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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草案版本內容相似,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所有立委都可以獲得同等的加 分,但是其實這些草案內容大同小異,可能只有最先提案的立法委員有實際 研究如何草擬新法,而在加分指標中卻並未加以區隔。

三、加減分指標中,三讀通過的草案可以額外加分,且同樣以筆數做計算。雖然 指標中提及,行政院與立法委員併案審查的提案,會經評委檢視提案內容,

可考慮是否加分,公督盟也評鑑指標說明會公開表示,倘若立委提案僅有微 幅的文字修改,即使法案最後三讀通過,還是會參酌是否加分,然,實際上 公督盟並未公告審查「微幅調整法條文字之標準」,不論是觀察立法內涵的 修改,或是觀察修法時法條的嚴謹或寬鬆程度,法案評鑑小組究竟如何審查?

公督盟從未明確說明。

因此,立法委員在追求公督盟「優秀立法委員」頭銜的同時,會想方設法在 每一筆提案上符合指標,但現今公督盟的提案指標均是以計算「提案數量」為主,

立法委員在時間、資源、精力有限的情況下,為了爭取提案數量,則會大量提出 與行政院或其他立委修改的草案內容,並提出相似內容的文字修正。現今公民監 督國會聯盟或許有法案評鑑小組去審查立法委員提案是否與行政院內容相似,然,

公督盟卻未檢視其實立法委員之間的提案也會互相參考,這便是現今評鑑指標所 迫切需要加以改進的地方,因此,當今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評鑑立委的立法表現時,

應該反思其評鑑指標是否能確實反映出立法委員實質的立法效能,若一昧地專注 於提案三讀通過數量,將無助於增進公共利益,若要實際評量立法委員立法問政 與提案的品質,應該加以檢視每位立法委員的提案是否與行政院或其他立委重疊,

並同時觀察修改之內容是否與行政院或其他立委的提案相似。倘若評鑑指標設計 確實能反映立法委員的實際績效,如此長久下來,立法委員搭行政院便車、搭其 他立委便車的風氣才能有效降低,同時可以助長我國立法委員專注於立法問政的 動機,讓立法委員藉由選區服務或時事背景,發現現行法規與政策有何不足之處,

在草擬法案時提出立場不相同的作法。

而本文研究限制上,本文將邏輯斯迴歸模型套入21 個政策領域中,除了公 衛與醫療領域,還有其他政策領域法案的邏輯斯迴歸係數與顯著程度,不符合過 往相關研究與本文研究假設的預期,但由於本文條文內容分析法是以「條文」為 單位,將其餘政策領域的每筆提案調閱出來分析將會是一項耗時的工程,僅能從 公衛與醫療領域2,055 筆條文中,觀察立法委員提案方式與修改條文的形式對於 通過率的影響。因此,立法委員在第九屆立法院「其他政策領域」,是否會有不 同的提案方式或修改條文的形式?在「其他政策領域」中,立法委員的提案方式 與通過率是否會有與本文相異的結果?則有待日後未來研究再進一步加以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