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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之發展歷程及現況

第三章 臺灣存託憑證之現行法制

第一節 臺灣存託憑證之發展歷程及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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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存託憑證之現行法制

第一節 臺灣存託憑證之發展歷程及現況

臺灣第一檔的臺灣存託憑證是由新加坡福雷電子於 1998 年 1 月 8 日 參與發行,其後於1998 年至 2008 年間僅新增了四家公司發行臺灣存託憑 證。於2008 年福雷電子所參與之臺灣存託憑證下市後,截至 2008 年止僅 存四檔臺灣存託憑證,臺灣存託憑證之成長未如預期。

為吸引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櫃),於2008 年主管機關之政策有所轉變,

陸續取消許多限制。首先,金管會為配合2008 年 6 月行政院通過「調整兩 岸證券投資方案」有關兩岸政策之開放進程,於同年 8 月 14 日修正外募 發準則之規定,取消外國企業在臺募集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大陸地區投資 之限制。此外,金管會亦於2008 年 6 月 26 日及 10 月 23 日開放香港及韓 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企業得申請來臺第二上市發行臺灣存託憑證。隨著前開 政策之開放,臺灣存託憑證開始成長快速,自2009 年起至 2011 年即新增 了三十二檔臺灣存託憑證。

然而,自2011 年起,臺灣存託憑證市場又逐漸冷卻,不但自 2011 年 起未再有外國企業來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外,原已掛牌上市之存託憑 證更紛紛下市。2012 年 2 月 27 日,日商爾必達(Elpida Memory,於 2011 年 2 月 25 日來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向東京地方法院聲請重整,東京證 交所於2012 年 3 月 28 日遂將其股票下市,同日臺灣證交所亦同步將其臺 灣存託憑證下市,是臺股第一檔因財務不佳被動下市的案例。

有鑑於爾必達因財務不佳下市事件,金管會於 2012 年推出五大臺灣 存託憑證之監理改善措施,以期使臺灣存託憑證市場更加健全:強化TDR 之上市審查,包括委請專家出具意見、加強承銷商評估作業、增訂不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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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條款,此其一。強化承銷商責任,即規範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櫃)

公司於上市後二年內下市(櫃),且承銷商有評估缺失者,應加重處記缺點,

此其二。強化 TDR 資訊揭露,於 2012 年 8 月 1 日建置 TDR 財務重點專 區,提醒投資人注意TDR 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變化及相關風險,此其三。健 全TDR 退場機制,即增訂淨值低於股本二分之一、未依規定公告財務報告 等九項TDR 變更交易條款;及增訂淨值低於股本三分之一、聲請重整或破 產等七項終止上市條款,此其四。強化投資人權益保護,比照第一上市(櫃)

公司及興櫃公司,規範投資人應於投資TDR 前先行簽署風險預告書;另明 確規範 TDR 上市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如因上市契約所生之紛 爭,訴訟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此其五 17

然而,臺灣存託憑證之交易市場仍未見起色,自爾必達下市後迄今

(2018 年 11 月)共有十六檔臺灣存託憑證陸續下市。最近一檔下市的臺 灣存託憑證是金衛醫療,其於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布公司董事會決議主 動申請臺灣存託憑證於證交所終止上市。

截至2018 年 11 月為止,共有十八檔存託憑證掛牌,其中唯一一檔「上 櫃」之臺灣存託憑證(即新加坡特藝石油能源公司)自 2016 年 6 月 2 日 停止買賣至今。

本文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臺灣憑證專區」18、證交所新聞 19及櫃買 中心網站「最近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公司」20,整理自1998 年迄今來臺參與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新聞稿-金管會強化證券市場資訊揭露與臺灣存託憑證監理改革

相關措施),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 rno=201211070002&toolsflag=Y&dtable=News,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3 月 29 日。

18 公開資訊觀測站「臺灣存託憑證財務重點專區」,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132sb05,

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3 月 29 日。

19 證交所網站,http://www.twse.com.tw/zh/news/newsList,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3 月 29 日。

20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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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自 2008 年起下市的十九檔存託憑證中包含六檔(即福 雷、中國旺旺、揚子江、聯合環境、金衛醫療、新曄)是由外國發行人主 動申請下市,另外十三檔(即東亞科技、萬宇科技、新焦點、歐聖、僑威、

華豐泰國、大成糖、超級集團、中泰山、滬安、融達、爾必達、華運中國)

則是因構成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下稱「證交所營業細 則」)第50 條之 3 之法定下市事由,遭證交所終止上市。於遭證交所終止 上市之存託憑證中,因原股終止上市者共有一檔;因淨值已低於合併財務 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一者共有二檔;因存託憑證流通單位數少於一千萬 者共三檔;因原股遭停止買賣且逾六個月事由未消滅者共二檔;因違反政 府法令、本公司章則及公告事項有關規定情節重大,或不履行上市契約規 定之義務情節重大者共一檔;合併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 見之查核報告,自變更交易方法後已屆滿六個月仍未改善者共四檔(彙整 如下表二)。

由於多檔存託憑證是因財務問題而下市,且現行臺灣存託憑證市場相 當不活絡,因此本章將檢視臺灣存託憑證之現行法制,包括臺灣存託憑證 在我國法下之定位、監理機制及申報資訊不實之責任歸屬,以期吸引更多 外國企業來臺發行存託憑證、使臺灣存託憑證市場更加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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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臺灣存託憑證下市事由彙整

終止上市事由 法規依據 公司名稱 合計

第二上市公司或存託機構違反政府 法令、本公司章則及公告事項有關規 定情節重大,或不履行上市契約規定 之義務情節重大者。

證交所營業 細 則 第 50 條之 3 第 9 項第11 款

華運中國 1 檔

違反第 49 條之 1 第 9 項第 1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或第 10 款規 定,自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 起,六個月內無法達成同條第 10 項 第 1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或 第 10 款之情事者。

證交所營業 細 則 第 50 條之 3 第 9 項第12 款

歐 聖 、 大 成 糖、中泰山、

僑威

4 檔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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