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航商因素

在文檔中 綠色港口推動策略 (頁 37-43)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評析

2.4 航商因素

2.4.1 對航商之誘因

研究綠色運輸的相關文獻指出,提供誘因係推動綠色運輸的重要政策,如 Martini et al. (2013)研究機場的環境效率時指出,航空運輸中環境的兩大污染源 為噪音和空氣,公營的機場在推動綠色運輸方面的成效較佳,並建議政策的制定 者,提供綉因鼓勵及推動綠色運輸。Lai et al. (2013)研究越多的航商以綠色航運 思維經營船隊,致力於能源節約及資源有效利用,期在營運收入及環境保護方面 達到平衡,並指出如託運人能與貨櫃航商共同推動,將更能提高顧客的滿意度、

解決問題的能力及綠色港口的執行績效。

目前推動綠色港口的國家,常對泊靠該國的港口提供誘因。Lee (2011)研究 新加坡港對於新加坡籍之船舶,如船東能提供具能源效率之船舶,並降低燃料之 消耗及碳排放量,則給予 50%註冊費及 20%噸位稅之折扣;靠泊新加坡港口之 船舶,如其使用環保船型及低污染燃料高於 MARPOL 之要求,則給予港口費 15%

之折扣;另為鼓勵本國籍之航商使用綠色科技,並建置海事創新和科技之基金 2,500 萬新幣(約 6 億台幣),以應相關支出,如成效良好,將再提撥 2,500 萬新 幣支應。

洛杉磯港(2013)於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間,推動凡於該港 網站「環境船舶誘因」(Environmental Ship Index Incentive)項下,完成登錄之船 舶,於靠泊該港期間,如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氮氫化合物(nitrogen oxides,

NOx)、硫氧化物(sulfur oxides,SOx)及二氧化碳(CO2)之排放標準規定,則予以 記點奬勵,並依記點多寡予以 250 至 1,250 美元之奬勵金。另船舶主機於 2011 年元月 1 日或以後裝置,其氮氫化合物排放量低於 14.4 公克/每小時千瓦,則船 舶每次靠泊洛杉磯港給予 750 美元奬勵;另主要柴油引擎於 2016 年元月 1 日或 以後建置,氮氫化合物排放低於 3.4 公克/每小時千瓦,則船舶每次靠泊洛杉磯 港,給予 3,250 美元之奬勵等。

長灘港(2010)推動綠色船舶奬勵計畫(Green Ship Incentive Program)係減少空 氣中對硫氫化合物的排放,如符合 IMO (2011)第 2 層標準(Tier 2,即可減少 15%

硫氫化合物排放),則每艘到港船舶可獲獎金 2500 美元;如符合 2016 年第 3 層

標準(Tier 3,即可減少 80%硫氫化合物),每艘到港船舶可獲獎勵 6,000 美元。

長灘港期望至 2023 年,靠泊該港之船舶逹到第 2 層及第 3 層者,分別為 40%及 50%,以上奬勵措施每年約可減少硫氫化合物排放 2,700 噸。2012 年長灘港對於 20 浬及 40 浬外減速之船舶給予船塢費之折扣高達 2.5 百萬美元。

2.4.2 品牌個性與自我概念

1. 品牌個性

Hu et al. (2012) 品牌個性係人們將品牌擬人化,反映消費者對品牌之看 法與感覺,並呈現消費者對於企業、品牌所誘發出來的情緒與情感,經由品 牌個性闡述及剖析,以了解顧客對品牌的真實知覺,企業為建立成功品牌,

品牌個性之掌握是決定因素。品牌個性能夠讓消費者藉由產品之購買表達自 己,Alt 和 Griggs(1988)稱品牌擁有其獨特之個性,並會維持一致性與可預 測性。

Plummer (1985) 研究品牌個性、產品屬性及消費者利益係組成品牌形象 的三個要素。Aaker(1997)指品牌個性是透過消費者與品牌的直接或間接接 觸而得,直接接觸係指與品牌有相關人士之聯想,如外界使用者形象等;間 接接觸則指和產品相關的所有聯想,如品牌符號、名稱等。品牌個性能被消 費者明確描繪或確實表達消費者自我,將促成消費者之購買行為(Arnold, 1992;Aaker, 1998)。

當品牌個性與顧客的自我一致時,則顧客對該品牌之偏好將增加(Batra, et al.,1993; O'cass & Lim, 2001)。Plummer(2000)研究品牌個性能夠影響消 費者之品牌選擇。Aaker(1997)提及有效應用品牌個性將有助消費者之自我 表達及建立品牌關係。Grubb and Grathwohl(1967)及 Sirgy(1982)認為品 牌個性可幫助消費者自我表達,並提高消費者對產品之使用偏好。Plummer

(1985)並研究指出,品牌個性可幫助跨文化行銷。

品牌個性可提升消費者對該品牌的信賴與忠誠度,促進消費者購買信 心。品牌個性可提升消費者對於品牌之認知與態度,並為品牌與顧客溝通的 橋梁( Plummer,1985; Bie1, 1992 ; Triplett,1994; Fournier, 1998 )

2. 自我概念(Self-concept)之定義

Ross(1971)定義「自我」為一個人對自己本身所持有之態度, Solomon

(1999)研究指出,自我概念是「個人想法與情感的總體,可視為其自身個 體的參照」。Dusek(1996)認為自我概念是我們看待自己的方法。 Grubb &

Grathwohl (1967)將自我視為一個認知結構(Cognitive Structure),其包含自己 或他人對本身所擁有之不同看法。Hu et al. (2012)稱自我係透過經驗所形成 的,因此,亦有學者稱自我為經驗自我(Empirical Self)。

Sirgy(1982)綜整學者之意見,將自我概念分類如下:

(1)真實自我(Actual Self):個體本身所具有之特質。

(2)理想自我(Ideal Self):個體期望所能擁有之特質與形象,或稱渴望自我

(Desired Self)。

(3)社會自我(Social Self):外界認為個體所具有之特質或形象。

3. 自我概念與自我一致性關係

Hu et al. (2012) 研究自我概念係指自我意象與對產品形象或品牌形象間 之一致性程度,許多研究證實當個體所知覺之產品形象與自我概念一致時,

將會正向影響消費者行為,另許多消費者行為都和自我形象有關,當產品之 屬性與消費者自我形象配合度較高時,被選購之機會較大;又自我概念與產 品形象一致會促進消費者對產品產生正面之行為和態度,即會影響到消費者 產品的偏好及購買傾向,且會隨著時間與經驗而呈現穩定狀態之特性。

Aaker(1997)指出消費者會以品牌個性為相關衡量標準決定品牌附加價 值,品牌個性可確保品牌形象,並被認定是擁有個性的,亦即品牌能夠具體 反應出典型品牌使用者形象(brand-user image)。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會審 視品牌個性與自我概念(含前述的真實自我、理想自我與社會自我)。審視品 牌個性與自我概念之過程,即稱為自我一致性(Self-congruity)(Sirgy, 1982)。

研究自我一致性之學者指出,當品牌形象和消費者自我概念一致,或能 提升消費者自我形象時,則消費者對該品牌之態度會較佳,並進而達成購買 之意圖,以上論點,無論是以真實自我、理想自我或社會自我,來衡量購買 意願、品牌忠誠度等之消費者行為研究,亦獲得強烈支持,且消費者傾向購 買 具 有 正 面 意 義 之 產 品 來 維 持 正 面 自 我 一 致 性 ( Positive Self-congruity Condition),或幫助達到自己心中理想之形象。Belk(1988)則指出消費者之

真實自我與消費行為購買一致,真實自我與理想自我有很高之相關性。

Hu et al. (2012)研究指出理想自我比真實自我更能理解消費者之購買行 為,認為真實自我和理想自我相較於其他自我,對消費者之選擇行為有很高 之解釋力,Schenk & Holman(1979)研究指出,對某些品牌的選擇,其中一 個自我會高於另一個自我,但兩者皆適合用來研究自我一致性與消費者行為 間之關聯。

綜上文獻分析,推動如屬綠色航商應有較強的意願靠泊綠色港口,本研 究所訪問航商通過 ISO14001 認證者計有 10 家,另經美國驗船協會認證,並 核發安全、品質及環保證書者計有 1 家,即本研究訪談的航商屬綠色航商者 居多,於第六章 6.6 節將探討航商選擇靠泊綠色港口意願與品牌個性間之關 係。

2.4.3 港口進入障礙

Bain (1956)研究指出,規模經濟、產品差異化及絕對成本優勢均屬市場進入 障礙。湯明哲(2011)認為進入障礙係指新廠商進入新產業時,和現存廠商間成 本、風險或競爭優勢的差別。楊偉智(2011)提出進入障礙的設定,往往是競爭者 所無法克服的,進入障礙是一種機制或方法,由原產業內的廠商群一起建立,以 阻礙新的及潛在競爭者的加入,也可謂阻礙潛在者進入特定市場的因素。Porter (1990)提出進入障礙包括規模經濟、產品差異化、資金需求、轉換成本、配銷通 路取得、成本優勢及政府政策。推動綠色港口的國家,如僅限定符合該國港口要 求的船舶始得進入,即屬政府政策所擬訂之進入障礙。

依本研究訪談之港口經營者及航商,對於推動綠色港口是否造成港口進入之 障礙,正反意見均有之,其主要觀點分述如下:

1. 造成港口進入之障礙

(1)馬士基企業建造 10 艘使用液化天然氣(LNG)之貨櫃輪,LNG 成本遠低於 燃油,並可大幅減少污染,惟如港口缺少 LNG 供氣站等基礎設施,則使 用 LNG 船舶將不會到該等港口泊靠。

(2)推動岸電設施之港口,如果船舶本身無岸電設置,將難以靠泊該等港口,

亦屬貿易障礙之一種。

(3)如果綠色港口之推動僅為政策作為、而非有系統有效率之規劃設置,且強

制航商配合增設船舶高成本設施使得靠泊該港時,航商勢必須將成本轉嫁 至貨主,如貨主或航商評估不符經濟效益,則航商自然不願靠泊該港,對 該港亦形成貿易障礙與保護,對航商與該港均造成負面影響。

2. 不會造成港口進入之障礙

(1)航商選擇靠港尚需考慮到與之匹配的支線中轉網絡,將客戶範圍延伸至不 直接停靠的支線港;除此之外,也會考量到貨櫃碼頭的作業效率。因此,

航商並不會單純因為綠色港口之推動即顯著影響其靠泊意願,何況當前海 運業大力推動環保規範,綠色港口已是未來港口發展的趨勢。

(2)若配合國際公約要求,嚴格要求符合規定,應不受影響,惟需要有一段緩 衝期限,目前現有船舶因設計問題,想要立即改成節能、防污染綠色指標,

需要時間。

(3)為善盡航商企業公民之責任,航商不會視綠色港口之推動為貿易之障礙與 保護,而且對積極推行綠色運輸,致力於與環保之航商,如積極採用國際 環境標準以符合世界各港之環保要求,進而創造出自身之綠色競爭力,則 綠色港口協助航商達成綠色供應鏈,創造出環保及商業雙贏的局面。

2.4.4 產業群聚

1. 群聚之定義

群聚之理論溯自 Marshall (1920)之聚集理論,其提出廠商於空間上相鄰 所產生之外部與規模經濟,因共享基礎設施、技術勞力等,可降低生產成本

群聚之理論溯自 Marshall (1920)之聚集理論,其提出廠商於空間上相鄰 所產生之外部與規模經濟,因共享基礎設施、技術勞力等,可降低生產成本

在文檔中 綠色港口推動策略 (頁 3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