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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沒收程序 行政沒收程序 行政沒收程序 行政沒收程序

1 行政沒收 行政沒收 行政沒收 行政沒收(Administrative Forfeiture)

1.4 行政沒收程序 行政沒收程序 行政沒收程序 行政沒收程序

               

 

多屬在犯罪現場當場發現之可疑犯罪所得,49或直接用於犯罪之工具,這類物品 因為與犯罪時間、地點等關聯性緊密,其違法性就一般社會標準判斷,明顯易知,

可推定物品即為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再因行政沒收程序亦賦予權利人 有申辯之機會及救濟管道,由司法機關介入審查行政沒收機關是否恣意,尚不至 於侵犯人民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故美國沒收制度下遂授權行政沒收機關得執行 行政沒收,以期收立即沒收、遏止犯罪擴大、斵斷行為人享受犯罪所得之機會。

且採行行政沒收,如權利人不異議,更可避免未來沒收程序繁雜,以及浪費訴訟 資源之弊。因此,美國法制下肯認行政沒收機關迅速執行沒收之必要性,甚至鼓 勵執法機關盡量以行政沒收之方式為之,50以節省訴訟資源,並免耗時曠日之程 序。

1.4 行政沒收程序行政沒收程序行政沒收程序行政沒收程序

在美國實務上,當行政沒收機關發現可疑為得沒收之財物時,首先判斷該物 品是否有符合行政沒收要件之「合理根據」;如是,即作出行政沒收,以求便捷 迅速。但當應沒收物品中有多項屬於應以司法沒收程序處理之物品時(如超過美 金 50 萬元的船舶、不動產與大筆現金共存時),或得以行政沒收之物品,與前開 應適用民事沒收程序之物品間法律有關連性(如權利人相同,或有一併估價之必 要時),51則例外一併交由司法沒收程序為之,排除行政沒收。

1.4.1 一般扣押(Seizure)

依 18 U.S.C. §981(b)(3)、19 U.S.C. §1603 規定,行政沒收機關只要以「合理 根據」(probable cause)判斷該物在相關聯邦沒收法規下屬於得為行政沒收之標的

49 目前在美國實務常見之情形係交通警察合法攔檢車輛時, 發現車內有毒品及巨額現金, 通常交通警察會迅速詢問持有 人, 若持有人無法交代該筆現金來源或所述之來源明顯可疑(例如收入不豐之藍領階級稱所持有之美金 2、3 萬元係提領 個人存款等), 行政沒收機關即可先將該筆現金沒收, 再由自認為係合法持有權之人提出相關事證, 於證明所有權後即 可領回。

50 1990 年美國檢察總長曾大力呼籲美國檢察官提高沒收成效以達到司法部年度預算目標:The federal government’s annual net gain from all types of forfeitures grew from $27 million in 1985 to $531 million in 1992. Between 1985 and 1993,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eized $3.2 billion worth of assets. A 1993 estimate by the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put the federal government’s forfeiture inventory at $1.9 billion. Assets seized have included cars, homes, land, businesses, money, planes, yachts, and even livestock. See Horowitz, What Can Government Take From You? Even Innocent People Can Have Property Seized, INVESTORS DAILY, 1993 年 12 月 9 日, ¶1。

51 Stephen J. Jobe, Administrative Forfeiture: How do the Agencies Process Forfeiture, Introduction to civil and criminal forfeiture procedure Seminar in Columbia, South Carolina, 2004 年 11 月 30 日-12 月 2 日, ¶3。

                 

 

物時,原則上即應向財物發現地或沒收程序地之聯邦地方法院取得法院扣押令狀 (seizure warrant),先行扣押。行政沒收機關聲請扣押命令之程序大致上與聯邦刑 事訴訟程序下之搜索命令之聲請程序相同;需由負責之偵查員至法官辦公室宣 誓,並提出相當之聲請理由。

但在下列情形,行政沒收機關得為無令狀扣押:

(i).合於美國憲法第 4 增修條文所定例外情形;如邊境搜索、汽車搜索、同意 搜索、追捕搜索、學校搜索、警勤搜索、逮捕後之搜索、緊急搜索等。

(ii).該物品已經州或地方政府之偵查機關合法扣押後,再轉由聯邦行政沒收機 關繼受,即不須再重新取得令狀。52

1.4.2 特殊扣押-現金

行政沒收機關為保全將來沒收所扣押之現金,應於扣押後 60 日內或起訴後

10 日內存入扣押資產存款帳戶(the Seized Deposit Fund)53內,直至執行沒收為止。

除非該筆現金同時為刑事案件之證物,例如鈔票上有被告指紋或毒品殘渣,而有 在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中提示之必要,且金額在美金 5,000 元以內時,始得在檢察 機關之監督 (a Supervisor in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下例外處理。超過 美金 5,000 元部份之現金,則必須經「財產沒收及洗錢部門」 (Asset Forfeiture and

Money Laundering Section, AFMLS)之首長同意後,才得作例外處理54

1.4.3 扣押程序 1.4.3.1 扣押之記載

美國行政沒收機關設有一套電腦軟體系統(Consolidated Asset Tracking

System, CATS),55要求各行政沒收機關在扣押行為完成後 15 日內,建立相關之

扣押資料;FBI 內部規則要求其下級外勤部門(field division)應在扣押後 25 日內

52 See 21 U.S.C. §881(b) and 18 U.S.C. §981(b)(A),(B) and (C).

53 若犯罪行為人在外國銀行帳戶內有待扣押或沒收之金錢時, 美國實務上為避免扣押或沒收帳戶金錢涉及跨國銀行公文 往來之繁瑣程序而降低扣押或沒收速度, 可依法先以偵查員之名義在任一銀行開戶, 再要求該犯罪行為人配合將金錢 直接匯入該偵查員前開帳戶後, 再由偵查員自帳戶中將金錢直接移轉至美國扣押資產帳戶保管。

54 同註 48, ¶19。

55 http://www.justice.gov/jmd/foia/jmdcats.htm, 造訪日期 2010 年 1 月 3 日。

                 

 

鍵入資料,司法部則要求州或聯邦地方偵查機關對於將移轉由聯邦機關為後續沒 收處理之案件(adoptive cases),應在扣押後 30 日內填寫該部所要求之制式表格 後,再將扣押物交聯邦機關處理。56

建立扣押資料,一方面當權利人對行政沒收提起異議時,行政機關能夠更有 系統地處理後續流程,以免逾提起民事沒收訴訟之法定 90 日期限;另一方面亦 可避免因資訊不足,而使多個行政沒收機關重複對於早已入庫之物品,進行追查 或試圖扣押之行政程序,浪費人力、物力。

1.4.3.2 扣押通知及公告

依 18 U.S.C. §983(a)(1)(A)(i)及(iv)規定,一旦物品經行政沒收機關扣押後,

行政機關必須在 60 日內將扣押事由通知權利人。若該財物係先經州或地方執法 機關扣押後再移轉聯邦行政機關為後續處理之案件,行政沒收機關應自州或地方 執法機關為扣押時起算 90 日內,將扣押命令及行政沒收處分之通知寄送所有已 知之權利人;並應於新聞報紙持續公告至少 3 星期。屆期無人聲明不服,於行政 沒收處分生效後,財物即歸國家所有。行政沒收機關對於在扣押後、沒收處分生 效前始知悉之權利人,可例外在權利人身分確認後 60 日內為通知。對車輛進行 扣押時,除前述程序外,於進行扣押時,尚需給予駕駛人扣押通知書,如駕駛人 不在現場,則應將該通知書副本張貼於扣押地點。57

1.4.3.3 扣押延展之聲請

若行政機關為扣押通知行為將可能導致如潛在證人 (potential witnesses)等第 三人之生命或安全遭受威脅,或可能使被告逃匿或毀損證物,以及其他有害偵查 或不當延滯訴訟之可能,且影響重大時,行政沒收機關可檢具本案偵查員之宣誓 書 (affidavit),向 Legal Forfeiture Unit 申請 30 日延期通知。屆期如仍有延期之必 要,則應向法院聲請延展通知 60 日。

1.4.4 遲誤扣押通知期間之法律效果

56 同註 51, ¶2。

57 同註 48, ¶8。

                 

 

若行政沒收機關未遵期為扣押通知時,應立即將扣押物返還權利人。惟若該 物品同時可為刑事案件之證物時,行政沒收機關可立即將扣押物轉交聯邦檢察署 扣案,始例外不須將物品返還權利人或解除扣押。

1.5 扣押物權利人之救濟程序扣押物權利人之救濟程序扣押物權利人之救濟程序扣押物權利人之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