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表演藝術環境發展現況
從事藝術行業和一般商業最大的不同,在於一般商業行為的產品以獲利為主 要目的,而藝術行業所創造出的藝術產品則為實現藝術家(團體)的藝術理念、美學 價值與精神為其主要目的。因此,藝術行業並不像其他行業可以藉由生產力的提 高或是成本的降低而獲利,相反的,藝術行業通常是一個需要長期投注時間、金 錢、人力、物力,卻不一定會獲得相對報酬的行業,所以大多數的藝術組織都是 屬於非營利團體,須要仰賴政府、企業的補助才能生存下去,這樣的情形,不論 在國內或是國外都是很普遍的現象。
一、歐美表演藝術環境概況
美國政府介入文化藝術的發展是在 1960 年代以後,在之前 1950 年代,因福特 基金會(Ford Foundation)人權和藝術辦公室主任麥克尼爾‧羅瑞(W .M cN eil Low y),
開始投入數百萬美元的資金到藝術組織的基礎建設上之後,其他基金會很快地也 遵循福特基金會的模式如法泡製,這種對文化的重視,在 1965 年詹森總統(Lyndon Jonson)簽署成立了「國家藝術基金會」(N ational Endow m ent for the A rts, N EA )後,更 落實於官方法案中,在 1950 到 1980 的 30 年間,藝術界快速成長,直到 1990 年,
來自各基金會及企業界的捐款金額已達五億美元4。詹森總統提出:「政府不能創造 偉大的藝術,卻能提供創造偉大藝術的環境」,表達政府對文化藝術的支持5。
國家藝術基金會(N EA )與國家人文基金會(N EF)分別接受國家藝術委員(N C A ) 會暨國家人文委員會(N C H )督導,支持並促進各州的文化藝術發展,另有各州人文 委員會全國聯盟、藝術企業委員會、藝術文化中心、與美國藝術協會等,由中央 至地方及各種委員會運作之機制,協助藝術人才創作6。惟貴族式的藝術贊助,因 時間長久而後繼無力,20 世紀行銷學者菲利浦‧柯特勒(Philip K otler)和瓊安‧雪芙 (Joanne Scheff)在合著的《票房行銷》一書中,指出長期仰賴企業贊助的美國非營 利表演藝術團體正面臨著多項危機,所以他們強調藝術團體必須學會新的生存方 式,避免掉入「非營利」的迷思。
法國是一文化大國,於 1959 年戴高樂總統時期推動設置文化部,文化事務的 管理,採中央集權式,和美國講求自由開放的風格相迴異,文化部創設之初,由 知名作家安德烈‧馬樂侯為首任部長,任務定為:「促使法國廣大民眾,不分階層,
可以自由接觸人類偉大文明,尤其是法國歷史文物,確保本國文化史蹟供各界參 觀,並鼓勵藝術創作及宏揚藝術精神。」此外,法國也全力促進文化資產的維護 與利用,使法國古代風貌至今得以保存與發揚7。
此外,法國文化部編列預算,獎助各項文化事務之發展,並設立各地的地方 文化機構,政府基於文化發展的需求,全力籌建不計回收成本的文化設施,推展 音樂、舞蹈、戲劇、藝術展演、電影欣賞、文化資產維護等活動。法國也十分重 視藝術教育,許多高等藝術教育皆屬文化部執掌,多所藝術學校及文化機構如龐 畢度藝術中心、羅浮美術博物館等皆為世界藝術文化的領導者8。但是在法國文化 部快速擴張,大量補助政策之下,反而發現有太多的浪費,姑且不論成效如何,
法國對於文化藝術發展的重視,應給予高度肯定,但是在大量政府資金的挹注下,
以法國的經濟力量來說,已造成沉重的負擔9,加上目前全球經濟正面臨重大危機,
如何兼顧政府財政與文化發展,為值得關注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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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 Kotler、Joanne Scheff (1998),
《Standing Room Only》,高登第譯,遠流,p.6-75夏學理等(2003),《藝術管理》,台北市:五南,頁 78
6同上
7 夏學理、凌公山、陳媛(2004),《文化行政》,台北市:五南,頁 190-191
8夏學理等(2003),《藝術管理》,台北市:五南,頁 97-101
9漢寶德(2006),《漢寶德談文化》,台北市:典藏藝術家庭,頁 12
二、我國表演藝術環境概況
目前我國藝術團體營運的經費主要仍以政府補助為主,我國與藝文活動相關 的補助機關主要有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地方縣市政府文化局,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三章,我國政府對於藝術團 體的獎助,包括獎勵與補助兩種形式,另外,許多政府主辦或協辦的活動,會委 託民間表演藝術團體進行企畫、籌辦,也可被視為表演團體自政府單位獲取經費 的管道之一10。
觀眾的票房,可以說是藝文表演活動很重要的收入來源之一,表演藝術活動 在歐美地區國家裡,雖然已享有數量龐大且較為固定的觀眾群,但仍需要政府給 予一定比例的經費補助,相對於民眾參與意願較低的台灣,政府的補助更具有重 要的實質效益。以民國 87 年傑出演藝團隊為例,各團隊政府補助比例約為 40.3% , 接近總收入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見即使是所謂的傑出演藝團隊,亦需仰賴政府大 力的資助11。
文建會《2005 年表演藝術產業調查研究》一書中,顯示出表演藝術團體的收 入來源中,政府相關單位之補助則為 20.72% ,與 1998 年相較,顯示出政府補助在 表演藝術的收入中已大幅降低比例,而票房收入及演出費收入比例高達 44.09% , 將近總收入的二分之一,但是在該研究中,受訪者民國 94 年總收入及總支出之計 算下,仍虧損高達 333,925,540 元,顯示出我國的表演藝術仍然十分需要政府或是 相關企業的贊助或扶持。
以享譽國際的雲門舞集為例,因為練舞場被燒,許多民眾這才發現,一個享 譽世界的國際團隊,竟在違建的工寮中工作,但是雲門舞集創辦人林懷民卻說,
那已經是雲門的「天堂」。更具體來說,以文建會對表演藝術最重要的補助「演藝 團隊發展扶植計畫」,2007 年補助雲門 1,200 萬元,但雲門當年支出總計約 1.7 億元,
扶植補助經費不過占了 7% 。即使加上其他政府單位的補助或邀請演出費,也不過 占雲門營收的 15% 。也就是,1.7 億元中的 85% ,都必須由雲門自己募款、賣票賣 產品賺回來12,而這還是屬於大型表演藝術團體的案例,台灣絕大多數的表演藝術 團體,不論在企業贊助與票房上都是十分有限的,因此,政府的補助,在表演藝 術團體的發展上,仍具有十分重要的角色。
如果要了解文化事務是否真受到政府重視的方法之一,可從文化預算的編列
10夏學理等(2003),《藝術管理》,台北市:五南,頁 145-146
11 夏學理等(2003),《藝術管理》,五南,頁 157
來一窺究竟。觀察幾年來中央政府文化支出之編列,其預算金額由 1995 年度之 94 億元,至 2004 年增加為 192 億元,成長 2 倍,其中 2000 年因配合台灣省政府業務 與組織之調整納入原省屬文化機關,以及 2001 年與 2003 年實施擴大公共建設追加 預算,使預算金額曾超過 200 億元。至其各年度占總預算之比例大致均維持在 0.9
%至 1.3%之間,僅 2001 年與 2003 年因實施擴大公共建設曾達到 1.4%以上,實質 上近年來文化建設的推動仍極有侷限。
同期間文建會預算由 20 億元增加為 52 億元,成長 2.6 倍,其占中央政府文化 支出比例平均約為 27%,占總預算之比例則大致維持在 0.2%至 0.4%之間,比例 甚微13。另外,由文建會的統計資料來看,行政院 98 年度 75 億的預算中,全年補 助在全國團體及個人的經費總計僅 6 億 3 千 3 百多萬來看,可以看出政府在補助全 國藝文團體及個人的經費比例上,可稱十分微薄,從經費上的比例即可部分反映 出政府對於文化事務的重視程度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