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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第一節 財團法人之意涵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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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第一節 財團法人之意涵與規範

壹、財團法人之意涵

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財團法人的定義多從法律的層面去看,最基本的民法 並未規定「財團法人」此一名詞,而是在法人的章節中使用「財團」的字眼,

所以我們稱之為財團法人,規定於民法第59 條至第 65 條;其他各類型的非營 利組織在民法中的分類如下圖所示。有學者亦針對財團法人的要件做出以下歸 納(陸宛蘋,1999:31;林淑馨,2011:72):

一、 具備公益性質,具有特定目的;

二、 係以捐助的財產為財團法人的基礎,屬於他律法人,必須具有一定之資 產;

三、 以提供財產的方式或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但須具備捐助行為;

四、 以董事會為財團法人的執行機關。

2018 年 6 月 27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財團法人法,其中第 2 條第 1 項有針 對財團法人做出定義,「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 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同條第2 項再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分 為以下四類型:

一、 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 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 由前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 營事業共同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 分之五十。

三、 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助之財產,

與接受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贈並列 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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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前三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三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法 人、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或捐贈,且其捐助財產與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 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簡而言之,只要是財團法人所成立的基金之中,是政府、公營事業或是政 府所成立的法人合計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就算是「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反 之,不是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就歸類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而本研究關 注的重點在於民間捐助之公益財團法人、基金會,而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排 除在外。

貳、財團法人之資訊揭露規範

在財團法人法施行前,由於沒有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或是資訊揭露的基 本法,許多對於財團法人的要求,法源皆來自於民法對於法人的規定中。而本 研究正好經歷財團法人法通過前後之階段,因此有監督要點過渡到財團法人法 的時期,以下分成兩大篇幅,第一部分針對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行政院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監督要點,就與資訊揭露相關部分做分析和整理,歸納 出五大點;第二部分則是與本研究研究對像息息相關之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 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詳附錄一)與財團法人法(詳附錄二)針對網站 資訊揭露規定之比較。

一、 行政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監督要點之比較

(一)主管機關未統一且規範分歧

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原先我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各類型財 團法人都訂有規章,包含教育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衛生福利 部、經濟部、交通部、法務部、文化部等20 個部會,總共訂定了 23 個 監督準則及管理標準,其中教育部共主管三個、衛生福利部共主管兩個 領域業務;這些規章中大多都是使用「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的名稱,僅有三個部會的規章不同,分別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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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以及勞動業務 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以下簡稱監督要點)制定頒布的 時間點觀察,最早有從 1980 年代使用到現在的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 督管理準則,最晚出現的則是 2014 年的衛生福利部審查衛生財團法人 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這部分可能是受到行政院組織改造的因素影響,

將原先頒布的監督準則廢止,另訂新的監督要點,雖然制定年代差距很 大,但是行政機關還是有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的調整和修訂。

另外隨著財團法人法於今年2 月 1 日開始施行,部分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另訂新的「財團法人監督辦法」配合新法施行,如國防部、科技部 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有主管機關未能及時制訂出授權子法,目前僅 廢止原先的監督要點,如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及勞動部;其他 仍有部分主管機關尚未採取任何措施,雖以法律位階來說將優先適用財 團法人法,但仍使得其主管之財團法人監督要點與財團法人法存在部分 衝突,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二)各類型財團法人設立的基金額度差距大

根據表 1 的資訊我們也可以看出基金會設立的最低基金額度,有 7 個監督要點中未特別註明設立基金的數額(外交、原子能、退除役官兵 福利服務、通訊傳播);門檻最高的是國防的5,000 萬元,門檻最低的則 是金融監督管理以及財政的500 萬元;數量最多的是將基金額度設立在 3,000 萬元的有 7 個監督要點(科技、僑務、文化、衛生、青年、教育、

體育);其他的設立基金額度分別是2,000 萬元(農業)、1,500 萬元(環 境保護)以及1,000 萬元(大陸、法務)。財團法人基金額度的設定與之 前的監督準則相比未有太大的差距,差別只在於過去大多只限定財產總 額達到標準(動產與不動產的總值符合監督準則的規定)即可,現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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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讓各類型的財團法人有能力去從事符合設立目的的業務,大多會在條 件中設定設立基金的現金額度,例如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要點即規定其財產總額不得少於5,000 萬元,且現金總額不得少於 3,000 萬元。

(三)各類型財團法人備查資料繳交時間不一

在組織的財務方面,每年主管機關需要審核的就是財團法人下一年 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算及財產清冊,具 有一定規模的財團法人還需要有會計師查核簽證,不過不同類型財團法 人的繳交時限和要求也不盡相同。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這兩項目理 應於新年度開始前繳交,因其代表著下一年度組織的運作規劃以及預算 花費,但有些組織需配合當年度決算始能訂定下一年度計畫,因此在一 般的情況下應該是越早繳交要求越嚴格;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算及財 產清冊這三項則應該是年度結束後,繳交時間離結束時間越近,理當是 越嚴格,代表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過去一年度的表現盡快審視、課責。

年度前需繳交的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最早的必須提前到前一 年度的 6 月底前經董事會董同意後繳交(外交),等於是半年之前就必 須繳交下年度的整體規畫;最晚的則是到當年度的3 月底前繳交(農業、

衛生),如此面對的問題可能是第一季的活動都已經舉辦完了才繳交,另 外則是與財團法人法的規定相衝突,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 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 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因此像是農業(3 月底前)及退撫

(2 月底前)等財團法人監督要點之規定皆超過一月底繳交年度工作計 畫及經費預算,都與法律位階較高之財團法人法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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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年度結束後須繳交的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算及財產清冊,大 多都是要求在2 月到 5 月間繳交上一年度的資料,此處差異不大。除此 之外,還有一點也是值得探討,年度前與年度後所需繳交的資料,按理 來說應分兩次繳交,但也有少數部會(農業)的繳交時間要求相同,等 於是同時繳交兩份資料,資料繳交時間如此規定似乎都已失去其該有的 監督功能!

(四)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高達七成類型財團法人未規定比例

財團法人的設立是基於公益性質,屬於廣義的非營利組織,在不能 分配盈餘的狀況下,若是有營業收入及捐款都應該運用於與目的事業相 關的業務上,也就是當初設立財團法人的目的。如果要符合免納所得稅 的資格,根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 簡稱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規定,其用於與其創 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 六十,是以各類型的財團法人至少必須支出達此標準始有機會具有免稅 之地位。而在各項財團法人監督要點中也有與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類似 的規定,例如教育、體育、 青年、衛生、文化、僑務類型的財團法人皆 有規定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 之六十。其餘17 個類型財團法人未規定者(共佔所有類型七成)若無法 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就必須按規定納所得稅。

(五)具有一定規模之財團法人需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非所有成立的財團法人都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而需要的多是具 有一定規模以上的組織,並符合以下兩個要件的其中之一,一個是最初 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另一個則是每年度的總收入達到一定標準。而 要求最嚴格的是當年度收入總額超過5 百萬元就必須有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非所有成立的財團法人都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而需要的多是具 有一定規模以上的組織,並符合以下兩個要件的其中之一,一個是最初 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另一個則是每年度的總收入達到一定標準。而 要求最嚴格的是當年度收入總額超過5 百萬元就必須有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