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概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根據研究目的,分為三節呈現,包括:第一節說明目前親密關係暴力問 題現況,社工在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中的角色與工作內涵,及目前親密關係暴 力防治工作的實施現況;第二節親密關係暴力的詮釋觀點,及討論 Johnson 的四 種暴力類型與 Stark 的高壓控管(coercive control)暴力樣態;第三節親密關係 暴力的危險評估及重大家庭暴力事件對於社工的影響與因應方式。
第一節 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概況
本節說明台灣目前親密關係暴力問題所呈現出的狀態,以實務研究和相關的 統計資料作說明;接著說明社工在從事親密關係防治工作中會以那些角色在介入 服務過程中,以及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應秉持的服務內涵為何;最後,說明家 庭暴力防治進入法制化後的轉變,以及對於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的定義與相關處理 程序。
一、親關密係暴力問題現況
《家暴法》施行至今已屆滿二十年,在這二十年中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親 密關係的多元化以及接二連三的情殺案件發生,逐步針對《家暴法》中親密關係 中的保護對象做修法。1998 年通過的《家暴法》中所指的親密關係採狹義的定 義,同居和同志關係的伴侶被排除在外;在 2007 年擴大將民法親屬篇中對於「同 居共財」的解釋納入,將同志伴侶親密關係納入保護(羅燦煐,2011;潘淑滿、
游美貴,2012;潘淑滿、林東龍、林雅容、陳杏容,2015)。2015 年的修法中,
更將未同居親密關係與目睹兒少納入保護的範圍,也將經濟暴力納入為一種暴力 型態,此次的修法將親密關係更為廣義定義(潘淑滿、張秀鴛、潘英美,2016)。
2015 年修法後,警政署統計室在 2018 年 8 月 1 日的統計報告中也有針對未同居 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做過統計,2017 年以未同居親密關係聲請保護令的案件 共有 202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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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9)統計資料中顯示,每年平均有 11 萬件的 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其中約有 6 萬多件為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其次為其他類型平 均約有 2 萬多件,兒少保護案件約有 1 萬多件;顯見在社工實務處遇中,仍以親 密關係暴力案件居多。(請參考圖 2.1.1)
婚姻、離婚或
同居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2018年 65021 15188 7745 32048
2017年 64898 15779 7473 30436
2016年 64978 16198 7046 29328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通報案件
圖:2.1.1 2016-2018 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類型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資料(2019)
在 2008 年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開始著手規劃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
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安全計畫擬定,透過網絡間資訊共享的合作方式,試著將案件 進行危險分級,辨識出危險因子。2009 年委託王珮玲教授修正了 DA 量表,發展 出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對於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在通報 當時進行 TIPVDA 的危險因子評估。從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作業系統中 的統計資料,可以了解到近三年來親密關係暴力案件經由 TIPVDA 評估為高危機 個案的比率約莫佔所有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中一成左右。(見圖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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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3 55070 54582
5810 5064 4536
2016 2017 2018
2016年~2018年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經評估為高危機案件統計 IPV通報案件 高危機案件
圖 2.1.2:2016 年~2018 年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經評估為高危機案件統計 資料來源:整理自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作業平台(2019)
然而,我國親密關係暴力中的暴力樣態為何?潘淑滿、林東龍、林雅容、陳 杏容(2016)針對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研究指出,在台灣 18~74 歲的婦 女,不論是在過去一年或是終生盛行率,以精神暴力為最常出現,其次為肢體暴 力、經濟暴力、跟蹤、騷擾與性暴力,推論出台灣 18~74 歲的婦女,約有 190 萬人曾在親密關係中遭受精神暴力,近 80 萬人則曾在親密關係中遭受到肢體暴 力,約有近 40 萬人則曾在親密關係中遭受到性暴力,且有重複受暴的現象。並 推論我國 18~74 歲的婦女中過去一年平均約有 13 萬人遭受到親密關係暴力後,
且對其身心健康狀態產生重大的影響,但對比每年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通報 量統計,每年親密關係暴力的通報案量約為 6 萬多件,兩者之間相差甚大,將近 有半數以上遭受到親密關係暴力身心受到影響的婦女未尋求正式或非正式資源 的協助,因此研究建議仍需要再加強社會大眾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認識,尋求相 關資源的協助,並研擬簡易的精神暴力檢測表,讓一般民眾能自行檢測,覺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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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有無遭受到精神暴力的狀態。
從上述的相關研究與統計資料可以瞭解到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仍以親 密關係暴力的實務工作所占比例高,而親密關係的暴力樣態則以精神暴力為最 多。然而,精神暴力對被害人的傷害真的最小嗎?根據鄭詩穎(2015)的分析目前 臺灣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在防治處遇介入的方始上仍以保護令和報警等方式為 主,社工、警政、衛政等網絡單位,也較聚焦在看的見的肢體暴力,容易忽略精 神暴力、高壓控管等受暴情境;且鄭詩穎(2015)引述 Stark 對於高壓控管的暴力 關係中會呈現的關鍵特質為:「連續、反覆出現」、「剝奪被害人自主性為目的」,
這一類的精神暴力型態在處遇介入的方式上,不能僅以人身安全維護為主軸,而 是必須理解到案主的生活情境,與案主建立穩定、信任關係,進而能提升案主的 自主權,促使離開受暴關係中。由於這類型的精神暴力較不容易被覺察,而某些 非呈現高危機狀態卻發生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的案件中,是否也潛藏有這類型的暴 力因子?值得進一步探討。
綜上所述,在台灣家庭暴力事件的通報案件中,仍以親密關係暴力事件所佔 的比率最高,在每年所通報的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中經由 TIPVDA 評估為高危機個 案的比率則是佔所有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中的一成,比率並不算高。但在實務處遇 過程中,往往是需要花費較多的心力在維護案主的人身安全。根據潘淑滿等(2016) 的調查研究已經可以清楚知道台灣婦女所遭受到親密關係暴力的樣態以精神暴 力為多數,回應到研究者的實務工作經驗中,往往加害者並不會覺得精神暴力也 是一種暴力的型態,且若要以精神暴力的形式在聲請保護令的過程中,受害者與 社工都會很擔心受審的法官會駁回聲請,因此需要具備許多的證據來佐證。這也 反映出一種現象倘若法官、社工等專業人員能夠理解到精神暴力的暴力樣態對於 受害者造成的身心狀態影響和日常生活中的恐懼不安,就能夠協助受害者透過聲 請保護令的方式,讓加害者明瞭這樣也是一種暴力,且與肢體暴力所產生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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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上下。
二、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的角色與處遇內涵
(一)、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的角色
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的工作中,社工往往扮演著主要的關鍵角色,而社工本身 所扮演的角色呈現較為多元,會依所服務的案主群體與服務內容而有所調整。林 萬億(2002)整理了 Zastrow 所提出的社工基本角色有:使能者(enabler)、經紀 人(broker)、倡導者(advocate)、行動者(activist)、調解者(mediator)、協商 者(negotiator)、教育者、發動者(initiator)、協調者(coordinator)、研究者、
團體催化員(group facilitator)、公眾發言人(public speaker)。這些角色的 設定是從社工所工作的環境與目標來作區分。宋麗玉(2013)訪談服務婚姻暴力受 暴婦女社工對於自己在服務過程中所擔任的角色有哪些?不僅是案主人身安全 維護的直接服務,尚有以案主為中心的相關資源連結的間接服務內容。這兩大類 型的服務區分較為貼近目前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在進行直接服務的情境,而社 工所擔任的角色則會交互重疊出現。就間接服務而言,社工的角色為資訊媒合與 提供者及個案管理者。
1、資訊媒合與提供者:
主要是針對案主在受暴後續所需要的相關法律、經濟、司法程序、就業等提 供相關的資訊予案主了解後進一步選擇與運用。
2、個案管理者:
在協助案主連結相關資源介入服務後,社工須協助案主追蹤相關資源介入的 執行狀況,並針對處遇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共同討論。
就社工所提供的直接服務中所擔任的角色,可以區分為情緒層面和認知層面。
1、情緒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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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錨的角色:一種穩定的力量,讓案主感受到身邊有人陪伴度過 風暴。
(2)、陪伴者:陪同案主走過這一段期間,陪同案主進行法律諮詢、陪庭、
應徵工作等。
(3)、朋友:在與案主工作的後期,因為一路上的傾聽、支持、接納、同理 等,關係穩定後,宛如是一位專業的朋友。
(4)、情緒支持者:當案主在生活中感受到無力感時,予以傾聽、同理,讓 案主情緒有所抒發。
(5)、同理者:有些案主不想要結束婚姻關係,想要遠離暴力的恐懼,予以 理解其狀況,傾聽其需求。
2、認知層面:
(1)、引導者:包括案主在思考上和心理上的引導,而非是給予案主指導。
(2)、初期為帶領者:在關係建立初期,案主對於生活的穩定感尚未掌握,
經常想要改變卻缺乏行動,會試著去面值案主,帶領他採取行動。
(3)、諮詢者:協助案主去釐清在面對生活時所產生的困惑。
(4)、教育者:對於案主在暴力認知上的迷思,建立合適的觀念。
(5)、提醒者:不斷重複的告訴案主正確的資訊,以及相關自我安全保護上 的概念。
(6)、示範者:在與案主工作過程中,社工本身亦是一個示範者的角色,示 範如何與相關網絡單位進行溝通協調,示範如何中性客觀地去表達自己的想 法,讓案主有所學習。
(7)、思考轉換者:協助案主調整看待事情的角度,理解不僅有一種思考的 方向。
(8)、合作者:與案主共同訂定一致性的目標,共同合作去達到。
(8)、合作者:與案主共同訂定一致性的目標,共同合作去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