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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傷害行為的內涵與理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自我傷害行為的內涵與理論

本節主要針對「自我傷害行為的定義」、「自我傷害行為的分類」、「自傷與自 殺之比較」與「相關心理學理論解釋」加以說明。

ㄧ、 自我傷害行為的定義

自我傷害行為(self injurious behavior,簡稱自傷行為)是人類錯綜複雜的行 為,涵蓋不同的動機、目的、過程與手段,因此何謂自我傷害行為?這個問題也 就有不盡相同的定義,就連用語也有諸多不同,過去文獻曾出現的名稱包括部分 的自殺(partial suicide)、反自殺行為(antisuicide)、刻意地自傷行為(deliberate self-harm)、割腕症候群(wrist-cutting syndrome),「自殘」(self-mutilation)、自我 攻擊 (autoaggression)、蓄意性自傷 (intentional injury)、自虐(masochism)、象 徵 性 創 傷(symbolic wounding)等,黃雅羚(2003)發現其中以自 我 傷 害(self-injurious)、

自 殘(self-mutilation)和 自 我 毀 壞(self-destruction) 三 種名稱最常被使用。

國內的研究文獻裡,將自我傷害定義分成廣義與狹義兩種,就廣義而言,金 樹人(1995)將自我傷害定義為一個人有意地使自己的身心受傷,這種行為的嚴 重程度不一,輕者如不停地拔頭髮,重者如服毒、懸樑或舉槍自盡(教育部編印,

1995)。胡淑媛(1993)對自我傷害的定義為:個體有酗酒、吸 毒、傷害自己 身體如以頭撞牆、割傷皮膚等及有「意外傾向」者,並將死亡視為潛在意圖。

許文耀 、吳英璋、胡淑媛與翁嘉英(1994)定義自傷行為包含以下五種行為:1.

有情緒困擾,如憂鬱;2.有生理疾病;3.採取攻擊行為;4.容易發生意外事件;

5.曾企圖自殺或自殘。單延愷(1995)定義自我傷害為做出任何不利自己身心健 康的行為。馬于雯(2005)將廣義自我傷害定義為包括企圖自殘、自殺、意外、

攻擊行為、疾病、憂鬱及任何方式傷害自己身心健康的行為傾向。就狹義而言,

陳毓文(2001)認為自我傷害行為意指會直接傷害到自己而非別人的行為,包含 自殺企圖及傷害自己身體,但無死亡動機的自殘行為。莊榮俊(2002)採用自我

傷害為會直接傷害到自己的行為,所涵蓋的範疇則包含自殺企圖與有具體表現在 傷害自己身體部位,但無死亡動機之自我傷害行為。林杏真(2002)認為自我傷害 行為指受 試 者 具 體 的 傷 害、毀 傷 自 己 身 體 的部 位,卻 沒 有 死 亡 的 動 機。黃 雅 羚(2003)認為自我傷害,即個體有意識採取自我傷害行為,但行為背後並無結束 生命之意圖。

在國外的研究文獻裡,早期將蓄意自傷行為視為是一種局部自殺的方式 (Feldman, 1988),個體為了防止完全自殺,所以採取局部自殺。Daily(1992)

則將酗酒、吸 毒、從事危險行為視為狹義的自傷行為又可稱為自殘,乃藉由一 些行為包括各種傷害肉體上的行為來傷害自己,其的目多半在於發洩情緒或表 達不滿,雖然 有 些 嚴 重 自 傷 行 為 可 能 導 致 死 亡, 但 其 行 為 當 時 通 常 沒 有 死 亡 動 機 。然而 Favazza 與 Simeon (1995) 將自我傷害定義為刻意的、直接 的造成對於身體的傷害,其目的不是想要造成死亡的結果(唐子俊、郭敏慧譯,

2002)。

研究者綜合以上文獻發現,自傷行為定義上在廣義與狹義方面,廣義的自 我傷害包括自殺、企圖自殺、及任何傷害自己健康的行為;狹義的自我傷害則指 任何傷害自己身心健康的行為,卻沒有清楚結束自己生命的意願。另外,就刻意 與非刻意而言,刻意自我傷害是個體在意識上造成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例如割 傷自己;非刻意的自我傷害行為則包含潛意識下讓自己暴露在意外的危險中;最 後,就直接與間接方面,直接自我傷害為立即造成身體傷害;間接自我傷害則是 需要一段時間才造成身體傷害,例如長期過度抽菸與酗酒等。本研究定義自傷行 為是指個體有意識、直接對自己身體造成傷害,但行為的目的不是想造成死亡的 後果。

二、 自我傷害行為的分類

Ross與Mckay (1979) 將自傷行為分為直接與間接兩類。直接自傷行為包括:

以身體撞擊硬物、打咬自己、割燙傷自己、挖眼睛扯頭髮;而間接自傷行為包括:

酗酒、藥物濫用及重複性嘔吐等(蔡慧娟,2000)。而 Favazza 與 Simeon (1995) 將自傷行為依重複性、重大傷害性、強迫性與衝動性分成四大類,分別為刻板化 自我傷害、嚴重自我傷害行為、強迫性自我傷害行為與衝動性自我傷害,如表2-1。

依據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者所要選擇的研究參予者,其自傷行為屬於校園中 較常出現的自傷行為類型乃為衝動性自傷行為,包含割傷身體、在身體刻字、摳

皮。篩選掉因精神疾患所引發自傷的青少年及正接受精神科治療的個案,以避免 症 Lesch-Nyhan Cornelia de Lange Prader-Willi

嚴 重 自

資料來源:出自唐子俊、郭敏慧譯(2002:5-6)。

三、 自傷與自殺的比較

廣泛來說,自傷行為是將自傷與自殺都包含在內,沒有明顯的區隔,而且自 傷也常常會與自殺產生相關連結,但兩者其實是有所差異的。黃雅羚(2003)認 為自傷與自殺在研究上應有更明顯的區別,並針對「意圖與目的」、「情緒與認知」、

「行為程度」、「行為結果」四方面加以比較,研究者依據施顯烇(2001)、黃雅 羚(2003)、鄭丞斌(2004)、Favazza 與 Simeon (1995)、Favazza(1996)、Solomom 與 Farrand (1996) 綜合整理表2-2如下: 療。(Favazza, 1996)

意圖造成死亡,終止意 (Favazza, 1996)

行為程度 大部份都不致於嚴重到致命。

根據研究文獻一些自傷與自殺之間的差異處,但一些相關研究結果也顯示,

自傷與自殺兩者之間是存在一些關聯性的:根據許文耀、吳英璋(1995)的研究 結果顯示:自我傷害行為越高的學生自殺機率也越高;而單延愷(1995)之研究 結果顯示:自我傷害與自殺警訊有最強的關係,生活狀況與生活事件係透過自我 傷害來影響自殺警訊,而自我傷害則直接影響自殺警訊,其直接效果較強;Pattison 與 Kahan (1983) 研究指出在自我傷害行為中出現自殺意念的機會約28%~41%

之間。Walsh (1987) 研究中指出自殘青少年中,31%在非常接近自殘行為的時間 點,同樣做出了嚴重的自殺行為。然而,根據Stone(1990)針對長期住院、高度 障礙的個案,追蹤十五年之後,發現自我傷害的行為不能預測將來是否自殺,反 之曾出現自殺的行為比較能預測將來自殺的可能性。

由以上的結果,研究者發現自傷與自殺之間有一些關聯性,又有一些差異性。

不論如何,身為學校輔導員,仍不能輕忽自傷行為演變惡化為自殺危險性的可能 性。

四、 相關 心理學 理論解釋

(一)心理動力論觀點

1.古典精神分析取向(classical psychoanalysis)

將自我傷害的行為當成一個對驅力/攻擊性衝動,與內在衝突之間所做的妥 協。在精神分析中對自傷最常見的解析為Cooper(1988)認為個案將原始的攻擊 性本能朝向自己,或是原始的死亡本能向外投射之後又朝內,最後這股衝動導向 自己。Bennum(1983)認為自我傷害行為是一個人強而有力的想要控制自己的敵 意和壓力,這種敵意的衝動可以朝外、也可以朝內成為向內的自我處罰。Bennum 的相關研究發現:自傷者在對於自己的責備和挑剔,包括罪惡感和自我責罰的行 為傾向,比憂鬱症患者還要強烈,且更容易出現行動化的衝動行為,且對於控制 內在敵意和衝動控制力較差(唐子俊、郭敏慧譯,2002)。

2.客體關係取向(object relations)

自傷行為其實是個體努力的想要在不同的自我和客體的表徵之間協調並取得 平衡,而這也是個體取得安全感的重要來源。自傷行為因此被解釋成為青少年想 要攻擊內化的母親角色,Cooper(1988)認為自我傷害的行為,是一種想要達成 和母親分離並獲得自由、戰勝自己想要依附在母親身上的退化感受,所以這種行

為本身是相當有成就感的(唐子俊、郭敏慧譯,2002)。客體關係理論認為除了 趨力之外,更加應該注意早期親子關係的影響。

3.自我心理學(self psychology)

自傷行為是一種希望鞏固自我的狀態,更確定自我界線,達到安撫自己的功 能。某些個案透過自傷行為產生解離和自我感消失,讓自己從痛苦的情緒中解脫 出來,具有調節強烈情緒的功能,這樣的行為本身具有重複和儀式的成分,並有 內在強迫性的衝動,當焦慮上升,就採取自傷行為來紓解(唐子俊、郭敏慧譯,

2002)。

4.人際取向(interpersonal approach)

人際關係理論認為人我之間的「人際關係的轉換和競爭」是一個人經驗的主 要來源,也是一個人最常遇到的困難。而自傷行為就是自傷者的「一種溝通的方 式」,表達自己的失望、挫敗與灰心。此外根據Favazza(1989)的研究發現:大 約有一半的自傷者,第一次發生自傷行為時是有他人在場的,而有三分之一的個 案在皮膚上刻了一些文字和象徵,明顯的就是想嘗試與某些人溝通。Simpson

(1980)大部份的自傷者多是在主觀地認為將要受到拋棄的情境下才傷害自己或 者是受到重要他人的拒絕之後才傷害自己。Friedman 等人(1972)發現青少年自 傷者在心理治療時,轉移關係中重複的呈現「害怕被拋棄」的主題,甚至這樣的 主題也出現在其他的人際互動中(唐子俊、郭敏慧譯,2002)。

5.依附理論(attachment)

對青少年而言親子關係的不協調容易產生自殺意念(Kandel, Ravies & Davies, 1991)。早期缺乏提供情緒與相互支持的人、沒有良好的依附經驗,容易 形成自傷傾向(Morano, Cisler & Lemerond, 1993)。Adam、Overholser 與 Lehnert

(1994)提出有關少年依附行為與自殺的關係模式,認為早期的依附經驗是自殺 的「易罹患因子」,此種內在的作模式一旦形成將影響往後自我價值感的偏低、

情緒協調的困難,以及無法形成及維持人際關係時,則孩子在面對人際關係的失 落、拒絕與失望時易形成依附危機(引自鄭丞斌,2004)。

(二)認知行為理論觀點

自 傷 者 採 取 自 傷 行 為 , 比 較 缺 乏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和 因 應 技 巧 (Leibenluft, 1993)。有些個案承認這樣自傷及自殺的威脅的行為是想要影響別人(Leibenluft, Gardner, & Cowdry, 1987),他們暫時解決人際問題,但如果他們習慣了用這種

操縱式溝通的方式,實際上是缺乏求助的技巧。林杏真(2002)提出認知論將自 傷視為對壓力及挫折的低忍受力,所發展出病態、不良適應的問題解決方式。就

操縱式溝通的方式,實際上是缺乏求助的技巧。林杏真(2002)提出認知論將自 傷視為對壓力及挫折的低忍受力,所發展出病態、不良適應的問題解決方式。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