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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義務與自我責任原則

第三章 說明義務之理論基礎

第三節 說明義務與自我責任原則

從保障消費者之實質意思決定以促進契約完整並達成穩定市場 作用之角度來論述說明義務及自我責任原則,或許較為妥適。而在完 整資訊前提下所得出之當事人意思,亦牽涉契約機制之正確性擔保與

110 類似見解請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九十六年度金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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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自我責任原則之連動關係。

在自由市場經濟體系之下,個人依其自主意思透過法律行為意思 表示形成具體行為內容,即便結果從一般理性成年人之立足點出發顯 然係不正確或不客觀,惟在自主決定之基礎上當事人仍有權依其主觀 判斷選擇追求適合自己之經濟價值,而法律秩序原則上亦應尊重其自 由意志,此乃私法自治之核心價值111。私法自治作為法律秩序下之重 要結構,基本上乃視個人有能力替自己作最佳決定,使其能依自我決 定選擇不同利益和偏好需求,成為滿足人格自由發展並促進自我實現 之條件。但相對而言,既然法秩序針對私法領域允許當事人依其主觀 價值判斷來滿足經濟需求,個人本應為其決定後果負責,此即自我負 責原則之中心思想。

所謂自我負責原則,依學說見解係指「基於自己意思所形成之法 律關係或法律效果,應由自己負責」之謂112,在公正平等之競爭秩序 下本應鼓勵個人為實現自我價值而努力,同時亦期待為自我利益判斷 所導致之失敗風險負責。在私法自治與自我負責所支配之契約法中,

若消費者擁有一般智識及相當之資訊基礎,本應有能力從事利益協調 並自行維護其締約之相關利益,進而得出雙方所能接受之契約結果以 利於促進完整契約之履行113。因為藉由締約過程中雙方共同協商讓步 所達成之利益平衡狀態正是契約雙方所追求之結果,其本身就有促使 契約實現之作用,同時亦有保障他方信賴契約履行之效力,而構成正 確性擔保之效能。因此正確契約之達成勢必以契約當事人對於締約相 關訊息有所知悉為基礎,而正確契約結果所實現之自身利益之滿足正 是構成自我責任原則必要條件,是故契約之正確性擔保與自我責任原 則本互為因果關係。

111 林更盛,同註 67,頁 16。相同見解請參楊宏暉,同註 49,頁 118-119。

112 杜怡靜,同註 58,頁 55。

113 楊宏暉,同註 49,頁 1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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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主決定與自我負責之要求為落實私法自治之重要關鍵,

但惟有交易之雙方當事人間係立於武器平等地位始足以遂行114。有鑑 於市面上眾多之商品或服務本身性質特殊,通常具有極高之專業性及 風險代價,當一般消費者宥於自身資訊欠缺及認知侷限而無法對契約 標的作出精準判斷,此種情況並無法達成追求契約正確性擔保之目的,

且往結構上優勢之一方傾斜之契約結果往往並非契約自由中尋求利 益平衡之理想狀態,故此時強調自我責任原則並無實益,且亦違反程 序平等及實體正義。當事人意思決定往往與完整資訊相攸關,為追求 正確契約之理想狀態,因此有賴說明義務作為調和雙方利益之槓桿,

以求使資訊弱勢之一方取得維護自身利益同時自我負責之能力。因此 學說上基於誠信原則之考量,認為負擔資訊提供義務之一方本身若先 違反契約附隨義務而未對於消費者告知契約標的之相關資訊風險結 構,使其未能於正確的認識及理解下作出交易判斷,此時本於武器平 等理論及信賴保護作用之內涵,消費者應不需依自我責任原則承擔後 續風險115

關於此一特徵,在標的物價值不斐之情況下更值得重視,下一章 即針對本文所關注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交易相關爭議問題分別加以 說明,並在現行制度規範下討論說明義務之重要性。

114 杜怡靜,金融業者於金融商品販賣時之說明義務—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為例,月旦法學雜 誌第 126 期,2005 年 11 月,頁 12。

115 杜怡靜,同註 58,頁 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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