於公平、合理、非歧視性之

2Mark A. Leml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 90CALIF.L.REV. 1889, 1892-1893 (2002).

3國內有論者翻譯為宣誓(沈宗倫,標準必要專利之法定授權與專利權濫用—以誠實信用原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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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FRAND 義務之請求權?FRAND 權利金應如何計算?倘以合理權利金法計算 損害賠償,而操作假設性協商法以決定合理權利金費率時,法院所應考量之參 考因子為何?是否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得用以決定合理權利金?倘標準專利 權人違反FRAND 義務,而濫用其基於標準必要專利所產生之優勢市場地位 時,亦有可能涉及違反競爭法之相關問題4,惟本文並非以競爭法之角度切入,

僅簡述之。

我國許多科技大廠於資訊與通信科技產業中(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簡稱 ICT)多係以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或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為主要業務內容5。鑑於資訊與通信科技產業 中高度之標準化與產品相容性需求,於採用特定技術標準時,將不可避免地實 施被納入該項技術標準之標準必要專利,故侵害標準必要專利之可能性更高6。 於我國司法審判實務上,迄今尚無侵害標準必要專利相關裁判之作成,倘將來 面臨侵害標準必要專利之相關問題時,法院應如何進行處理?近年來,美國、

中國大陸、英國等國之法院業就標準必要專利侵權之相關爭議作出裁判,對 FRAND 允諾法律性質進行說明,並以合理權利金法計算損害賠償。目前我國 學者雖著有相關論述,惟較無就美國、中國大陸、英國等國裁判之比較,以及 美國、中國大陸之法院於操作假設性協商法以認定合理權利金費率時,所考量 參考因子之分析。因此,本文就美國、中國大陸、英國等國之司法裁判與美 國、我國學者之學術論著等資料進行比較與分析,並考量我國民法、專利法等 相關規定後提出處理建議,望能提供我國司法審判實務將來面臨侵害標準必要 專利相關問題之參考。

4王立達,智慧財產權人擴張權利金收取標的之研究 – 以美國競爭規範之區別處理為中心,公 平交易季刊,第19 卷第 3 期,2011 年 7 月,頁 63-70。

5工業技術研究院,台灣電子產業回顧與展望,上網日期2017 年 7 月 6 日,檢自:

https://www.itri.org.tw/chi/Content/NewsLetter/Contents.aspx?SiteID=1&MmmID=5000&MSid=621 302513530161363。

6Daryl Lim,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Trolls, and the Smartphone Wars: Triangulating the End Game,119PENN.ST.L.REV.1,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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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採用文獻分析法與比較法。首先以文獻分析法就所蒐集 之相關文獻資料進行整理與分析,包含我國、美國學者之學術論著以及美國、

中國大陸、英國等國司法裁判等資料,以了解我國及前述各國對於標準專利權 人所為之FRAND 允諾其法律性質之相關論述,以及倘肯認標準專利權人負有 FRAND 義務,於計算 FRAND 權利金時,如何進行假設性協商法之操作以決定 合理權利金費率。

鑑於美國為專利制度發展較完善之國家,對多數專利權人而言美國為相當 重要之市場,須以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保障其商業優勢與經濟利益,雖美國專 利權之效力僅及於美國國境之內,然我國許多科技大廠於資訊與通信科技產業 多係以OEM 或 ODM 為主要業務內容7,並自美國廠商接單後進行產品設計或 生產製造,因此我國廠商與美國廠商業務往來相當頻繁,而於整個產業鏈上有 相當緊密的連結關係,故無論係於美國申請專利或係主張專利侵權而言,對專 利權人之重要性不言可諭。此外,我國於專利法之立法8與司法審判實務上9, 均有受美國法之影響,誠有研究美國法之必要性。此外,美國之司法審判實務 業就標準必要專利權侵權之相關問題作出裁判10,就標準專利權人向標準制定 組織所為依FRAND 條款對標準實施者進行授權之允諾的法律性質,以及 FRAND 權利金費率之計算方式,進行實質討論並進行深入分析,誠具相當之 參考價值。

近期中國大陸、英國等國之司法審判實務就標準必要專利侵權之相關問題

7同前註。

8詳見92 年 2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49 條第 4 項、第 122 條第 3 項之修 正理由。10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5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8 條、第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25 條、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98 條、第 121 條第 2 項、

第123 條、第 127 條之修正理由。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 97 條第 2 項之修正理 由。

9詳見智慧財產法院97 年民專訴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41 號、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10詳見本文第五章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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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參考美國司法審判實務裁判之內容而作出裁判者11,因此本文以比較法就 我國與前述各國就標準專利權人所為之FRAND 允諾其法律性質進行說明,以 及倘肯認標準專利權人負有FRAND 義務,於計算 FRAND 權利金時,如何進 行假設性協商法之操作以決定合理權利金費率之方式進行比較與分析,並考量 我國民法、專利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提出處理建議,望能提供我國司法審判實 務將來面臨侵害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相關問題之參考。然而,目前美國、中國大 陸等國之法院於操作假設性協商法以決定FRAND 權利金費率時,仍係視個案 事實進行參考因子之調整,尚無統一之操作模式,故侵害標準必要專利之相關 問題,仍待日後國內外專利授權實務與司法審判實務之發展以及新近學說見解 之提出,以進行更全面之研究。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一共分為五章。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第二章分別說明何謂標準制定組織、技術標準之概念與功能、何謂標準必要專 利與FRAND 條款。第三章依序就契約說、要約說、要約之引誘說、利益第三 人契約說、誠信原則說等,本文所搜尋到相關之FRAND 允諾法律性質的論述 逐一進行介紹與說明,本文並對各相關見解進行比較與分析。第四章先說明一 般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計算與合理權利金等概念後,再說明鑑於標準專利權人 之FRAND 義務下,合理權利金之計算方式應如何進行調整,並依序說明美 國、中國大陸、英國等國基於FRAND 義務之合理權利金計算方式,本文對前 述各國之計算方式進行比較分析後,提出我國法下計算之建議。第五章就本文 之研究內容進行總結與整理。

11詳見本文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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