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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電力產業的管制背景

第一節 電力市場管制

壹、電力市場管制改革

二次戰後,日本在制度選擇上將電力公司交由私人營運,尋求較高的生產效 率,成為日本的GEU,分別為:北海道(Hokkaido)、東北(Tohoku)、東京(Tokyo)、 中部(Chubu)、北陸(Hokuriku)、關西(Kansai)、中國(Chugoku)、四國(Shikoku)、 九州(Kyushu),以及沖繩(Okinawa),這十家私人擁股(investor-owned)的電 力公司透過發電、輸電、售電垂直整合的方式分別壟斷所屬地區的電力供給(請 參考圖4)。

這種方式雖然提供了更穩定的電力來源,但也造成了電價過高與東、西部地 區頻率相異的問題,針對這兩項主要問題,日本政府首先著手於前者。電力市場 的改革從供給端開始,1995 年透過修正電氣事業法(Electric Utility Industry Law)

開放IPPs(独立系発電事業者 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s)進入電力批發市場,

以長期的契約協定方式將生產的電力賣給 GEU。但是高電價仍然阻礙著工業的 發展,造成電價居高不下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因素包括日本十分仰賴石化發 電原料的進口及電力市場由GEU 壟斷。

1999 年同樣透過修正電氣事業法開始零售端的自由化,於 2000 年開始允許 PPSs(特定規模電気事業者 power producers and suppliers),以市場機制決定提供 給特定消費者的電力價格,這類特定消費者從一開始的用電功率2000 千瓦以上

的用電戶到2005 年放寬為 50 千瓦以上的用戶,與 GEU 競爭零售的電力市場,

然而輸電設備仍然由GEU 提供(Goto and Yajima 2006; Mizutani 2012)。

4 GEU

服務區域示意圖

資料來源:FEPC(2015, 2)。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1995 年日本的工業及家庭用電價分別為每單位 0.19 與 0.27 美元,遠高於美國(0.05 與 0.08 美元)、英國(0.07 與 0.13 美元)、德國(0.10 與0.20 美元)以及法國(0.06 與 0.17 美元)等 OECD 國家,而 2003 年日本的 工業及家庭電價分別下降至每單位0.12 美元及 0.19 美元(Goto and Yajima 2006), 表面上顯示電力自由化的改革對於電價的下降有所幫助。在此自由化的改革中,

日本也設立了 EPCJ (電力系統利用協議会 Electric Power System Council of Japan),成為METI 的諮詢機構,確保日本電力輸送的公平與透明,並透過 JEPX

(日本卸電力取引所 Japan Electric Power Exchange)作為批發電力的交易平台

(Goto and Yajima 2006; Mizutani 2012)。

2011 年的福島核災成了另一個日本進行電力市場制度改革的機會。除了使 政府放棄原本增加核電廠發電比例的計畫之外,也讓METI 意識到日本的區域獨 占型電力市場制度的問題:首先是地區頻率不同的問題,東日本地區的頻率為 60Hz,西日本為 50Hz,使得災後在將西區電力送至東部時遇到轉換設備效能有 限的問題。其次是電價缺乏自由競爭加上嚴格的價格管制,雖然部分用電戶(功 率50 千瓦以上)承受的電價是由市場機制決定,但其他用戶的電價仍受到管制

(Hayashi and Hughes 2013)。此外,2013 年日本電力市場改革專門委員會在報 告中也指出,雖然自由化改革成功的降低電費水準,然而引進市場競爭的成效卻 有限,新成立的電力公司(PPSs)零售市佔率僅 3.6%,部分地區甚至沒有引進 新公司競爭(Electricity System Reform Expert Subcommittee 2013)。3針對上述的 問題,隸屬 METI 的 ANRE 組織了電力系統改革小組,其改革目的包括確保穩 定的電力供給、穩定電價,以及增加消費者與企業選擇電力公司的機會。4根據 小組所推動的目標,2015 年解散了 EPCJ,取而代之的是 EGC,承接 EPCJ 的電 力輸送與分配設備之監督業務外,2015 成立的 OCCTO(電力広域的運営推進機 関Organization for Cross-regional Coordination of Transmission Operators)也作為 日本重要的電力輸送網絡的建設與管理機構,並更加著重於跨區的電力輸送,避 免福島核災後的電力輸送問題再度重演,OCCTO 與 EGC 成為日本電力零售邁 向更自由化的推動機關。52016 年 4 月,日本正式進入電力零售全面自由化的時

3 本文認為此現象說明了電價的下降並非歸功於市場自由競爭與資源被適當分配。

4 METI, “Electricity System Reform,”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METI), Japan.

http://www.meti.go.jp/english/policy/energy_environment/electricity_system_reform/index.html#press 檢索日期:2015 年 9 月 6 日。

5 OCCTO, https://www.occto.or.jp/ ,檢索日期:2015 年 9 月 6 日。

代,從用電大戶的工商業部門到一般家庭及小型商店皆可自由選擇與 GEU 或 PPSs 簽約,接受售電服務,GEU 也可越過原本獨占之地區,跨區供電;另一方 面,政府也取消了IPPs 所生產之電力以長期契約賣給 GEU 之政策優勢,使得批 發電力市場更為自由化,也更有利於建立更具競爭性的零售市場。

貳、電力市場管制者

日本的電力市場管制者為METI,管制機關又分為 ANRE 與 EGC,前者主要 負責實施國家電力政策、穩定石油氣與電力等能源資源的供給,同時也致力於核 能與再生能源的推動,6在電力零售全面自由化之前,電力公司對於受管制用戶 的電價調整需報備或授權於ANRE;後者是為了日本電氣零售全面自由化而設立 的督導機關,功能是強化自由化後的電力、煤氣或熱力等市場競爭的監督,其下 設有政策協調小組、市場監督小組,以及管線網絡監督小組,依法可以對相關企 業進行調查、建議、仲裁與調解,成為電力零售全面自由化後確保公平競爭的制 度性機關。7關於日本電力批發零售市場結構與電力市場管制者的變遷請參閱圖 5。

Electricity and Gas Market Surveillance Commission, About EGC,

http://www.emsc.meti.go.jp/english/committee/,檢索日期:2016 年 5 月 20 日。

6経済産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について,

http://www.enecho.meti.go.jp/about/ ,檢索日期:2016 年 5 月 21 日。

7 Electricity and Gas Market Surveillance Commission, About EGC,

http://www.emsc.meti.go.jp/english/committee/,檢索日期:2016 年 5 月 20 日。

部分功能乃承接自EPCJ,該協會於 2015 年解散。

5

日本電力產業管制體系及市場結構變遷

3. 批發售電業者包含WEC(卸電気事業者 wholesale electricity company)及 IPPs。

4. 輸配電設備實質上皆為GEU 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