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jboom and Van den Broek (2011)的研究指出,在推行政府資訊開放時,其他 國家的做法和經驗帶來的啟發都是被強調的促進因素,對許多國家而言,希望建 立並維持先進的資訊社會形象,是促進政府資訊再利用的重要動機之一。另一值 得注意的是由西班牙、英國及美國指出,政治領導力為重要促進因素,在丹麥正 相反,缺乏政治領導力是其重要的障礙。
其他開放政府資料再利用重要的促進因素像是民眾壓力、市場行動、新興科 技和意見領袖的想法,例如英國衛報發起的「free our data」活動,帶領讀者申張 近用政府資訊的請求,啟動了英國走向開放資料的政策,正是外界團體成功施壓 而開放了政府資訊的例子,另外,在英美這種擁有較長的政府監督歷史與文化的 政府,都有來自民眾及非營利組織的壓力。雖然傳統都知道開放透明的政府是好 的觀念,但事實上社會網絡和行動網路的成長及發展才真正驅動了以政府資訊為 基礎的新服務和更多的社會參與。到今天,有 7 千 1 百萬的歐洲人每天上網超過 6 小時,而且使用者所發展線上應用的數字也正快速的成長當中,也就是說,民眾 現今可以隨時隨地的使用網路,以及越來越多的軟體應用支援使用者產生內容和 應用,創造了增加政府透明度的新機會(Huijboom and Van den Broek 2011)。
Baumgarten and Chui (2009)則提出,應該利用第三方參與和創新,並且對預期效益 進行溝通,鼓勵風險承擔和加強人員的軟實力(管理資訊網絡和參與夥伴能力)和硬 實力(與外部系統介接技術)。
阻力
當然有些國家對政府資料也並非採取積極開放的態度,例如傳統上傾向保密 文化的法國和德國,以及日本等(Blanton 2002),然而隨著透明化政府的開放趨勢,
法國也已經推出開放資料的平台 data.gouv.fr,德國慕尼黑的 IT 策略部門(IT strategy of the City of Munich)也和德國開放知識組織(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Germany) 合作設計一套評量組織或公部門在開放資料和開放政府上的整備狀態,稱為 Ready2Open(MOGDy)。另一方面,資料的分享流動中安全與隱私的問題當然也不
容忽視,雖然運用政府資訊帶來許多社交互動及創新的可能,但也升高了對隱私 保護的威脅(Huijboom and Van den Broek 2011)。需要有相關法規的制定,來確保交 換資訊的資訊安全及內容隱私,而且政策制定者也應該考量公眾意見,並充分告 知民眾,使其了解資訊安全、隱私風險,以及公開分享資料效益之間的權衡關係 (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 2011),然而政府面對此領域之問題時,應該以風險管理 的角度看待,而非一味採取保守作法以求趨避風險,而忽略所有的發展可能(Osimo 2008)。
葉俊榮 (1996)也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的困難在於機關基本認知的差距,部份機 關進展先進,然而部份機關仍然停留在資訊消極的情況,抱持著保密的立場,未 能擁抱以資訊服務達到與民眾間更好的互動契機及趨勢。更有認為我國雖有資訊 公開法,但牽涉公共利益的資訊,如政府財務的支配使用情況,常因為政治因素 而無法做到足夠的公開透明,爭取民眾的信任(簡錫堦 2008)。另外,政府機關的 資訊整理工作不確實、要件過於嚴苛,或是公務人員心態,常導致分析民間資訊 需求的困難。政府機關間不一立場造成整體之整合協同的困難,而對民間私部門 而言就沒有可信而周全的官方公共資料,以做為加值再利用的基礎(葉俊榮 1996)。
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 (2011)的研究中就提出相對於民間私部門,公部門往往處 於缺乏競爭壓力環境,造成善用大量資料的困難。即使在過去 15 年間電子化政府 的趨勢發展之下,公部間往往仍未以有效的方式提供資料給其他機關或是民間私 部門使用者。政府應該著眼於建立良好之公部門資訊交流及授權方式,以利電子 化政府之間善用資訊科技的合作關係。Huijboom and Van den Broek (2011)的研究則 發現,封閉的官僚文化、資料品質不佳、缺乏標準化和現有的付費模式等,都屬 於重要的推動障礙,而且多是來自於內部因素。而在歐洲國家有許多機關的收入 來源建立在販售資料之上,因此普遍有礙於現有財務模式上的障礙。因為缺乏說 明影響的有力證據,這些政府也特別對開放政府的價值持保守態度。
Access Info Europe (2010)針對開放政府的資訊取得研究,指出要成就完全的透 明化政府,目前在法利和技術上的障礙有五大:
一、為缺乏國家級和國際間的資訊取用權力標準,以致許多資訊被以無法再利用 的格式開放,像是對原始資料庫的取用權力等。
二、缺乏未來透明化的標準制定,以降低技術障礙並在政治面上加強政府資訊的
民主能量,如使民眾加入決策、增進政府責任歸屬等。
三、缺乏明確的政府資訊所有權劃分,像是著作權、資料庫權和其他的擁有權都 限制了大眾對政府資訊的再利用。
四、「以著作授權及收費商業運用」以及「繼承自言論自由的資訊直接近用權力」
之間的未解衝突。最後為五則為資訊的開放近用和開放政府資訊運動之間尚 未有足夠的緊密合作,以致喪失了取得更多透明化政府進展的機會。
政府資訊的分散和不透明會造成外界近用困難(European Commission 1998)。
Mooko and Aina (1998)指出,政府資訊的不易取得,如不了解政府出版品的結構方 式、或是圖書館管理方式,以及使用者不認為政府出版品有足夠與其研究領域相 關的歷史文件,也是政府資訊鮮少被利用的其他原因,也就是說,一般使用者對 政府資訊的不熟悉與陌生,深刻影響了資訊的使用率。另一方面,許多政府在法 制上並未建立良好的環境,以促進政府資訊公開及再利用。以歐盟的會員國為例,
許多規定不管對政府單位或是外部使用者常常都是令人困惑的,例如瑞士和德國 對於隱私、再利用及費用的零散片段法律,以及挪威、荷蘭等國家,不同政府單 位對相關法制的不同解讀導致作法分歧的現象。
歐盟執委會對電子化政府障礙的研究中指出,在政府資訊再利用上,歐洲 PSI directive 雖然制定了政府公部門資訊再利用的要點和原則,但在實務上也被發現有 所不足而產生推行阻力。首先 PSI Directive 的成本導向加上合理回收投資的收費原 則,收費包括各種收集和製造的成本,然而對如何固定收費的定義十分模糊造成 財務阻力,加上沒有明確定義何種資料可以再利用,各會員國自行訂定標準造成 協調不良,是主要的阻力,其次,領導力不足,因為不是強制的規定,決定權仍 然在於各會員國,因此政府公部門資訊再利用的各種可能性仍然要仰賴 PSI 持有 者的自發推動。數位落差和選擇上,對資訊再利用的可能性缺乏透明度,以及缺 乏能讓社會不同族群的人都能輕易取得的資訊釋出形式與格式。政府公部門缺乏 資訊再利用的觀念與文化,尚未認知其價值,而且政府決定資訊再利用範圍的標 準及流程不夠透明化,形成私部門的不信任,最後是技術支援不良造成檔案格式、
開放資料標準等問題,也是重要的阻力(European Commission)。
2.8 小結
在電子化政府的基礎之上,政府累積的資料不論是在量和內容上都十分可觀,
也成為重要的資訊資產。政府資訊加值再利用的議題在各國都已受到重視,近年 更因為開放政府趨勢而積極發展開放政府資料,以開放透明精神提供政府資訊。
需要考量什麼資訊可以進行公開與加值再利用,要如何整理包裝、如何傳遞與開 放資料;也必須根據價值的認定,考量究竟資訊公開的目標效益是什麼,要以政 府資訊之無形資產提供哪些價值。而應這些面向設計出合適的開放政府資訊與加 值再利用制度,就是實現開放政府十分重要的關鍵。
政府公部門所提供的服務多為非營利目的,尤其是如開放政府資料之政策的 目標多在創造且交換無形價值之範疇,因此應該要用無形價值網路的角度來思考 看待。不同於一般營利組織以財務表現為最終目的,政府組織的目標更重視如何 在財務和資源的支援下有效運用,滿足服務對象,以增進國家福祉。然而不論是 有形的財務或是無形的社會、經濟價值,都需要搭配有效的互補資源和相關推動 活動。因此本研究欲探討之開放政府資料策略,可參考商業模式之架構,著重於 辨明政策的目標價值,發掘對民眾、企業、政府內部乃至國際之不同角色間的關 係及影響裨益的價值可能;並且考量相關之資源、成本、合作關係以及推動活動 等,做有效的策略性思考,設計良好的機制以實現最大的價值創造可能。配合積 效評估的方法如平衡記分卡,更可以明確的描述政策的影響和成效,有利分析和 規劃。然而,以價值為重心描述政府開放資訊再利用的文獻十分缺乏,因此本研 究欲彌補此塊落差。另一方面,透過良好的機制設計來實現價值也是不可或缺的 一環,對政府而言,更必項在推動變革時對進程和里程目標有所規劃,善用電子 化政府特性實現資訊民主。因此本研究亦針對開放政府資料之具體規劃內容提出 討論與建議。
隨著國際開放政府的演進趨勢和資訊時代對資料運用的多元精進,開放政府 資訊再利用不論是對政府內部或是外界而言都會是重要的加值運用,能帶來具大
隨著國際開放政府的演進趨勢和資訊時代對資料運用的多元精進,開放政府 資訊再利用不論是對政府內部或是外界而言都會是重要的加值運用,能帶來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