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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之監理機制

第三章 臺灣存託憑證之現行法制

第三節 臺灣存託憑證之監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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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臺灣存託憑證之監理機制

本文將臺灣存託憑證的監理機制以上市時程區分為「上市前之審查」、

「上市後之監理」及「退場機制」,分述如下:

第一項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前之審查

欲將臺灣存託憑證於我國證交所上市,發行公司須符合上市審查標準

、不得有不宜上市之情事,並應遵行法定流程申請上市。以下將「上市申 請流程」、「上市審查標準」、「不宜上市條款」及應申報之「註冊文件」分 別彙整之。

上市申請流程

第一目 填具「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下稱「有價 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 條第 1、3 項 50;上市作業程序第3 條 51及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下稱「有價證券上市契 約準則」)第26 條規定,外國發行人暨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存託機構或代 理機構申請其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應依證交所之規定,填具「臺灣

50 「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或補辦發行審查程序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39 條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分別檢具各類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 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請,本公司依據本準則暨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

業程序之規定審查之。(第1 項)第 1 項規定之申請書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由本

公司訂定,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第3 項)」

51 「申請上市時發行公司應填具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附件欄所載明之必要書件全套,至備

供查閱書件部分,本公司將視審查需要另行調閱。經經理部門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

本公司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發經理部門分案承辦依序審查。(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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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併同應檢附之書件送證交所。

第二目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

證交所之承辦人員應簽請具產業專長之外部專家依諮詢事項表就該 案表示諮詢意見,並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所附之附件暨參考前開諮詢意見

,審查其是否合於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之上市條件及不宜上市情事,填具上 市條件審查表,逐級複核,經由經理部門審核決議。又承辦部門應按月將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 局」)備查之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前揭審查,自受理臺灣存託憑證上市 申請案日起算,應於四週內完成,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 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52

第三目 中央銀行審查

中央銀行原則採平行審查,外國發行人於申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

可同時將案件送請證交所及中央銀行審查。中央銀行可於十二個營業日內 完成審查作業並出具同意函 53

第四目 上市契約經證交所報請證期局備查

依證交法第141 條規定,證交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 券上市契約,除其內容有牴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而決議不同意上市者

,應報請證期局備查 54。故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 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下稱「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4 條,經

52 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4 條。

5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企業來臺上市:發行臺灣存託憑證,頁 30-31,2011 年。

54 證交法第 141 條、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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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經理部門審核決議同意上市者,證交所之承辦人員即與外國發行人 簽訂有價證券上市契約。而該上市契約依民法之相關規定,一經簽訂即行 生效。隨後證交所之承辦人員應再將上市契約連同審查報告,報請證期局 備查。

第五目 送請證期局申報生效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應檢具相關書件及中央銀行 同意函,向證期局申報生效 55

依外募發準則第5 條規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申報生 效期間原則上為十二個營業日,如有但書所列之各款情形者,則縮短為七 個或三個營業日。

於 2010 年修正前,只有以老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生效期間縮 短為七個營業日;以新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仍為十二個營業日。

然而於2010 年考量「提升臺灣存託憑證之審查效率及參酌本條第 1 項第 2 之規定,爰於第1 項第 3 款增訂第二上市(櫃)公司於證交所或證券櫃買 中心向金管會申報其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上市(櫃)契約後,辦理初 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申報生效期間亦縮短為七個營業日。」因此,

不論外國發行人係以新股或老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其生效期間均是 自證期局收到申報書之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

此外,若原股股東以其持股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

(即非參與型存託憑證),須外國發行人已於國內參與發行過臺灣存託憑 證後,始可為之。原股股東並須檢其相關書件向證期局申報,於證期局收 到申報書後七個營業日生效。

55 外募發準則第 4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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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目 辦理募集發行

募集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期限

上市契約於簽訂後即行生效,原則上於上市契約生效後,外國公司應 自證交所函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臺灣存託憑證公開銷售。但有正當理由 得經證交所同意申請延期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報請證期局備查 56。 此外,自證期局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外國公司應募足並收 足現金款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延長三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57

公開銷售方式

目前我國承銷配售的方式共有四種,即「競價拍賣」、「詢價圈購」、「公 開申購配售」及「洽商銷售配售」,以下分述之:

1. 競價拍賣

所謂競價拍賣是指由承銷商和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議定競價拍賣 的數量和最低的投標價格,並向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辦理公告之後,

接受欲購買的投資人投標,開標時以投標價格較高者得標 58。此種銷 售方式適用於股票初次上市(櫃)前之公開銷售或依規定辦理之公開 招募之案件,一般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由

56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6 條第 4 項。

57 外募發準則第 9 條第 2 款。

58 謝劍平,現代投資銀行,頁 47-48,2018 年 1 月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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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團提撥「公開銷售總數之全數辦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

部分公開申購配售」,公營事業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9。 2. 詢價圈購

詢價圈購,又稱「詢圈」,是由主辦承銷商舉辦說明會,辦理詢價圈購,

將詢價圈購的結果加以統計,依市場供需狀況與發行公司共同決定合適的 承銷價格,通知投資人可認購的股數及價格。一經投資人承諾認購後,交 易即成立 60。此種銷售方式是由承銷商尋覓買主,由於券商具有「配售裁 量權」,故只有深厚關係的客戶、或是機構法人才能認到證券,再加上新股 上市的蜜月行情,詢圈利益龐大,因而此種方式長年遭外界詬病 61

3. 公開申購配售

公開申購配售是最傳統的承銷方式,即由承銷商公告辦理公開申購,

由投資人向其開戶的證券經紀商以電話、傳真或當面委託等方式申請認購

。如認購數量超過總發行數量時,即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認購者。此種銷 售方式下,申購人通常只能認購到一、二張,不如詢價圈購無限制 62

4. 洽商銷售配售

洽商銷售是由承銷商依合理方式訂出參考價,而後與發行公司或有價 證券持有人議定承銷價格 63

59 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貨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 7 條。

60 同前揭註 58,頁 49。

61 蘋果日報網站(詢圈配售利益龐大,金管會盯上,金檢局列 2 大缺失--券商喊冤:盼給做生

意空間),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daily/20161019/37420834,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3 月 28 日。

62 同前揭註 58,頁 49。

63 同前揭註 58,頁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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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外募發準則第35 條規定,外國公司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原則 上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銷售。募集臺灣存託憑證對外公開銷售的部 分以「全數辦理詢價圈購」或「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之方 式辦理 64。又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以「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 購」方式辦理者,應同時辦理詢圈及申購作業,並應先行就對外公開銷售 數量之10%額度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並依申購數量調整公開申購配售數量

。該承銷案件之申購數量(以公開申購截止日經紀商傳輸證交所之最後確 認申購總數量認定之)未達前項規定之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差額部分得併 入詢價圈購部分辦理配售;如申購數量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倍數 者,應依一定比例調增公開申購配售數量 65

第七目 檢送股權分散表洽上市掛牌

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應於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外 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報書 66及股權分散情形表,並洽訂上市 買賣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二個營業日)。經證交所承辦人員核對審查 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67

64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 22 條。

65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 22 條之 3。

65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 22 條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