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資源班之相關研究
一、資源班的定義
資源班是一部份時間的支援性特殊教育設施,此種教育服務的提供通常以普 通教育一般的課程為基礎,其服務對象為就讀於普通班而在學業或行為上需要特 殊協助的學生 (教育部,1994)。資源班又稱「資源方案」或稱「資源教室」,名稱 雖然不同,但本質一樣,故常以「身心障礙資源班」來表示「資源教室方案」(張 蓓莉,1991)。換句話說,資源班是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的一項教育措施 (張蓓莉,1998;黃瑞珍,1993),亦即提供另一種教育服務模式,讓具有特殊學習 需求的學生能夠得到適切的協助,同時又能兼顧最少限制環境及回歸主流的精 神,讓學生多數時間能夠留在普通班級,而在學業學習、生活自理或情緒管理上 需要協助的學生,再利用部分時間到資源班接受特殊教育諮詢與服務,而得以讓 學生獲得全面性的發展,因此,資源班是學習障礙或輕度障礙學生最主要的安置 方式 (王振德,1999;胡永崇,2000;Lerner,1997)。
二、資源班的實施
資源班的實施方式不盡相同,以下針對轉介與鑑定、上課方式與內容、評量 做說明:
(一)轉介與鑑定
要進行或接受資源班的特殊教育服務前,必須經過轉介前介入、轉介與鑑 定的程序。首先,導師或者科任老師在班級中發現疑似有特殊需求特質的學生,
需 先著手進行相關觀察、補救教學或提報學校輔導室,並積極提供相關支持服 務,經一個學期以上的觀察及介入處理後,仍明顯具有特殊需求的特質情形,
則得以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或資源班提出鑑定(即轉介)的需求,為避免標籤化 及提供學生適切教育服務,需經過長達數月的觀察、晤談、測驗後,並經過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決議,決定其特殊需求的身分,以及接受資 源班服務的方式、課程內容、每週時數等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最後,經家長同 意後即可接受資源班之服務。
(二)資源班上課方式與內容
1. 上課方式分為抽離式及外加式課程:抽離式課程主要提供給明顯無法在原 班級學習的特殊生,因此,大多會利用原班級的時間到資源班上課,例如:
甲生無法學習原班級數學,那麼甲生原班級數學課的時間則到資源班接受 特殊教育服務,反之,則是外加式課程的服務方式,例如:乙生的國語稍 弱,需要額外加強,故乙生的國語課時間留在原班級上課,以及利用若干 節非正式課程時間(早自修、午休、放學後),到資源班接受國語相關的特 教服務。
2. 資源班的上課內容:主要以學生為中心,並視學生的需求而做適切的安排 與調整,因此,並不是每個人的特教服務或者資源班的課程都一樣,例如:
有的以九年一貫課程為主(語文、數學、健康與體育等科目),有的以特殊 需求課程為主(社會技巧、生活管理、學習策略等科目),另外,接受服務 的時數和科目也不盡然相同,有的可能僅需單一科目,有的可能需要多種 科目,端看學生的核心需求來做為課程內容安排的主要考量,讓學生在適 切的教育支持下得以充分發展。
(三)評量
評量的目的主要在於能夠瞭解學生學習狀況及進步情形,進而分析學習困 難與問題所在,並得以隨時掌握學生的現階段能力,必要時可以重新調整或做 為修正教學的參考,甚至是作為重新安置或者回歸的參考依據,換句話說,資 源班提供具有特殊需求學生個別化的教育服務,期望在接受資源班適切的教學 後,能激發學生潛力並展現更好的學習成效,故透過評量方式則可以讓明顯進 步或者達回歸標準者,重新回到原班級裡頭,或者將學生重新安置在更適切的 位置,讓每位學生都能夠在對的位置中學習並逐漸展露頭角。
三、資源班學生實施法源
以下就「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鑑定辦法」,將其各相關定義詳列如下:
(一)「特殊教育法」中對身心障礙者之定義:
特殊教育法第一章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 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1. 智能障礙。
2. 視覺障礙。
3. 聽覺障礙。
4. 語言障礙。
5. 肢體障礙。
6. 腦性麻痺。
7. 身體病弱。
8. 情緒行為障礙。
9. 學習障礙。
10. 多重障礙。
11. 自閉症。
12. 發展遲緩。
13. 其他障礙。
特殊教育法第二章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1.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2. 分散式資源班。
3. 巡迴輔導班。
(二)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指出鑑輔會之工作範圍: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應以綜 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1. 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2. 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3. 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4. 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5.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綜合所述,凡要接受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者,必須先進行鑑定安置會議及流程,
並且需經由鑑輔會通過鑑定,才能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也才能夠到資源班上課。
資源班的上課方式採用外加式及抽離式課程,本研究選擇不分類身心障礙資源班 之學生作為研究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