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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研析

第一節 退休制度沿革

民國3 年 3 月 2 日北京政府公布「文官卹金令」,同年月 29 日公布「文官卹 金令施行細則」。「文官卹金令」為民國成立以來文官卹金法律的起源,亦為北 京政府時唯一適用於文官的退休法令。因為當時另有「警察官吏卹金給與條例」11, 所以「文官卹金令」適用對象,並不涵蓋警察官吏。至民國16 年 9 月 9 日頒布「官 吏卹金條例」;民國23 年另頒定「公務員卹金條例」,這二者均為訓政時期公務 員退休之法令依據。在此之前,公務員之退休、撫卹均合併立法。然而在抗戰之 後,公務員在職死亡日增,原有合併立法之「公務員卹金條例」已難應需要。乃 於民國32 年 11 月 16 日重行訂頒「公務員退休法」與「公務員撫卹法」,自此之 後,公務員之退休、撫卹則分別立法規範 (許濱松,2007;21)。

行憲之後,我國退休法主要修正歷程概述如下:

一、民國36 年 6 月 26 日公布第一次修正之「公務員退休法」

因配合實施憲政,訓政時期公布施行之若干銓敘法制,在行憲後應經立法院 決議繼續施行或經立法程序加以修正施行。

二、民國37 年 4 月 10 日進行「公務員退休法」第二次修正

將適用人員範圍放寬,增列有利於公務人員退撫條件和提高給付標準。並於 正常俸額外另有各種津貼補助等,以維護公務人員生活所需。

三、民國48 年 11 月 2 日修正公布將「公務員退休法」更名「公務人員退休法」

由於自政府播遷台灣之後,百廢待舉,國民所得偏低,公務人員待遇微薄,

政府為穩定物價,既無力亦不敢調整公務人員待遇,遂於正常俸額之外另予各種 津貼補助,致使依本俸比例計算之退休所得甚少,難以養老。因之,公務人員多 戀棧不退,人事如同死水,青年登進無門 (許濱松,2007;21)。於是銓敘部在民 國46 年起,審酌當時國家財政狀況及公務人員生活情形,將「公務員退休法」予 以通盤檢討修正。修正內容與配套措施較為特別者有二:第一、新增規定「公務 人員退休法」所稱之「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第二、在公務 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中規定,退休人員或重行退休人員支領之一次退休金,自願 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法由銓敘部會商財政部定之。這 項規定為目前優惠存款的法源依據。其後於民國49 年 10 月 31 日由財政部與銓敘 部會銜發布「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民國63 年 12 月 17 日銓 敘部發布「退休公務人員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四、民國68 年 1 月 24 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次修正 其修正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除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外,增列三種兼領方式。

(二)增列「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數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三)退休再任人員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

(四)增列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發給遺族撫卹金。

五、民國82 年 1 月 20 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次修正

此次為我國退休制度由「恩給制」轉型為「儲金制」的重大修正。並成立「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專責管理基金。一般以「退撫舊制」、「退撫 新制」稱修正前後之制度。

民國84 年 6 月 30 日前,我國公務人員退撫經費之籌措,係由各級政府按年 編列預算支付,公務人員不要參與提撥退撫經費,亦即採行「恩給制」。當時退

但後來因為公務人員退休人數增多,年資亦日益增長,退撫經費之支出,日漸形 成沈重的財政負擔。相關資料顯示,民國63 年時,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的退撫 經費僅為新台幣45 億 1 千 2 百餘萬元,占各級政府總預算 3.8%,占人事費 10.39

%。至民國83 年時,退撫經費已高達 1,262 億 7 千 6 百餘萬元,占總預算 4.22%,

占人事費14.33%。20 年間增加 28 倍,平均年增率達 18%,不僅排擠其他各項政 務支出,同時為了減緩退撫經費之負擔,政府亦無法合理調整公務人員之俸給。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由「恩給制」轉型為「儲金制」的變革,在整個觀念、

體制上的差異極大,要能達成共識實屬不易,以致從民國62 年開始研議改革,至 民國82 年立法完成,前後歷經 20 年之久。歷程及改革目標簡述如下:

一、民國62 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進行研究改革。

二、民國 65 年及 68 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兩次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由行政院核定 後,送請考試院審議。然而無法達成共識。

三、民國 73 年 12 月,再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賡續研議改革方 案。並召開58 場次之座談會廣徵與匯集軍公教人員代表之意見,凝聚共識,

形成具體方案。經提報行政院與考試院審議後,據以研修軍公教人員退休與 撫卹法律。

四、民國77 年 10 月 14 日由考試院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與「公務人員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五、立法院於民國77 年 12 月 17 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審查會之後即予擱置,

至民國80 年方始恢復審查。

六、於民國81 年 12 月 25 日正式完成二、三讀程序,於民國 82 年 1 月 20 日由總 統命令公布。

退撫新制改革主要有四項目標:

一、改進經費籌措方式,健全退撫財務基礎。

三、明確訂定基數內涵,促使給付公平合理。

四、延長退撫給付期限,發揮安老卹孤功能。

從宣示之目標予以觀察,第一項實為主要目標,也是改革之主要目的。考量 政府財政赤字日益嚴重,希望將完全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改為政 府與公務人員共同分擔之「儲金制」。新制提撥率為8%~12%,實施初期實收 8

%,其中政府負擔65%,公務人員負擔 35%。給付則採「確定給付制」。支領方 式包括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與不同比例之兼領方式。退撫新制相關法律固然於 民國82 年 1 月 20 日由總統命令公布,但因須俟其他有關法律訂定方能施行12,所 以新制公務人員退休與撫制度係自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才開始正式實施(許濱松,

2007:21-23)。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由於我國人口結構逐漸老年化,老年人口之成長 代表在醫療、健康、退休照護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加,以及退休、養老給付持續 提高,形成政府長期之財政壓力。有鑑於此,銓敘部乃參酌我國政經、社會之變 遷,邀請學者專家多次研議後,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經總統於民國 99 年8 月 4 日公布,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2 包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