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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環境教育方案執行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南市環境教育方案執行現況

主要介紹目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推行的環境教育方案及現況。第二節臺南市綠 色學校環境教育方案之現況,主要為了解臺南市國中小學校對綠色學校環境教育 方案執行成果。第三節學生環境知識、環境態度、環境行為之意涵與相關研究,

希望透過歷年來專家學者的研究,歸納出影響學生環境教育知識、態度、行為之 變項以及相關性。

第一節 臺南市環境教育方案執行現況

臺南市環境教育方案,其一為配合教育部政策推行,另外依照地區特性推動 在地的環境教育方案,故本節分成「教育部推行的學校環境教育方案」與「臺南市 政府教育局推行的學校環境教育方案」兩部分。

壹、 教育部推行的學校環境教育方案

教育部推行的學校環境教育方案分「教育部環境教育推行之單位及發展事 蹟」、「教育部推行的學校環境教育方案」、「教育部推行的學校環境教育之相關 環保法規」三部分作論述。

一、 教育部環境教育推行之單位及發展事蹟

環境提供人類賴以生存、生活及活動所需之資源與空間,在享用環境權利 時,人類也必須善盡環境的義務。

從表 1 可知,隨著世界的趨勢、專家學者的推展,政府及民眾對「環境權」

的重視,60 年行政院衛生署成立「環境衛生處」,在 71 年升格為「環境保護局」,

直到 76 年提升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始有第一個環境教育專責單位負責環境 教育事宜,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教育部整併三個單位成立「資 訊及科技教育司」,業務涵蓋了環境教育主要相關業務如下:

1、 學校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與推動、永續發展規劃與落實、人才培育及跨部交流。

2、 學校防災教育與實驗場所安全管理、廢棄物與化學品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3、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環境及 防災教育科負責環境教育業務,共由一位科長及六位科員組成(教育部資訊及

表 1

環境教育發展事蹟

時間 環境教育發展事蹟

60 年 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並設「環境衛生處」。

68 年 行政院通過「臺灣地區環境保護方案」,籌劃建立完整的環境保護行政組織體系。

71 年 行政院衛生署環境衛生處升格為「環境保護局」。

衛生署環保局開始籌畫環境教育推行計畫,墾丁國家公園成立後開始執行。

74 年 國家科學委員會,即籌組規劃環境保護目標導向科技整合研究。

76 年

1、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擴大提升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成立,使有第一個環 境 教育專責單位並在綜合計畫處設有教育宣導科。

2、核定「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成為第一個環境教育的正式規範。

3、各縣市亦陸續成立環境保護署局,藉由環境保護行政組織之建置,推動各項環境 污染管理與控制措施。

79 年 成立「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專責推動學校環境教育及輔導校園污染防治工作。

80 年 教育部成立環境教育委員,其成員為行政院各部會代表,由教育部次長擔任召集人,

定期舉行委員會商討全國環境教育推展事宜。

81 年 行政院核定通過「環境教育要項」有 9 項策略,「我國環境教育概念綱領草案」包含 6

綱領,因由國科會主導﹐內涵為主,較為學術。

82-83 年 環保署研訂「國家環境教育法之研究」並推動「環境教育策略之探討」。

86 年 教育部與環保署共同發布「加強學校環境教育 3 年實施計畫」

87 年

教育部於公佈「國民教育階段課程總綱綱要」,其中包含 6 大重要教育議題。「環境教 育」即為 6 大議題之 1。

教育部研定「中華民國教育部邁向 21 世紀永續發展的環境教育行動策略」

教育部、環保署共同發布「加強學校環境教育 3 年實施計畫」

91 年 制定環境基本法

99 年 訂定《環境教育法》

102 年 「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組織再造為「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環境及防災教育科」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然而環境保護議題涉及層面十分廣泛,所以採取之汙染防治或自然保育措施 勢必影響人民權利與義務,因此有將環境保護政策與措施具體與以法制化之必要 性,於是我國於民國 91 年制定了《環境基本法》,成為我國第一個通過的環境法 規(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

政府為推行環境教育,於 99 年 6 月 5 日訂定《環境教育法》,100 年開始施 行。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 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 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 教育,並於翌年 1 月 31 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 教育執行成果(教育部,2012)。由於政府對環境教育的重視與鼓吹,加上環境法 規的定案,使得學校環境教育成為學校教育中必要的課程。

二、 教育部推行的學校環境教育方案

以下介紹教育部對國中小學推行的學校環境教育方案有二,分別為「學校環境 教育三年實施計畫」、「臺灣綠色學校伙伴網路計畫」,此兩方案介紹如下:

(一)加強學校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

而下的推動外,兼顧從學校的角度出發,就學校個別狀態,發展個別化的環境教

資料來源:臺灣綠色學校夥伴網絡,2013。3 月 26 日取自: 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

(四)綠色學校精神獎勵機制

綠色學校計畫的目的為透過網站希望樹的獎勵機制,知識、經驗及資源的相 互分享交流,帶動學校願意自動自發,對校園及社區的空間、生活、教學、政策 的調查了解,並採取改善行動,使學校成為一個綠色學校(臺灣綠色學校夥伴網 絡,2013)。網站中運用希望樹的生長流程,作為填報次數的紀錄,見圖 1。

圖 1

希望樹的生長流程

資料來源:劉佳芝,2001。學校行政人員參與台灣綠色學校計畫之研究-推行環境 教育的動機探討。國立台灣師範大學,p17

提報獲得葉片數之標準:回應委員依據提報與環境教育相關性、提報闡述情形、

教案本身的創意、是否以學生為實施中心、困難度或特色等五個方向進行評分。

每篇提報葉片數上限:一般提報,最多獲得 5 片葉子;主題活動提報,上限為 10 片葉子。淺綠葉和深綠葉的意義:

:提報的目標範圍若為全校性、跨校性、區、城市的提報;

:提報的目標範圍為年級性、班級性、小組與其他。

葉片總數達 20 片就可擁有一棟樹屋 (臺灣綠色學校夥伴網絡,

2013)。

(五)綠色學校歷年綠色學校計畫網路提報概況

依照 2010 年環境教育學術暨實務交流研討會論文分析,剖析於民國 89 年 99 年 8 月 13 日為止,臺灣綠色學校網絡之各縣市提報量,臺南縣 4,871、臺北縣 4,319,得知臺南縣與臺北縣積極參與臺灣綠色學校,由此推論這兩個縣市對於學 校推廣環境教育相當重視並積極落實;於 89〜99 年,各年之提報量從 13 提升到 2,949,臺灣綠色夥伴學校網絡在發展初期,提報量是很少的,從 89〜99 年呈現 穩定的成長趨勢,主要原因為各縣市環境教育輔導團在地方努力推動以及臺灣綠 色學校原有之知名度,讓學校更願意將資訊分享於此(臺灣綠色學校夥伴網絡,

綠色學校時間演進與提報類型趨勢,在民國 89 年以研擬校園政策為主;而 90

〜93 年為期四年間,主要推動鄉土教學;94 年至 95 年主要以空間面向為主;96

〜99 年主要以宣導策略與教學法為主,表示現階段學校重視如何將環境保護的觀 念,有效的引導學生瞭解,甚至擁有正確的態度與觀念(臺灣綠色學校夥伴網絡,

2013)。

(六)綠色學校相關研究

徐永鑫(2004)發現綠色學校的有無對環境知識無顯著差異。賴銀海(2005)

綠色學校的有無、熱衷參與度及學校規模大小間接影響國小學童環境態度的表 現。張瓊烽(2007)以教師為研究對象,發現小型學校對整體綠色學校實施層面的 知覺顯著高於大學校且葉片數「21 片以上」學校在綠色學校實施層面的知覺顯著 高於「1-5 片」與「0 片」學校。

綜合上述有些研究肯定綠色學校的有無、參與度都顯著影響學生環境態度的 表現,其原因可能在推展環境教育時,學生接觸環境保護相關宣導及體驗活動的 機會比一般學校的學生多,所以對環境的態度較趨於正向。再者,綠色學校的參與 本來就是自願的,參加的學校其領導者或老師也較認同環境保護重要性的理念,

這樣的學校教育團隊更加注重學生在環境態度的情意教育。學生常接觸到環境保 護的觀念,因而較能了解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在環境態度的表現上更為積極(張瓊 峰,2007;賴銀海,2005)。

三、 教育部推行的學校環境教育之相關環保法規

學校是教育人民、傳授知識和價值體系的機構,此機構教職員生應具備良好 的環境素養及環境責任感,而學校生活中不免衍生出各類環境問題及對環境問題 產生的疑問,例:外來種入侵、垃圾問題、實驗室廢棄物質等,故教職員生皆應該 積極面對並處理學校所面臨的環境問題(教育部,2012。適用學校之環保法規彙編 手冊。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特編)。

102 年 3 月 18 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來函,環境教育法以於 100 年 6 月 5 日起 施行,並依照環境教育法 19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訂定各校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4 小時環境教育,並且於翌年 1 月 31 日前申報當年度執行成果至環境 教育管理資訊系統上。違反該項規定者,依本法第 24 條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 屆期未辦理,處新臺幣 5,000 以上 1 萬 5,000 以下罰鍰,並令其代表權人或負責環 境保護人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102 年 3 月 18 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來函,環境教育法以於 100 年 6 月 5 日起 施行,並依照環境教育法 19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訂定各校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4 小時環境教育,並且於翌年 1 月 31 日前申報當年度執行成果至環境 教育管理資訊系統上。違反該項規定者,依本法第 24 條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 屆期未辦理,處新臺幣 5,000 以上 1 萬 5,000 以下罰鍰,並令其代表權人或負責環 境保護人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