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年金改革訪談結果與分析
第四節 訪談結果分析
本研究以深度訪談之方式,分別從公務人員年金制度現存問題、年金改革之 推行方式、年金改革之實質內容(包含退休年齡、退休給付條件、退休給與機制 等),以及退撫基金管理組織定位、年金改革涉及之法律原則等相關面向,經訪問 主管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學者等看法後,彙整訪談結果分析如下:
一、應先進行多方協商,凝聚改革共識,年金制度改革才較易推行
大多數受訪者均認為,年金制度改革之所以成功,最主要關鍵在於改革過程 中能廣泛容納參與及對話,尤其是與相關利害關係人(如既得利益者)進行多方 協商,以期獲致改革共識,將來年金改革法案送至立法機關審議時,才較易獲得 支持通過。
至於凝聚改革共識之方式,參考世界各國推動重大年金改革的實施經驗,均 需經歷長期的社會對話與政治角力,部分受訪者建議可召開座談會或公聽會,甚 至是召開國是會議,主要目的在於廣泛邀集社會各界代表、學者專家與政黨代表 共同參與及交換意見,藉由充分討論溝通並提出改革方案,雖然可能較耗費時間,
惟此一方式研擬之改革法案才較容易獲得支持,順利推行。
二、為減緩衝擊與反彈阻力,年金改革應採取分階段、逐步推行之方式
由於民國 102 年所提出之年金改革法案,係採取一步到位之方式,針對退休制 度進行全方位、整體性之改革,因影響層面既深且廣,導致已退休與現職公務人 員相當大的反彈聲浪與阻力,而政黨基於選票考量,亦不支持行政機關研擬之年 金改革法案,所以迄今遲遲無法完成立法。
基於我國現今政治環境與政黨政治運作的實際現況等因素考量,年金改革應 採取分階段進行之方式,逐步推動;以現階段來說,多元調整的方式衝擊比較小,
調整速度又比較快。至於退休給付下降的作法,包括調整年資給付率、拉長薪資 計算基礎的年數、延後退休年齡等等。儘量減緩衝擊,先跨出改革步伐的第一步,
三、退休制度應儘速配合人口老化、少子女化之趨勢,因應檢討調整
人口老化雖然是現今世界各國人口結構變遷普遍的現象,但是我國人口老化 的進程,與歐美各國相較,時間相對短促許多。因此,大多數受訪者均認為,目 前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所面臨最主要的問題,也是亟待優先處理的問題,即是 無法因應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及少子化之趨勢,將退休年齡、退休給付條件 等即時配合做檢討調整,導致政府與退撫基金財務負擔日益沉重,甚至有破產之 危機。
為期妥慎因應解決,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並將退休 金支領年齡、退休給付條件、退休金計算基準等與平均餘命做連結,直接依據人 口結構變化或經濟情勢等因素,自動調整年金給與機制,以減少每次修法的政治 風險。
四、為解決退撫基金嚴重財務失衡問題,現階段應儘速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軍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迄今已分別逾17 年、19 年及 18 年,而退撫基金已 遭遇嚴重的外部及內部問題;其中外部問題為:我國人口結構正面臨快速高齡化 及少子化雙重危機,國人壽命增長,造成退休給付年限相對延長。內部問題則為:
退撫基金現已達成熟期,繳費收入成長有限而退休人數逐年累增,再加上退休年 齡逐年下降,造成退休給付逐年遽增;上述內部與外部問題互相加乘結果,導致 退撫基金收支不足情形日益嚴重,甚至有用罄破產的迫切危機。
公務人員退休法於民國 100 年修正後,雖將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上限提高 至 15%,惟軍教人員退休(伍)制度未能同步進行改革,法定提撥費率上限仍為 12%,致迄今無法同步調整軍、公、教人員之退撫基金實際提撥費率,相對使退 撫基金實際提撥費率與最適提撥費率之差距已逾 30%以上,進而使繳費收入與支 出比例失衡情形日益嚴重,甚至早於民國 100 年即已發生不敷支出情事。為解決 退撫基金嚴重財務失衡問題,軍公教機關團體均提出應儘速提高提撥率之主張,
朝野各界對提高提撥費率亦有共識,預期立法通過可能性高,所以當務之急,應
儘速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俾及時挹注退撫基金,以舒緩財務負擔壓力。
五、公務人員法定退休年齡應再予延後
依據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於民國100年、101年及102年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
其平均自願退休年齡分別為54.65歲、55歲及54.44歲,必須要到民國110年公務人 員退休法的過渡期結束之後,才會提高至60歲。另依前述文獻資料可知,OECD主 要國家法定領取年金年齡均為65歲以上。換言之,目前我國退休公務人員實際領 取年金之年齡為55歲,與各國領取年金之年齡相較,差距高達10歲。
退休年齡延後的趨勢,不僅僅是年金的財務問題,也因為過早退休將不利於 人力資源的運用與規劃。因此,參考世界其他國家法定領取年金之年齡規定,再 對照我國人口快速老化之趨勢,支領年金年齡與法定退休年齡實應儘速配合國人 平均壽命之延長,至少應再予延後3到5歲。
六、退休金計算基準之計算期間應予拉長,以符合繳費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為解決年金財務負擔的問題,許多國家將年金計算的期間拉長,甚至修正改 以整個服公職期間之薪資作為退休金計算基準。反觀我國公務人員退休金係以最 後在職等級為基準的計算方式,除造成退撫基金財務收支失衡,也不符合繳費權 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實應予檢討調整。
至於退休金的計算期間應定為多長始為合理?依據銓敘部的統計數據資料顯 示,公務人員任職年資達25 年者,近 54﹪人員的銓敘等級均已達年功俸最高級滿 5 年以上;另據估計,公務人員於任職滿 30 年辦理退休時,大致可達年功俸最高 級滿 10 年。在此前提之下,退休金最少應採 15 年平均俸額作為計算基準,才能 達到改革效益。
七、修訂年金自動調節機制,以維持年金財務平衡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退休金係隨著現職人員的待遇調整而連帶調整,亦即採取 單一調整指數,雖可保障退休人員的經濟安全,但因欠缺彈性,故無法因應人口
結構、經濟環境之快速發展而為相對調整。
參考其他國家訂定「年金自動調節機制」之作法,將年金之調整納入出生率、
勞動力減少、平均餘命增加、國家財政狀況等變動指數之考量,以期能夠快速地 配合人口結構、社經情勢等變化而自動調整,適度抑制給付金額的調升幅度,亦 即直接依經濟情勢及人口變化等因素,自動調整年金,進而維持年金財務體系之 衡平。
八、退休給與機制未來應朝確定提撥制之方向研議
為確保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永續經營及社會資源公平分配的原則,現行公務 人員退休給與機制確實有轉換調整之必要。在考量現階段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無法 進行根本性改革的前提下,驟然改採行確定提撥制確有其困難度,除可能導致退 撫基金無活水注入,致退撫基金財務崩解,亦可能影響退休所得之適足性,所以 要有一定的過渡準備期間;而在兼顧退休人員老年生活保障,以及政府與退撫基 金財務負擔之考量下,現階段公務人員退休給與機制仍宜兼採確定給付制及確定 提撥制;惟未來在相關配套措施與前置作業準備就緒之後,可朝確定提撥制之方 向研議規劃。
九、退撫基金管理組織可朝法人化之方向研議規劃
為因應金融市場快速變遷與未來經濟發展趨勢,避免受到現行行政機關人 事、會計、預算等制度之束縛,有效解決專業經理人之增補,強化基金組織的專 業性與獨立性,退撫基金管理組織轉型為行政法人是主管機關可考慮採取之選項 之一。
至於如以提升退撫基金之投資績效為主要目的,而將退撫基金管理組織行政 法人化,則需深入研究基金投資報酬率之高低與基金管理組織是否有直接必然之 關聯性?以及其他包括如何建立合理的監督機制?是否能獲得立法機關支持?如 何賦予負責投資決策者之法律責任?以及如何獲得人民的信任感等相關配套措施 等,亦仍有待進一步審慎評估。
十、推行年金改革是基於公益考量,並未違反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並不是鐵板一塊,任何法規也不是永久都不能改變;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 525 號及第 717 號解釋皆已明示,政府制定或發布法規,推行各項改 革措施時,如係基於公益的考量(即國家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的個 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內容;若人民因信賴先前法規 繼續施行,而有信賴利益受損害者,應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以 減輕損害。
就政府推行各項年金改革政策而言,基於退撫給付潛藏負債持續增高,政府 及退撫基金負擔日益沈重,若未及時改革,將造成政府及退撫基金財務缺口持續 擴大,所累積的沈重債務將轉嫁由後代子孫承受,嚴重者,將損及國家永續發展;
主管機關爰研議調降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對於已退休人員亦未溯及過去已
主管機關爰研議調降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對於已退休人員亦未溯及過去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