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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服務之意義與國內外實施概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課後照顧服務之意義與國內外實施概況

壹、 課後照顧服務的意義

課後照顧服務的對象是指 6-12 歲之學齡兒童,兒童是一完整而獨特的個體,

但卻是爭取自我權利的弱者,因此為兒童爭取使其順利發展與健全社會化機會的 權利是作為兒童倡導者(child advocate)的任務,且保障兒童當其權利與家庭或社 會之權利產生衝突時,不致於因其弱勢本質而受害(馮燕,2009)。聯合國於 1956 年對於「托育服務」給的定義是:「當孩子需要家庭的一般照顧,卻因一天中有一 段時間必須離家,托兒所托育服務就是一種補充性服務,提供孩子離家這段時間 的照顧服務」(黃怡瑾,2000)。所謂的課後照顧服務(after-school child care services),或有其他文獻稱為課後托育(School- Age Child Care, SACC),主要以學 齡兒童為托育對象,針對國小學童在放學後到家長返家的這段時間與週休二日或 寒暑假期間,父母必須上班,無暇照顧兒童,所提供兒童的照顧服務,目的是為 了補充家庭在某一段時間內無法直接照顧兒童,以及支持家庭親職功能的一種服 務(李新民,2001)。

而「照顧」意指著將課後照顧服務定位為照料的保育功能;隨著經濟發達、

女性自主意識提升造成社會環境的轉變,家庭組織型態已漸趨向核心家庭,其中 又以雙薪核心家庭(dual-earner nuclear family)居多數;除此之外,離婚率上升使得 單親家庭亦為普遍現象,這十年,雙薪家庭的比例在台灣首度過半,過去顧養孩 子們的家族鄰里崩解,少子化的家庭核心成員越來越少,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

創造了愈來愈多的實質單親家庭,單親家庭比例越來越高……(賓靜蓀,2011)。

就兒童的主要照顧者來說,父親有工作者或母親有工作者的比率逐年增高,致使 學齡前的幼童,乃至在學兒童放學後的照顧問題,愈來愈受到重視。

綜上所述,課後照顧服務因應社會環境及家庭型態的改變所產生,其目的提 供在學學童課後期間一個安全、健康及充實的學習環境,避免孩子在父母上班或 未在學期間,可能被利誘而產生的偏差行為,甚至因此誤入歧途,此乃課後照顧 服務的真正意義所在。

貳、 課後照顧服務的需求與功能

我國的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均造成貧富差距大,雖然學童都有機會接受國民義 務教育,但真正的差別就在於放學後的活動。許多家庭經濟狀況佳的學童,在放 學後大多前往課輔機構或者是才藝班,而經濟狀況較差的學童則在無人照顧的不 良場所流連,甚至加入幫派、進監獄,過著貧窮及高風險的生活,這樣的孩子被 稱為「浮萍兒」,這種的情形在學校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後尤其嚴重(林麗玉,

2008)。以往由於家庭結構、家庭功能等改變,使得「鑰匙兒」成為超乎兒童個 別性遭遇的集體社會事實,然而,現今「浮萍兒」有不斷劇增的演變態勢,根據 教育部於 2009 年 11 月底的統計報告顯示,全國有將近十萬名浮萍兒需要照護。

這種現象除了突顯出家庭型態再度的蛻變,更衍生出包括核心家庭、隔代教養、

外籍配偶家庭、貧困家庭以及單親家庭等等偏屬於高關懷、高風險或是低功能的

的空間(王順民,2006)。

社會上,對於「鑰匙兒」或「浮萍兒」的特殊現象,反映出無論是平時放學 後的時間抑或週休二日、寒暑假毫無計畫的在家時間,均無法與一般家庭的作息 時間相配合。而教育當局漠視放學後到家長下班回到家裡的這段空檔時間,使得 弱勢的家庭以及無奈的父母一肩扛起看顧處於國小教育階段的兒童、少年之責 任。面對孩子放學之後的何去何從,亦造成為人父母者隨時擔心害怕且須應付各 種可能的突發狀況,特別是寒暑假期間,父母們總是要跟孩子的鎮日打電玩、看 卡通、生活作息雜亂或無所事事,相互對立與抗爭(王順民,2006)。課後照顧服 務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而訂定之服務項目,適用於國民 小學,目的在於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由上述可知,選擇良好的課後照顧服務機構或團體,對父母、兒童或整個家 庭甚至是社會的影響,深具正面的價值功能。以下分別從父母與兒童二大層面說 明課後照顧服務的功能(李新民,2001; 郭麗玲,2008; 陳郁文,2010; 曾榮祥 &

吳貞宜,2007):

一、 從父母的角度

(一) 彌補家庭功能-因父母的工作時間的關係,無法在孩子上課以外的部分 時間,提供孩子親子互動和人際溝通等家庭生活經驗,課後照顧服務機 構可提供一個安全的空間補充家庭正常照顧孩子功能的不足。

(二) 穩定與諮商與紓壓的功能-從父母親的工作效能而言,企業透過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可減少員工請假、曠職、離職等情形,提高工作品質,增 加生產力。對於家庭、社會、經濟均具有穩定的功能。再從父母的情緒 來看,當父母對於自己生活周遭瑣事不愉快或感到困擾時,可以和機構 中的主管或老師分享獲得情緒或工作壓力的紓解。此外雙薪核心家庭的 母親由於必須兼顧工作與照顧孩子的責任,是負擔最重的一群,在她們

的生活中具有無形及有形的壓力,透過孩童之參加課後照顧服務,亦可 以獲得舒緩。

二、 從兒童的角度

(一) 兒童發展與社會網絡的功能-課後照顧服務可以提供兒童教育性和活 動性的服務,協助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以激發學童生理、智能、情緒及 社會性潛能的發展,在一個理想的社區生活經驗中,達成兒童期的發展 任務。採取政府民間合作的社區化課後照顧服,可建立社區的人群服務 網,得以充分結合社區公共資源,更能提高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的學習品 質。

(二) 犯罪預防與學習補助的功能-透過課後照顧服務方案,父母不必擔心孩 子長期缺乏成人照顧,以致出現在社會、心理和健康上的問題;此外也 可預防因社會問題對孩子帶來的外在危機。此外,課後照顧服務並非複 製學校裡的課程,而是進一步提供兒童在學習不足的輔助方案,此外對 於發展遲緩、身心障礙、行為偏差、文化刺激不足、家庭教養問題的兒 童,設計不同的學習或輔導方案,或協助聯絡相關單位予以輔導。

綜上所述,課後照顧服務是當今社會變遷下的產物,它提供兒童生理的、心 理的、社會的及文化的學習環境,並幫助兒童在成長過程中,補充家庭功能與教 養兒童,避免或預防兒童的偏差行為,造成社會的問題。但是養育子女的主要責 任是父母所保有,孩童生活的重心是家庭,課後照顧服務則是由父母授權,以完 成父母不能親自照顧時的任務,因此,課後照顧服務對家庭來說是一種補充性、

服務性卻非替代性的服務。

參、 國內外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之概況及相關研究

一、 國內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之概況

七○年代,台灣經濟起飛,使大量的人力從農業轉向工、商業活動,致使大 批婚育婦女投入就業市場。國內的兒童照顧服務源自 1981 年政府制定「托兒所設 置辦法」,以規範或提供兒童照顧的福利服務。 2000 年則有「安親班」的提倡,

其目的是在解決兒童課後乏人照顧的窘境。有關兒童課後照顧的政策,始自兩性 工作平等法中的育嬰假及家庭照顧,及至 2003 年 5 月 18 日修正公佈施行的「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其第四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 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的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 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 供所需服務及措施(李鈺奐,2007; 林惠齡,2009)。

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方案的實施,始於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1998 年以社區動 員方式推行的「社區課後照顧支持系統」,此一系統結合福利服務與婦女二度就業 的方案,由政府提供社區或學校空間,基金會則負責師資培訓,甄選具有專業能 力的社區媽媽擔任課後照顧教師,主要是照顧學童放學後及寒暑假期間需要安親 的國小學童。此一課後照顧支持系統結合政府、社區與學校,獲得不少家長的肯 定(李鈺奐,2007; 施麗卿,2007) 。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的「社區課後照顧支持系統」發揮帶頭羊作用,也由於此 照顧服務系統帶給家長實質上的幫助,因而各地方政府起而效之,開始辦理國小 延後放學課後托育服務。教育部於 2003 年訂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及人員資格標準」,條文共計十七條, 其精神主要是為因應當前社會及家庭需要,

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使父母安心就業之目標為宗旨。至此,全 國國民小學辦理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於法有據,正式法制化(林惠齡,2009) 。

總之,從課後照顧服務的演進可知,早期的農忙托育到社會經濟起飛,男女 平權婦女投入就業市場,安親托兒課後照顧服務應運而生。然而民間團體帶動以 及政府單位的重視,讓未成年的兒童少年能在家長無法照顧的期間有了安全與完 善的照顧。因此課後照顧服務不僅補充家庭照顧的功能,也落實教育機會的實質 均等,更是提供兒童社會福利的一項政策。

二、 國內課後照顧服務之相關研究

近年來針對兒童課後托育及課後照顧服務的相關學術論述,有不少研究者相繼 投入此議題的探討。隨著社會變遷與時代趨勢,課後照顧服務研究對象除了針對 學童也出現職業婦女、單親家庭、教師滿意與教師效能以及特殊班學童之調查研 究。研究方法除了量化的問卷調查法、文獻分析與比較研究法還有個案研究及深 度訪談等方法。茲歸納近來國內有關課後照顧服務相關研究分述如下:

近年來針對兒童課後托育及課後照顧服務的相關學術論述,有不少研究者相繼 投入此議題的探討。隨著社會變遷與時代趨勢,課後照顧服務研究對象除了針對 學童也出現職業婦女、單親家庭、教師滿意與教師效能以及特殊班學童之調查研 究。研究方法除了量化的問卷調查法、文獻分析與比較研究法還有個案研究及深 度訪談等方法。茲歸納近來國內有關課後照顧服務相關研究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