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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瞭解屏東縣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家長教育期望與家長參與之現 況,全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說明本研究的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待 答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義;第四節為研究方法;第五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茲 依據前述架構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英國著名的「曼徹斯特調查」(Manchester Surrey)報告書中指出:「關係教 育成就的主要因素在於家庭環境之內,而家庭因素的重要性幾乎兩倍於社區與學 校兩項因素的總和」(陳奎熹,1990)。由此可知,家庭對於孩子的學習與成長有 著重要的影響,尤其家長的影響力更大。此外,父母是子女的楷模,在與子女溝 通過程中,父母會將其價值、期望或態度內化到子女的行為模式中,所以重要他 人期望期含義亦同於「自我應驗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比馬龍效應

(Pygmalion Effect),其寓意為「父母預期什麼,子女就會變成什麼」(陳冠貝,

1999)。因此,家長在子女的學習歷程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多數的家長相信,教育是決定子女能否成功的因素,為了讓子女受到良好的 教育,家長付出許多的心力和物力,同時也對子女在教育上有所期望。侯世昌

(2002)認為家長教育期望可以反映出家長對教育內在價值與外在效用的認知,

讓子女形成自我概念進而影響學習成效。

「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每一個為人父母者的心願,大部分的家長都希 望子女比自己更優秀,因而對子女的教育期望也就較高。以研究者擔任普通班和 藝術才能班導師十年與家長互動的經驗中,感覺到大多數的藝術才能班家長似乎 比普通班的家長對於其子女的品德、人際互動、多元學習與未來成就,抱持較高 的教育期望,然實際情形是否如此?再加上過去關於家長教育期望的探討多著重 探討普通班家長對子女的教育期望,關於國小藝術才能班家長的教育期望為何幾 無探究,故欲進行本研究以了解國小藝術才能班家長對其子女教育期望之現況,

此乃本研究動機之一。

早期的家長由於經濟狀況普遍不佳以及認為教育是學校及政府的工作,因此 極少參與或自認無權干涉學校事務,而近十多年來,由於經濟情況的改善,個人

受教育的機會大增,大多數家長對於子女受教權的意識開始提升,其中民國八十 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 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知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 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因此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已成為人父母者的基本權 利(侯世昌,2002)。為促進更多類型的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以及倡導家長參與 教育之觀念與做法,教育部在2006 年 7 月 6 日發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 育事務辦法」,2008 年又訂定「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方案」,鼓勵家長參 與教育。

此外,在2009 年教育部更出版了「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導」一書,希望協 助家長更了解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和責任,並鼓勵家長以實際行動參與教育。由 此可見,在現今的社會,家長參與教育已經蔚為風氣。在此情況下,藝術才能班 的家長是否會更積極參與其子女的教育?此乃本研究動機之二。

國小藝術才能班實質上是屬於資賦優異教育性質,而資優教育為特殊教育的 一部分(全國資料法規庫,2012)。在二十多年前,美國的許多資優學生家長嘗 試著加入父母團體,希望透過團體的力量,為資優教育做較好的企劃(楊惠琴,

2000)。孩子在藝術才能方面有傑出的表現,家長為使孩子在藝術才能方面有更 適性的發展,才會將孩子安置在藝術才能班。這意味著孩子除了一般課業的學習 之外,還必須學習音樂、美術或是舞蹈等方面的才藝。因此,學科與術科的學習 壓力也許是藝術才能班學生必須面對的雙重壓力。不僅如此,藝術才能班學生的 活動又比普通班來的多,以藝術才能音樂班為例,每學期中除了對外參賽、受邀 演出之外,還有每學習到一個階段後都會有一個成果發表會,一方面是展示教學 成果,另一方面也讓孩子有表現的機會。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小藝術才能班家長 在這些活動上的付出,絕非普通班家長可比擬,家長是否能在工作之餘全力參與 支援?本研究擬進行探究,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三。

近年來教育政策一直強調常態編班,但在家長的心目中明星學校的光環、升 學班的績效,在都顯示了家長們對於教育的期望仍然停留在升學這一面向,因此 在以往被認為是培養興趣與才藝的藝術才能班往往能吸引到眾多家長的目光。以 研究者擔任國民小學藝術音樂才能班導師已進入第五年,就日常觀察中發現,多 數的家長對子女就讀藝術音樂才能班,無論在學科或是術科均抱以高度的教育期 望,對教學成果的期待也較普通班級為多。所以,當家長對子女抱持愈高教育期 望,對子女的學業會愈關心,表現在子女教育參與行為也會相對積極(林義男,

1993)。因此,研究者藉由問卷調查與資料分析,了解藝術才能班家長對其子女

的教育期望與家長參與行為的關係,此為本研究動機之四。

戴貝玲(1999)曾指出,無論任何年段,以特殊才能資優學生為研究對象者 極為少數,而以特殊才能資優班教師及家長為研究對象者少之又少,教師樣本僅 11.1%,家長樣本更僅 3.5%,有必要調整此種偏異的情況。目前,國內文獻中 大多以單項藝術才能班如「舞蹈班」、「美術班」、「音樂班」的分類作探討,且內 容偏重學生學習習滿意度的調查,而以「藝術才能班」家長為探討的對象,僅有 黃正弘(2006)針對全國國中小藝術才能班家長為研究對象,以及李裕隆(2008)

以中部地區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家長為探究對象,研究極為少數。加上屏東縣地 處台灣南端,此類研究尚少,研究者期望藉由本次文章找出藝術才能班家長教育 期望與家長參與彼此間的關聯性,因此進行本研究。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壹、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主要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屏東縣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家長教育期望之現況。

二、瞭解屏東縣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家長參與之現況。

三、分析不同背景變項之家長分別在家長教育期望與家長參與之各層面上之差異 情形。

四、分析屏東縣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家長教育期望與家長參與各層面之相關情 形。

五、瞭解屏東縣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的家長教育期望對家長參與的預測情形。

六、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作為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屏東縣國民小學及 未來研究之參考。

貳、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研究所擬定的待答問題為:

一、屏東縣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家長教育期望之現況為何?

二、屏東縣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家長參與之現況為何?

三、不同背景變項之家長在教育期望上是否有顯著差異?

四、不同背景變項之家長在參與教育上是否有顯著差異?

五、屏東縣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家長教育期望與家長參與是否有顯著相關?

六、屏東縣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的家長教育期望對家長參與是否具預測力?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使本研究之探討更明確清楚,茲將所涉及的重要名詞釋義如下:

壹、藝術才能班

依據民國89 年 1 月 19 日修正施行的《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高 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以及民國99 年 2 月 25 日修正公布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音樂、美術、舞蹈及 經教育部指定增設之其他類別藝術才能班,其設立目的在培育具有優異藝術才能 之學生,施以專業性藝術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全 國法規資料庫,2012)。

本研究根據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學生鑑定基準,目前屏東縣 國民小學辦理藝術才能班的學校共有十所,分別為美術類(中正國小、民和國小、

東隆國小、建興國小、恆春國小、潮州國小)、音樂類(仁愛國小、光春國小、

東光國小)、舞蹈類(信義國小)。

貳、家長教育期望

家長教育期望係指國小藝術才能班家長對其子女在品德修養、人際互動、多 元學習以及未來成就所寄予的期望,同時隨著表現出相對應的教育參與行為。本 研究參酌過去研究將家長教育期望的內涵定為四大層面,並分別說明如下:

一、品德修養的期望:係指家長對子女的品德操守、道德觀念和行為表現的期望。

二、人際互動的期望:係指家長對子女在校交友狀況、與老師和同學互動以及受 歡迎程度的期望。

三、多元學習的期望:係指家長對子女學業的要求、藝術才能以及外語能力培養 的期望。

四、未來成就的期望:係指家長對子女未來最高學歷、職業和社會地位的期望。

其操作型定義為研究者自編「國民小學家長教育期望與家長參與之關係研 究」問卷,「家長教育期望」量表選項中,分數愈高,代表家長期望愈高。

参、家長參與

家長參與係指為家長在子女的教育活動歷程中,為促進子女的學習與提昇學 習的成效,以實際行動參與家庭和學校中相關的活動,本研究所指「家長參與」

家長參與係指為家長在子女的教育活動歷程中,為促進子女的學習與提昇學 習的成效,以實際行動參與家庭和學校中相關的活動,本研究所指「家長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