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年金改革法案相關議題研析
第四節 年金改革法案之效果
有關民國102 年 4 月 11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年金改革法案預期效果如下:
壹、 對政府財政之效益
本次推動改革方案之目的之一即在減緩政府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經費支出壓 力,以合理分配國家資源。因此在整體多面向調降公務人員退休給與之成效上,
每一年度確可為政府節省若干財政支出─單以公務人員之節省金額而言,未來 50 年內,預估可為政府節省新臺幣近4000 億元之財務支出。
貳、 對退撫基金之效益
本次推動改革方案之另一立法目的係為積極擴增退撫基金規模,減緩退撫基 金支出流量,有效搶救退撫基金財務危機。因此法制上已就退撫給與之計算基準 及基數內涵訂定調降方案,依據銓敍部委託精算結果,未來50 年間,單以公務人 員之節省金額而言,預估可減輕退撫基金之潛藏負債新臺幣2100 億餘元,同時亦 延後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及用罄年度,提昇退撫基金財務穩健。
參、 對公務人員退休給與影響
一、本次退撫法制改革之另一立法目的係合理調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落實政府 對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活之合理照護。爰於法制設計上係採同時適度調降公務 人員之退休金給與及優惠存款利率,俾使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之退休所得趨 於合理。
二、依據改革方案評估執行結果,在經過循序漸進的改革時期(105 年至 110 年之 間)後,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者,以任職超過30 年之中低階層公務人員(委 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人員)計算,其退休所得替代率,大致可達
到80﹪之間;同任職年資高階非主管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亦達 70﹪至 80﹪
之間;僅具退撫新制年資者,則退休所得替代率則為65﹪至 75﹪之間。
綜上,本次退休改革結果,不僅減輕政府對於退撫經費支出之財務負擔,亦 可疏緩退撫基金財務危機,同時亦使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趨於合理而能確切落實退 休制度之旨意,其中適用對象包含已退休人員並調降其退撫新制退休金,使其自 承過去已累積之財務負擔,避免將債務轉嫁給現職及未來新進人員。藉此以達成
「退休所得趨於合理」,「兼顧世代公平正義」及「年金財務永續經營」之三大目 標。
第五節 年金改革法案相關議題研析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原條文計有37 條,本次年金改革法案修正後條文合計 為97 條。其修正重點及後續議題可將其分為四類:第一類為退休年齡的相關修正 及議題,第二類為退休給付的相關修正及議題,第三類為退休撫卹基金運用的相 關修正及議題,第四類則為配套措施的相關修正及議題。謹分別研析如下。
壹、 退休年齡的相關修正與議題研析
一、草案重點研析
(一)提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即90制),並搭配展期年金及減額年金 1.草案內容
(1)將現行公務人員任職滿25年者須年滿60歲,以及任職滿30年者須年滿 55歲者,才能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的規定(即實施85制),
修正為:任職滿25年者須年滿65歲,以及任職滿30年者須年滿60歲 者,才能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即實施90制),並繼續延長 5年過渡期間,亦即90制之實施將與85制之10年緩衝期(指標數)銜 接。
(2)若已任職滿25年,但不符合「年滿65歲」或「任職年資滿30年以上且 年滿60歲」者,可以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是至年滿65歲時再開始 領取月退休金;或是選擇提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發4%,
最多得提前5年減發20%。
(3)公務人員在辦理退休時,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退休當 年度「法定指標數表」21規定的指標數,亦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表4-2 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表
適 用 期 間 指標數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5 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76 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77 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78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79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0 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81 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82 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83 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84 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85 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86 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87 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88 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89 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以後 90
資料來源:銓敘部。
2.草案說明
民國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退休法,雖已將年資25年自願退休人員 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由50歲延後至60歲,惟考量:
(1)我國近年來人口老化趨勢未見緩和,至100年男、女零歲人口之平均 餘命分別為75.96歲及82.63歲,兩性平均餘命為79.15歲;另據國家發 展委員會對未來人口之推估,至149年,男、女平均餘命將分別達到 82歲及88歲,是若我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未能再作適當調 整,將無法因應人口持續老化之趨勢。
(2)現行制度下,公務人員於 55 歲至 60 歲之體能狀況仍屬良好,且已累 積豐富工作經驗,若提早退休並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將形成人力過早
閒置情形,對國家社會整體而言,實為人力資源之浪費。
(3)隨國人平均餘命增長,政府及退撫基金之給付年限亦將隨之增加─以 55 歲至 60 歲退休者為例,其領受月退休金之平均年限仍長達 23 年至 27 年,對於政府及退撫基金之財務壓力仍屬沈重。
綜上,基於人口老化趨勢、人力資源政策及年金財務負擔等因素之考 量,爰將現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再作適當調整。另參照現行退休法規定,
對於公務人員未符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仍得先行辦理退休,其擇領一次 退休金者得於退休時立即領取;若擇領月退休金者,須至屆滿月退休金起 支年齡再開始領取;或選擇於屆滿該年齡前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 前1 年減額 4﹪,最多提前 5 年減額 20﹪。
3.本項草案研析
前面曾述及,人口老化雖然是世界各國人口結構變遷普遍的現象,但 是各國自7%的「高齡化社會」增加至 14%「高齡社會」的速度各有差異。
以65 歲人口比率自 7%增加至 14%的時間比較,預估我國只歷時 24 年,
與日本歷時25 年相近。同時,我國預估將在 2025 年進入 20%的「超高齡 社會」,也就是由「高齡社會」邁入「超高齡社會」,僅歷時8 年。亦即我 國人口老化的進程,由一個階段至另一個階段,相較於歐美各國,時間相 對短促許多。另由表4-3 之數據顯示,除韓國以外,其餘各國目前法定領 取年金的年齡均為65 歲以上。
表4-3 OECD國家與我國法定領取年金年齡一覽表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老年經濟安全制度專刊」,2014 年 9 月。
註 1:依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任職滿 25 年者須 年滿60 歲,任職滿 30 年者須年滿 55 歲者,且訂有 10 年之過渡期間。亦即上開年齡 規定係自2021 年才開始實施。
註 2:表列年齡係 2013 年 4 月 11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之規定。
國家 法定領取年金年齡(歲,男/女)
現況 2050 年 我國 25 年、60 歲
30 年、55 歲(註 1)
25 年、65 歲
30 年、60 歲(註 2)
澳洲 65 67
加拿大 65 67
智利 65/60 65/60
法國 65 67
德國 65 67
希臘 67 67
義大利 66/62 67
日本 65 65
韓國 60 65
葡萄牙 65 65
西班牙 65 67
瑞典 65 65
英國 65/61 68
美國 66 67
公務人員退休法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後,對於任職年資 25 年辦理自願退休者,雖將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由原來的 50 歲延後至 60 歲,但因有 10 年的過渡期間,所以 100 年、101 年及 102 年的支領月退 休金人員之平均自願退休年齡分別為 54.65 歲、55 歲及 54.44 歲22,亦即 在過渡期間支領月退休金的年齡仍約為 54 至 55 歲左右,必須要到民國 110 年之後,才提高至 60 歲。換言之,目前我國退休公務人員實際領取 年金之年齡為55 歲,與前述各國領取年金之年齡相較,差距高達 10 歲。
即便年金改革法案將原85 制延後為 90 制,亦即任職滿 25 年者須年滿 65 歲,以及任職滿30 年者須年滿 60 歲者,才能領取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 金,但仍有5 年的過渡期間,亦即要到民國 115 年以後,領取年金之年齡 才會依任職年資而延後至60 歲或 65 歲。
另就政府與退撫基金財務負擔而言,依年金改革法案之規定,任職滿 30 年者,於年滿 60 歲辦理自願退休時,即得領取月退休金。茲舉民國 104 年開始擔任公務人員的人為例,以目前初任公職的年齡約為 30 歲,當他 服務滿30 年要退休時,約為民國 134 年,也差不多是 60 歲。依中華民國 臺灣103 年至 150 年人口推計報告(中推計),推估民國 134 年國民零歲平 均餘命為 80.2 歲(男)及 86.8 歲(女),且實際上 60 歲平均餘命會比零歲平 均餘命為長約 6.91 歲23以上。也就是一位新進公務人員 30 歲開始服務公 職,並於服務30 年、年滿 60 歲時退休,可領取 27.11 年(男)及 33.71 年(女) 以上的月退休金。若推估至民國150 年,零歲平均餘命將較民國 134 年再 提高0.85 歲24,亦即可領取27.96 年(男)及 34.56 年(女)以上的月退休金,
勢將造成政府與退撫基金財務上的沉重負擔。
綜上,退休年齡延後的趨勢,不僅僅是年金的財務問題,也因為過早
22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2014 年 5 月 1 日的統計資料。
23 以民國 103 年為例,國人男性之零歲平均餘命為 76.9 歲,而 60 歲平均餘命為 23.84 歲,表示 60 歲退休,平均仍可存活23.84 年,亦即活到 83.84 歲,比零歲平均餘命為 76.9 歲,高出了 6.94
退休將不利於人力資源的運用與規劃。因此,參考世界其他國家法定領取 年金之年齡規定,再對照我國人口快速老化之趨勢,將支領月退休金年齡 延後至60 歲(任職年資 30 年者)或 65 歲(任職年資 25 年者),顯然無 法有效因應我國人口快速老化之趨勢。
(二)危勞降齡職務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維持70制 1.草案內容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金的給與仍維持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1) 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2) 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3) 任職滿15年以上未滿55歲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可選擇一次退休 金、展期年金或減期年金。
在民國100 年 1 月 1 日前,符合危勞降齡退休條件之現職人員,適用
在民國100 年 1 月 1 日前,符合危勞降齡退休條件之現職人員,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