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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討論: 「核廢料處置場」

第五章 公共建設議題與部落觀光

第二節 議題討論: 「核廢料處置場」

一、 「核廢料處置場」的始末

為了因應蘭嶼貯存場即將貯滿的窘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 1991 年完成

「我國未來推動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之策略流程與規劃建議方案」。當時核一

、核二場正在興建大型倉庫,分別預計在 1992 年 12 月、1991 年 6 月完工啟用,

此方案也提出將於 1996 年選定最終處置場址,預計 2002 年啟動的時間表。台灣 電力公司於 1995 年表示,低放射性廢棄物在 2002 年後不再運送蘭嶼貯存場,並 將加快最終處置場建設,讓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離蘭嶼。但這樣的宣示並無化解蘭 嶼當地抗爭,1996 年 4 月 27 日「電光一號」運送最後一批低放射性廢棄物至蘭 嶼時,仍遭到當地居民的圍堵抗爭,迫使船隻無法進港卸貨,原船返回核電廠。

台灣電力公司因而開始尋覓其他替代貯存的最終處置場(湯京平、杜文苓、林震 洋、范玫芳、蔡瑄庭等,2009:13)。

1999 年起達仁鄉公所陸續接到台灣電力公司要求同意工程人員進入該鄉南 田村進行水文及地質探勘,並告知如果獲得同意,鄉公所即可獲得三千萬之獎勵 金。當時王光清鄉長20以為僅是地質鑽探不會影響環境,且又可為貧瘠的財政注 入資源而予以同意,台電有意將達仁鄉列為核廢料處置場的消息間接得到證 實。,在 2006 年 5 月由於政府過去「評選」、「徵選」最終處置場的程序與資 訊不夠公開,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於 5 月 24 日正式公布施行的「低放射性廢棄 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明訂選址的程序與回饋 機制。該條例第四條規定處置場不得位在下列地區:(一)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 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 染擴散,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

20王光清鄉長:為現任達仁鄉鄉長。1994 年當選達仁鄉長並於 1998 年連任成功,但於 2000 年捲 入貪污案,被控辦理 3500 萬元的工程發包時,涉嫌更改標單圖利廠商,遭到停職,一審至更五 審僅更二審判無罪。王光清再度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時發現,更二審時,花蓮高分檢檢察官逾期 上訴,結果 2011 年 5 月改判無罪。同年 7 月參與達仁鄉鄉長補選獲得勝出,為現任達仁鄉鄉長。

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四)高人口密度之地區。(五)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 區(靳菱菱,2010:8)。

2006年9月26日中國時報台東報導,提到台東的地方民意代表對於設置條 例施行後,提出應該邀請台灣電力公司來台東縣探勘,可獲取經費補貼偏鄉經費 之不足;而台東縣議會表示反對。報導如下:

日前達仁、大武鄉鎮選出的縣議員蔡義勇正式提案,希望縣府能同意 讓台電探勘,讓鄉鎮領獎勵金改善鄉內財政困境。議長李錦慧的意見 是,議會曾通過台東縣不歡迎核能廢料最終場址選在台東縣,如果又 建議縣府同意讓台電來探勘水文地質,似有失立場,因此建議案予封 殺。蔡義勇認為,同意台電先探勘地質,並不代表地方即同意做為未 來核能廢料的場址,也可以先拿下獎勵金花用,再拒絕做為場址。他 說,大武、達仁兩鄉財政困窘,全年度算總額不過7千萬年,有3千萬 元獎勵金不要,實在可惜。

2006年7月經濟部依設置條例第6條會商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指定台灣電力公司為選址作業者。並於8月23日成立選址小組,並於9月20日召開 選址小組第1次委員會議。開始研訂選址計畫,執行選址相關作業。台灣電力公 司也於2007年3月8日正式成立選址督導小組,並在4個可能場址(澎湖望安鄉、

屏東縣牡丹鄉、台東縣達仁鄉、大武鄉)成立核後端宣導小組。進行對地方居民 的宣導活動。

2007年11月24日在達仁鄉安朔國小舉辦的的排灣族大龜文王國五年祭活 動,此次活動接受台灣電力公司的活動經費贊助,因此在活動會場內掛有台灣電 力公司提供之宣導布條。部落居民為了表達反對的意見及決心,在安朔國小校門 口設立連署攤位,號召參與五年祭活動的朋友一起連署反對,而阿朗壹部落的青 少年在祭典活動中唱跳勇士舞時,更是在頭飾上寫上「反核廢護排灣」的字樣。

排灣族五年祭在達仁鄉公所及部落居民的努力下方能舉辦,其活動經費卻因地方 政府財源不足等因素,需爭取台灣電力公司的經費贊助。儘管如此,部落居民依 舊堅決表達反對立場,且運用此活動之機會,讓更多部落居民知道,核廢料處置 場未來可能會設置在部落附近。

12月7日台灣環保聯盟台東分會、台東縣觀光協會等社團及地方人士於台東 縣工策會會議室召開「台東縣反核廢聯盟成立大會」。台灣環保聯盟台東分會於 12月8日上午,在台東市南京路廣場,配合全台同步舉辦的「1208抗暖化—為下 一代而走」遊行,分5組遊行的隊伍,最後在台灣電力公司台東營業處會師,訴 求反核廢的理念。以上兩個活動,都有阿朗壹部落族人代表參與,也表示了部分 達仁鄉居民及台東縣居民開始重視「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的選 址,並表達反對的態度。

2008年8月選址小組評選出台東縣達仁鄉、屏東縣牡丹鄉及澎湖縣望安鄉三 處潛在場址,經濟部於8月29日進行公告。澎湖縣為了表達反對「低放射性廢棄 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的決心,9月25日澎湖縣政府公告吉貝嶼為玄武岩自然生 態保護區,使澎湖望安鄉因而符合選址條例的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其他依法 不得開發地區),藉此阻撓台灣電力公司及政府將澎湖評選為候選場址(靳菱菱,

2010:8)。而台灣電力公司核後端宣導小組,也積極於9月3日至5日,招待達仁 鄉各村鄰長以上之幹部,至南部第三核能發電場等地區參訪。雖然台灣電力公司 積極進行宣導活動,但一群地方居民,成立「向核廢料宣戰行動聯盟」,於2008 年3月27日在達仁鄉舉行成立大會,4月5日在達仁鄉某私人農場(現為阿朗壹盟 部勇士團聚會所暨旅遊服務中心)舉辦誓師大會。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也於8月 19日,召集東排中會、排灣中會及達仁鄉牡丹鄉二十多位牧者開會,決議以「排 灣族反核廢聯盟」為組織名稱。於12月6日在台東縣大武公路局舊站,舉辦反核 誓師大會。21

21 資料來源:台灣原住民族排灣族大龜文王國阿朗壹盟部(獵人古道阿朗壹部落旅遊官網)

http://tw.myblog.yahoo.com/jw!FNH9AHqTHBYuFPektpeN/archive?l=f&id=35

經濟部於2009年3月17日公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議候選場址 遴選報告」,報告中建議候選場址名單為「台東縣達仁鄉」、「澎湖縣望安鄉」

兩處。後因澎湖將望安鄉東吉嶼公告為「澎湖南海玄武岩自然保留區」,因此再 將「澎湖縣望安鄉」更替為「金門縣烏坵鄉」。台東縣議會決議於4月8日辦理公 聽會以廣泛聽取民意。特別邀請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物管局、主辦機關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及選址作業執行者台灣電力公司共同出席本次公聽會。此 外,台東縣各級民意代表、環保團體、原住民團體、反核團體及地方社團等都派 代表出席,均一致表達反對設置。但當場有兩位台灣環保聯盟台東分會的成員遭 警方強行帶離會場。22達仁鄉反核廢聯盟、基督教阿露伊教會、大龜文王國阿朗 壹盟部共同發起「kiljakiljaw計劃首部曲」反核廢行動,於5月23日上午9時展開。

首先,由大龜文王國阿朗壹盟部排灣族人為主,以基督教「行軍禱告」的方式展 開第一階段在部落內的行動,由阿露伊教會教友扛負十字架與阿朗壹部落居民一 同徒步繞行部落,然後徒步前往「kiljakiljaw」23宣示反核的決心。除了在阿朗壹 部落內的行動外,部落居民也一同參與,於6月5日世界環境日當天,由台灣環保 聯盟台東分會及台東各團體舉辦的「愛台東反核廢遊行暨在地音樂晚會」。而6 月28日更有多位台東歌手前往台北捷運西門紅樓創意市集舉辦「音樂台東,核廢 不要」演唱會。可見在反對核廢處置場設置在台東,不只是阿朗壹部落居民的想 法,同時也是許多台東居民的看法。無論是教會組織、部落組織及著名的歌手如 巴奈.庫穗、達卡鬧、龍哥等人,都表示反對之立場。

22 摘錄自公民新聞平台 2009 年 4 月 13 日之報導 http://www.peopo.org/teputaitung/post/40407

23 kiljakiljaw 一詞,為台電核廢料場預定地之傳統排灣語地名,有地形狹隘的意思。

圖5-4 台26線與台東達仁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場址預定地位置圖

資料來源:(台 26 線安朔至港口段公路整體改善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 告書,2009)

2011年1月31日原能會上網公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 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主要是因選址作業難以推動。而修正草案主要修正了 以下幾點:1.修正建議候選場址核定個數之限制:處置設施場址僅需一處,現行 規定複數建議候選場址並非必要。2.明確選址計畫修正之規定:為維護選址工作 符合程序正義,且避免因重複作業致使選址過程冗長,增列選址計畫因故中斷之 回頭機制。3.兼顧選址地方公投及核定候選場址選定目標:選址公投回歸公民投 票法之規定,並排除地方性公投事項之限制;地方未辦理公投或公投結果非多數 反對,政府政策必須繼續推動。4.回饋金除了用於社會福利及公共建設方面,亦 規定地方政府得將部分回饋金發放給地方民眾,可直接與間接讓地方民眾感受到

2011年1月31日原能會上網公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 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主要是因選址作業難以推動。而修正草案主要修正了 以下幾點:1.修正建議候選場址核定個數之限制:處置設施場址僅需一處,現行 規定複數建議候選場址並非必要。2.明確選址計畫修正之規定:為維護選址工作 符合程序正義,且避免因重複作業致使選址過程冗長,增列選址計畫因故中斷之 回頭機制。3.兼顧選址地方公投及核定候選場址選定目標:選址公投回歸公民投 票法之規定,並排除地方性公投事項之限制;地方未辦理公投或公投結果非多數 反對,政府政策必須繼續推動。4.回饋金除了用於社會福利及公共建設方面,亦 規定地方政府得將部分回饋金發放給地方民眾,可直接與間接讓地方民眾感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