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著眼於資訊加值運用的效益推行政府開放資料,目前正進行的第四代電 子化政府之智慧台灣計畫,也提出多項政府資訊整合、以及民間資訊產業發展之 規劃,著重以外部經濟效益之驅動力來推動。然而在開放政府資料方面,相較於 國際之發展趨勢,我國之政策方向顯然有幾個盲點,以下將一一針對討論之。
一、強調政府進行加值之直接經濟而非開放資料予外界利用
台灣雖然注意到政府資訊運用的價值,但因為態度較為保守,希望從政 府內部進行加值運用開始,而且也希望藉此增加財政收入,因此台灣政府資 訊運用傾向由政府做加值,包裝成商品之後再提供或是賣出,以確保資料的 掌控度。在思考政府資訊之價值上,則顯得過度著重直接之經濟利益。將開 放資料包裝在雲端科技打造創新資料運用機會之中,規劃醫療雲、觀光雲、
文創雲等。在運用資料上政府的角色仍然非常重,十分強調促進經濟產業中 的運用,把電子化政府長期的累積資料當作是待收割的黃金,由政府價值加 值釋放出來。以資訊加值轉化的架構來看,政府傾向把資料(data)和資訊 (information) 留作內部運用,在可控制範圍內進行知識 (knowledge) 和智慧 (intelligence, wisdom)轉化,再提供出來。例如財政部的稅務資料、內政部的 土地基本資料等,都施以資料流通申請及收費辦法,以加值資料庫的方式提 供政府資料,而非以開放資料的精神,盡可能提供合適開放外界利用的資料。
既是以政府角色加值運用,因為自認掌控度高,進行加值的資料類型就 與一般開放政府資料的範圍有所不同。國際上所談的政府資料公開與加值,
對象都不包括任何的個人資料,因為即使是公佈匿名的資料,當資料量越來 越大,尤其是在這些資料和其他的資料集一起提供,他們之間有可能可以結 合運用的時候,如何確保個人資料隱私的安全也變成更複雜的問題。在我國 欲建置之醫療雲,就因為運用到全民健康保險之資料,涉及個人資訊而引發 爭議,來自外界的反對壓力十分大,對開放政府資料運用來說,並非良好的 著手方向。值得注意的是,英國預計在 2015 也要開放其國家健康服務的資料,
但其運用是使個人可以查詢自己的醫療記碌,足見應對此類資料也有不同的
思考方向。若僅以政府本位看待業務收集之資訊,未必能真正運用來提升對 民眾服務與福祉。
雖然政府資訊性質不一,不能夠全數公開,但也應轉換思維,配合施以 適當評估,致力推行適合開放的政府資料予外界。而非停留在政府的資訊屬 於政府所有,只為了提供行政的需要而存在,而政府對資料僅有保護的義務,
缺乏對外界的活動和需求的回應與互動。以研考會引用做為推動開放政府資 訊加值運用發展基礎之「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為例,原也是為 機關間業務互通合作訂立的相關辦法,和開放資料加值運用的出發點也有所 不同。如此引用可見政府思維仍停留在政府資訊僅為政府內部目的使用,至 多延伸至以民眾生命階段歷程為主軸的資訊整理層次。
二、政策面與法制面缺乏明確規劃與完備之配合措施
我國開放政府資料由研考會負責推動,然並無專責之規劃與推動單位,目前 僅口號式的擬出 open data 目標為:
I. 使政府施政資訊公開化、透明化。
II. 提供民眾更簡易取得政府公開資訊的管道。
III. 提倡將政府公開資訊加值應用於便民服務。
但是實際的作為與落實目標之規劃仍然付之闕如。唯一相關的動作是研考會 提出依「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詮釋資料及分類檢索規範」之規劃延伸,配 合電子化政府入口網(MyEGov)所提供服務,訂立主題分類、施政分類及服務 分類 3 種分類架構之詮釋呈現方式。應用範圍包括政府各機關線上服務之網 頁和資料庫等,提供民眾藉由分類檢索查詢及檢索資訊。然而仔細觀察其分 類資訊內容,可以發現主要為行政資訊公告,例如汽機車行照及駕照、結婚 補助、地價稅、兵役免役證明等,開放資料再利用價值不高。而以主題分類 或施政分類之資訊分類更是以政府業務為中心,對外界運用而言不僅難以理 解,可用性亦不高。該標準對政府網站資訊的標示要求也僅止於指出分類類 別,機關本身網站提供主題、施政與服務種分類檢索,並無對資料說明的規 定。網站是否符合此項標準,也納入政府服務品質獎評核項目,但是即使如 實做到,充其量只能增進資料的可機讀整理性,對於真正推動更深更廣的開
放政府資料並無實質幫助。
在法制面上,我國雖然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只做方向性的規定,較屬 於宣示性而非具體且強制之規定,就算不依從推行開放資料也並無責罰基準,
仍有模糊空間。而且該法制定時空較早,已經不完全適合現況資訊技術與環 境,需要進一步探討增修或另訂開放政府資料配合辦法之可能。以台北市政 府開放資料為例,雖然資訊公開法作原則規範,仍要配合明確的辦法,在執 行上才積極可行。而此相關法制的位階和內容,乃至開放資料的授權機制,
都是值得深入探討的重要議題。
除此之外,在推動政府開放資料上,台灣也缺乏當局有效支持與激勵以 克服政府單位保守文化。目前訴諸於配合第四代電子化政府之推廣雲端行動 應用,要求單位致力發掘相關應用可能之餘,在開放應用前需評估該應用之 底層資料是否做為為開放資料提供予外界。甚至如評估資料可開放,單位是 否有必要在該資料基礎上自行開發相關應用也應重新評估。此政策也屬於原 則性政策,並無強制性,也缺少完善之輔導或制度面配合。而政府要求各機 關單位開發行動應用的同時,檢視運用資料是否能夠開放,甚而省去自行開 發應用之成本。此政策看來是一箭雙鵰,同時促進政府行動化服務與開放資 料,減少不必要政府開發以節省成本,又促使發掘原先未開放的政府資料,
然而值得擔憂的是事實上很可能造成反效果。政府單位若提出行動應用 APP 開發想法,就必須要受到檢視應該提出開放資料,而若資料可以做為開放資 料直接提供,則可能進一步受到限制無法自行開發該行動運用。如此可能造 成該機關單位認為不僅被要求提供資料,還同時失去獲得此領域績效的機會 而吃力不討好,因此反而造成機關消極面對,缺乏致力開發與開放資料之誘 因。
事實上,若該應用的確有開發價值,也不應一味禁止政府單位開發,僅 管資料開放給外界,也並不保證有其他開發者會從事與該單位所提相同之應 用開發。因此獨立評估提供創新的行動服務,以及提供開放資料二件事,應 為更好的做法。不管是好的運用或提供好的開放資料都能使機關獲得績效肯 定,才能真正發揮相輔相成之激勵效果。
我國之政府單位文化傾向保守,尚缺乏相關的素養也使得在提供開放資
料的政府資訊類型上爭議和抗拒較強烈。然不管古今中外,官僚的封閉抗拒 都是新政策乃至科技觀念導入的重大阻礙。汲取英美的經驗而言,為推行更 多有價值的政府資料開放,除了運用政策規範的力量,更應該從上而下推廣 鼓勵開放文化,使政府單位全體認可開放文化及其價值,而回應更積極具體 的由下而上配合行政。因為沒有明確的相關績效指標,難以激勵政府機關,
因為各業務單位才真正了解其擁有之政府資料,唯有激勵他們主動積極的整 合發掘,才能落實良好之開放政府資料策略。
三、偏頗直接經濟價值和民生資訊而忽略政府透明性
對於開放政府資料,政府的想像僅限縮於資料提供民間加值創新應用的 經濟面價值。資訊加值固然是開放資料之重要運用,但過度聚焦於資訊加值 而忽略開放資料本身,如同提倡木材用途而不思植木,未免本末倒置。相對 於英美是在開放政府的前提之下推動開放政府資料,著重開放資料對於增進 政府運作透明、問責落實方面的效益。我國之政府開放資料被限縮在政府資 訊加值之下討論,開放資料僅為挖掘政府資訊經濟價值其中一部份。「開放資 料」、「透明」未受到足夠重視,甚至完全沒有具體落實方案,而聚焦於其後 的「加值」。同時正值雲端科技運用在台灣發燒發熱,資料加值與其如何結合 運用幾乎成為唯一的焦點,「Open Data」可說只是被借來的大名詞,其下的政 策方向與內容並不全然符合其精神。舉例來說,即使是以「開放資料(open data)」
為名之研討會議,也著重探討收費並限制授權的加值資料庫如國土資訊資料 庫、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之資料加值運用等;即使是談到真正接近開放資料 精神之政府資料釋出,也一味偏重促進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的開發。實則應發 展更成熟的開放資料文化於政府單位之間,將資料以更接近原始資料的方式 提供便利取得,而非只供政府單位進行加值,反而更能集眾人智慧和資源之 力,以更少成本發掘更多的資訊加值效益。
為名之研討會議,也著重探討收費並限制授權的加值資料庫如國土資訊資料 庫、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之資料加值運用等;即使是談到真正接近開放資料 精神之政府資料釋出,也一味偏重促進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的開發。實則應發 展更成熟的開放資料文化於政府單位之間,將資料以更接近原始資料的方式 提供便利取得,而非只供政府單位進行加值,反而更能集眾人智慧和資源之 力,以更少成本發掘更多的資訊加值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