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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因近年企業之併購行為類型日趨多元,少數股東權益保障之議題更顯其重要,

欲建構企業併購中利益衝突下投資人保障及經濟需求間之平衡,則須關注受託義 務之司法審查、特別委員會之組成與運作,及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之強化。2013 年 11 月 21 日行政院公布之《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修法重點主要有三大部分:

其一為簡化併購程序,增訂簡易併購程序,擴大表決權無須迴避之規範,並使併 購對價更加多元化,以增加併購彈性與效率;其二為增訂股東權益保障之規定,

規範公司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審議併購交易之公平合理,並修正異議股東股份收 買請求權之規範,改由公司以全體未達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公平 價格,減少異議股東之時間及金錢成本,並避免資源浪費及裁判矛盾,另外,為 避免上市櫃公司以決議合併任意終止上市影響股東權益,參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 所訂公司決議下市櫃門檻,提高上市櫃公司與存續之非上市櫃公司合併案之股東 同意門檻;其三為檢討租稅措施之規定1

現行法下藉由獨立專家制度為少數股東之權益把關,但此制度存有一定問題,

諸如會計師、律師、證券承銷商是否對相關產業有足夠了解或具備財務專業性、

獨立性並未明文規範、由經營階層聘僱,可能無法獨立客觀為少數股東權益把關、

未明定追究責任規範,股東無法直接以委任關係追究債務不履行責任、專家之功 能角色僅在提供建議意見,欠缺其他相關權限。

此次《修正草案》引進特別委員會制度,主要係參考美國判例及香港法規範,

但於美國實務運作之下,特別委員會並非強制之機關,其適用之功能,係於董事        

1 參考:2013 年 11 月 21 日行政院版之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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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利益衝突之情況下,藉由具有足夠談判權限之特別委員會代表公司與相對人 交易,以降低事後追究責任之司法審查標準以通過受任人義務之審查。我國藉《修 正草案》強制設置特別委員會,但漏未規範未設置之法律效果,未表明設置特別 委員會對司法審查標準之影響,亦未將相關權限授予委員會,整體制度之規範與 美國法制度有極大落差。而以雙層架構模式藉由特別委員會聘任獨立專家,審議 獨立專家意見再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方式,是否較原先獨立專家制度更能保障 少數股東,依目前《修正草案》之規範而言,可能存有疑義。

特別委員會為美國公司治理法制下發展出來之產物,通常由獨立董事組成,

而各國引進特別委員會與獨立董事制度後之運作,牽涉到原先美國法下一元制模 式、各國原先之公司治理模式及引進時法規所作之相應調整,惟我國法於引進美 國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制度時,並未因地制宜規範,亦未一併引進幾種重要的 功能性委員會或調整董事會之定位,導致配合二元並列制適用時產生諸多問題及 監督權與經營權間之權限矛盾,而這些問題某程度上也牽涉到特別委員會制度之 運作。

是以,本文擬先比較各國引進美國公司治理模式之規範與運作,思考我國引 進獨立董事及功能性委員會適用之相關問題,並研究特別委員會於美國法及其他 比較法上之角色與運作,再分析其於引進我國後之規範目的、角色定位與權限運 作,探討《修正草案》之規範與原先獨立專家制度之差別,以及如此規範是否能 夠達成保障少數股東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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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範圍主要以各國不同公司治理模式運作及企業併購中特別委員會 所扮演之角色與其所擁有之權限功能為核心,藉由介紹美國法一元制公司治理制 度、美國法相關判例中對於特別委員會對舉證責任之影響,加以凸顯適用二元並 列制之我國引進美國法獨立董事與功能性委員會制度後水土不服之狀況,而後進 入本篇重點,就特別委員會之目的、權限及相關法律效果加以討論。

第二項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部分,藉由蒐集國內外公司治理制度相關文獻,以及國外相關法規、

判例,以及國內相關書籍、期刊、研討會資料、研究報告、碩士論文、網路資料 等,加以整理分析;而針對本篇核心「特別委員會於我國運作之分析」,因現階 段僅為修正草案,並無相關授權規範或實務運作可茲參考,僅能參考少數期刊、

研討會文章、相關論文及口頭詢問不同學者之見解,並作延伸思考。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為六章,主要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研究架構。

第二章為「公司治理模式比較」,首先第一節就美國法下一元制之公司治理 制度及獨立董事與功能性委員會之背景加以介紹,第二節及第三節則分別介紹德 國法與日本法下二元制公司治理制度及其引進功能性委員會後之運作模式,最後 第四節則就各國原有公司治理模式、引進美國式制度後之公司治理模式,與我國 制度做綜合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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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為「我國獨立董事與功能性委員會之引進」,第一節介紹我國獨立董 事制度之引進及其資格條件和權責規範,第二節則介紹我國功能性委員會之引進 及審計委員會之職權,第三節再加以探討我國雙軌制之下的獨立董事制度與功能 性委員會之適用疑義,最後第四節為我國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範 圍規範。

第四章為「美國法下之特別委員會制度」,第一節分別羅列出美國法下之特 別委員會,包含特別訴訟委員會(Special Litigation Committee)、特別調查委 員 會 (Special Investigation Committee) 、 及 特 別 審 議 委 員 會 (Special Negotiating Committee),第二節則進一步針對涉及併購、利益衝突之特別審議 委員會加以深入探討,研究美國法下董事之受任人義務之審查標準及特別委員會 對司法審查標準之影響,最後再就歐盟、香港、日本、新加坡相關法規或實務運 作研究是否有我國可資借鏡之處。

第五章為「我國企業併購法草案引進特別委員會之運作」,第一節為企業併 購下董事受任人義務,包含合意及敵意併購時公司董事義務、我國企業併購法下 董事受任人義務之規範,第二節則為我國董事受任人義務之司法審查,探討經營 判斷法則適用之相關問題,第三節介紹我國現行企業併購法之獨立專家制度,包 含立法例及我國法上獨立專家規範,第四節研究我國企業併購法草案之特別委員 會制度,此部分為本文核心,包含特別委員會制度之引進、特別委員會之設置、

特別委員會有瑕疵之法律效果、其他相關問題及制度檢討。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針對本篇研究作總體思考,包含公司治理制度之 紊亂、特別委員會制度之問題,探討問題及建議並作出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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