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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附錄 3 訪談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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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或文職人員分別相處如何?軍職與文職的領導 風格或管理方式為何?對女性查緝員有無差別?主 官對於男女性之工作任務的要求及組織文化為何?

工作壓力 13.請問您於組織中的角色為何?您認為女性查緝員 在組織內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以及應該具備何 種條件?在教育訓練上是否應該增加相關對於女性 查緝員的訓練嗎?

組織角色

工作壓力 14.請問您與家人朋友相處情形為何?在家中所扮演 的角色為何?家中是否有需要照顧者?若24小時值 班是否能兼顧家庭生活?未來會因為家庭而改變在 查緝隊的意願嗎?

組織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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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3)。海巡報告書。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4)。海巡報告書。臺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游乾賜 (2006)。《海巡署成長與變革》。臺北:黎明文化。

丘昌泰(2009)。公共政策基礎篇第三版。臺北:巨流。

吳定(2013)。公共政策。臺北:國立空中大學。

林水波、張世賢(2006)。公共政策第四版。臺北:五南。

邊子光 (2005)。《海洋巡防理論與實務》。臺北: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

張明貴(1998)。政策分析。臺北:五南。

張潤書(2009)。行政學。臺北:三民。

吳芝儀、李奉儒(2008)。質的評鑑與研究。臺北:桂冠。

周文欽、孫敏華、張德聰(2010)。壓力與生活。臺北:心理。

管倖生(2010)。設計研究方法 。臺北: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葉至誠、葉立誠(2000)。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臺北:商鼎文化出版社。

胡幼慧(1996)。質性研究:理論、方法及本土女性研究之實例。臺北:巨流。

萬文隆(2004)。深度訪談在質性研究中的應用。《生活教育月刊》,37,4,17- 22。

吳嘉麗(2005)。〈從限制性別的特考談人才考選的困境〉,《考銓季刊》。第 44 期,頁 30-53。

李姿瑢(2004)。〈職業性別刻板對女性的影響〉,《教育資料與研究》。第 56 期,頁 102-109。

李孟珊(2014)。女性海巡人員於公務船舶適應性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商 船系研究所論文。

李宗勳(2007) 。〈執法人員考試兵役及年齡限制研究-以警察人員、調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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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海岸巡防人員、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為例〉。《國家菁英季刊》,第 3 卷 第 3 期,頁 133-145。

楊濰萍(2005)。在陽剛職場中「打滾」的女人-以台灣基層女警的職涯路徑為 例。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榮哲(2004)。女警工作壓力社會支持與工作滿意關係之研究。國立高雄師範 大學成人教育研究論文。

程良波(2013)。海巡署機動查緝隊人員工作滿足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 理碩士論文。

蔡孟翰(2008)。分駐(派出)所工作特性對基層女警勤務適應及工作滿足感影 響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論文。

許震雄(2009)。從海巡特考取消性別限制探究查緝員離職原因。世新大學行政 管理學系碩士論文。

彭渰雯,林依依,葉靜宜(2009)。女性在陽剛職場內的樣板處境 : 以海巡與消 防單位為例。《東吳政治學報》,第 27 卷第四期,頁 115-169。

陳泓鍵、房美玉(2000)。員工需求、工作滿足相關分析與探討--以 T 公司為 例。「中央大學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專題研究成果發表會」論文(12 月 5 日),桃園,中央大學。

許震雄(2009)。從海巡特考取消性別限制探究查緝員離職原因。世新大學行政 管理研究所論文。

李姿容(2004)。職業性別刻板對女性的影響,《教育資料與研究》,第 56 期,

頁 102-109。

黃囇莉。2007。〈性別歧視的多面性〉。黃淑玲、游美惠編《性別向度與台灣社 會》:3-24。台北:巨流。

黃煥榮(2008)。突破玻璃天花板-女性行政菁英事業生涯發展的問題與展望。

《國家菁英季刊》。第 3 卷第 4 期,頁 85-108。

葉倩妏、劉念琪(2009),工作負荷、工作家庭衝突與工作滿意度之關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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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專題實務研究成果發表」論文(11 月 19 日),

桃園,中央大學。

顏詩怡(2010)。聯合國女人:性別平等與女性賦權的聯合國單位。《國際性別通 訊》,第 4 期,頁 4-5。

顧燕翎(2010 年 7 月 6 日)。聯合國女人(UN Women)尋回女性主體。中國時報,

意見廣場。

萬文隆(2004)。<深度訪談在質性研究中的應用>。《生活科技教育月刊》,第 37 卷第 4 期,頁 1-7。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2008)。《海岸巡防統計年報》。台北: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1996) 。國人工作壓力量表之建立(計 劃編號:IOSH84-M242)。臺北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硏究所(2001)。職業壓力指標之探討(計劃編 號:IOSH83-M243)。臺北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硏究所。

張育萍(2013)。高雄市女性營建工人之勞動處境與樣板效應。國立中山大學公 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王月喬(2005)。貨櫃船上的性別政治:女船副職場之處境。高雄性別醫學性別 研究所論文。

余佳穎(2013)。樣板理論探討女性在陽剛職場內處境之研究-以桃園地方法院 檢

察署為例。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碩士論文。

吳清山、林天佑(2005)。工作壓力。《教育資料與研究雙月刊》,6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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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文獻

Cudd, A. E. and L. E. Jones. (2005). “Feminist theory: A philosophical

anthology. ”Malden: Blackwell Publishing.

Herber, A. W. (1974) “The minority administrator: problem, prospects, and challenges.”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34 : 556-560.

Meier, K. J. (1975) “Representation bureaucracy: an empirical analysi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69 : 526-540

Robbins Stephen, P. & Timothy A. Judge (2013)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rnett, J. J. (2002). “The psychology of globalization. ”American psychologist, 57(10), 774

Kanter, R. M. (1968). “Commitmen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15(4), 499-515

三、網路資料

國際性別通訊文章內容參考如下

http://www.womenweb.org.tw/FileUploads/%7B88A8296C-0168-4255-99E3-52E8C8D1C851%7D_%E7%AC%AC%E5%9B%9B%E6%9C%9F%E9%80%9A%E8%A8%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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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 送海關處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及防止非法入出國,因而發現犯罪嫌 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條 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第四條所 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

前項以外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

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 官。

巡防機關前二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前三項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 執法;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一條 巡防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關於協助 執行事項,並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會同處理。

前項協調聯繫辦法,由巡防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巡防機關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應配置設備及性能適合執行任務之艦艇、航 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控系統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前項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予編號,並附加專 用標誌,其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 用辦法,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前,除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外,由 巡防機關另定之。

第十四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前項制服、證明文件之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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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第 一 條 本 通 則 依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組 織 條 例 第 五 條 規 定 制 定 之 。

第 二 條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設 北 部 、 中 部 、 南 部 、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

第 三 條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執行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項。

二、 執行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三、 協助執行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

四、 執行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 項。

五、 執行海岸犯罪之偵防及警衛、警戒等事項。

六、 執行海岸及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

七、 執行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八、 維持通信、電子(含雷達)、光電、資訊等設施、系統運作及電

(網)路調整建議等事項。

九、 執行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反滲透情蒐等事項。

十、 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

第 四 條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設 巡 防 科 、 檢 查 管 制 科 、 情 報 科 、 後 勤 科 、 通 電 資 訊 科 、 督 察 室 、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 分 別 掌 理 前 條 所 列 事 項 。 第 五 條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設 秘 書 室 , 掌 理 文 書 、 印 信 、 出 納 、 庶 務 、 公 共 關

係 、 研 考 、 為 民 服 務 及 其 他 不 屬 於 各 科 、 室 、 中 心 之 事 項 。

第 六 條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置 局 長 一 人 , 職 務 列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至 第 十 二 職 等 或 中 將 、 少 將 , 綜 理 局 務 , 並 指 揮 、 監 督 所 屬 單 位 及 人 員 ; 副 局 長 二 人 , 職 務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至 第 十 一 職 等 或 少 將 、 上 校 , 襄 理 局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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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置 隊 長 二 十 人 , 職 務 列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至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或 上 校 、 中 校 ; 副 隊 長 二 十 人 , 科 長 二 十 人 至 二 十 八 人 , 主 任 十 二 人 , 秘 書 四 人 至 十 二 人 , 職 務 均 列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或 中 校 ; 分 隊 長 四 十 人 , 專 員 一 百 十 一 人 至 一 百 二 十 三 人 , 職 務 均 列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或 中 校 、 少 校 ; 查 緝 員 三 百 三 十 人 , 科 員 一 百 五 十 五 人 至 一 百 八 十 七 人 , 職 務 均 列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或 少 校 、 上 尉 、 中 尉 ; 辦 事 員 一 百 零 四 人 至 一 百 二 十 四 人 , 職 務 列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或 中 尉 、 少 尉 、 士 官 ; 書 記 二 十 人 至 三 十 六 人 , 職 務 列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或 士 官 。

前 項 員 額 , 由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依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業 務 需 要 調 配 之 。

第 八 條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設 人 事 室 , 置 主 任 一 人 , 職 務 列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或 中 校 ,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 其 餘 所 需 工 作 人 員 , 就 各 局 員 額 內 派 充 之 。

第 九 條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設 會 計 室 , 置 會 計 主 任 一 人 , 職 務 列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或 中 校 ,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 其 餘 所 需

第 九 條 各 地 區 巡 防 局 設 會 計 室 , 置 會 計 主 任 一 人 , 職 務 列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或 中 校 ,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 其 餘 所 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