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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研析

第二節 退休制度現況

我國公務人員的退休制度,在世界銀行定義的三層式保障模式中,屬於第二 層的職業年金。民國84 年 7 月 1 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公務人員在職時必須按月提 撥部分薪資至退撫基金帳戶,政府亦相對提撥一定比例之退撫基金費用,屬於儲 金制,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退休給付型態則屬於確定給付制。有關現 行公務人員之退休年齡、退休種類、退休金計算標準及退休金種類等相關規定,

分別說明如下:

壹、 退休條件與種類

依民國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退休種類分為 自願退休、彈性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等四種。有關辦理各項退休之條 件,說明如下:

一、自願退休: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時所擔任之職務範疇,可分為一般自願退休與危勞降齡自 願退休:

(一)一般自願退休

1.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2.任職滿 25 年者。

(二)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1.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對於自願退休年齡得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50 歲。

2.必須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通盤檢討後,送銓 敘部認定。

二、彈性自願退休(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者):

(二) 任職滿 10 年以上,年滿 50 歲者。

(三)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 3 年者。

三、屆齡退休(已刪除屆齡延長服務規定):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時所擔任之職務,可分為一般屆齡退休與危勞降齡屆齡退 休:

(一) 一般屆齡退休

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5 歲者。

(二)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1.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對於屆齡退休年齡得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55 歲。

2.必須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通盤檢討,送銓敘 部認定。

四、命令退休:

依據命令退休案件申請之發動權是公務人員或是服務機關,可分為一般命令 退休與服務機關主動辦理之命令退休二種:

(一) 一般命令退休(由公務人員主動申請):任職 5 年以上,因身心障礙不堪勝 任職務,且具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 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 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二) 服務機關主動辦理命令退休:任職 5 年以上,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

且具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 者,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核定後,

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 痊癒者,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貳、 退休金種類

有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 金等三種。

參、 退休金計算方式

一、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 1 倍為基數 內涵,其給與標準為:每任職1 年給與 1 又 1/2 基數;最高 35 年給與 53 基數。未 滿1 年者,每月給與 1/8 個基數。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 1 倍為基數內 涵,其給與標準為:每任職1 年給與 2%;最高 35 年給與 70%。未滿 1 年者,每 月給與1/600。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肆、 退休年資採計上限

退休年資原則最高採計35 年;惟對於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 且服務逾35 年者,如擇領一次退休金,最高給與 60 個基數(相當於最高採計 42 年);如擇領月退休金,最高給與75﹪(相當於最高採計 40 年)。

伍、 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依民國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只要任 職年資滿25 年以上、年滿 50 歲者,即可支領月退休金(即所謂 75 制)。復為因 應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之趨勢,於民國100 年 1 月 1 日修法將支領月退休金之年 齡往後遞延至 60 歲,惟因設有 10 年之過渡期,在過渡期間辦理退休之人員,只 要年資加計年齡之合計數符合退休當年度指標數者,仍可支領月退休金。例如:

民國104 年度之指標數為 79,在當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間辦理退休者,只要 任職年資加計年齡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79(如年滿 50 歲、任職滿 29 年,或年滿 51

歲、任職滿28 年……,依此類推),即可於退休時擇領月退休金。

一、月退休金起支年齡(85 制):

(一) 任職滿 25 年者:須年滿 60 歲。

(二) 任職滿 30 年者:須年滿 55 歲。

二、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支領:

(一) 展期月退休金:先行辦理退休,至年滿 60 歲或 55 歲之日起再開始領取 月退休金。

(二) 減額月退休金:先行辦理退休,並提前於年滿 60 歲(任職 25 年者)或 55 歲(任職 30 年者)前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 1 年減發月退休金 4%(自 60 歲或55 歲往前逆算年數)。最多只能提前 5 年減發 20%。

陸、 退休經費來源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金給付,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所建立之退撫 基金予以支應,由政府直接管理並負最後之負保證責任。所提撥之基金費用,按 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12﹪至 15﹪之費率撥繳,其中政府撥繳 65﹪,公務 人員繳付35﹪。撥繳滿 40 年後免再撥繳。

柒、 其他相關重要規定

民國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其他重要規定,諸如:刪除 55 歲自願退休一次加發5 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為 12﹪

至15﹪(修法前為 8﹪至 12﹪)、增列亡故退休人員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年齡與婚 姻關係存續規定,以及從嚴限制退休人員再任支領雙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