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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解僱意謂勞雇關係的終止,對於勞工來說,賴以為生的經濟來源隨著勞雇關 係受到終止而中斷,對勞工本人及其家庭之生活均會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對於 雇主來說採取經濟性解僱對於企業經營而言有時或許是一種不得不的手段,但是 當雇主以懲戒方式解僱勞工時,其作為解僱之動機及正當性便需要受到審視。目 前有關懲戒解僱的相關規定主要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六款規定 之中,當勞工有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舉之行為時,雇主可以不經預告解僱 勞工,且不需支付資遣費,可見當勞工受到懲戒解僱時不但是一種突然性的經濟 中斷,對於勞工來說並沒有緩衝的時間去找尋下一份工作,對其經濟生活必然造 成衝擊。

懲戒手段的運用對於雇主來說是維持企業營運秩序的方式之一,而懲戒的型 態也有相當多的種類,雇主藉由懲戒相關規定來樹立企業秩序,或是作為預防勞 工犯錯的警示。在勞工於其職務確實有過失時,懲戒同時也是作為其對於職責過 失的代價,然而值得探討的是,當勞工之過失達到何種程度時,雇主可以以最嚴 厲之解僱作為懲戒之手段,為本文欲探討之主題,也就是對於懲戒解僱理由合理 性之探討,此外若勞工所為之過失並未達到受解僱之程度時,此時雇主所為之懲 戒手段與該行為間之相當性亦為本文討論之重點。

因此無論是從理論層面或是生活層面,懲戒解僱之依據與相關規定具有一定 程度之重要性,然而在文獻上對於懲戒解僱相關,即與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相關之法院判決並沒有較具整體性之分析,鑑於現實生活中,解僱之理論與實 際上法院審視懲戒解僱之判斷標準對於勞工來說具有重要性,希望可以以此議題 作一整體性之分析。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文了解實務中之懲戒解僱相關問題,藉由法院判決的檢視得知雇主解僱勞 工所持的懲戒理由,與常見的爭議型態;此外亦欲了解法院對於不同懲戒理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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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情形所表示的看法。並透過實務案件來檢視勞基法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條文 在實務上被運用的情形;並探討其作為雇主依據終止勞動關係之法令,勞基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是否為懲戒解僱時合適且具有合理性之依據。

本文希望可以透過法院判決了解並分析懲戒解僱實務於上現況與問題,希望 可以嘗試對於實務上常見作為懲戒解僱之情形做出系統性之分類,藉此了解法院 對於不同特徵、型態下懲戒解僱情形的正當性以及是否存在某種判斷之標準;並 且希望了解於不同情形間是否存在解僱前的程序正義,即雇主是否曾提出警示及 給予勞工改善之機會,另外並了解於事業單位中是否存在申訴管道等。

此外,本文亦希望了解學者對於懲戒解僱相關議題所提出之看法,加上對於 實務上懲戒解僱之情形的了解,透過學說與實務上並進之方式檢視勞基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各款的運用情形,是否有達到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且對於 常見之懲戒解僱各種情形,於法院間是否存在某種判斷之標準,能否作為勞基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補充的可能性。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為達到上述研究目的,本文係以文獻分析法作為主要的研究方法,除了回顧 學說上有關解僱之相關見解與學者看法外,其次為蒐集法院判決,以了解勞基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條文於實際上應用情況,透過判決書了解於實務中法院對 於較為常見之懲戒解僱情形所表示之意見,以了解實務中有關勞基法第十二條第 一項各款之運用。

在法院判決的取得上,係以司法院網站中所設立之判決查詢系統為判決取得 之來源,於蒐集後加以整理分析,作為本文之研究素材。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除第一章緒論外,將於第二章討論懲戒解僱之意義與法源依據,首先探 討懲戒解僱之意義與樣態,透過文獻回顧之方式整理出解僱之相關學說後再討論 我國解僱法制,包含我國現行解僱法制之立法沿革及概況與特色。最後提出對於 雇主懲戒權之由來作理論上與行使原則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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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則為本文研究範圍內之懲戒解僱案件之分析,透過台灣高等法院與高 等法院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分院近五年(以民國 95 年至 99 年間)有關懲戒解 僱之案件,嘗試歸納出懲戒解僱較常見之情形,並了解法院對於該情形之看法;

另外亦加入學者對於相同議題之意見,作出實務與學說之補充與印證。

第四章為懲戒解僱之相關檢討,透過實務案例來看勞基法第十二條於實務中 的運用情形與其衍生相關問題。

第五章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文擬以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之五年間台灣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台中、台南、高雄與花蓮分院中,與懲戒解僱相關之案件為研究範圍1, 考量於高等法院之案件可能較地方法院之案件更具爭議性,因此選擇以台灣高等 法院以及分院作為分析對象,另外由於最高法院之審判為法律審,僅得以第二審 判決違背法令為其不服之理由,原則上不允許提出新事實及證據,法院之審理也 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作為基礎,制度上也係以統一法規之解釋適用為目 的:一係將全國下級法院所不為一致之具體判決,第三審上訴時以統一解釋法規 為方法,使判決統一;或將各下級法院就不明法律問題各自為異的之現象,利用 具體之判決為統一解釋法律問題;最後於法規有缺漏時,創出判例畢以補充法規 之闕漏2,據此最高法院中之判決應與本文所設定欲了解懲戒解僱之事實與內容 不符,故基本上不把最高法院內之相關案件一併提出作為討論,但是對於特定解 僱情形最高法院中具有重要性之見解將列入參考。

由於本文的研究範圍設定於台灣高等法院及其他高等分院之分院,並未包含 其他地方級法院之判決,雖然希望可以全面性的探討實務上所有懲戒解僱的案 例,但是考量若將地方法院的判決一併納入的話,資料可能會過於龐大以至超出 研究可負擔之範圍,因此雖然已經盡量以全面性作為考量,對於整個台灣社會所        

1  因為我國有關懲戒解僱的法源依據主要來自勞基法第十二條,因此在判決的搜尋上係以「勞基 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

與「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等以此類推作為搜尋之關鍵字,找出與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 項中六款條文之相關判決。 

2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修訂三版,第 7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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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的懲戒解僱案例仍然無法避免地產生些許遺漏。

另外以法院判決作為研究對象,也僅能了解有關懲戒解僱爭議到達法院案例 的類型與內容,在實際的事業單位中,或許有相當多因懲戒解僱而起的糾紛,在 當事人的金錢與爭訟時間的考量下,並未進入司法程序,因此無法了解未進入司 法程序的案件實情也是本研究受到限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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