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設計
三、 縣市政府水利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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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最後的審查。河川局作為一個如此重要的角色,因此也是本研究不可缺少的研究對 象。在選擇河川局的研究對象上,由於第五河川局的轄區包括了雲林及嘉義,實際上 是轄下淹水面積最廣,工作量最大的河川局,資訊量的豐富性正適合做為河川局研究 對象的代表。
三、 縣市政府水利局(處)
另外,縣市政府的水利局(處)因為是縣市管河川的主管機關,其實依法本來就負 有治理縣(市)管河川與縣(市)管區域排水的義務,因此也是另一個重要的研究對象。
事實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要處理的,正是原先應該由縣市水利局處所管轄 的縣(市)管河川及縣(市)管區域排水,但是由於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缺乏預算做有系 統性的治水,因而有此計畫的誕生。然而治水計畫的長期目標,還是希望地方政府能 夠培養起自己的水利專業與組織能量,也因此地方水利單位在治水計畫中,負責了最 主要的地方需求彙整與提案的功能,並且也負擔了部分的規劃、治理工程與疏濬清淤 的工作,在工程完畢後更要自行籌款維護水利設施。作為對於地方治水需求掌握最多 的單位,以及未來預計承擔更多自主治水工作的角色,縣(市)政府的水利單位因此也 是本研究的重要研究對象。
礙於「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包括了全國各縣市及直轄市,若要將所有地方 政府都納入研究對象,對研究者而言恐力有未逮,因此必須考量研究目的及問題,選 擇適當的數個地方政府做為研究對象。
在研究對象的考量上,參考陳向明(2002)對目的性抽樣類型中所謂的強度抽樣,
即該選樣能夠提供研究者最豐富的資訊,適合作為本計畫研究對象的直轄市、縣(市) 政府正是那些過去就為水患所苦的易淹水縣市,易淹縣市執行治水計畫的成果最適合 判斷治水計畫的成效,因此本研究將優先在易淹水縣市中做選擇。
在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及彰化等易淹縣市中,本研究另以所獲得的預 算數多寡以及淹水面積大小做為選取研究對象的標準。淹水面積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縣 (市)政府對於水患的真實客觀需求。而預算分配的多寡除了反映了實際的淹水問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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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台南市及前台南縣因而具有預算資源最豐富的代表性,適合作為深入研究的對 象。高雄市政府所獲得的預算為第二多,但主要是源自前高雄縣政府所爭取到的預 算。
獲得預算最多的縣政府則是雲林縣,基於對直轄市政府與縣政府在組織能力上進 行比較的考量,故本研究選擇分得治水預算最多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作為一個對 照的研究對象,探討中立能力在組織能力已有差距的前提下有什麼樣的變化。而不選 擇分得預算次高的高雄市。
嘉義縣是分得預算第四多的地方政府,而其淹水面積也是相當地大,可以做為另 一個縣政府的參考組與雲林縣政府作比較,加上其屬於第五河川局的轄區內,適合作 為與同轄區內雲林縣政府及五河局互動的參考組,因此將嘉義縣政府列為研究對象。
因此,本研究在考量盡可能獲取較多資訊的出發點下,就以台南市、雲林縣以及 嘉義縣三個地方政府作為比較的對象,另以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作為研究對象。
第二節 研究方法
過去對於中立能力的實證研究大多是以量化的測量方式,但是由於其概念的複雜 性而不易操作化,因而使得測量的效果並不好。同時也未能更深入地了解在政策過程 中那些行為是符合中立能力價值的。
陳向明(2002)認為質性研究方法適合處理有過程性的,過程中複雜因素互動的問 題,以及探究意義性與情境性的問題,而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問題正是在處理政策過程 之中,文官在面對政治壓力下的情境下,如何堅守專業的問題,實踐中立能力價值的 問題,目的是嘗試對中立能力在政策過程中的重要性,作一解釋性的認識,很適合使 用質性的研究方法。
因此,本研究將會以質化的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作為主要的資料蒐集方法,
並輔以官方報告書、決算報告與新聞評論等次級資料(secondary data)輔助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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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依潘淑滿(2003)的觀點,是一種由研究者與研究對 象在平等的地位上,共同以對話的方式所進行的雙向溝通方式,研究者藉由提問與聆 Patton 所謂的滾雪球抽樣(snowball sampling),滾雪球抽樣是指經由一位受訪者所提供 的資訊或轉介紹以接觸另一個受訪者(陳向明,2002)。如果在接觸現在在職的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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