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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主要針對表演藝術做探討,共分為兩個部分:一、表演藝術的定義;二、表 演藝術的分類。

一、 表演藝術的定義

在大英百科全書 (Britannica, E., 1992) 有關藝術的分類,可分為美術 (Fine art) 與 文學 (Literal art) 。主要將藝術分為以下:

1. 文學 (包含詩、戲劇、小說等等) 2. 視覺藝術 (繪畫、雕刻、素描等)

3. 平面藝術 (畫圖、素描與其他平面表達方式) 4. 造型藝術 (雕刻、模造)

5. 裝飾藝術 (搪瓷、傢具設計、鑲嵌藝術等等) 6. 表演藝術 (戲劇、舞蹈、音樂等)

7. 建築 (包括內部設計)

在表演藝術的部分,大英百科全書並未再做更深入的說明,不過從牛津藝術字典 (Chilvers, 1996) 將表演藝術 (Performing Arts) 具體定義為:「表演藝術是一種結合劇場、

音樂和視覺藝術的一種藝術形式」。此一定義可解讀成表演藝術是綜合性的藝術,結合 如音樂、舞台、燈光、服裝、佈景等各項元素而成。

張其昀 (1981) 則將表演藝術定義為:「以活生生的藝術家作為工具與材料的一種藝

術形式,因此,舉凡音樂、演奏、演唱、舞蹈與戲劇都包含在內」。

這說明了表演者的「參與」是表演藝術的重要特質。Neufeldt 與 Sparks (2003) 認 為藝術是「展現形式、美或獨特感知的製造 (Making) 或製作 (Doing) 」。這也說明藝術 是要「展現」在觀眾面前的。此外也說明了表演藝術與視覺藝術與文學藝術不一樣的地 方在於表演藝術所創作的「過程」,視覺藝術與文學藝術重視的是最後做出的「結果」, 也就是完成的藝術品,但表演藝術的精髓,卻是它從頭至尾創造藝術的「步驟」與「過 程」,若創造藝術的過程停止,則表演藝術也隨之消失。

Hirvela (1968) 從觀賞者的角度出發,認為「視覺藝術與文學藝術屬於固定的時間,

觀賞者或閱讀者可以在任何時間重複觀賞與閱讀;但表演藝術卻存在於時間的進行當中,

而且大都與表演的實際發生時間一致,觀賞者只有在表演的當下才能經驗表演藝術。在 一般狀況中,觀賞者無法馬上「再經驗」這樣的表演藝術」 (陳亞萍,2000) 。

夏學理 (1998) 將表演藝術定義為:「泛指一個人或團體,在有觀賞者觀賞的情況下 所進行的一種演出活動,演出的媒介、形式、場所不拘,然演出的內容及目的必須在表 演期間內完成」。這說明了表演藝術的獨特性及立即性,也說明觀賞者對表演藝術的重 要性。因此,Hirvela 依上述界定將表演藝術的類別分為音樂、戲劇、舞蹈以及大眾傳播 (電影、電視、廣播) 。

蔡美鈴 (1989) 對表演藝術的界定是從劇場的觀點出發,只要在劇場發生的,不管 內容為何,都屬於表演藝術的範圍。如此界定是有爭議性的,在許多關於藝術的定義與 論述中,表演藝術是藝術類別中的一個項目與範圍。也就是說表演藝術既然是藝術種類 的一部分,它也應該要符合「藝術」的界定,否則,將與之牴觸。因此,本研究不放入 通俗文化為表演藝術的內含項目。

夏學理 (1998) 在其所著「文化行政」一書中,提出了界定表演藝術的三個參考:

1. 演出活動是否為「純藝術」的一種?

2. 演出活動是否為「精緻文化」的一部份?

3. 演出活動,是否是演出者與觀賞者共同存在的情況?

由上三點可知,表演藝術是透過特定形式,純粹表現出藝術之美,並帶給觀賞者美

感的經驗,它所關心的是藝術本身所追求的美,而不牽涉任何實用價值。此外,表演藝 術屬於精緻文化的一部份,藝術家透過不同的藝術形式,用嚴肅的態度和敏銳的觀察力 來感受、傳達生命真實的情感與思想。以通俗大眾化為取向,追求娛樂與消費的流行文 化就不屬於表演藝術的範疇。但若以此為依據,則許多民俗曲藝如臺灣歌仔戲、雜耍等 等則因歷史與社會因素將歸於「常民文化」而不是「精緻藝術」,如此恐有爭議。若從表 演藝術必須在演出者與觀賞者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進行來看,Hirvela (1990) 所提出的「大 眾傳播」,也由於演出者與觀賞者並非共同存在,因此不能歸為表演藝術的範圍。

根據上述本研究認為,表演藝術家與觀賞者都是表演藝術必備的元素。表演藝術應 泛指個人或團體,在有觀賞者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一種藝術演出活動;演出地點為室內或 室外;演出形式或媒介不拘,但演出的內容和目的,必須在表演進行期間完成。

二、 表演藝術的分類

(一) 大英百科全書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992) 將表演藝術分為音樂、戲劇與舞蹈:

1. 音樂包含 (1) 器樂形式如奏鳴曲、交響樂、室內樂、協奏曲、變奏曲、賦格曲、電 子音樂等等。 (2) 聲樂形式如獨唱、合唱、獨唱與合唱混合。 (3) 劇場音樂包括歌 劇、舞劇音樂、音樂劇、偶劇和背景音樂。

2. 戲劇包含傳統戲劇、即興戲劇、默劇、皮影戲、啞劇、戲劇性劇場等。

3. 舞蹈包含芭蕾、現代舞、原始舞蹈、土風舞、流行舞蹈等。

(二)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於 1998 年出版的文化白皮書中,將表演藝術分為:

1. 音樂類 2. 舞蹈類 3. 戲劇類

4. 傳統戲曲類 (包括歌仔戲、布袋戲、客家戲、皮影戲、京劇、南管與北管等) (三)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002) 出版的「文化統計」則將表演藝術分為音樂、舞蹈、

戲劇三項:

1. 音樂活動:正式演出期間以演唱或演奏為主的動態表演活動,分為演唱會、演奏會

(國樂、西樂、綜合、其他) 、競賽、綜合、其他等類。

2. 舞蹈活動:正式演出期間以舞蹈為主的動態表演活動,分為民族舞蹈 (臺灣原住民舞 蹈、綜合、其他) 、外國民族舞蹈、芭蕾舞、現代舞、競賽、綜合、其他等類。

3. 戲劇活動:正式演出期間以劇情為主的動態表演活動,分為中國傳統戲曲 (平劇、歌 仔戲、客家戲、豫劇、粵劇、越劇、其他) 、外國傳統戲曲、現代戲曲 (話劇或舞台 劇、兒童劇、默劇、其他) 、偶戲、競賽、其他等類。

(四) 表演藝術年鑑 (2002) 則將表演藝術分為四類,分別是音樂、戲劇、舞蹈、戲曲類:

1. 音樂類:依樂種分中、西兩大類。中樂包括:民歌與詞曲音樂、獨奏樂、傳統合奏、

現代合奏、其他等等六種。西樂包括:合 (重) 唱、獨 (奏) 唱、室內樂、歌劇、其 他等六種。

2. 戲劇類:主要分為兒童戲劇及一般戲劇兩種。

3. 舞蹈類:包括現代舞、民族舞、芭蕾舞、爵士舞、原住民樂舞等五種。

4. 戲曲類:包括布袋戲、皮影戲、客家戲、北管戲、南管戲、崑劇、越劇、歌仔戲、京 劇、說唱曲藝等十種。

(五) 夏學理、凌公山、陳媛 (2002) 的「文化行政」一書將表演藝術分為音樂、舞蹈、

戲劇:

1. 音樂類:如中西樂器獨奏、重奏、聲樂等等。

2. 舞蹈類:如芭蕾舞、民族舞蹈、現代舞等。

3. 戲劇類:如舞台劇、歌劇、兒童劇、歌仔戲、布袋戲、平劇等。

(六) 吳靜吉 (1987) 的「談表演藝術活動與文化」一文中將表演藝術分為四大類:

1. 音樂 2. 舞蹈 3. 戲劇 4. 民俗曲藝

綜觀各家表演藝術定義,可知表演藝術的分類主要為音樂、現代戲劇與舞蹈三大類,

研究者依據各研究分類來擬訂研究對象,而就原本的音樂、現代戲劇與舞蹈類,在加入

在地之傳統藝術文化的傳統戲曲,以增加表演藝術研究之區別程度,加上傳統的表演藝 術性質確實與其他現代藝術有所不同,故將之獨立為傳統戲曲,因此,本研究所探討的 表演藝術為音樂、現代戲劇、舞蹈及傳統戲曲四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