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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院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組織功能分析

第二節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組織與功能問題分析

本 研 究 團 隊 經 與「 行 政 院 中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之 後 發 現 ,「 中 服 中 心 」 係 以 行 政 院 駐 地 辦 公 室 之 角 色 自 居 , 希 望 能 為 行 政 院 長 及 行 政 院 本 部 擔 任 中 央 政 策 在 地 執 行 情 況 的 監 督 者 或 管 考 者 。 尤 其 當 地 方 政 府 因 選 舉 或 利 益 政 治 等 因 素 而 無 法 確 實 有 效 執 行 中 央 政 策 時( 例 如 治 水 問 題 ),行 政 院 區 域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似 乎 更 有 機 會 直 接 為 行 政 院 院 長 及 院 本 部 扮 演 起 第 一 線 的 監 督 者 、 訊 息 回

饋 者 與 政 策 溝 通 協 調 者 的 角 色 , 以 避 免 行 政 院 令 出 不 行 、 鞭 長 莫 及 , 甚 至 是 行 政 院 長 還 需 為 地 方 政 策 之 執 行 監 督 問 題 而 親 赴 火 線 。

就「 中 服 中 心 」概 念,行 政 院 區 域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應 以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間 「 承 」、「 轉 」 的 工 作 為 主 , 其 中 特 別 希 望 能 擁 有 承 接 中 央 政 府 政 策 指 令 而 能 對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狀 況 進 行 管 考 追 蹤 之 權 力(參見「附錄 3:『中服中心』執行長陳志彬深度訪談紀錄」,頁 88)。不過,目前行 政 院 區 域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因 位 完 成 法 制 化 , 亦 未 擁 有 此 等 明 確 的 政 策 管 考 權 力,故 根 本 未 能 為 行 政 院 本 部 扮 演 在 地 監 督 者 之 角 色。事 實 上,「 中 服 中 心 」 對 行 政 院 區 域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之 存 廢 似 乎 抱 持 一 較 開 放 的 態 度 , 即 區 域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若 不 能 獲 得 政 策 監 督 管 考 之 權 力 , 又 與 精 省 後 所 遺 留 下 的 各 種 「 行 政 院 中 部 辦 公 室 」 單 位 ( 如 經 濟 部 中 辦 、 勞 委 會 中 辦 、 教 育 部 中 辦 、 環 保 署 中 辦 等 ) 形 成 疊 床 架 屋 之 情 況 , 則 確 實 可 考 慮 組 織 之 裁 撤 或 整 併,特 別 是 當 未 來 出 現「3 都 15 縣」的規劃之 時 ,「 中 服 中 心 」、 相 關 中 辦 單 位 之 組 織 及 功 能 確 實 可 再 進 行 整 體 與 系 統 性 的 規 劃 思 考(參見「附錄 3」,頁 96-101)。

整 體 而 言,由 本 研 究 團 隊 與「 中 服 中 心 」及 相 關 縣 市 代 表 之 座 談 結 果 中 , 可 歸 納 整 理 今 日 行 政 院 區 域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所 面 臨 的 重 要 問 題 如 下 :

( 一 ) 缺 乏 法 源 基 礎 , 組 織 定 位 不 明 。(參見「附錄 3」,頁 95-96)

( 二 ) 組 織 行 銷 與 知 名 度 不 足。(參見「附錄 4:『中服中心』焦點座 談 紀 錄 」, 頁 105-120)

( 三 ) 在 政 策 溝 通 與 協 調 過 程 中 , 因 相 關 部 會 的 配 合 度 不 高 , 出 現 跨 部 會 合 作 治 理 之 困 難 。 此 點 或 許 因 中 部 地 區 已 有 許 多 因 精 省 之 後 所 遺 留 下 的 「 行 政 院 中 部 辦 公 室 」 單 位 , 如 經 濟 部 中 辦 、 勞 委 會 中 辦 、 教 育 部 中 辦 、 環 保 署 中 辦 等 , 其 已 與 「 中 服 中 心 」 發 生 功 能 重 疊 狀 況 , 此 類 單 位 皆 有 直 屬 之 部 會 可 直 接 溝 通 領 導,根 本 無 須 透 過「 中 服 中 心 」進 行 政 策 溝 通 協 調 , 故 此 項 問 題 確 實 值 得 後 續 對 中 服 與 中 辦 單 位 進 行 組 織 整 併 之 思 考 。(參見「附錄 3」,頁 87-104)

( 四 ) 因 目 前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之 人 力 多 為 借 調 , 故 較 難 吸 引 優 質 之 公 務 人 員 在 組 織 中 長 期 發 展 , 易 使 成 員 心 態 浮 動 、 組 織 承 諾 感 不 足 。(參見「附錄 3」,頁 87-104)

( 五 ) 目 前 「 中 服 中 心 」 確 實 欠 缺 進 行 政 策 規 劃 與 倡 議 之 幕 僚 及 資 源 , 但 行 政 院 區 域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是 否 確 實 需 有 該 等 權 限 則 仍 待 商 榷 。 蓋 政 策 管 考 追 蹤 之 權 限 仍 是 「 中 服 中 心 」 表 示 最 欲 爭 取 獲 得 之 權 力 , 因 唯 有 獲 得 該 項 權 限 方 能 使 區 域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確 實 有 效 協 助 中 央 政 府 在 地 方 來 推 動 其 政 策 , 故 行 政 院 區 域 服 務 中 心 應 被 視 為 是 「 政 策 執 行 監 督 者 」 之 角 色 。(參見

「 附 錄 3」,頁 87-104)

( 六 ) 目 前 區 域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在 跨 域 治 理 工 作 上 的 困 難 主 要 是 在 不 同 的 部 會 與 區 域 間 , 尚 未 有 效 地 建 立 一 個 溝 通 及 協 調 之 平 台 和 機 制 。「 中 服 中 心 」 建 議 未 來可 循 「 區 域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 的 模 式 發 展 , 即 成 立 一 定 期 及 制 度 性 的 區 域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 成 員 主 要 包 括 服 務 中 心 同 仁 、 各 縣 市 代 表 ( 至 少 能 有 副 縣 長 級 領 銜 並 率 領 相 關 局 處 首 長 參 與 )、產 業 或 公 民 代 表、中 央 相 關 部 會 代 表 等 所 共 同 組 成, 且 會 議 決 議 能 具 有 一 定 行 政 處 分 或 命 令 之 效 力 。 此 外 , 中 部 六 縣 市 首 長 會 報 亦 可 整 併 至 此 一 溝 通 平 台 之 中 。(參見「附錄 4」,頁 105-120)

( 七 ) 服 務 中 心 之 執 行 長 位 階 應 可 提 升 , 甚 至 由 政 務 委 員 直 接 兼 任 。 另 目 前 借 調 人 員 之 位 階 亦 可 再 提 高 , 以 利 其 發 揮 跨 域 治 理 之 功 能 。(參見「附錄 4」,頁 105-120)

( 八 ) 地 方 縣 市 對 區 域 服 務 中 心 採 取 較 為 漠 視 態 度 之 原 因 係 因 其 並 無 權 、 錢 分 配 之 權 , 復 以 各 縣 市 政 府 多 有 直 接 與 中 央 溝 通 之 管 道 , 甚 至 部 分 縣 市 座 談 代 表 認 為 服 務 中 心 多 僅 能 「 結 案 」 了 事 , 而 少 有 具 體 做 為 。(參見「附錄 4」,頁 105-120)

( 九 ) 在 「3 都 15 縣」之後,確實可再思考區域服務中心之定位,

尤 其 是 與 中 辦 單 位 間 的 整 併 問 題 , 抑 或 是 朝 向 區 域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的 模 式 發 展 , 皆 為 可 行 之 思 考 方 向 。(參見「附錄 4」,

頁 105-120)

( 十 ) 在 與 各 縣 市 的 溝 通 合 作 上 ,「 中 服 中 心 」 則 表 示 較 少 遇 到 阻 礙 , 此 點 或 許 因 「 中 服 中 心 」 服 務 所 涵 蓋 之 縣 市 , 多 數 與 執 政 黨 屬 同 一 政 黨 有 關 。(本研究小組綜合歸納)

總 之 ,「 中 服 中 心 」 對 於 行 政 院 區 域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之 功 能 地 位 較 採 一 開 放 性 發 展 之 態 度 , 其 亦 希 望 能 發 揮 跨 域 治 理 、 地 方 事 務 資 訊 整 合 與 回 饋,以 及 中 央 政 策 在 地 方 執 行 狀 況 管 之 考 核 追 蹤 功 能。簡 言 之,

「 中 服 中 心 」 希 冀 在 不 干 涉 縣 市 與 部 會 現 行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 扮 演 行 政 院 在 地 方 的 執 行 監 督 者 與 橫 向 溝 通 者 之 角 色。最 後,「 中 服 中 心 」亦 希 望 能 與 行 政 院 所 屬 相 關 之 中 辦 單 位 進 行 功 能 上 之 整 併 , 並 藉 助 「 區 域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 等 溝 通 平 台 來 進 行 跨 域 治 理 及 聯 合 行 銷 的 工 作 。

「 中 服 中 心 」執 行 長 陳 志 彬 深 度 訪 談 紀 錄 與「 中 服 中 心 」焦 點 座 談 紀 錄 請 見 附 錄 3 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