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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聽力損失幼兒之語言能力

一、聽力損失幼兒之語言能力

本研究對象年齡為二歲及三歲,因為採用工具不同,配分方式有 差異,若運用原始分數,則難以統一進行計算,因此,本研究以測驗 得分之百分等級作為計分。依年齡區分為兩組幼兒,二歲幼兒共 12 位,

語言能力百分等級平均值 41.36,最小值為 2.5,最大值為 90.19,標準 差 27.79(見表 4-20)。檢視資料,所有兩歲幼兒中,只有四分之一幼 兒的百分等級超過 50。二歲幼兒中,有兩位使用人工電子耳的幼兒,

口語表達的詞彙甚少,皆有學習手語,兩位幼兒的語言能力百分等級 都是 2.5。三歲幼兒共 9 位,語言能力之百分等級平均值 65.67,最小 值為 19,最大值為 99.00,標準差 27.63。整體幼兒之語言能力方面,

平均值 51.78,最小值 2.5,最大值 99,標準差 29.70(見表 4-20),檢 視資料,所有三歲幼兒中,三分之二幼兒的百分等級超過 50。

表 4-20

兩歲、三歲及整體幼兒之語言能力描述統計摘要表

幼兒分組

語言能力(百分等級)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標準差

2歲聽損幼兒 2.50 90.19 41.36 27.79 3歲聽損幼兒 19.00 99.00 65.67 27.63 整體聽損幼兒 2.50 99.00 51.78 29.70

接受療育的聽損幼兒,在二歲時,語言能力百分等級的平均值低 於 50。換言之,二歲聽損幼兒之語言能力,平均而言尚未達到聽常幼

兒之中位水準,可能因為其聽覺年齡(即戴上聽覺輔具後的年齡)較 小,聽覺語音刺激量尚未足夠。然而,三歲聽損幼兒,有三分之二之 語 言 能 力 平 均 值 超 過 50 , 已 與 聽 常 幼 兒 相 近 , 此 結 果 同 於 Yoshinaga-Itano 和 Apuzzo ( 1998 ) 研 究 結 果 。 Rufsvold 、 Wang 、 Hartman、Arora 和 Smolen(2018)的研究中,也指出聽損幼兒和聽常 幼兒在詞彙能力表現未達統計上差異。雖然這些研究對象之年齡,與 本研究不同,但結果都相似。

二、聽力損失幼兒背景變項與語言能力之分析

幼兒背景變項分為「聽力損失程度」、「確定診斷年齡」和「接 受療育年紀」,從此三方面說明幼兒之語言能力。

(一)幼兒聽力損失程度與語言能力

根據幼兒聽力損失程度之結果,分為三組:輕度組、中度組和重度 組,重度組中有兩位幼兒,尚未發展出口語,語言能力為最小值。說 明聽力損失各組幼兒之背景變項(見表 4-21)。各組幼兒年齡組成方 面,輕度組,二歲幼兒有 3 位,三歲幼兒 2 位;中度組的幼兒年齡人 數組成和輕度組一樣;重度組,二歲幼兒共 6 位,三歲共 5 位。各組 確診年紀方面,輕度組,0 個月確診共 4 位,1 至 4 個月確診有 1 位;

中度組,0 個月確診共 3 位,1 至 4 個月確診有 1 位,還有一位 29 個 月確診的幼兒;重度組,0 個月確診共 3 位,1 至 4 個月確診有 8 位。

各組接受療育年紀方面,輕度組,6 個月時接受療育共 1 位,7 至 12 個月接受療育共 4 位;中度組,6 個月時接受療育共 1 位,7 至 12 個 月接受療育共 2 位,超過 12 個月共 2 位;重度組,6 個月時接受療育 共 2 位,7 至 12 個月接受療育共 9 位。

表 4-21 平均值為 52.89,標準差為 25.34;中度組平均值組為 62.71,標準差為 26.17;重度組平均值為 46.30,標準差為 33.76。中度組的語言能力表 現最好,輕度組居次,最後為重度組。聽力損失幼兒在沒有聽覺輔具 的輔助之下,聽力損失程度越嚴重,語言能力受到越多影響,表現越 差(蔡昆瀛,2001;Clark, 1981)。然而,本研究對象皆接受新生兒聽 力篩檢,17 位幼兒在 6 個月之前配戴聽覺輔具;接受療育年紀方面,

表 4-22

幼兒聽力損失分組與語言能力描述統計摘要表

語言能力

分組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標準差

輕度組

(N=5) 19.00 85.63 52.89 25.34

中度組

(N=5) 37.90 92.00 62.71 26.17

重度組

(N=11) 2.50 99.00 46.30 33.76

(二)幼兒確定診斷年齡與語言能力

此部分以 20 位幼兒為主體,分為二組,第一組為出生後未滿一個 月確診,共 10 人;第二組確診時間為一至四個月,共 10 人。第二組 有二位幼兒口語能力尚未發展,不能用清楚的口語和他人交談。另外,

有一位幼兒在 29 個月時確診,以個案方式說明。

二組幼兒語言能力之調查結果(見表 4-23),第一組平均值為 50.06,標準差為 24.91;第二組平均值為 53.98,標準差為 36.45。第二 組幼兒語言能力平均值較高,但組內差異也大。以 Mann-Whitney U 檢 定法考驗兩組幼兒在語言能力之差異,並未達到統計上顯著差異,顯 示四個月以前確診之幼兒,在語言能力上沒有差別,此結論與國外推 廣 早 期 療 育 之 觀 點 類 似 ( Yoshinaga-Itano & Apuzzo, 1998 ; Yoshinaga-Itano, Sedey, Wiggin, & Chung, 2017)。另外,一位晚確診幼 兒之語言能力為 47.00,低於較早確診的兩組幼兒平均值。

表 4-23

幼兒確定診斷年齡分組與語言能力之 Mann-Whitney U 檢定統計摘要表

(N=20)

17 個月接受療育的幼兒,雖然未及早進入療育系統,但是規律配戴助 聽器對其語言發展幫助,使其語言能力表現好,然而,另一位晚確診 幼兒,未能及早發現,聽力損失阻礙其語言能力發展,所以語言能力 表現較差。

表 4-24

幼兒接受療育年紀分組與語言能力描述統計摘要表

接受療育年紀分組 6-12 個月(N=19)

17 個月 (N=1)

35 個月 (N=1)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語言能力 2.50 99.00 50.01 29.89 90.19 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