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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過重大親密關係暴力事件-探討社會工作者之處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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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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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Social Work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Master’s Thesis. 走過重大親密關係暴力事件-探討社會工作者之處遇 經驗 The experiences of IPV social workers who went through the critical IPV events of their clients 鄧詩蓉 TENG, Shih-Jung 指導教授:潘淑滿 博士 Advisor: PAN, Shu-Man, Ph.D.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February 2020.

(2) 謝辭 終於走到可以寫謝辭的階段了,首先,要感謝的是自己的勇氣,在身負多重 角色的人生階段,還願意重拾學生的角色,踏入校園,走過漫長的研究生生活。 這篇論文能產出,感謝五位受訪者願意提供過往曾經遭遇如此重大事件的經驗與 感受,才能夠豐富這篇論文。 在往返台北修課的期間,首要感謝的是我的父母、妹妹和老公,協助我生活 上的事務,讓我能不用擔心兩個孩子的餐食和接送。再來就是感謝一路上支持我 能夠走到最後完成論文的同事:孋娟和珊珊,感謝你們在那一段頻繁請假的時間 裡,能協助分擔我的工作,讓我能夠有彈性和充分的時間可以完成修課和書寫論 文。 再來要感謝的是陪伴我度過漫長研究所生活的好同學:芳怡、玉鳳和容瑋, 要不是你們一路以來給我的鼓勵以及當我的情緒垃圾桶,我想我可能沒有辦法堅 持下去。對於我而言,重拾書本上課的時間是開心的,感謝提升我社工專業知識 的老師們:游美貴老師、陳杏容老師、沈慶盈老師、賴月蜜老師、楊蓓老師。而 能夠完成論文要感謝的是潘淑滿老師,在繁忙的校務工作中,還要抽出時間與我 討論,指出我在論文撰寫上的盲點,反覆釐清研究的概念。也感謝口委廖美蓮老 師和王珮玲老師,很仔細地閱讀我的論文,指出我在分析和撰寫上的不足,給予 我具體的建議。另外,要感謝所上的行政專員婷婷,總是能夠體諒我居住的遠, 協助我完成準備論文考試的相關事務。 終於完成我人生清單中一項重要的待辦事項,接下來可以更自在地去完成我 其他的願望。 詩蓉 於苗栗甜蜜的家 2020.02.13. I.

(3) 摘要 現行家庭暴力防治安全網的運作,通常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案主通報進案 後,在提供服務過程,社會工作者首重案主的人身安全;在介入服務過程,往往 受到主客觀因素影響,可能導致對案主的致命性威脅,甚至造成重大親密關係暴 力事件。面對重大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發生時,又需要面對來自社會大眾的質疑、 體制內外對於事件處理的檢討、及自我內在創傷等多重壓力。社會工作者面對重 大事件的經歷為何?在遭遇重大事件後的因應與調適又為何及其對現有體制的反 思為何?皆為本研究主要目的。 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法訪問五位從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者,且曾遭遇在服 務過程中其所服務的案主發生重大事件,透過回溯方式了解在提供服務過程的經 驗,面臨的困難與挑戰,及其採取何種策略介入服務?當得知案主發生重大事件 時,對社工造成的影響與衝擊為何?如何面對一連串的來自體制內外的檢討?經 歷重大事件後,對於現行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服務制度的反思為何?透過本研究結 果,歸納建議,提供有志投入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者之職前與在職教育訓練參 考及自我與制度的適切準備。 研究結果發現: 一、案主自決程度高於專業危險評估:受訪者與案主接觸時,大都扮演提醒與 引導者角色,透過高危機網絡會議深入了解案主所處處境,提供安全計畫, 但在案主自決前提下,仍難改變可能的風險。 二、介入服務重視危險評估與網絡合作:介入服務過程著重案主的危險評估和 網絡合作,而網絡合作會受到區域資源分配及案件危機程度影響。 三、親密恐怖主義暴力類型比較容易形成重大事件:發生重大案件的當事人, 事件大都導因於情感關係忠誠度或與性嫉妒有關。 四、面對重大案件時之內在感受與因應:1.內化的倫理價值引發自責情緒;2. 藉由社會支持度過低潮;3.轉化事件意義。 II.

(4) 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提幾項建議: 一、事發當下,安定人心,並強化督導對於受督者情緒變化的敏銳度。 二、建構擴展至專業網絡的基礎教育訓練。 三、以實務經驗交流,增進自我覺察,並增進對親密關係暴力脈絡的瞭解的教育 訓練內涵。 四、透過直接服務的磨練與挑戰,淬練專業。. 關鍵字:親密關係暴力、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網絡合作、危險評估. III.

(5) Abstract The current operations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safety net usually requires the victim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PV) to first report a case, and then the service is initiat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providing services, the social worker puts the client’s personal safety as the first priority. The process of intervention, often affected by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 may lead to fatal threats being made to clients, or even the occurrence of critical IPV events. When major IPV occurs, parties involved may face multiple pressures, such as questions coming from the public, reviews performed within and without the system, and internal trauma. What do social workers experience when facing major incidents? What are their responses and adjustments after major incidents, and what are their reflections on the existing system? These are the main purposes of this study. This study adopted the in-depth interview method and interviewed five IPV prevention workers, all who have experienced critical events affecting their clients while providing such IPV services. This study used a retrospective method to learn what 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they fac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providing services, and the strategies they adopted for implementing these intervention services. What trauma, if any, did the social workers experience when they learned that critical events had affected their clients? How did they face the series of reviews coming from within and without the system? What are their reflections on the current IPV prevention service system now, after their experiences with critical events? The research results and summarized recommendations of this study can serve as a reference for pre-employment and on-the-job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those who are interested in working in IPV prevention, and for employee self-preparation, as well as system preparation. IV.

(6) Research Findings: 1.. The client's self-determination ranks higher than the professional risk assessment: when the interviewee contacts their clients, they can only play the role of coach and guide, and then provide a security plan after evaluating the clients’ situation via high-risk online meetings. However, under the premise of clients’ self-determination, it is difficult to alter the possible risks.. 2.. Risk assessment and network cooperation are of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success of intervention services: the intervention service process focuses on the risk assessment and network cooperation available to, the client. Furthermore, such network cooperation is affected by regional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the extent of risk for each case.. 3.. Violence that involves intimate terrorism is more likely to lead to critical events: Parties involved in such critical events are mostly affected by emotional loyalty or sexual jealousy.. 4.. Internal feelings and responses when facing critical events: 1. Internalizing ethical values that trigger self-blame; 2. Getting through an emotional slump with the help of social support; 3. Transforming the meaning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event. Based on the findings, this study makes a few suggestions:. 1.. At the time of the incident, try to put the client's mind at ease, provide closer supervision, and be more sensitive to the emotional changes as experienced by the supervisee.. 2.. Construct basic education and training paths that extend to professional networks.. 3.. Enhance self-awareness via practical experience exchanges with other professionals, and expand the scope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especially V.

(7) concern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text of IPV. 4.. Become more competent in the profession through the honing and challenges, while providing direct services.. Keywords: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Critical Domestic Violence Events, Network Cooperation, Risk Assessment. VI.

(8) 目次 謝辭 ............................................................. Ⅰ 摘要 ............................................................. Ⅱ ABSTRACT ......................................................... IV 目次 .............................................................VII 表次 ............................................................. IX 圖次 .............................................................. 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概況 ....................................... 9 第二節 親密關係暴力的詮釋觀點 .................................... 22 第三節 親密關係暴力的危險評估及事件對社工的影響 .................. 31.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計 ............................................ 38 第一節 研究設計 .................................................. 38 第二節 資料收集步驟與資料分析 .................................... 43 第三節 研究角色與研究倫理 ........................................ 46.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48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驟然而降的重大家庭暴力事件 ................................ 48 參與網絡運作經驗和操作危險評估量表的評價 .................. 58 事件經驗帶來的影響與因應方式 .............................. 66 對於現行體制的反思與建議 .................................. 7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79 第一節 結論 ...................................................... 79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85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 88 VII.

(9) 參考文獻 ......................................................... 89 研究附錄 ......................................................... 95 附錄一:訪談大綱 ................................................. 95 附錄二:訪談邀請函 ............................................... 96 附錄三:訪談同意書 ............................................... 97. VIII.

(10) 表次 表 2.1.1 JOHNSON 親密關係暴力的類型 ............................... 28 表 3.1.1 研究參與者的相關資料 ..................................... 41. IX.

(11) 圖次 圖 2.1.1 2016-2018 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類型.......................... 10 圖 2.1.2 2016-2018 年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經評估為高危機案件統計 .... 11 圖 3.2.1 資料分析概念 ............................................. 44 圖 4.1.1 阿歡事件時間軸 ........................................... 48 圖 4.1.2 阿芬事件時間軸 ........................................... 50 圖 4.1.3 阿妙事件時間軸 ........................................... 52 圖 4.1.4 阿美事件時間軸 ........................................... 53 圖 4.1.5 阿光事件時間軸 ........................................... 55 圖 4.1.6 小麗事件時間軸 ........................................... 56 圖 5.1.1 社工經歷重大親密關係暴力事件情緒歷程與因應 ............... 82. X.

(1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2017 年 10 月 20 日晚間下班回家,看到晚間新聞頭條「台大校園宿舍驚傳. 學生潑酸案」,仔細看了報導內容後,發現是同志伴侶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持續 一週,不僅電視媒體不斷揭露當事人的身家背景,雙方間恩怨情仇,網路論壇也 引發另外一場關於家暴現行服務體制和社工倫理的論戰。同年 11 月 23 日,一則 以「虐童怕曝光!社工家訪遭拒,童傷敷『芙蓉水』」為題的新聞報導虐童致死 案主,主責社工因無法挽救孩子而痛哭。看到這些重大案件報導,彷彿將自己也 帶回 2015 年 7 月 11 日自己所遭遇的重大家暴案件情境。. 社工:你最近氣色看起來很好! 案主:我才剛出國回來,去了兩個地方玩。你知道嗎?好多年下來我都被家庭綁 住,從來都沒有像現在這樣可以過自己想要的生活。原來自己一個人的感覺也還 不錯! 社工:看到你變得越來越好,我也很開心….. 就在這一切看似案主找到自我,生活逐步入軌道的氛圍中,卻接到同事告知「妳. 的案主出事了」。打開手機訊息的新聞連結時,腦海中浮現許多案主影像,沒辦 法一口氣看完短短的新聞報導,反覆向同事確認看到的案主姓名和出事地點,真 的是我的案主嗎? 當天晚上看到電視新聞報導,不斷報導事件經過,記者訪問案主母親白髮人 送黑髮人的傷心畫面。當下我沒有明顯情緒起伏,有種解離感覺,按照原訂計畫 家庭旅行,但知道此事的網絡夥伴,透過不同管道表達對我的關心。當時我的情 緒處於拔河狀態,家族旅行過程帶著驚恐與擔憂。旅遊結束後回到工作崗位,被 要求整理個案紀錄並參與檢討會議,原本解離情緒開始回到現實情境,當要後續 追蹤聯繫案母時,心跳加速、手心冒汗,原本習以為常的電話關懷問候卻開不了 口,只能反覆詢問同事:「我該怎麼說?」逐漸地我內心的自責開始浮現,認為 是自己沒處理好才會導致不幸結果,不斷的反問自己「哪裡做的不夠多?」、「哪 1.

(13) 些地方沒注意到?」、「我哪裡做的不夠好?」當陷入自責漩渦時,督導一句話: 「即使有許多細節妳都注意了,但仍難以阻擋這突如其來的攻擊」 ,讓我不再往 漩渦鑽,當下暫時停止自責,感到獲得支持。腦海中才有能力釋出一些空間反思 這件不幸事件。 我嘗試以「重大家暴案件和社會工作者」(以下簡稱:社工)關鍵詞搜尋資料, 發現親密關係發生的伴侶殺人案件,男性伴侶之所以會殺死另一半,主要是懷疑 伴侶外遇或有外遇事件,容易發生在雙方分手或分居後,且不限於私領域,也會 發生在公共場所;男性殺人者過去有暴力相關紀錄與頻繁跟蹤(馬宗潔、廖美蓮、 洪惠芬,2012)。藉此檢視自己的實務經驗,這案件中相對人確實在親密關係中 難以接受離婚結果,經常懷疑另一伴外遇,強烈妒忌引發了玉石俱焚行為。其他 針對處理家庭暴力社會工作者(以下簡稱:家暴社工)在高壓、創傷工作環境中, 經常傾聽案主遭遇的重大創傷事件,深度同理過程中逐漸與自己的生命經驗產生 連結,而產生與案主類似的創傷反應,稱之為替代性創傷(邱琇琳,2005;汪淑 媛,2006)。這類研究聚焦在探討服務過程社工是否能覺察替代性創傷,及對實 務工作的影響。從重大家暴案件中延伸探討高危險案件的研究中,趙國妤(2011) 發現在服務高危險案件時,社工的專業判斷是評估案主危險程度的主要依據,服 務過程中社工的專業安全維護行動容易與案主自決衝突與矛盾,在防護網絡中的 行動仍以社政和警政合作為主。黃翠紋、林淑君(2016)分析高危機親密關係案件 的特性與處遇,發現高危機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中的被害人仍以女性居高,加害人 若有不良惡習,如:酗酒、吸毒要特別留意,應著重加害人的心理協助,處遇應 以家庭為中心,給予被害人後續支持與協助。許可依(2017)運用建制民族誌檢視 高危機網絡會議,提到安全網中的解列指標與標準化流程是一種去人性化的設 計,用技術理性取代社工專業,以風險控制的介入,無法終止家暴致死案件不再 發生,但深信風險可以被預測、監控的,因此風險失控必定是這個過程有人出錯, 在重大案件發生時,由於建制在安全至上的脈絡,以風險管理作為手段,一旦重 2.

(14) 大案件發生後就會啟動究責程序,再次強化技術理性,在家暴體制中便形成一種 循環,過程中不斷增強這個循環核心,隨著技術理性的壯大,社工越來越工具化, 專業自主性也越來越低。 藉由這些研究讓我們可以從實務現象中理解在進行處遇案件過程當那些現 象出現時可以留意並減少產生重大事件,但由於親密關係暴力的案主皆為成年 人,成年人具有自我決定權,處在事件情境中的案主會考量到許多因素,因此其 決定與社工的專業判定會有些差異。一旦發生重大家暴事件時,社會大眾與傳播 媒體會開始公審案件,若這案件屬於「高危機、低意願」 ,社工只能在處遇過程 中證明自己在服務過程做了些什麼,但社會大眾與媒體總認為社工做的不夠多才 導致這樣的結果(沈慶鴻,2012)。當重大家暴事件發生後,社工會因為對案主的 投入程度而產生不同程度的創傷經驗;也會因為現行安全維護網絡的建制過程, 以風險評估概念進行危險評估,社會大眾與傳播媒體更會拿起放大鏡,檢視哪一 個環節出錯,誰必須去擔負這樣的責任。身為社工也需要反思,自己在這樣的體 制中是否逐漸被建制化後而失去了社工原有的專業特質。 馬宗潔等人(2012)在親密關係殺人案件的研究中提到,男性殺死伴侶的動機 主要是性嫉妒和離開關係,背後隱藏濃厚的父權思維,透過殺死伴侶,奪回掌控 權與尊嚴,女性殺死伴侶的動機主要是出於自我保護。藉此反觀研究者經歷的案 件,確實部分案件是源自於嫉妒,但大多數親密關係中仍隱藏著控制與不對等。 親密關係暴力處遇中,較難從單一因果解釋親密關係暴力,需要從不同角度了解 親密關係發展的過程,才能夠進行後續的評估與處遇。Johnson(2008)提出四種 類型的親密關係暴力,分別是:親密恐怖主義(intimate terrorism)、暴力抵抗 (violence resistance)、情境式對偶暴力(situational couple violence)、相 互暴力控制(mutual violent control),這四種暴力類型只有親密恐怖主義較屬 於完全的權控類型,也是最容易被傳播媒體報導的親密關係暴力樣態,符合社會 大眾對親密關係暴力的想像,認為男性基於權控的動機,進行玉石俱焚的手段來 3.

(15) 對待無助的女性。Johnson(2008)針對一般社會大眾的調查資料顯示,最常見的 親密暴力為情境性對偶暴力,其次為親密恐怖主義,再次為暴力抵抗,最後為相 互暴力控制;因此,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法,訪問曾經有遭遇重大家庭暴力事件 的社工透過回溯在提供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相關服務經驗,了解重大案件的發生 是否都是屬於親密恐怖型態。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在 1998 年 6 月 24 日公布施行,在法制政策尚未成 形前,除了社政體系的政府部門和民間團體較為關注婦女保護議題外,法界對於 婦女若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時,多半會因為客觀認定不易而未能判定。 警政部分也採取不告不理、勸和不勸離的態度處理家庭暴力事件。1993 年發生 了一起「鄧如雯殺夫」的命案,引起了媒體的關注報導。婦女團體也在鄧如雯事 件後,發起了許多的反婚姻暴力的行動,提出了婚姻暴力的嚴重性,強調制訂法 規的必要性,在喚起法制上對於婦女人身安全重視的同時,1996 年發生了彭婉 如遇害事件,重視婦女人身安全保護的議題推升至最高點,也促使政府加速推動 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吳素霞、張錦麗,2011)。藉著法制化的過程,破除陳舊的 法不入家門的概念,並沒有因此而降低家暴事件的發生。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 務司(2018)統計資料顯示,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共有 120002 件;其中,親密關係 暴力有 65021 件(54.1%)、兒少保護 15188 件(12.6%)、老人虐待 7745 件(6.4%)、 其他類型 32048 件(26.7%);由此可知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仍以親密關係暴力 為大宗,加上研究者的實務經驗,本研究會較著重於探討親密關係暴力。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頒布後,確立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為主管 單位,統籌與家庭暴力防治相關的司法、警政、教育、衛生醫療等相關單位,以 安全防護網絡的概念,共同提供家暴受害人及加害人相關的處遇服務。2004 年 學者參考國外將暴力分級的概念,引進衝突策略量表(Conflict Tactics Scale)(簡稱「CTS 量表」)及危險評估量表(Danger Assessment Scale)(簡稱「DA 量表」),提供第一線家暴實務工作者了解家暴受害者的危險程度,提供安全計 4.

(16) 畫。2008 年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偕同專家學者至英國考察,參 考英國 Cardiff 市的跨單位危險評估會議(Multi-Agency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MARAC)與危險分級的概念結合,期待能仿效英國研擬相關的危險評 估工具,針對家暴高危險案件透過各網絡單位間的討論,多方評估家暴受害者目 前的人身安全狀態,擬定相關的安全計畫。王珮玲(2009)提出整合性評估模式, 針對親密關係暴力的評估分為初步評估、專業評估、整合性評估與風險管理等幾 個階段,期待能整合多方的評估資訊,藉由各網絡間的討論擬定相關的安全計 畫,初步評估的部分即參考了美國和英國等危險評估方案的內容,結合本土化的 實務狀態發展台灣親密關係危險評估量表(Taiwa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ssessment)(簡稱「TIPVDA」),2010 年開始運用於實務工作。 目前在實務的運用,親密關係暴力發生,通報進案時,第一時間受理的專業 人員會運用 TIPVDA 協助了解親密關係暴力受害者的危險程度,若 TIPVDA 分數大 於 8 分者,便會提報進入跨單位危險評估會議中討論。倘若 TIPVDA 小於 8 分, 但專業人員評估受害者的受暴史、受暴情形等評估有高危險,亦可藉由手動觸發 進入跨單位危險評估會議進行討論。檢視目前在實務處遇中的狀態,並非所有的 重大家暴案件都是 TIPVDA 大於 8 分的高危機案件,研究者所遭遇到的重大家暴 案件,當時就是 TIPVDA 小於 8 分,也沒有跡象顯示要手動觸發進入跨單位危險 評估會議中討論,但是案件卻發生了重大家暴案件,對於主責社工帶來莫大的衝 擊。2013 年 11 月 1 日「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研討及策進實施計畫」 ,修正原因, 主要是衛生福利部在 2009 年下半年開始會在每季召開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研討會 議發現,討論案件中有近 6 成的討論案件雖屬於重大家庭暴力事件,但過往並無 家庭暴力通報紀錄,難以透過討論去檢視防護網絡上體制面的缺失,提出策進改 善計畫。在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研討及策進實施計畫中所範定的重大家庭暴力事件 為:(一)、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間殺人或傷害致死案件,且曾有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紀錄者;(二)、社會矚目之家庭暴力新聞事件;(三)、個案服 5.

(17) 務流程或網絡合作方式有檢討要者。施行計畫的主要目的是期待能從不幸事件中 獲取教訓。隨著,社會新聞中層出不窮的恐怖情人案件,促使在 2015 年修正家 庭暴力防治法,擴大家庭暴力防治法保障的對象,將 16 歲以上未同居之親密關 係伴侶納入為保護範圍。 根據研究者實務經驗及相關報導,了解到主責社工因事件產生的身心反應來 自兩方面,因為主責社工在處遇過程理解案主經歷的事件,深刻同理案主的感 受,當事件發生後引發創傷反應;另一方面是現行處遇模式強調風險評估,運用 評估工具評斷複雜的親密關係暴力,一旦發生了重大家暴事件進入了檢討機制, 開始檢討網絡處遇有無疏漏,身為主責社工面對行政流程、社會大眾輿論,更在 究責的氛圍下導致沉重的壓力。. 6.

(18)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本節根據研究動機與背景之相關論述,構成以下之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分 別加以論述。 一、研究目的 在親密關係中之所以會產生暴力,背後有許多複雜的因素,然而從一般的親 密關係暴力演變成劇烈的暴力行為,形成重大家暴案件,並非每一位親密關係暴 力社工可以預見的,現行的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發展危險評估方式,更以風險評估 概念分析高危機因素,期待透過這樣的危險評估及網絡合作,降低重大家暴案件 的發生。但畢竟是以人為主體的服務,無法做到完全預防不幸事件發生。尤其是 動態因素更較是難預測,一旦發生重大家暴案件,社工需面對檢討程序,且要修 復內在創傷,呈現腹背受敵。因此,研究者期望透過研究過程,了解當親密關係 暴力社工面對服務的個案發生重大家暴案件時,在歷經這一段處理過程的經驗與 感受,透過這些獨特經驗的探討過程,深入了解親密關係暴力社工的內在感受與 實務現況,讓未來相關政策規畫更能貼近實務,也讓親密關係暴力社工能看到自 己的價值,對於有志要投入親密關係暴力處遇的後進能有激勵作用。 研究者期待透過本研究,讓親密關係暴力防治領域的社工或剛踏入的後進, 提供實務經驗參考,並透過研究結果提出的相關配套、實務工作策略、相關政策 或繼續教育等建議。 綜上所述,本研究的研究目的: (一)、探討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在面對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的主觀經驗、 影響與因應策略。 (二)、了解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在經歷重大家庭暴力事件後,對於現行 親密關係暴力服務機制的回饋與建議。 (三)、提供親密關係暴力實務工作者之教育訓練與繼續教育訓練的參考,作 為後進提供親密關係暴力實務工作之準備。 7.

(19) 二、研究問題 針對上述的研究目的,本研究探討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在現行的親密關係暴力處遇機制中,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在處理此重大 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時所面臨到的困難與挑戰為何?會採取什麼樣的處遇措施來 面對? (二)、親密關係暴力重大案件發生後,對社工的衝擊與影響為何?對於專業的信 心與認同的衝擊又為何? (三)、在面對重大家暴事件所帶來的衝擊與影響,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採取 的因應與行動策略為何? (四)、對於案主發生重大家庭暴力事件前後,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對於處理機 制、程序、相關配套與政策等之反思與建議為何?. 8.

(2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根據研究目的,分為三節呈現,包括:第一節說明目前親密關係暴力問 題現況,社工在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中的角色與工作內涵,及目前親密關係暴 力防治工作的實施現況;第二節親密關係暴力的詮釋觀點,及討論 Johnson 的四 種暴力類型與 Stark 的高壓控管(coercive control)暴力樣態;第三節親密關係 暴力的危險評估及重大家庭暴力事件對於社工的影響與因應方式。 第一節 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概況 本節說明台灣目前親密關係暴力問題所呈現出的狀態,以實務研究和相關的 統計資料作說明;接著說明社工在從事親密關係防治工作中會以那些角色在介入 服務過程中,以及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應秉持的服務內涵為何;最後,說明家 庭暴力防治進入法制化後的轉變,以及對於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的定義與相關處理 程序。. 一、親關密係暴力問題現況. 《家暴法》施行至今已屆滿二十年,在這二十年中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親 密關係的多元化以及接二連三的情殺案件發生,逐步針對《家暴法》中親密關係 中的保護對象做修法。1998 年通過的《家暴法》中所指的親密關係採狹義的定 義,同居和同志關係的伴侶被排除在外;在 2007 年擴大將民法親屬篇中對於「同 居共財」的解釋納入,將同志伴侶親密關係納入保護(羅燦煐,2011;潘淑滿、 游美貴,2012;潘淑滿、林東龍、林雅容、陳杏容,2015)。2015 年的修法中, 更將未同居親密關係與目睹兒少納入保護的範圍,也將經濟暴力納入為一種暴力 型態,此次的修法將親密關係更為廣義定義(潘淑滿、張秀鴛、潘英美,2016)。 2015 年修法後,警政署統計室在 2018 年 8 月 1 日的統計報告中也有針對未同居 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做過統計,2017 年以未同居親密關係聲請保護令的案件 共有 202 件。 9.

(21)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9)統計資料中顯示,每年平均有 11 萬件的 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其中約有 6 萬多件為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其次為其他類型平 均約有 2 萬多件,兒少保護案件約有 1 萬多件;顯見在社工實務處遇中,仍以親 密關係暴力案件居多。(請參考圖 2.1.1). 250000. 通報案件.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0. 婚姻、離婚或 同居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2018年. 65021. 15188. 7745. 32048. 2017年. 64898. 15779. 7473. 30436. 2016年. 64978. 16198. 7046. 29328. 圖:2.1.1 2016-2018 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類型.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資料(2019). 在 2008 年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開始著手規劃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 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安全計畫擬定,透過網絡間資訊共享的合作方式,試著將案件 進行危險分級,辨識出危險因子。2009 年委託王珮玲教授修正了 DA 量表,發展 出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對於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在通報 當時進行 TIPVDA 的危險因子評估。從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作業系統中 的統計資料,可以了解到近三年來親密關係暴力案件經由 TIPVDA 評估為高危機 個案的比率約莫佔所有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中一成左右。(見圖 2.1.2) 10.

(22) 2016年~2018年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經評估為高危機案件統計 IPV通報案件. 55723. 55070. 54582. 5810 2016. 高危機案件. 5064 2017. 4536 2018. 圖 2.1.2:2016 年~2018 年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經評估為高危機案件統計 資料來源:整理自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作業平台(2019). 然而,我國親密關係暴力中的暴力樣態為何?潘淑滿、林東龍、林雅容、陳 杏容(2016)針對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研究指出,在台灣 18~74 歲的婦 女,不論是在過去一年或是終生盛行率,以精神暴力為最常出現,其次為肢體暴 力、經濟暴力、跟蹤、騷擾與性暴力,推論出台灣 18~74 歲的婦女,約有 190 萬人曾在親密關係中遭受精神暴力,近 80 萬人則曾在親密關係中遭受到肢體暴 力,約有近 40 萬人則曾在親密關係中遭受到性暴力,且有重複受暴的現象。並 推論我國 18~74 歲的婦女中過去一年平均約有 13 萬人遭受到親密關係暴力後, 且對其身心健康狀態產生重大的影響,但對比每年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通報 量統計,每年親密關係暴力的通報案量約為 6 萬多件,兩者之間相差甚大,將近 有半數以上遭受到親密關係暴力身心受到影響的婦女未尋求正式或非正式資源 的協助,因此研究建議仍需要再加強社會大眾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認識,尋求相 關資源的協助,並研擬簡易的精神暴力檢測表,讓一般民眾能自行檢測,覺察自 11.

(23) 己有無遭受到精神暴力的狀態。. 從上述的相關研究與統計資料可以瞭解到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仍以親 密關係暴力的實務工作所占比例高,而親密關係的暴力樣態則以精神暴力為最 多。然而,精神暴力對被害人的傷害真的最小嗎?根據鄭詩穎(2015)的分析目前 臺灣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在防治處遇介入的方始上仍以保護令和報警等方式為 主,社工、警政、衛政等網絡單位,也較聚焦在看的見的肢體暴力,容易忽略精 神暴力、高壓控管等受暴情境;且鄭詩穎(2015)引述 Stark 對於高壓控管的暴力 關係中會呈現的關鍵特質為: 「連續、反覆出現」 、 「剝奪被害人自主性為目的」, 這一類的精神暴力型態在處遇介入的方式上,不能僅以人身安全維護為主軸,而 是必須理解到案主的生活情境,與案主建立穩定、信任關係,進而能提升案主的 自主權,促使離開受暴關係中。由於這類型的精神暴力較不容易被覺察,而某些 非呈現高危機狀態卻發生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的案件中,是否也潛藏有這類型的暴 力因子?值得進一步探討。. 綜上所述,在台灣家庭暴力事件的通報案件中,仍以親密關係暴力事件所佔 的比率最高,在每年所通報的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中經由 TIPVDA 評估為高危機個 案的比率則是佔所有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中的一成,比率並不算高。但在實務處遇 過程中,往往是需要花費較多的心力在維護案主的人身安全。根據潘淑滿等(2016) 的調查研究已經可以清楚知道台灣婦女所遭受到親密關係暴力的樣態以精神暴 力為多數,回應到研究者的實務工作經驗中,往往加害者並不會覺得精神暴力也 是一種暴力的型態,且若要以精神暴力的形式在聲請保護令的過程中,受害者與 社工都會很擔心受審的法官會駁回聲請,因此需要具備許多的證據來佐證。這也 反映出一種現象倘若法官、社工等專業人員能夠理解到精神暴力的暴力樣態對於 受害者造成的身心狀態影響和日常生活中的恐懼不安,就能夠協助受害者透過聲 請保護令的方式,讓加害者明瞭這樣也是一種暴力,且與肢體暴力所產生的傷害 12.

(24) 不相上下。. 二、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的角色與處遇內涵. (一)、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的角色. 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的工作中,社工往往扮演著主要的關鍵角色,而社工本身 所扮演的角色呈現較為多元,會依所服務的案主群體與服務內容而有所調整。林 萬億(2002)整理了 Zastrow 所提出的社工基本角色有:使能者(enabler)、經紀 人(broker)、倡導者(advocate)、行動者(activist)、調解者(mediator)、協商 者(negotiator)、教育者、發動者(initiator)、協調者(coordinator)、研究者、 團體催化員(group facilitator)、公眾發言人(public speaker)。這些角色的 設定是從社工所工作的環境與目標來作區分。宋麗玉(2013)訪談服務婚姻暴力受 暴婦女社工對於自己在服務過程中所擔任的角色有哪些?不僅是案主人身安全 維護的直接服務,尚有以案主為中心的相關資源連結的間接服務內容。這兩大類 型的服務區分較為貼近目前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在進行直接服務的情境,而社 工所擔任的角色則會交互重疊出現。就間接服務而言,社工的角色為資訊媒合與 提供者及個案管理者。 1、資訊媒合與提供者: 主要是針對案主在受暴後續所需要的相關法律、經濟、司法程序、就業等提 供相關的資訊予案主了解後進一步選擇與運用。 2、個案管理者: 在協助案主連結相關資源介入服務後,社工須協助案主追蹤相關資源介入的 執行狀況,並針對處遇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共同討論。 就社工所提供的直接服務中所擔任的角色,可以區分為情緒層面和認知層面。 1、情緒層面: 13.

(25) (1)、船錨的角色:一種穩定的力量,讓案主感受到身邊有人陪伴度過 風暴。 (2)、陪伴者:陪同案主走過這一段期間,陪同案主進行法律諮詢、陪庭、 應徵工作等。 (3)、朋友:在與案主工作的後期,因為一路上的傾聽、支持、接納、同理 等,關係穩定後,宛如是一位專業的朋友。 (4)、情緒支持者:當案主在生活中感受到無力感時,予以傾聽、同理,讓 案主情緒有所抒發。 (5)、同理者:有些案主不想要結束婚姻關係,想要遠離暴力的恐懼,予以 理解其狀況,傾聽其需求。 2、認知層面: (1)、引導者:包括案主在思考上和心理上的引導,而非是給予案主指導。 (2)、初期為帶領者:在關係建立初期,案主對於生活的穩定感尚未掌握, 經常想要改變卻缺乏行動,會試著去面值案主,帶領他採取行動。 (3)、諮詢者:協助案主去釐清在面對生活時所產生的困惑。 (4)、教育者:對於案主在暴力認知上的迷思,建立合適的觀念。 (5)、提醒者:不斷重複的告訴案主正確的資訊,以及相關自我安全保護上 的概念。 (6)、示範者:在與案主工作過程中,社工本身亦是一個示範者的角色,示 範如何與相關網絡單位進行溝通協調,示範如何中性客觀地去表達自己的想 法,讓案主有所學習。 (7)、思考轉換者:協助案主調整看待事情的角度,理解不僅有一種思考的 方向。 (8)、合作者:與案主共同訂定一致性的目標,共同合作去達到。 (二)、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的處遇內涵 14.

(26) 在親密關係暴力處遇工作中,對於受害者的處遇著重在安全議題、協助案主 增強權能、釐清案主所做的決策、個別的創傷處理,以及案主的生活重建。而在 進行處遇時會依據不同的服務內容、目標、專業上的學習和所屬單位的服務特 質,將處遇區分為心理諮商、社會服務和整合服務。心理諮商著重在安全、增強 權能及創傷處理;社會服務則著重在安全、社會支持、福利服務、權益倡導;整 合服務則是以生態觀點為架構,處遇範圍包含個人內在、中視、居間及鉅視等系 統(宋麗玉,2013)。. 處遇模式依其服務觀點呈現多元與豐富,不論採取那一種處遇模式,其處遇 的核心價值與倫理是不會有所改變的。游美貴(2016)彙整了親密關係暴力處遇服 務的特性和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歸納出四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的倫理面向, 分別為 1、尊重人性尊嚴,在提供介入服務過程中,理解受害者,相信每個人都 有其生存、自由、保有個人安全自由的權利,給予受害者不同的選擇,支持他的 選擇;2、對服務有其責信,社工在與受害者工作過程中,要具有反思和自我覺 察的能力,持續增長自我在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的新知;3、具有真誠專業關係, 社工在提供相關服務時,要保有誠實、開明、客觀、準確的態度,以案主的最佳 利益為原則,留意專業界線,藉由督導制度維持專業關係;4、對社會的責任, 社工在進行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時,積極推動社區與網絡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庭 上的安全維護,符合公平正義。. 李易蓁、王招萍(2013)針對雲林縣執行家庭暴力被害人垂直整合服務的社工 了解其處遇內涵和工作狀況,發現垂整社工的處遇內涵為:1、重視開案初期的 危險評估和關係建立,社工在受理通報案件的初期都會將焦點放在案主的人身安 全狀態以及提升自我保護意識,會把握住每一次與案件見面的機會;2、聚焦在 安全危機化解與福利資源連結,社工在進行服務介入的方式傾向任務與危機干預 導向,聚焦在討論安全計畫、保護令和實質的議題,如:就業、經濟等資源連結; 15.

(27) 3、與加害人和整體家庭一起工作,社工在進行服務介入時,覺得接收單方面的 資訊並不客觀,會從多元的角度徵詢相對人和其他家庭成員的想法進行後續的溝 通互動;4、與警政合作維護安全與公權力,針對較難以聯繫的個案或是相對人, 透過與警政的合作,協助約制相對人維護個案的安全。. 當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變成一社會事件後,在報導的過程中,常會鉅細靡遺 地去揭發受害者、加害者的個人資料或是去訪問社工單位對於案件的處遇過程。 以 2018/10/20 所發生的台大潑酸案為例,主要是此一案件曾為通報進案的親密 關係暴力事件,事發後媒體持續追蹤報導的方式與社工單位的相關聲明,因為這 樣的事件所引發的議論,都提醒著社工去思考當事人的權益,與當事人進行相關 的討論評估,重視當事人的福祉,社工也應具備多元文化的意識,時時覺察自己 的態度,避免不當的偏見或先入為主的想法造成當事人的傷害(張語晴、鄭思秋、 歐天心、陳亮晴、吳芝儀,2018)。. 總而言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的實務處遇工作中會依據案主當下所呈現出的 狀態,社工擔任不同的角色進入服務,而社工所運用的處遇模式也會隨著個人觀 點、案主的問題現況及機構的服務宗旨等有所不同,綜括而論,社工在實務處遇 中的角色和所採取的處遇模式呈現多元與豐富。而目前社工進行服務介入仍以受 害者的安全維護為優先,社工在從事親密關係暴力的處遇工作時,應抱持著多 元、開放、接納與尊重的態度,協助案主能夠清楚自己的想要與需要,找回在親 密關係中的平等狀態。當發生不幸的重大家暴案件時,仍應要秉持著社會工作的 倫理守則,維護案主的權益,不應擔心遭受社會輿論的譴責而做出有違倫理原則 的行為表現。. 16.

(28) 三、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的實施現況 (一)、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制化的建立. 台灣在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通過施行前,親密 關係暴力防治的推動多集中在民間的婦女團體針對婦女人身安全,以及相關權益 進行倡導。家暴法正式通過施行後,各縣市需成立家暴中心,也代表著結束了過 去由下往上的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推動模式,形成由中央政府主導由上往下的推動 模式,家暴法的設立是藉由法律的制定,運用網絡合作的方式來防止暴力,但施 行初期各專業網絡單位意見分歧,對於政策的投入程度不一,形成難以有效進行 網絡合作,防治暴力(潘淑滿,2007;吳啟安,2014)。法制化後,在執行過程中 面臨到民事通常保護令、福利補助政策、中央統一政策對地方的影響、以及多元 文化家庭暴力事件等方面的衝擊,藉由建立相關的制度,結合民間團體發展服務 方案來做實務運作上的調整(吳素霞等,2011)。延續與民間團體合作進行保護性 工作的部分,會將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區分階段為受案評估、緊急處理、後續服務, 通報進案後,會按著這三階段進行處遇,各縣市會依據其資源多寡,選擇與民間 團體合作的方式,可能會有的情況是公部門處理受案評估和高危機案件的處理, 待危機程度下降後,轉由民間機構進行後續追蹤;也有些縣市是公部門進行受案 評估,與民間團體合作區分不同區域,不以危險程度高低,而以區域劃分將案件 由民間團體進行後續處遇。研究者所處的縣市即在進行初步受案評估後,若有需 要繼續提供服務之案件,不論危險程度高低,按區域分配,因此,民間團體仍有 機會處理到高危險程度的案件。前述所提到的案件危險程度高低,主要是隨著法 定通報制度的建立後,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隨之增加,為了減少第一線工作人員的 負荷,對於案件的危險分級概念應運而生,期待能更聚焦在危險的案件上。林明 傑、沈勝昂(2004)運用危險評估量表(Danger Assessment,DA)和簡易衝突量表 (Brief Conflict Tactics Scale,CTS)以婚姻暴力加害人做分類研究。之後在一 17.

(29) 些縣市進行「家庭暴力危險分級管理的試辦」參與試辦的縣市運用 DA 和 CTS 量 表將加害人進行危險分級,之後警政就會針對危險程度對加害人與被害人進行查 訪,衛政部分也會依據評估資料,安排加害人進行後續的鑑定評估,資料提供給 法院作保護令裁量的參考(吳啟安,2014)。. (二)、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建立. 由於運用危險分級的試辦在家暴的防治工作上具有成效(林明傑、鄭瑞隆、 蔡宗晃、張秀鴛、李文輝,2006)繼續試辦「家庭暴力防治安全網」方案,在 2008 年內政部安排專家學者至英國考察,返國後開始依英國 MARAC 為藍本,徵詢各縣 市意願開辦「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 ,2009 年內政部委託王珮玲教授修正了 DA 量表,發展出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aiwa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Danger Assessment,簡稱:TIPVDA),該量表僅能就親密關係暴力進 行危險評估(王珮玲,2009;吳啟安,2014),當 TIPVDA 大於 8 分或是低於 8 分 但經專業評估有高度危險因子,會進入「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各網 絡間討論與該案件相關的危險因子,待高危機因子影響程度較低時,才予以解除 列管。林美薰(2015)聯合國在針對終止婦女受暴的五大目標之一即為實踐跨單位 間合作的國家級行動計畫,國際各國在發展家庭暴力整合方案時也都以建構跨專 業網絡的合作機制,台灣的家暴安全防護網制度的產生正是回應全球反性別暴力 的具體作為。因此,親密關係暴力防治處遇已走向「危險程度分級」和「安全防 護網」的運作方式。. (三)、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執行成效. 自 2008 年開始試辦「家庭暴力防治安全網計畫」到 2010 年全國各縣市開始 實施「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工作,就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實務研究有:吳啟 安(2009)就雲林縣執行家庭暴力事件高危險個案跨機構網絡評估方案進行初 18.

(30) 探,建構跨機構的網絡交流平台,可以掌握個案的資訊,早期辨識危險因素,及 早介入避免不幸案件發生,網絡成員也可以藉由這樣的機制相互支持;葉孟青 (2010)也探討雲林縣執行家庭暴力事件高危險個案跨機構網絡評估方案,以文獻 分析與深度訪談方式,發現這樣的方案可以達到加強施暴處遇與保護被害人安全 為目標,可以建構刑事司法體系立即聯繫通報的管道,建立一個全面性高品質的 連繫平台,增加網絡成員間的伙伴關係,是未來家暴防治的重要趨勢;葉玉如、 黃翠紋(2010)就高雄市運作安全防護網的經驗,以文獻探討、問卷施測參與該網 絡共識營全體人員,得出透過這樣的合作模式可以獲得其他網絡單位的協助,也 可以提高安全計畫,危險評估可以有效保護被害人;吳淑美(2011)就台南推動安 全防護網的成效進行探討,以參與觀察、文件分析、深度訪談等方式,結論為安 全防護網的推動有助於網絡關係的正向發展,也能提升網絡成員施測量表的普及 率與精準度,也可促進個案研討的有效率,執行範圍上仍要按部就班;劉淑瓊、 王珮玲(2012)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成效評估,以深度訪談、焦點團體、量化研究 方式,得出可以提供被害人多元協助與流暢的服務,能夠貼近案件的真實性提升 危險敏感度,增加聯繫速度與處理效率,協助網絡成員看見自身在工作中的盲 點,相互學習與成長,另也強調要連結司法加入;陳宜珍、王卓聖、吳淑美(2012) 推動台南市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之行動研究,發現正向網絡合作關係的穩定發 展,可近性的訓練提升網絡成員的實務能力,網絡服務資訊的交換強化網絡服務 基礎,有效提升被害人危機因應能力;王於磐(2013)以台中市執行家庭暴力安全 防護網高危機個案解除列管指標在評估之研究,以焦點訪談和文獻分析方式,發 現建構解除列管指標,包含正式與非正式資源介入、被害人個人因素、加害人個 人因素改變、互動模式改變及家庭環境等;吳啟安(2014)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 絡會議危險管理過程之研究,以參與觀察、深度訪談、問卷調查方式,發現高危 機網絡會議可以有效降低致命危險情況發生,也可以藉由網絡會議掌握個案資 訊,給予工作者支持,增強家暴防治工作者之權能,主席團評估模式有效提升個 19.

(31) 案危險評估效率,對於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危險評估應由加害人、被害人、雙方 互的動態危險因子、及外部因素等加以檢視,成為個案安全預測之因素,會議合 作模式應建立在網絡單位立場與尊重,平等互惠投入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 從實務研究可以了解到高危機個案在透過高危機網絡會議網絡合作的討論 形式,可以有助於辨識出案件的致命危險因素,也藉由這樣的合作模式,讓網絡 成員能夠進行意見交流,從不同專業網絡了解案件的相關資訊,也可達到工作人 員相互支持的功能。顯見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實施方式在減少高危機致死案件 的發生有其成效。. 然許可依(2017)自參與高危機網絡會議中的社工為主體反思目前的高危機 網絡會議機制,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是對於家暴致死案件的回應,為了避免因家 暴事件出人命,而發展出了危機案件的篩案機制,強制的認為高危機案件就應該 要接受政府的服務,身為主責社工,在面對「案主自決」的倫理原則和體制中以 安全至上的個案利益上形成拔河, 「演戲」成為社工的一種生存方式;往往社工 在致死究責的恐懼下,選擇與體制靠近,技巧性地迴避安全網不想聽到的內容; 當開始把充滿不確性和不可預測性的風險概念,認為透過管理方式可以將風險降 低,卻忽略去討論可以承受風險的程度,則是會強化了「零暴力」的概念,最後 以越來越多的表單來控管風險,排擠了與個案工作的時間,隨著技術理性的建制 被強化,將零暴力的責任加重在社工身上,越多的行政程序也壓制了社工的專業 裁量權。家庭暴力安全網的建置在對於家暴案件危險程度上的判斷,確實透過危 險評估表單以及網絡討論有其一定的成效,而投身於家暴實務的社工能否也有同 樣的感受?還是感受到體制的建構弱化了專業自主權,這也是在探究重大家暴案 件發生前可以進一步去了解的內容。. (四)、重大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的處理機制 20.

(32) 一旦重大家暴案件發生後,會依據「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研討及策進實施計畫」 進行此次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的檢討,首先會先界定重大家庭力事件的範圍,一是 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界定的家庭成員間發生殺人或重大致死案件且曾有 通報紀錄者、二是社會所矚目的家庭暴力新聞事件、三是個案服務流程或網絡合 作方式有檢討必要者(如:曾多次納入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列管之案 件、因跨轄轉案致使服務轉銜有疏失之案件) 。因此,本研究所要了解親密關係 暴力防治社工所經歷的重大家暴案件會屬於第一類和第二類的範圍事件,才能夠 明顯區分出社工在事件前後感受與想法上的差異。檢討進行的流程會分成兩個部 分,一開始會先在地方政府層級先行開會,召集警政、衛政、教育等網絡單位進 行檢討會議,各網絡單位需要依據檢討報告格式將相關紀錄和建議事項進行撰寫 與報告,會議進行過程中會邀請專家學者共同進行討論。會議結束後,地方政府 須將此案件的通報表、TIPVDA 和檢討結果上呈至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中央 則是會在每季邀請專家學者針對各地方政府的重大家暴案件進行通案性的缺失 研擬。身為該案件的主責社工就必須在案件發生後,將自己的服務紀錄鉅細靡遺 的呈現在報告中,證明自己有做了什麼。. 綜上所述,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自 1998 年法制化後,在公私部門協力合 作下,根據在實務工作中所發現的現象逐步去建構較符合現狀的親密關係暴力防 治工作,目前所建構出的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已朝向跨專業網絡的安全防護網 機制,且運用危險評估表試著區分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的危機程度,聚焦親密關係 暴力的防治工作,降低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在相關的實務研究中也證實了 家庭暴力安全網的實施在協助第一線社工進行危險評估上有其成效,但社工也需 要覺察自己是否僅為了迎合體制而喪失了自己的專業自主權。重大家庭暴力事件 發生後,須依循著「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研討及策進實施計畫」所訂出的相關規範 進行相關報告的撰寫,以及參與檢討會議,參與的過程中,需要去會回顧自己的 服務歷程,與網絡單位共同討論相關檢討策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21.

(33) 第二節 親密關係暴力的詮釋觀點. 性別暴力的存在歷時已久,特別在親密關係暴力部分尤其嚴重。近幾年來常 會在新聞事件中看到關於親密關係暴力的報導,每一案件對於正在進行親密關係 暴力實務工作的社工而言皆為膽戰心驚。但在親密關係處理並非是二分法,親密 關係中蘊藏了許多複雜的情感因素,倘若第一線的社工在與受服務對象接觸時, 讓他所感受到的是「只要離開受暴環境就能終止暴力」 ,因此在實務處遇中便會 出現一種情況就是受服務對象在決定返回受暴環境後也中斷了與社工的聯繫。這 樣的現象反映了幾個訊息提醒實務工作者:一、停止暴力就必須要結束親密關係 嗎?許多受服務對象在親密關係中除了要去面對另一伴對自己所帶來的創傷,還 要去思考當選擇了結束之後會帶來的影響有哪些?自己能否去面對這樣的角色 轉換?許多的不確定感讓他沒有勇氣去選擇結束。二、實務工作者在進行處遇的 過程中是否太過於武斷,少了性別意識忽略了聆聽受服務者內在的聲音與觀點? 現行的親密暴力防治制度的設計與服務措施,較常是以法律方面去做思考,單方 面的思考,往往忽略了多元需求與選擇的意義,難以去看見選擇回到受暴環境的 受服務者也具有其復原力(潘淑滿,2007)。也因為太過於單一層面的思維,容易 讓實務工作者在面對受服務對象又重返受暴環境時,感受到無奈與無力。因此, 實務工作者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詮釋觀點不僅會影響受服務者的感受,也會影響 實務工作者所採取的處遇方向。. Allen(2013)提到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解釋採取單一因素是不恰當的,在提 供適當的處遇前對於暴力類型的評估是必要的,準確性的評估與了解問題是專業 處遇的基本要素,這些都會影響往後的處遇計畫。對於親密關係暴力成因的理論 有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呈現出較為多元化的詮釋觀點,大致上可以區分成 家庭關係取向和性別權力取向(Allen,2013;梁麗清,2016)。採取家庭關係取 向的詮釋觀點,包括有家庭衝突取向、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 22.

(34) 暴力循環(Cycles of violence)、習得無助和受虐婦女症候群((Learned helplessness and the battered woman syndrome)等。性別權力取向的詮釋觀 點則是以女性主義為出發,從社會文化的結構來分析親密關係暴力。另外, Johnson(2008)指出了以家庭衝突取向和女性主義觀點所運用的研究方法上的差 異,因此試著將暴力分類,依據其「控制」和「暴力」程度,以及互動方式是否 為雙向來做區分。. 一、家庭關係取向:. 從家庭關係來詮釋家庭暴力的學者主要會認為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的 產生和家庭成員間的溝通不良或是個人面對壓力的因應產生的心理問題,所引發 的衝突導致家庭功能失調的狀態(Allen,2013;梁麗清,2016)。. (一)、家庭衝突取向. 家庭衝突觀點有一大部分是來自於 Gelles 和 Straus 在 1970 年代針對家庭 暴力議題所做的調查,發展出了衝突策略量表(The Conflict Tactics Scale)。 在其研究中假設衝突在人類關係中是不可避免的,且以此概念延伸到所有家庭關 係結構中都會有衝突的存在,親密關係暴力是一種解決衝突的簡單方式(Allen, 2013)。採取家庭衝突觀點的學者會認為要解決家庭暴力要從家庭功能和改善夫 妻間的關係、溝通和問題解決技巧著手,因此在進行處遇上都需要含括夫妻雙方 (梁麗清,2016;引自黃心怡、楊愉安、溫筱雯、林良穗、沈瓊桃,2016)。. (二)、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 由學者 Bandura 所提出,暴力的產生是人們從家庭、文化、次文化和新聞媒 體中透過模仿、經驗等學習而來的(Allen,2013)。Bandura 認為人們從幼年到 23.

(35) 成年都是透過去觀察以及模仿他人作為學習,因此內在的認知歷程備受重視,提 出社會增強物的概念,一個人的行為會伴隨另一個人的正面或負面反應,進而去 增強或是抑制相同行為發生的機會,因此父母間的暴力會影響下一代,孩子透過 學習,認為暴力行為是控制社會的一般作法,這樣的想法延續到成年(周詩寧譯, 2004)。. (三)、暴力循環(Cycles of violence). 從柯麗評(2005)所整理 Walker 提出的暴力循環理論(the cycle theory of violence),在親密關係中形成暴力的第一階段是「壓力累積」 ,在此階段中加害 者會因為親密關係中的事件中慢慢累積憤怒,使得爭吵、指責的情形增加,壓力 逐漸升高。這一階段的持續時間可以從數分鐘到數個月之久。第二階段是「暴力 爆發」 ,在第一階段的壓力逐漸升溫後,可能會因為一些小事,使得加害者無法 繼續承受,而形成暴力行為。一旦發生暴力行為被害者很難以阻止加害者的暴力 行為。第三階段是「平靜、愛、否認」 ,在暴力行為產生後,加害者在事後會向 被害者表達懺悔,淡化自己的暴力行為,並且向被害人再保證自己不會再犯,用 一些方式來彌補被害者。有些親密關係間的暴力行為,有可能會跳過這一階段, 直接再次進入壓力累積期。如此週而復始循環的暴力行為,會讓一次又一次所產 生的暴力行為更為嚴重。. (四)、習得無助和受虐婦女症候群((Learned helplessness and the battered woman syndrome). Walker 在 1979 年的著作「受虐的女性(The Battered Woman)」對於暴力循 環提出了廣泛性的定義,提出親密伴侶間的暴力事件發生前,緊張局勢會上升, 依循著道歉的階段與透過補償的方式,予以特別關心來彌補自己的暴力行為,這 樣循環方式會讓女性變的消極。Walker 後來又引入了受虐婦女症候群(the 24.

(36) battered woman syndrome)的概念,來描述在親密關係遭受虐待的女性在生理、 性和心理上所產生的短暫性心理症狀,其症狀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相似。這樣的症候群已成功被用在保 護那些因為受虐而謀殺施虐伴侶的訴訟案件(Allen,2013)。. 二、性別權力取向. (一)、女性主義觀點. 宋麗玉(2013)彙整了女性主義觀點的論述,主要是針對社會結構中對於男女 的權力不平等以及女性受壓迫的現象做批判,重視提升女性在社會參與的機會。 將女權主義觀點放入家庭私領域來看,激進女性主義和社會女性主義會主張受到 父權文化的影響,反映出在家庭中男女不對等的權力分配。George & Stith(2014) 以反壓迫、非暴力、社會正義的女性主義觀點來看待親密關係暴力,過去有一些 女性主義者會認為唯有離開婚姻暴力的方式才能解決親密關係暴力,這樣的觀點 會侷限了在實務工作上的方法。因此,在實務工作上應該採取女性主義交織性的 觀點,實務工作者要考慮到自己的權力,文化歷史,以及親密關係間的權力流動, 雙方間的關係維持和文化脈絡,才能夠提供一個反壓迫、社會正義、非暴力的親 密關係處遇。. 三、Johnson 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詮釋. 然而,性別權力的觀點多著重在父權結構的影響來分析親密關係暴力,就性 別對稱的角度來詮釋暴力,持女性主義觀點者會認為在異性戀的親密關係暴力中 呈現的是男性侵犯了女性;持家庭關係取向的詮釋則會認為男女雙方一樣暴力。 會產生這樣的性別對稱的權是主要是在過往在進行研究過程中所抽取的樣本大 多是在法院、警察機關、醫院和庇護中心,因此對於產生暴力的情形會出現明顯 25.

(37) 的性別偏向(Johnson,2006)。不論是從家庭關係取向或是性別權力取向,這兩 方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詮釋是互不矛盾的,因為他們在理論中對於如何去將「性 別」定義和概念化,以及研究方法上包括樣本來源、測量方法、對於親密關係暴 力的定義上都有所不同(Anderson,2005;White,2009)。在 Johnson(1995)早期 的研究中是認為家庭暴力、女性主義理論學者實際上是分析了兩種不同且幾乎不 重疊的兩種現象。提出了兩種類型的親密關係暴力分別是一般伴侶暴力(Common Couple Violence;CCV)、父權恐怖主義(Patriarchal Terrorism;PT)。一般伴 侶暴力(Common Couple Violence;CCV)比較是雙方衝突之下所產生涉及較為輕 微的暴力較不適用父權主義的想法。父權恐怖主義(Patriarchal Terrorism;PT) 較屬於權力和控制間的動力,劇烈的暴力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更加加劇,需要針 對嚴重的暴力進行治療。但由於使用 Patriarchal Terrorism 容易根植在男性伴 侶對於女性伴侶所有權的父權觀念,較不中立,因此在 Johnson 後期的研究則將 Patriarchal Terrorism 改成 Intimate Terrorism(親密恐怖主義)。. 然而,女性主義觀點和持家庭關係取向觀點的研究都會認為「暴力即是暴 力」,並沒有完全被 Johnson 的觀點完全說服,即使目前的研究中也都同意也有 女性在親密關係暴力中使用暴力和控制行為,其動機與男性相似(Stark,2012, 轉引自宋名萍,2016),有些女性主義主也認同在親密關係中會出現「情境式伴 侶暴力(situation/common couple violence)」,大多數女性主義者仍相信親密 關係暴力是具有高度性別化,以女性為主要的受害者,暴力源自於父權結構在親 密關係中男性為主要權力者,男性為了維持其男尊女卑的想法,而運用各式規約 來控制女性。女性主義者認為家庭衝突理論的研究是忽略了暴力發生時的情境脈 絡,才會認為男性和女性同樣暴力(Johnson,2008)。. Johnson 針對女性主義觀點所提出的主張做修正,認為並非所有的暴力都具 有權力和控制,需要根據「控制」和「暴力程度」,以及雙方採取暴力的方式「是 26.

(38) 否為雙向」來做區分討論(Johnson,2008)。Johnson(2006)主要在對於親密關係 暴力想用一種方法來評估個人對他或她的伴侶的暴力在一般控制環境中的程度 上的差異,進而再討論其伴侶行為的影響。基本的想法是研究各種非暴力的控制 行為,以辨識其行為方式所代表的動機。因此,Johnson(2006)和 Johnson(2008) 針對親密關係暴力的類型區分成:親密恐怖主義(Intimate terrorism)、暴力抵 抗(Violent resistance)、情境式伴侶暴力(Situational couple violence)、 相互暴力控制(Mutual violent control)。. (一)、親密恐怖主義(Intimate terrorism):這一類型的暴力加害者是具暴力且 有控制力的,他們衝動且接受暴力,然而他的伴侶不暴力也不控制,在異性戀中 加害者通常是男性,對於女性有敵意,對於傳統角色有其固著的想法,這是多數 人印象中的一種暴力型態,也是常會受媒體報導的親密伴侶殺人案件,也是多數 女性主義觀點者所論述的親密關係暴力的本質樣貌,是一種權力控制的暴力方 式。親密恐怖主義(Intimate terrorism)又細分成:. 1、依賴型親密恐怖主義(Dependent intimate terrorism):這一類的加害者對 於受害者有強烈的情緒依賴、嫉妒,在家外看起來不像是典型的暴力者,在憤怒 時會出現強力的情緒反應對於受害者也會施以言語上的攻擊。. 2、反社會型親密恐怖主義(Antisocial intimate terrorism):這一類的加害者 有著反社會的人格特質,因此不論在家庭內外都表現出暴力,為了目的則會不擇 手段。在他們憤怒時,會表現極高度的情緒反應,對伴侶出現攻擊行為,在這過 程中其生理反應,如心跳並沒有因為情緒憤怒而有起伏。. (二)、暴力反抗(Violent resistance):受暴的一方對於施行暴力的一方的暴力 與控制行為所採取的反抗的暴力行為,其目的是在反制暴力而非控制對方。. 27.

(39) (三)、情境式伴侶暴力(Situational couple violence):暴力主要是情境因素 所導致,當雙方處在情緒高漲呈現緊張關係時,其中一方選擇以暴力行為的方式 處理,這一類型的暴力和親密恐怖主義的差別在於雙方間並沒有權力控制的關 係,使用暴力的目的並非要掌控對方,與當下產生暴力的情境脈絡有關。. (四)、相互暴力控制(Mutual violent control):種類型出現在少數案例中,雙 方所採取的暴力行為與親密恐怖主義一樣都具有權力和控制的目的,這一類暴力 型態的演變是其中一方也採取暴力的方式來因應對方的親密恐怖主義暴力或是 雙方在情境關係呈現高漲、緊張時,雙方以暴力的方式來處理情緒與關係。將四 種類型的暴力型態以表格呈現如下:. 表 2.2.1:Johnson 親密關係暴力的類型 暴力類型. 甲方. 乙方. 親密恐怖主義 (Intimate terrorism) 暴力反抗 (Violent resistance). 暴力、權控. 無暴力. 暴力、非權控 (暴力是反制). 暴力、非權控 (暴力是反制). 情境式伴侶暴力(Situational couple violnce) 相互暴力控制 (Mutual violent control). 暴力、非權控 暴力、非權控 (暴力動機因情境不同而 (暴力動機因情境不同而 不同) 不同) 雙方暴力、權控 雙方暴力、權控. 資料來源:Johnson M.P.(2006).Johnson,M.P.(2008).. Stark(2006)提及 Johnson 將親密關係暴力中性別對稱與處遇分開討論, Johnson 的暴力分類需要通過實務經驗,理論闡述和改善來做更新,在實務中面 對的挑戰是我們容易在描繪關係時將強迫和控制形成一個組合,必須在檢視暴力 理論、並連結情境中的動態因素和相關社會因素。而 Stark(2006)提到 Johnson 所提出的親密恐怖主義(intimate terrorism)和高壓控管(coercive control) 28.

(40) 是相同的,雖然家庭暴力被廣泛解釋為「權力和控制(power and control),如: 權控輪(power and control wheel)」 ,在重新定義過程中,控制方法也是使女性 伴侶接受服從的主要手段,這種高壓控管(coercive control)的方法其剝削的方 式在本質和結構上與心理虐待有所相關,這也就是可以解釋為何即使分開的親密 關係伴侶也會繼續出現虐待,為何看似輕微的暴力行為也會產生重大影響;Stark 認為 Johnson 的理論可以讓我們理解女性的經驗如何去做處理,但這女性地個人 生活的陷入不是主要在家庭內,而是根源在性別政治,也不主要是「暴力 (violence)」 ,高壓控管(coercive control)涉及到權利(rights)的侵犯,包括 日常生活中的權利,男性也將侵犯權利的部分視為理所當然,因此也較容易被忽 略。. 從上述的相關文獻中可以確定的是當實務工作者選擇不同的理論觀點詮釋 親密關係暴力現象時,會影響後續的政策制定、處遇評估,以及所選擇的治療取 向。隨著家庭型態的變化,多元的親密關係暴力類型是目前從事親密關係暴力處 遇工作上所感受到的挑戰,採取單一的詮釋觀點似乎較難去同理到受服務者的處 境,且親密關係暴力屬動態性的變化,過於單一的詮釋觀點有時會限制實務工作 者的評估面向。在研究者的實務經驗中就曾出現在與持女性主義觀點的工作者對 話時,會認為受暴者只要離開受暴的環境結構,就能夠解決親密關係暴力的問 題。這般的處遇對話讓研究者和受服務對象有同樣不被理解的感受,當然在與另 一方的工作者也難以有合適的共同處遇方向。. 在 Johnson 的四種親密關係暴力類型中,不以單一的理論觀點詮釋,去理解 到雙方的暴力行為的影響與產生暴力行為的目的和動機去做進一步的評估與了 解,對於現行多元的親密關係暴力內容可以去理解不僅有權控型態的暴力,以能 夠理解其他非權控型態的暴力過程。Johnson 的暴力分類方式讓實務工作者在面 對親密關係暴力時跳脫權利與控制的思考模式,試著從控制、暴力程度、是否為 29.

(41) 雙相來詮釋親密關係暴力,其中 Johnson 所提出的親密恐怖主義是最容易被媒體 與社會大眾所認識的親密關係暴力,與目前會被列入重大家暴事件檢討會議討論 的案件有些雷同,但是否每一件被列入重大家暴事件討論的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都 屬於親密恐怖主義,期待透過在蒐集資料過程中,藉由受訪者所陳述的危險評估 與處遇過程中,試著藉由 Johnson 所區分出的暴力類型去歸納產生重大家暴事件 的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所呈現的暴力類型為何?而將暴力區分出類型的方式,對於 社工在做相關的危險評估時,能否更能覺察出雙方的互動關係,採取符合其狀態 的處遇方式?. 30.

(42) 第三節 親密關係暴力的危險評估及事件對社工的影響. 本節主要討論社工在介入服務過程中,如何去評估案件所產生的危機因子; 以及在重大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對於社工有可能會產生哪些影響?會採取哪些 方面的因應策略。. 一、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的危險評估. 2010 年開始推行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後,親密關係暴力通報進入保護服務 系統後,開始以「危險分級」 、 「網絡合作」的方式進行防治,當親密關係暴力通 報進案經 TIPVDA 評估屬於高危機案件時,會進入家庭暴力高危機網絡的體制中 進行討論,因此,網絡單位會較為關注在此案件中案主的人身安全議題,然當親 密關係暴力事件並非高危機案件時,在目前以社政為主的暴力防治工作中,親密 關係暴力案件的主責社工需要了解親密關係暴力的動態變化,評估危險程度,連 結網絡中的相關資源。隨著社會結構與家庭型態的改變,導致親密關係暴力的原 因已呈現較為多元,對於社工在專業上的挑戰也相當嚴峻。案主在進案服務的當 下往往其認知和情緒都呈現一種較為混亂的狀態,社工需要協助案主針對整體問 題做釐清與分析,讓案主清楚知道事情的輕重緩急,認知到危險性在哪裡?以及 該提供那些心理、情緒上的支持以及相關資源的介入,同時也要激發案主的能 力,達到充權的目的,但往往案主一開始所呈現出的問題是表面結果,與其個人 特質、生理狀態、溝通能力、環境有相當的關聯,社工需要更充足的時間與專業 能力去理解案主的問題(鄭瑞隆,2004)。理解受害者對於遭受暴力的描述,尋求 相關資源的的企圖,以及受害者的教育水準、社經地位、在家中的角色位置、受 害者的自尊、在言語上表現出的敵意、整體的社會文化因素等(Weisz,Tolman & Sauders ,2000;Golu ,2014)。受害者對於危險因子的預測對於加害者是否會再 次施以暴力有高度的相關(Weisz,et al.,2000)。即使服務受害者的期間不一定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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