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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國大陸中央轉移支付與地方財政支出之分析

第一節 財政分權對財政支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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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國大陸中央轉移支付與地方財政支出之分析

第一節 財政分權對財政支出之影響

財政分權對財政支出之影響,一般認為係因資訊不對稱所造成,由於地方較 其他層級政府更明瞭當地居民所需,如中央賦予地方更大財政自主權,便有助於 強化地區間良性競爭及發展,進而間接約束地方政府行為。觀諸國際,財政分權 實為趨勢,如於泰國、印尼、寮國、韓國、日本及菲律賓都為政府治理的主要發 展方向。1

財政分權化之具體表現,可歸納為兩大範疇:一為課稅自主權之提升,也就 是在完整的稅制建構完畢之後,將稅權下放地方;二為提高地方支出權,支出責 任應盡可能下放給地方政府,且因轄區間的流動性,課稅權由地方掌握較為適 合,在具適當之稅收和相應的支出自主權下,在提供當地人民所需之公共服務 時,才能對其需求做出最適的反應。

上述於財政分權框架下之財政支出行為,可從 Tiebout 之「以腳投票」,以尋 求滿足偏好之最佳財政組合,並顯示消費者偏好,進而讓地方公共財之提供與人 口分佈達最適境界解釋;也可以 Oates 將 Tiebout 模型運用於現實財政制度上,

提出之地方分權理論,指出地方在其轄區內決定提供公共財之水準,遠比中央在 各地區均等地提供公共財更具效率觀察之;2又可用 Brennana 和 Buchanan 於 1980 年提出之「怪獸理論」,其認為政府會利用政治權力壓榨居民以謀求自身利益最 大化詮釋之。另一方面,如加入政府間轉移支付此一變數,財政分權將會導致財 政支出規模增加。3

從上述財政分權框架下,我們可以區分為財政支出分權及財政收入分權兩角 度,進而用以觀察財政分權對地方政府行為之影響。從收入分權面觀之,財政分 權對財政支出的影響主要表現於制度層面之上,從分稅制改革開始,對地方政府 的財稅收入進行調整,使地方獲得相應的財權,進而使財政支出符合應盡之職 責;從支出分權面觀之,如果說收入分權是由中央的角度觀察的話,是由地方政

1 臺灣公共治理研究中心,「參與菲律賓 APEC 經濟委員會會議」,臺灣公共治理研究中心,

http://www.tpgrc.org.tw/content.php?f=28&Irec_id=875 及謝貞發、張瑋,「中國財政分權與經 濟增長—一個薈萃回歸分析」,經濟學季刊(北京),第 2 期(2015 年),頁 435-452。

2 李蕾、蹤家峰,「Tiebout 模型的研究:50 年來的進展」,稅務研究(北京),第 3 期(2007 年),

頁 37-42。

3 郭慶旺、賈俊雪,「財政分權、政府組織結構與地方政府支出規模」,經濟研究(北京),第 11 期(2010 年),頁 59-72 及Maldonado Beatriz, “Legislatures, Leaders, and Leviathans: How 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ns Affect the Size of Government Spending,” Soci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94,Issue 5(Dec.,2013), pp. 11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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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支出自主性觀察之,也是許多國家重置財政資源分配及提升地方自主性之基 礎,反觀中國,從分稅制開始,地方的支出自主性顯著下降,4且延伸出一系列 的財政問題。

綜上所述,我們觀察財政分權對財政支出的影響,可由收入分權及支出分權 兩角度觀察,而歸納上述內容,我們也可說財政分權對財政支出的影響就是收入 分權及支出分權兩造之消長,收入分權主要聚焦於中央將財源釋出,增加地方財 源,如收入分權下降的程度超過支出分權,將一定程度抵消支出分權下降的財政 效應,因此,中國政府才會進一步明確劃分各級政府於收入分權中的權利及責 任,避免收入分權下降,進而影響總體政府財政。

反觀支出分權面,就是地方政府具決定與變動其支出政策的能力,其中總體 上含括政策自主性及預算自主性兩大層面,常態言之,地方政府須受到上級政府 強力規範,各項預算自主裁量空間大大被縮減,且須依中央所訂之法律決定各項 支出比例,而這些支出在預算編列與審查過程,須依中央所訂標準,也就是地方 明顯受制於中央,反觀中國,其政策自主性及預算自主性實施的極為不全,這可 以從中國 2014 年預算法的出現進行反推,這也是為何中國的中央政府以其訂定 規範對地方進行調整外,又從收入分權的角度對支出分權進行規範,強化地方財 政支出之績效管理,建立支出使用管理的機制。

分稅制的改革成功表明,中央在政府間財政關係上占絕對主導地位,甚至具 有壓倒性的優勢。5單就分稅制本身言之,如其他條件不變,中央集中財權會降 低地方的積極性。因為地方財政收入下降,帶給地方巨大財政壓力,逼迫後者想 方設法開拓新財源,如土地出讓金在內的預算外收入。6而分稅制除顯著提高中 央財政分成比例外,也增加了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7

正因如此,財政分權是否對財政支出的影響不行簡單判定地方並未因分稅制 而減少財力。因為不同地方受到之影響迥異,可以肯定的是,分稅制後財權與財 力都是相對減少;而對財政不豐裕的地區而言,即使因轉移支付的支援財力有所 提升,但實際的財權也因分成比例下降而相對減少。8也因如此,就算中央透過

4 張芬、趙曉軍、張玉龍,「中國財政分權度量指標的比較研究」,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工作論文,

http://econ.pku.edu.cn/upload/file/20141211/2014121117560857857.pdf 及馮永猷,「財政分權與 財源均等分配—讀地方財政分權的回響」,財團法人台灣智庫,http://www.taiwanthinktank.or g/page/english_attachment_5/2098/6-1.pdf。

5 劉偉,「央地關係視野下的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人民論壇網,http://www.rmlt.com.cn/2015/0227/

374056.shtml。

6 徐晨光、王海峰,「中央與地方關係視閾下地方政府治理模式重塑的政治邏輯」,中共中央編 譯局,http://www.cctb.net/llyj/xswtyj/ggzl/201505/t20150528_322622.htm。

7 張墨寧,「地方財政緊張,如何解決?」,南風窗網,http://www.nfcmag.com/article/5408.html。

8 謝貞發、范子英,「中國式分稅制、中央稅收征管權集中與稅收競爭」,復旦大學當代中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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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支付把錢返還至地方,也都是降低地方財權,而透過財政分成比例留給地方 的部分收入,和從上級爭取而來的收入是不一樣的。因此,實行財政分權後,地 方除發展經濟外,也積極地最大化其財政收入。9

2014 年中國修訂了預算法,提出了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兩項制度的建設 原則。財政體制與轉移支付是為調整多層級政府之財政關係的重要制度。而由於 兩制度極為複雜,需設專法管理之,但作為兩制度之母法,新預算法對爭議議題 做出規範,如分稅制財政體制及對轉移支付的重大問題之原則規定。同時,明確 了專項轉移支付的條件及配套。使得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 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共同承擔除外。10

綜上言之,我們可說因地制宜的制度在中國才是最佳的。如中央親自操刀改 革,則會面臨著地方議價的風險,所以把權力下放給地方是最適選擇,因而出現 財政分權。11但毫無疑問,在中央具財政話語權的情境之下,政府間財政關係依 然為財稅改革之重要癥結,即便是完善財政轉移支付亦為如此。因此,我們可知 的是:財政分權間接以收入分權影響支出分權,並以轉移支付調整兩者之消長,

這也在上述所言之預算法修訂內容得到答案。

濟與社會工作室,http://www.flcds.fudan.edu.cn/userfiles/20150518/20150518052714.pdf。

9 陸明濤,「結構變遷背景下的地方政府行為激勵機制」,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

ifb.cass.cn/manager/images/pic/201531091658.pdf。

10 馬國賢,「淺談新預算法的特點」,中國財政(北京),第 21 期(2014 年),頁 46-48。

11 中國地方政府行為之簡介可參見楊燦明、趙福軍,「中國地方政府行為及其規範化研究」,

World Bank,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PSGLP/Resources/8CanmingYa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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