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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班教師對於實施評量調整措施之相關意見與建議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四節 資源班教師對於實施評量調整措施之相關意見與建議

本節針對國民小學資源班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評量調整的相關意見與建議進 行調查,並將結果分為「對家長及教師的建議」、「對於教育機關的建議」等兩部份 整理分析,呈現資源班教師在實施評量調整後的意見與想法。

一、對家長及教師的建議

針對家長及教師的建議部分,資源班教師的意見整理如下:

(一) 資源班教師應該事先與普通班教師充分溝通,讓普通班教師重視評量調整後的 成績。

(二)了解學生本身的意願、動機很重要,否則評量調整將失去其意義。

(三)各科老師若不願意協助,資源班教師就只能提供有限的評量調整,各處室(尤其 教務處)也可提供部分協助。

(四)部分普通班教師因為接受評量調整可以拉高班級成績,此心態應調整。

(五)資源班教師應思考評量調整後的成績在原班所代表的意義,如何加以採用。

(六)到資源班接受評量是一種標籤,身障生可能會承受來自同儕的壓力。

(七)普通班導師因班上學生人數眾多,實施不易,應該給予足夠的知能與協助。

(八)部分資源班教師實施評量調整有困難,不曉得自己是否提供合適的調整。

(九)評量調整一定要與學校、導師、家長充份溝通與協調,才不會引起誤解。

(十)對身心障礙學生採取的評量調整措施,應在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團隊中達到 共識與相互合作。

由以上的意見可以歸納出,資源班教師普遍認為實施評量調整需要家長、學校、

教師等多方面的配合,了解學生的需求與障礙特質後,才能適切地找出真正符合學生 身心狀況的調整措施,而Michigan教育局也指出,為了讓評量調整對學生產生最大的 幫助,教師或IEP小組成員都必須對評量措施及學生特質有最清楚的認識與了解 (Michigan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6)。此外,對於部分資源班教師認為自己無法真 正找出學生所需的評量調整措施,教育主關機關應重視此一問題,加強特教師資職前 相關教育訓練,並充實教師在職進修與研習管道。教師自身亦應思考解決策略,或主

動尋求專業支援加以協助。針對家長部份,除了平日加以宣導評量調整理念與實際作 法外,亦應於召開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時,一併將學生學習特質、需求納入考量,

導入專業團隊意見後,尋求家長、普通班教師的支持與配合,則可改善評量調整所帶 來的公平性問題。

二、對於教育機關的建議

(一)應建立一套評分與實施評量調整的機制,讓評量調整制度化。

(二)應同時落實普通班與資源班教師對於評量調整的相關知能才能收實際成效。

(三)資源班學生人數過多,礙於教師人力,實施評量調整困難重重。

(四)教育主管機關可以將優良的評量調整個案集結成冊,供教師參考實施。

(五)學生平時接受的評量調整措施若和大考時不同,或是學生在大考時沒有接受評 量調整,對學生來說是一大障礙。

(六)使用多媒體等設備有助於評量學生表現,但學校硬體設備欠缺完善,而軟體若 要教師自行設計,將耗費太多人力。。

(七) 縣市政府主管特殊教育業務單位應具備輔導普通、資源班教師實施評量調整的 能力。

針對教育主管機關部份,資源班教師認為,評量調整制度化或擬定相關的措施,

讓社會大眾、普通班教師、家長,甚至於資源班教師了解到評量調整措施並不會損及 普通學生的權益,而教師在實施評量調整措施時,亦可減少許多阻力,進一步亦可符 應胡永崇(2005)所提之「教師及校內相關人員需體認,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調整措施 是法令明文規定的合法權益,而非學障學生享受特權」的訴求。設備、教學資源部份,

除提供必要之協助外,還需時時檢討評量調整措施實施的成效,集結成效良好之教師、

家長或學生,分享其經驗或做法,讓資源班教師能夠有更多參考的管道與支援。

三、綜合討論

資源班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評量調整措施之相關意見與建議中,約略可以分為一 對家長、教師與對教育機關兩部份。家長與教師部分,資源班教師認為家長與普通班

教師對於評量調整措施的精神與意義,以及實際的作法並不了解,導致部分教師或家 長對於評量調整措施的誤解,在學校內的推動與實施便會面臨許多阻礙(洪靜怡,

2008;Rieck & Dugger, 2005)。Richard、Deborah 以及 Brenda(1999)也發現,多數人 對於與身心障礙學生相關的法令與政策了解並不多,法令制定時也未仔細考量身心障 礙學生的需求與實際遭遇的困難。另外,除了對於實施調整評量後,受測者的成績表 現有疑慮之外(李佩秦、王敏行,2006),學校行政單位過於制式化的評量規定(如:統 一的評量時程、成績繳交時限的規定),加上資源班教師人力資源的限制,讓評量調整 措施遭遇許多困境。而部分資源班教師對於評量調整的相關知能欠缺,對於學生真實 能力與需求的了解不足,導致評量調整措施僅成「當為而為」,而非「需為而為」的窘 境。因此,加速落實教育行政單位評量調整法制化的模式建立與推動,加上宣導與配 套措施的輔助,讓社會大眾與置身教育現場的教師更了解評量調整措施,其重要性便 不言可喻(陳明聰、張靖卿,2004;Paula & Joseph,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