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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是否為可專利標的,一直是各國專利實務之一大爭點。

適逢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甫於 2014 年修訂,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 於 2014 年 6 月作出眾所矚目的 Alice v. CLS bank 案判決,使得此一爭點近期又 成為熱門的話題。

筆者曾就讀資訊相關系所,亦曾從事軟體研發工作,加上目前從事專利實務 工作,自然對上開議題抱有高度之研究興趣。以筆者親身之經驗,我國實務以往 對於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的審查重心多半著重於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甚少涉及 專利標的適格性要件之討論。然在 2014 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公布 後,針對專利標的適格性要件之核駁案件明顯增加。雖然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 基準中提供了不少案例說明,卻仍無法從中得出一套明確的判斷標準。再加上電 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甫經修訂,相關討論文獻委實有限,更遑論有將其與各 國近期實務見解比較與分析之文獻。

由於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主要是參考美國及歐洲實務見解而修 訂,故本研究主要目的即在於比較與分析美國、歐洲與我國實務見解對於電腦軟 體與商業方法可專利性之演進歷程,藉此瞭解各國實務見解背後的法理精神,並 分別探討可能產生的問題。最後再據此進一步對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之修訂提供建議。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採用如下述之案例分析法、文獻分析法及比較分析法進行研究:

一、案例分析法

關於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可專利性之審查,美國及歐洲皆是藉由重要案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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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的累積來形成實務見解,且相關案例見解亦會成為其專利審查基準的一部分。

因此,藉由案例分析法,可以瞭解美國及歐洲實務對於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可專 利性之演進歷程。

此外,我國法院判決雖較少著墨於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之可專利性,然藉由 相關案例的分析,亦可從中整理出目前智慧財產法院之審理原則,從而通盤瞭解 我國之實務見解。

二、文獻分析法

藉由搜集、整理並分析國內外關於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可專利性之文獻,包 括書籍、期刊論文、審查基準、專利公報刊物及網路資料,歸納出美國、歐洲及 我國學界及實務之見解。更進一步探討美國、歐洲及我國專利制度可能產生的問 題,並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

三、比較分析法

比較美國、歐洲及我國關於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可專利性見解之差異,並分 析造成差異的比較法上的原因。此外,亦比較我國 2014 年版電腦軟體審查基準 與美國及歐洲近期實務見解之間的對應關係,並據此對其往後修訂之方向提供建 議。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方法及整體研究 架構。

第二章為電腦軟體發明之概述。首先對電腦軟體加以定義。接著討論電腦軟 體可採用之保護模式,包括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專利權,並分析三者之間的差異 及優缺點。再討論取得專利權必須具備之可專利性要件,包括專利標的適格性、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最後探討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之專利實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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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專利之意涵、類型及爭議,並分析兩者間之互動與關聯 性。

第三章探討美國法上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之發展。首先論述發明專利標的適 格性之相關規定。接著探討美國實務見解之演進,從早期之案例直到近期如 Bilski 案、Mayo 案及 Alice 案等重要案例之分析。之後再討論 Alice 案所造成之影響,

以及美國專利商標局因應 Alice 案判決而公布的最新審查基準,包括「Alice 案暫 行審查基準(Preliminary Examination Instructions in view of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 in 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et. al.)」、「2014 年 專 利 標 的 適 格 性 暫 行 基 準 (2014 Interim Guidance on 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及「2015 年 7 月更新版標的適格性(July 2015 Update: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最後建議如何修正 Alice 專利之方法請求項之內容,使其能夠具備 標的適格性。

第四章探討歐洲法上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之發展。首先論述發明專利標的適 格性之相關規定,尤其是歐洲專利法規針對專利標的適格性所要求的「技術性」

要件。接著探討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重要案例見解之演進,以及歐洲專利局擴 大上訴委員會之見解。最後再簡述歐洲專利局官方公報(Official Journal)所公 布之電腦實施商業方法審查指南,以及歐盟委員會提出之電腦實施發明可專利性 指令草案。

第五章探討我國法上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之發展。首先論述發明專利標的適 格性之相關規定。接著分析我國 2014 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修訂內 容。最後整理並分析相關的我國法院判決,並探討判決見解與美國及歐洲相關案 例見解的關聯性,以及我國 2014 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對日後法院判 決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建議如何修正判決中所涉請求項之內容,使其能夠具備 標的適格性。

第六章根據前開章節內容作出綜合性評論。首先比較美國、歐洲及我國關於 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可專利性見解之差異,並從其專利制度面討論造成差異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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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接著整體檢視我國 2014 年版電腦軟體審查基準,比較其與美國及歐洲近期 實務見解之間的對應關係,並提供相關的修訂建議。本論文最後再回歸到專利標 的適格性要件本身,探討其存在的必要性、與進步性要件之區別及在審查順序上 的優先性,最終提出歸納性之總結。

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於 1978 年公布之「電腦 軟體保護標準條款」(Model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則將「電腦軟體」定義為包含「電腦程式(computer program)、程式描述(program description)及輔助資料(supporting material)」。其中「電腦程式」之定義與

2 “computer program” means a set of instructions capable, when incorporated in a machine-readable medium, of causing a machine having information-processing capabilities to indicate, perform or achieve a particular function, task or result.

3 “program description” means a complete procedural presentation in verbal, schematic or other form, in sufficient detail to determine a set of instructions constituting a corresponding computer program.

4 “supporting material” means any material, other than a computer program or a program description, created for aiding the understanding or application of a computer program, for example problem descriptions and user instructions

5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101:「A “computer program” is a set of statements or instructions to be u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a computer in order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6 劉尚志、陳佳麟,電子商務與電腦軟體之專利保護:發展、分析、創新與策略,頁 13,2001

年 9 月 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