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視覺功能障礙早期療育服務需求與現況
零到六歲的嬰幼兒期,是人類發展的黃金階段,相關研究也證實早期療育 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重要性(郭煌宗,1998;傅秀媚,2006)。早期介入可減 少特殊幼兒功能發展上之差異並提升其能力,經由專業團隊的合作,減輕其障 礙程度,使其達到與同年齡的幼兒相等之水準(傅秀媚,2001)。徐海英(2008)
強調視障功能障礙兒童早期關懷與教育是國際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本節 透過障礙出現率、服務需求以及實施法規來瞭解視覺功能障礙的早期療育服務 現況。
一、 視覺功能障礙的出現率
視覺功能障礙者的出現率,因定義的岐異、地區的差異性和普查單位的不 同而很難有明確的數據(萬明美,2004)。2013 年上半年度內政部身心障礙人 數統計0 至未滿 6 歲身心障礙人口為 7,600 人,其中視覺功能障礙者為 91 人。
2013 年 5 月教育部特殊教育統計年報統計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有 14,026 人
(教育部,2013),學前視覺障礙的學生有 61 人,依教育部統計資料學前階段 佔全體學前特教生約0.43%。
依據公部門的統計數據表 2-4 顯示,視覺功能障礙者為身心障礙類別中的 少數,參考 2013 年第二季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人數按致殘成因分統計,在視障 類別中先天因素11.6%,占該類別第三位,上述統計皆是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或教育鑑定為特殊生者才列入計算,未納入視覺功能障礙伴隨其他障礙之兒 童,而 42%~90%的極重度或重度障礙幼齡兒童也會有視覺功能障礙(引自 Chen, & Kwan, 1995)。因此,現存統計數據上未能真實反映實務現況。
表2-4
近十年台灣學齡前視覺功能障礙嬰幼兒人口數統計概要表
單位:人 年代/年齡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0-2 歲 49 50 38 58 42 36 30 23 22 21 3-5 歲 107 125 139 131 109 97 109 98 85 80 總計 156 175 177 189 151 133 139 121 107 101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13 年)。
二、 視覺功能障礙嬰幼兒療育需求
美國盲教育家 Lowenfeld 認為(柯燕姬,2003),視覺功能障礙兒童在學 前由於外面的世界對他來講有許多模糊的地方,沒辦法辨別存在的事物,所以 在觀念形成方面就受很大的限制。一個有視覺困難的幼兒,少了視覺管道去探 索有趣的對象和環境,他們可能無法模仿社會行為,或瞭解非語言線索,因此 他們可能會錯過經驗的累積和學習(萬明美,2004;劉盛男,2007;Brambring, 2006)。
早期介入可減少身障幼兒功能發展上之差異並提升其能力,經由專業團隊 的合作,減輕其障礙程度,使其達與同年齡的幼兒相等之水準(傅秀媚,2001)。 對視覺功能障礙幼童而言,早期療育的服務目標需降低與一般幼童發展的落 差、建構基礎概念的背景、矯正不良行為與增強不足的技巧等(Palazesi, 1986)。 杞昭安(1991)、陳英三(1995)研究皆顯示,視覺功能障礙兒童在學前階段 予以適當刺激,其智力表現和一般兒童無太大差異。
早期療育是為促進幼兒發展而進行一連串的活動,經由評估幼兒及其家庭 的需求,進一步去提供適切的服務與支援。本文將從視覺功能障礙幼齡兒童本 身與家長層面來闡述其療育需求:
(一)兒童層面
視覺可促進幼兒對各項事物探索、模仿的動機以及對環境中的刺激,直
接協助幼兒趨近外在環境,做反應的行為。視覺感知和運動動作之間相互影 響,使能達成認知、語言、肢體動作概念與社會情意之全面性的發展(陳靖奇,
2006;鄧猛,2011;山本利和,2001;O' Donnell & Livingston, 1991;Ophir, Ashkenazy, Cohen, & Tirosh, 2005)。環境中的探索與感官動作技能是嬰幼兒階 段發展上的需求,而以視覺為仲介的技能對兒童的發展與教育有重大的影響;
視覺功能障礙減少了觀察、增強、即時的學習複製、模仿他人動作等隨機學習 的機會,間接形成視覺功能障礙幼齡兒童接近環境的限制(引自劉盛男,2008;
Brambring, 2006;Fazzi et al., 1999 )。
視覺功能障礙兒童長大後的情況以及其視力情況,要視其視力、視覺功能 受損的程度而定,因眼部問題所造成的視覺損傷,如及早接受治療,可使視覺 功能有所改善,而腦部受損所致,則可透過持續訓練以提升其視覺功能(中國 香港衞生署,2008;Fazzi et al., 2005;Erickson, Hatton, Roy, Fox, & Renne, 2007)。透由專業人引導其感官學習的方式,教導幼兒動作、認知、社會發展,
如物體恆存及語言的運用,引導並鼓勵探索,可協助視覺功能障礙兒童發展學 前概念與能力。
(二)家長層面
當父母面臨到孩子是視覺功能障礙時,家長及其家人不但要調適處理自己 的無助感、自責的心結,也要幫助孩子,成全他們特別的需求。(周憐姮、陳 慧娟,1996)一位育有全盲童的母親就曾說:「身為母親的我,是那麼地擔心 自己對視覺障礙的無知,專業的視障書籍該是我獲取知識的最佳途徑吧…這些 專業知識看在視障幼兒家長眼中是多麼的挫折!」(蘇湘芬,2006)。
呂婌華於 2004 年進行學齡階段之視障學家庭需求之探討,其中在家庭需 求部分,排名前三的需要分別是「資訊支援」、「服務支援」、「專業支援」。薛 惠方(2013)針對國民小學視覺障礙學生家庭需求與家庭支持服務的研究中則 提到家庭需求的層面中,「生涯規劃」需求最高,其次為「醫療與相關專業」
需求。上述研究是以就學階段兒童家長為調查,內政部 2006 年身心障礙者生
活需求調查中零至六歲身心障礙者家長認為最需要的福利服務早期療育占 24.11%,重要度較其他年齡組為高,在幼兒階段的家長們認為早期療育服務的 提供是必要的,該階段的家庭需求仍待進一步探究。
三、 視覺功能障礙早期療育現行措施
回顧前章節視障教育歷史與文獻,視障教育的措施有特殊學校及混合教育 計畫兩種方式,特殊學校共有三所,即台北市立啟明學校、國立台中啟明學校、
私立惠明學校(國立教育資料館特殊教育網站,2013)。台北啟明學校分幼稚 部、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五部,台中啟明學校分幼稚部、國小、國中、高 職四部,私立惠明學校則分國小、國中三部以及巡迴輔導方式。前項皆為幼稚 部的學前教育,而早期療育指的是從零歲開始進行的早期介入,改善兒童發展 遲緩的狀況。在國內文獻資料中甚少專門論述視覺功能障礙早期療育專文,研 究者乃就相關法規與實務工作經驗進行探討。
(一)相關法規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台灣開展早期療育服務於 1993 年修訂通過的「兒童福利法」,該法將發展 遲緩兒童與其家庭的早期療育服務納入保障(王國羽,1996)。2003 年「兒童 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並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11 年該法進行 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 條、23 條、31 條、32 條、75 條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 條明定了早期療育「發 現與篩檢」、「通報與轉介」、「發展評估」、「療育服務」。
2.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第23 條明定早期療育之實施,該條文第 2 項界定身心障 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2 歲開始。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2005 年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採行
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為判別依據,
並自2012 年起開始實施以 ICF 編碼方式換取身心障礙證明;該法第 23 條、27 條、28 條、32 條、46 條、60 條、69 條明定視覺功能障礙醫療、復健、就學、
就業、環境等相關權益保障。
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013 年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 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
(二)療育機構
黃惠滿(2006)提及 1981 年開始有少數醫療院成立復健醫學或兒童心智 科,提供發展遲緩的嬰幼兒提供鑑定與醫療復健服務。1991 年台北市政府委託 心路文教基金會成立「心愛兒童發展中心」,主要服務零至三歲的嬰幼兒,以 心智障礙的孩子為多數。1994 年政府開始試辦早期療育服務,內政部社會司委 託伊甸基金會推動零到六歲發展遲緩嬰幼兒職能評估及個案管理。行政院衛生 署於1997 年成立「發展兒童聯合鑑定中心」1999 年內政部兒童局成立,發展 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業務原屬內政部社會司自此轉由內政部兒童局負責,2013 年因政府組織改造於7 月將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兒童的 身心發展狀態、功能及身心特質、做為評估診斷及擬定未來療育服務計畫(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2013)。
2007 年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於台北市創設「第一兒童發展中 心」,服務零至六歲有發展遲緩、智能障礙及合併其他障礙等特殊身心需求者。
第一基金會開始個研發視多障兒童視覺功能評估及訓練之電腦軟體、輔具和輔 導書籍。特殊學校中,台北市立啟明學校、國立台中啟明學校,分別於 1994 年、1991 年設置幼稚部,依據當時的法規規定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 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2012 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整合 托兒所和幼稚園,統稱幼兒園,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定義:係
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目前台北市立啟明學校、國立台中啟明學校
萬明美(1987)指出明眼兒童在六歲入學前通常有一至三年的學前教育,
而盲童則較可能滯留家中。林慶仁(2001)提到,視覺功能障礙者以學校方案
(school program)為主,自足式視功能障礙幼兒班或是於一般幼兒園所,多數 嚴重視障或全盲幼兒,被安置於特殊學校的幼兒園。整體而言,零歲到三歲的
(school program)為主,自足式視功能障礙幼兒班或是於一般幼兒園所,多數 嚴重視障或全盲幼兒,被安置於特殊學校的幼兒園。整體而言,零歲到三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