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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施行後對於網站資訊揭露之影響

第四章 教育事務類型財團法人揭露現況與未來作為

第二節 財團法人法施行後對於網站資訊揭露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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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訊可能有兩個狀況,一個是我是有錢人,我捐給你我很怕你把我公開之 後,張三李四全部基金會都來找我捐,那我會很困擾。(G1)」

(二)造成弱勢、特殊受贈者二度傷害

財團法人的設立大多都是以公益為目的,其中亦有為數不少之教育型財團 法人是以發放清寒家庭、單親家庭學生獎學金或急難救助金為主要業務,若此 類特殊受贈者皆公開其姓名及受贈金額,可能會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受訪者 G1 即表示:

「一種是沒有錢的人,我是弱勢家庭,他有一個是接受捐款、一個是補助的 對象,我聽到有一些基金會在過程當中,跟我們了解他補助的是弱勢家庭或 是學生,公開來說對他們可能是二度傷害,因為他的名字會掛在那裏,他們 覺得不好,那種狀況可能當事人會不同意公開,大概會有這些考慮。(G1)」

上述兩項財團法人面對之難題或多或少都可以使用當事人事先書面反對的 方式做部分解套及減少衝擊,惟此項揭露之資訊似乎又會因為此項解套方式產 生新的問題,如企業捐贈型財團法人除了母企業公司會給予金援之外,甚至部 分董事不但由家族之成員擔任,還會再捐贈金錢、股票予財團法人,以享綜合 所得稅之減免,如果此捐贈情形又因當事人事先書面反對揭露姓名,而無法從 財團法人公開的捐贈清冊中得知捐贈者,似乎又將財團法人與企業之間的金流 蓋上了一層布,監督的力道勢必將大打折扣!

第二節 財團法人法施行後對於網站資訊揭露之影響

財團法人法施行前,針對財團法人之官網必須揭露什麼項目並無規定,即便 施行之後亦未規定須於財團法人官網公開,但是整體網站資訊揭露狀況一定會有 所改善(包含財團法人之官網及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因為財團法人法授權主管 機關可指定特定網站進行公開,而教育部指定於教育基金會資訊網進行填報並將 其公開,此些備查資料成為法定必須公開之資訊,因此原先於自己官網幾乎無揭 露之財團法人(如網站揭露分數為5 分者),一般民眾還可以從教育基金會資訊 網上查詢到財團法人相關揭露資訊,至於原先已經表現不錯之財團法人理應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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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再將公開之資訊下架,至少會維持原先之水準。

壹、資訊揭露規定入法,財團法人從自律轉變為他律

財團法人法將資訊公開的規定納入法規,形成財團法人必須主動公開備查資 料之態勢,從自律、彈性到具有強制力,因為涉及到財團法人之權利義務,原先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未規定之資訊揭露部分,透 過財團法人法的訂定,讓資訊揭露在規範上具有法律層級的地位,從外部去規範 財團法人,由自律轉變為他律,使得財團法人不能只是消極面對資訊揭露,不再 是沒有規定所以我就不必公開,而是必須正面去面對資訊揭露之議題,受訪者F4 及G2 指出:

「因為財團法人法的規定,今年開始一定要公告,教育部跟我們的說法是他 們會給我們一個網站,讓我們去登錄,所有財團法人法要求揭露的東西,全 部都要在上面揭露。(F4)」

「因為目前沒有法規要求我們要公開這件事情,所以我們不會特別公開去揭 露這件事情,因為我自己認為我們資產比較龐大,我覺得低調一點是比較保 護基金會,可是像在財團法人法規定一定要,所以我們就是照規定來就會揭 露,在教育部指定的網站上公開揭露。(F4)」

「那因為財團法人法管理的部分,在財團法人法立法之前就是一開始我們講 的,當時如果只有法律位階就是只有民法而已,但是民法條文是很少的,相 關的管理規定付之闕如,所以當然是有授權各主管機關去訂定相關的監督要 點,畢竟是行政規則的位階,當初是考量到說你對財團法人有一些權利義務 或是限制,都是法律保留事項,不能訂在行政規則裡面,所以還是會需要財 團法人的專法出現。(G2)」

貳、未依規定於網站揭露資訊,最重可廢止財團法人許可

從前述訪談中可以得知,財團法人對於必須依法公開備查資料,大多採配合 的態度,原因不外乎是財團法人法訂有罰則,對於未依規定時間繳交備查資料、

未依規定公開備查資料,處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 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另若違反財團法人法或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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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需要揭露的項目,且必須要能滿足行政機關課責的需求。受訪者 S1 及 G2 表 示:

「你當然可以把財團法人法規範的項目變成是 minimum,因為這是財團法 人法裡面規定的,所以他必須也一定要這麼做。(S1)」

「其實我覺得法定的是最基本的啦,有些財團法人為了要維持自己的形象,

他自己自發性的要善盡他的社會責任,去對外揭露、讓外界知道他做了哪些 公益跟他的狀況的話,我相信他應該不只這些基本的,他應該也會自己願意 揭露更多或是什麼樣的方式去呈現。(G2)」

受訪者S1 亦表示,財團法人法所訂資訊揭露項目對於基金會來說,應該不 會太困難,因為都是很基本必須要公開的資訊,如果是一個正常運作的財團法人 都應該公布這些資訊。受訪者S1 指出:

「我覺得財團法人法規定應揭露的項目不會,除非他不繼續運作這個基金會 或是隨便經營,而且他已經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我覺得這些至少是最低的 要求。(S1)」

另外財團法人應繳交之備查資料,亦被部分財團法人誤認為於財團法人法施 行前已被公開於教育基金會資訊網(此部份已於本章第一節說明),如今財團法 人法施行之後也正好可回應他們的期待,將前揭資訊公開於該網站,未來也可以 讓民眾於該網站上查詢相關公開資料。

至於教育部指定需於教育基金會資訊網公開備查資料,比起其他部會未指定 方式,仍保留財團法人法第26 條所規定,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 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 影、攝影、重製或複製等方式,此部份身為主管最多財團法人之行政機關─教育 部,比起其他主管機關仍走的較為前面,因為隨著出版物的發行日漸減少,許多 財團法人的出版物都是咬牙硬撐、虧本經營,況且網路資訊傳輸快速及流通成本 低廉都非紙本出版物所能企及。受訪者S1 及 S2 表示:

「因為我覺得以現在而言,其實網路資訊是大家普遍取得資訊的來源,資訊 公開是課責的一個做法,可是現在是要把它連結到網路的資訊公開,我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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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資料時間,仍需配合辦理。除了財團法人需適應新法,主管機關教育部亦需 要在短時間內去消化吸收財團法人法並訂出新的授權子法,所以在這段過程中,

雙方都在摸索及了解,即使授權子法都陸續訂定公告,也不代表就沒問題;由於 蒐集意見的時間不足,很多規定可能就來不及考慮財團法人或專家學者之意見,

即便主管機關也承認雖然過程中都有參與,但剛開始並不太了解,訂定授權子法 亦有些吃力。受訪者G1 即表示:

「法人法的草案把資訊公開,也許你可以去查歷史資料,早年就有這樣的討 論跟放入草案,會跟洗錢防制是剛好這樣的時機吻合,再一個說立法會不會 太倉促,其實過程當中雖然是法務部主導的,但涉及到各部會,他也有找各 部會討論,包括行政院當時在審,你也知道法案行政部門要送法案到立法院,

有一關是行政院…就有召開好幾次跨部會,分次在討論法人法,所以其實在 過程當中各部會都有參與意見,跟了解法人法的條文,所以說會不會太倉促 是這半年,8 月 1 號公布到 2 月 1 號施行…可是問題是要訂的子法實在太多 了,我教育法人12 項授權,各部會也一樣,12 項授權要去訂一些子法,不 管是法規命令或是職權性法規命令,就是我用公告的方式,都要去徵集法人 的意見,以及做一些法治程序的意見蒐集,然後法規程序,還是負擔很重,

因為在短時間內,然後各部會剛開始都不太了解新法案,雖然過程都有參與,

然後你要化為條文,訂一個子法,難度還是很高。(G1)」

在財團法人法今年年初剛上路的狀況下,教育部亦需進行教育基金會資訊網 及系統改版,以配合財團法人法及授權子法資訊揭露之規定,惟此次改版未能及 時趕上法規要求之時間,預計今年底系統才有辦法上線,教育部因此依全國性教 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第4 條第 2 項之規定(詳附錄七),「因本部指定之 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依規定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本部通知者」,以紙 本方式辦理,而且在今年比較混亂的狀況下,擔心財團法人因遲交資料而違規,

而給予部份的通融,即先繳交紙本資料再以退件的方式協助爭取補件時間。受訪 者S2 指出:

「就今年來講啦,應該是一個過渡時期,就是用輔導的方式而不是立馬規定 大家就要用新的格式,但是主管機關有一個比較好的地方就是說法人的話我 先交,你再退我叫我補正,多了很多行政程序啦,用退的方式去爭取補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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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在填報資訊的過程中,也可將遭遇到的問題適時地反映給教育部,

包括新改版的系統填寫不方便等等。至於中長期來看,在財團法人法運作上軌道

包括新改版的系統填寫不方便等等。至於中長期來看,在財團法人法運作上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