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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電力產業的管制背景

第二節 核能安全管制

經濟補助(Vivoda 2014),在政府的扶植之下,GEU(除了沖繩電力公司)皆擁 有各自的核能電廠(請參閱表1)。

http://www.fepc.or.jp/library/shisetsu/plant/nuclear/index.html,檢索日期:2016 年 5 月 22 日。

附註:除GEU 之外,JAPC(日本原子力発電株式会社 Japan Atomic Power Company)也擁有 兩座核電廠。目前日本境內共計有17 座核電廠。

多年來日本的核電安全相關機構之間存在著相互競爭管制權力與協調合作 發展核電的關係,而在福島核災之前,日本的核電安全管制機構同時扮演推動核 電發展的角色。競爭權力的關係是指METI 於 2001 年從 NSC(原子力安全委員 会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奪取 NISA,下設於 ANRE,而 NISA 也取代 JST

(科学技術振興機構Jap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的核電安全管制功 能,成為主要的管制機關,自此METI 因主導著 ANRE 與 NISA 等機關,成了身 兼核電發展與安全管制兩項矛盾功能的權力機構(Samuels 2013)。8過去 METI 與JST 共同推動核電的發展(Vivoda 2014),NISA 設立於 METI 後,METI 獨占 了核電的發展與安全管制任務。

而協調與合作關係是指內閣府所屬之 JAEC(原子力委員会 Japan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與 NSC 共同協商核能發展政策,然而後者的政策協調功能 漸漸被METI 所取代,NSC 成為檢視 NISA 管制績效的機構(Vivoda 2014)。國 會或其下設置的委員會是監督管制機關職責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儘管是獨立管 制機關,績效也受到國會審查權檢視(Majone 1997),然而日本監督管制機關的 機構仍隸屬於行政權之下,這會導致監督機構成了為行政權所擬定之核電發展政 策背書的橡皮圖章。

福島核災除了歸咎於東京電力公司對核能反應爐安全維護的怠慢與鬆懈之 外,管制機關的效能不彰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於第三章第二節會詳細說明 NISA 如何受到 GEU 與其他既得利益團體的「俘虜」或兩者結盟而導致核能發 電的安全管制脆弱不堪。在眾多的檢討壓力下,日本於2012 年 6 月正式通過《原 子力規制委員會設置法案》成立 NRA(原子力規制委員会 Nuclear Regulation

8 NISA 主管核電安全管制業務,而核電的發展與政策推動則是由經濟產業政策局(Economic and Industry Policy Bureau)負責(Samuels 2013)。

Authority),組織設置的宗旨在於做好核電安全系統管理,並重拾國內外對於日 本核電管制機關的信心,9然而本文在第四章第一節將會說明NRA 成立的目的其 實在於重建大眾對於核能發電的信心,是維持核電在日本發電結構內仍佔有一定 比例的政策性工具。2012 年 9 月 NRA 正式成立,並取代了 NISA 與 NSC(Vivoda 2014),NRA 成為唯一的核電安全管制機構,其為 MOE(環境省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的外部機關,意指它不隸屬於任何一個行政官僚機構,可以獨 立行使職權,也享有獨立的預算,但委員長及委員之人選依然由首相任命並由國 會行使人事同意權,自此核電安全管制的任務正式與METI 分離。作為一個部長 級(ministerial level)的獨立管制機關,NRA 整合了原本多頭馬車的核電安全管 制作業,而其內部的核心機構—NRA 委員—擁有決定國家核電安全管制的行政 作業,及與各政府機關協調與提出建議的權力(Vivoda 2014)。日本核電安全管 制結構變遷請參考圖6。

9 NRA(Nuclear Regulation Authority, Japan), About NRA, NRA’s Core Values and Principles, https://www.nsr.go.jp/english/e_nra/idea.html,檢索日期:201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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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電安全管制結構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