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融合教育的發展與現況
本節主要探討融合教育的發展沿革,以美國的發展為例,探討促成融合教 育為現今教育主要趨勢的原因,再說明台灣融合教育的發展現況,並以我國的 法令規範點出實施融合教育的重要性。
壹、 融合教育的沿革發展
綜合相關文獻資料(吳武典,2005;何東墀,2001;姚珮如,2003;鈕文 英,2002;黃瑛綺,2002;溫惠君,2001)整理如下,以美國為例,融合教育 的發展可分為以下幾個重要的時期。
一、1960 年代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與正常化(nor-malization)
的訴求
在 1950 年代以前,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大多以隔離式的教育環境為主,
但自從 1950 年代之後美國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興起,美國全國 智能障礙兒童協會成立,特殊兒童家長希望能爭取公立學校的受教權,甚而 1954 年的判例成功(Brown 和 Board of Education),就開啟了 1960 年代之 後重視特殊兒童教育機會均等(the equal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movement)的 運動和觀念的興起,加上此時歐陸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 principal)的引 進,加速促進反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和反標記化運動,並促使了回 歸主流(mainstreaming)運動的展開。
1948 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即明白指出「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強調人生而平等,開啟人們對於人權議題之重視。
受到美國公民運動與歐洲人群運動的影響,開始轉變人們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想 法、態度以及作法,及集中式的管理加以批評,認為機構式的安置,反常態且 抹煞身心障礙者在主流社會中生活的權利,因而需要將他們回歸到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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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溫惠君,2001)。
二、1970 年代-回歸主流時期
1968 年 Dunn 在美國提出:特殊班多為文化不利、少數種族與社經地位 不利的學生,特殊班帶給學生負向的標記、容易引發政治隔離之聯想,於是有 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的倡議(鈕文英,2002;黃瑛綺,2002)。其強調障 礙學生統合(integration)到普通學校中,與普通學生一同學習,並對身心障礙學 生提供無障礙環境、醫療復健等相關支援服務措施(姚珮如,2003)。
聯合國早在 1968 年「國際智障者協會聯盟」就提出「智障者權利宣言」,
並於 1975 年提出「殘障者權利宣言」主要要求將特殊兒童安置於和普通兒童 一樣的學習環境中,所有障礙者具有上天賦予的人性尊嚴和同等權利。美國並 於同年通過 94-142 公法,立法保障身心障礙兒童能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之下,
接受免費而適當的公立教育,所以「最少限制環境」自後便成為安置身心障礙 兒童的最高指導原則,此原則引導了階梯式教育安置服務模式(cascade of services)的出現,以及資源教室方案(resource roomprogram)的提出。聯合國於 1981 年「國際殘障者年」以「機會均等與全面參與」呼籲各國在無障礙、零 拒絕的環境中提供障礙者在生存、教育等各方面的平等權利。在 1993 年更在 聯合國會員大會中通過了「障礙者機會均等實施準則」,其中第六條準則:「各 國政府必須承諾,讓障礙兒童、青少年和成人能在融合的環境下,接受初等、
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平等機會。」 此一階段的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是以「雙軌 制」的方式共同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普通學生與特殊學生的互動主要在非學業 上的活動,但是此階段只是將原先隔離在普通教育之外的學生回歸普通班,讓 特殊學生來適應普通教育(姚珮如,2003;鈕文英,2000;黃瑛綺,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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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980 年代-普通教育改革
到了 1980 年代,Will 也在 1986 年提出「以普通教育為首」(The 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簡稱 REI)的主張,提出創新的融合教育模式,強調普通 教育教師應和特教教師共同攜手合作,方法是增加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的人 數,普通班級教師和特殊班教師共同分擔教育身心障礙學生的責任,並且提升 普通教育的品質,共同分擔身心障礙者的教育責任、學校所有的教育資源應由 學校領導者統籌分配(何東墀,2001;鈕文英,2002;黎慧欣,1996)。
四、1990 年代-融合教育興起
融合教育的源起是針對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間產生的問題進行改革(黎 慧欣,1996)。在 1980 至 1992 年間,美國聯邦政府根據美國殘障法(ADA)和 美國殘障教育法(IDEA)修訂了特殊兒童安置辦法,其中規定特殊兒童的安置必 須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與非殘障兒童一起就讀,身心障礙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 與機會不再是由隔離的環境回歸或統合在一般教室,而是直接進入社區附近學 校就讀(姚珮如,2003;鈕文英,2000;黃瑛綺,2002)。發展到 1990 年代 中期,興起完全融合(full inclusion)的理想,倡導不管身心障礙學生的類別 及其程度如何,都以安置於普通教育的環境下為原則。發展至今,融合教育注 重的是身心障礙學生能完全參與並從中獲益,強調以學生為本,並透過適當的 評估以保障其教育績效,以達到真正融合的理想(吳武典,2005 ;Kochhar &
West, 1996)。
融合教育的方式與教育理念,從此不但成為美國特殊教育發展的方向,也 成為世界各國特殊教育發展的趨勢。從回歸主流、普通教育為首的主張,到融 合教育,無不是著眼在安排特殊兒童於最少限制的環境接受教育。安排特殊需 求的孩子與普通孩子們一起學習,除了尊重特殊孩子的受教育權之外,教育的 趨勢也朝向使特殊孩子能在教育中真正的獲益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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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台灣的融合教育實施現況
一、台灣融合教育發展及現況
台灣特殊教育起源始於民國前二十二年(1889),英國牧師甘雨霖(Willam Cambel)在台南成立「訓盲院」增民國五十五年,第一個啟智班設立於台北 市中山國民小學,民國五十年代開始,特殊教育的服務對象層面由盲聾教育擴 大至智能障礙、肢體障礙、資賦優異等各領域(莊惠如,2008)。
民國五十七年教育部在《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第十條裡指出「對於體 能缺陷、智能不足及天才兒童,應施與特殊教育,或予以適當就學機會。」教 育當局對於身心障礙學童在教育上應得的照顧之重視已可窺見;民國六十五年,
我國成立台南啟智學校,是全台第一所啟智學校。之後,相關特殊教育法規又 相繼頒布,如民國七十三年發布特殊教育法;民國八十六年,則因應當時的教 育環境背景和需要又重新修訂特殊教育法。
台灣的特殊教育起步雖不像西方社會那麼早,但實施融合教育的迫切,因 受到國際教育潮流和學者的積極推展,促使政府增速法令的擬定與執行相關措 施(魯曉玲,2008),「零拒絕的教育理想」以及「人性化的融合教育」(教育部,
1995),即是實踐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融合教育的終極方針。
教育部(1995)提出的「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可看出我國特殊 教育政策對融合教育所秉持的原則,內容說明如下(國立教育資料館,1995):
(一)零拒絕的教育理想: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不能因其障礙類型、範圍或程 度,而剝奪其就學機會,在義務教育階段應提供免費的適性教育。
(二)人性化的融合教育:將身心障礙學生由特定機構走入一般社區,由特殊 學校轉入普通學校,由特殊班轉入普通班,強調回歸主流和正常化。透 過轉介服務、合作諮詢與教學、同儕指導、部分參與,及設計改變情境 等方式,以最少限制的環境,促使特殊兒童和普通兒童能有最大的互動。
(三)無障礙教育環境:應排除校園內外的周邊公共設施、教育設施及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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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學習的態度等有形和無形的障礙,使身心障礙學生能享用各種資源。
(四)適性化潛能發展:依據學生的個別差異,來發展適性化個別教育方案,
使人人有機會依其智能、體能、技能、藝術才能而接受適當的教育。
(五)關鍵性早期療育:對發展遲緩或障礙的幼兒,宜提供立即的關鍵性介入 服務,以增加其適應能力和學習準備,俾減少障礙。
(六)積極性的家長參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是教育專業人員輔導的對象,
在身心障礙學生的整個教育過程中,更應成為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工作 夥伴,並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七)協同式的合作關係:要結合教育、心理、社會、醫學、法律、科技等不 同領域的專業人員合作互補,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須的服務。
(八)彈性化的多元安置:依據學生的殘餘能力、學習能力、障礙多重性、障 礙發生的早晚、社會成熟度、住處離校遠近、交通情形、家庭經濟條件 等特性,給予最適當的安置,以符合個別需求。
(九)支持性的自立自強:身心障礙學生無法克服的狀況,而吾人可以排除的,
應設法協助排除之;可自行克服的應協助他加以克服,以避免產生依賴,及培 養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態度。
民國八十五年由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發布的「教育改革總諮議報 告書」,揭示五大改革重點中的「帶好每位學生」即支持了融合教育的概念;
教育部又於民國八十六年頒佈《特殊教育法》,其立法源由朝向融合教育的精 神,其第一條明示本法之目的是「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 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
除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受教育權,也強調「適性」教育的權利;第十三條提及: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 境為原則」;第十四條規定:「為使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之安置 與輔導,應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李佳璇,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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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政府所公佈的特教法,可窺知台灣的特殊教育發展,漸趨向融合 教育的風潮,「零拒絕、無障礙、最少限制之教育機會」正是我國特殊教育法
從我國政府所公佈的特教法,可窺知台灣的特殊教育發展,漸趨向融合 教育的風潮,「零拒絕、無障礙、最少限制之教育機會」正是我國特殊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