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戰後老高雄市區路街命名特性
第二節 路街的命名特性
(一)戶警聯繫(1952~1969)
由於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由於先行制度、法規尚未完善,因此戶籍登記 業務以區公所辦理為主,確定人口數量與確定國民身分證作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戶口普查則交由警察單位執行,透過警察單位進行調查以維護治安(高雄市文獻 委員會,1958:142),對於上述兩個單位似乎都對道路命名沒有決定權。
在1959 年(民 48 年)「高雄市路街巷詳圖」的地圖註解中,提及該圖為「高 雄市政府道路名稱整理小組」會議決定14;但由於時間年代久遠與組織變遷,無法 了解「整理小組」隸屬何處單位,只能戶政人員理解,並推估可能來自市政府的 高層單位負責,在道路命名的型態多半傾向「三民主義」、「中國地名」等政治意 識類型命名為主。
然而,也有部分訪談者不認為單純來自高層命名,最主要還有部分的街名與
「里名」相關,即為戶政人員所提及的「里路不分」,此命名可能來自熟悉該區的 區公所人員或戶政單位建議命名。亦有可能,「路」的命名來自政府高層,「街」
的命名由戶政人員提供,而「高雄市政府道路名稱整理小組」只是集大成。總而 言之,由於早期的社會氛圍,以及戰後制度不全,政府高層直接進行道路命名極 有可能。
(二)戶警合一(
1969~1992)
1969 年(民 58 年)以後,由於中央政府基於動員戡亂的嚴密戶口管理,以配 合治安的需求,實施戶警合一制度;因此在1973 年(民 62 年),將區公所的戶政 課,改隸為各縣市警察局戶政科,以便於警政對於人口流動的管理。
在戶警合一制度下,除了機關單位轉移外,並明確建立一套道路命名的規範 流程,雖然並未法律規範,但多半會遵守下列三個流程:
1.擬定三條道路名稱:
戶政科承辦人員先參考法律規範、地方風俗,將道路擬定三條名稱和命名原 因,經過地方仕紳、里長的首肯和建議後,交由上級長官裁定。
2.警察署長勾選:
上級長官多為各縣市的警察署長裁決,通常基於對戶政人員專業,以及尊重 地方仕紳意見,多半會以推薦的第一條道路名稱為考量。(照3-3)
14 詳文「本圖路街名稱經高雄市政府路街名稱整理小組四七年十二月二六日第三次會議決定」
3.通知各級行政單位:
決定道路名稱後,再度回復通知警察局戶政科,戶政科再告知相關單位,如 郵政單位、工程科等,便利道路路牌設定。
照3-3 戶警合一時期「路街」命名呈報形式
資料來源:旗津戶政事務所提供檔案
透過上述流程當中,戶政科的承案人員為道路命名重要的影響者。經由訪談 得知,承案人員基本上主要依照「道路門牌編釘辦法」的法律條文進行命名,但 是此時期高雄市人口大量成長,都市逐漸往外擴張,因此大量道路興建,「規律」、
「便利找尋」兩個條件,成為道路命名的首要目標,新道路的命名主要分為兩種 考量:
1.延續周遭道路命名:
道路命名當中,會先以周圍已經命名的道路繼續延伸,讓相關的道路命名比 較能集中在同一區域,對戶政人員來說,命名有基礎參考點相較容易;對用路人、
當地居民來說,同區域相似的道路命名,比較容易推測道路的順序和方向,比較 容易找尋。
2.同一字首開頭:
過去電腦尚未普及,為了避免道路重複命明,會將已命名的道路建立字卡,
並統一放在一個抽屜,按照字首的筆畫順序排序。當新的道路命名時,就需要翻 閱是否有重複的道路命名;假如同一區域的道路命名時,會考量同一字首考量,
在翻閱或調查時不僅比較便利,另外同一字首開頭命名,也容易便利記憶與聯繫,
也是戶政人員在命名考量因素。
(三)戶警分立(
1992~現在)
1987 年(民 76 年)解嚴後,由於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廢止,戶籍業務正常化,
在 1992 年(民 81 年)戶籍回歸各縣市政府的民政局戶籍行政課。另高雄市政府 在1996 年(民 85 年)4 月 17 日公布也設置「高雄市道路命名規劃小組設置要點」
15,其任務主要對高雄市道路命名相關業務,進行規劃、研究及審核,以及其他單 位聯繫、協調事項。
該時期的道路命名過程,由於「道路命名規劃小組」設置後,更強調民眾意 見討論,因此在制度上還是有重大改變:
1.戶政事務所內部會議:
道路命名小組同樣先行擬定道路三條名稱和原因,但需要廣納民眾意見作為 參考,而該階段會邀請區公所、里長、地方仕紳先行舉辦內部會議,共同擬定道 路名稱。戶政事務所內部會議並非強制規範,考量後續「道路命名小組會議」流
15 中華民國 85 年 4 月 17 日高雄市政府(85)高市府人一字第 10890 號函訂定發布
暢,各戶政事務所都會先行舉辦會內部會議。
2.道路命名小組會議:
民政局局長為主要招集人,並與都發局局長、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以及 學者專家五至七人進行會議,並另置諮詢委員區長和里長進行討論,透過該階段 會進行討論以及表決,決定道路名稱。假如面對道路更名工程,更需要透過舉辦 公聽會、投票超過一半以上,才能進行更名決定,顯然地方意見備受注目。
3.通知各級行政單位:
決定道路名稱後,即透過民政局以正式公文發送至相關單位,並且討論相關 的公文有明確的紀錄保存。
由於需要貼近民意,並且顧及命名討論流程順利,命名同時會選擇考量雙方 意見。由於建立民眾對地方的期望,另外也希望凸顯該區的位置,該時期的道路 命名多帶有吉祥用語的「吉言佳字」形式,或是能凸顯「里名」能辨識相關地點,
成為近代道路命名特性。
綜上所述,除了早期「戶警聯繫」時期,不確定命名權則為何,但後續在「戶 警合一」與「戶警分立」時期,戶政單位為重要的命名的影響力之一,但不管各 時期的制度變化,顯然戶政人員在命名當下,多半以「方便辨識」做為重要考量。
透過的戶政制度規範和訪談,除了知曉過往道路的運作機制,以及命名考慮 和想法,並未能反應整體命名的趨勢變化,以及當時時代風格,接續透過戶政事 務所的門牌整編、新編資料,進行資料統整和分析。
二、路街命名特性的變遷
道路命名為戶政業務,探討研究區整體道路命名,以第一線各區戶政事務所 資料較為準確。然而,由於個人隱私原則,無法從已整合完成的「戶役政系統」
進行記錄,只能從「戶役政系統」前身-「門牌整編」和「門牌新編」進行閱覽紀 錄,整理鹽埕、鼓山第一、前金、苓雅、前鎮、三民第一和旗津共 7 間戶政事務 所,新興區則因「該區門牌資料為機密資料」拒絕提供閱覽,只能從民政局的資 料和其他文獻彙整。
(一)門牌資料整理
由於透過戶政事務所提供大量門牌登記資料,先以大規模資料統計「門牌整 編」為主要時間參考點,再從「門牌新編」或台灣百年歷史地圖「高雄市路街巷
詳圖」,找出該道路最早出現的時間點,做為該道路的命名時間。
在探討研究區的道路變化流程,必然會有時間與道路命名的落差,根據這些 落差筆者透過訪談和資料整理進行分類和界定,以下分別針對時間和命名特性進 行說明:
1.路街的時間分類
由於戰後混亂,加上戶籍統計的時間,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最遲在1959 年(民 48 年)以前才陸續完成了第一次門牌整編工作;其次,在 1960 年代以前,由於時 間久遠,許多資料不是缺乏紀錄就是損毀,難以確切點出各條道路正確時間點。
在1960 年代開始,道路雖有詳細門牌編訂的時間點,由於後續道路受到重劃 區開設影響,並非每年都會有道路命名呈現。再加上由於研究區道路開發甚早,
因此越靠近近代,道路命名數量越少,從每年的數據變化中,難以看出變化模式。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文主要以十年作為一個年代,分成1960 年代以前(民 49 年以前)、1960 年代(民 50~59 年)、1970 年代(民 60~69 年)、1980 年代(民 70~79 年)、1990 年代(民 80~89 年)、2000 年以後(民 90 年以後)。透過整理大 方向的趨勢,看不同時期道路命名變化趨勢。
2.路街的命名分類
道路命名的由來,除了透過資料整理外,也參照過去道路分類類型,以及戶 籍人員對道路命名的想法,主要將命名分成行政區域、地理環境、政治意識和吉 言佳字四種主要類型,其詳細內容如下:
(1)行政區域
明確行政區域做為命名,可以細分為區名、里名名。例如以曲名為的鼓山路、
苓雅路,以里名為主的苓蹟路、中東街。
(2)地理環境
可見的地表景觀命名,或是舊地名,能表現出該區域的相對位置,可以細分為 自然環境、人文景觀和位置地點。例如以自然環境的河南路、人文環境的球庭 路、位置地點的林德官路。
(3)政治意識
明確顯示當代政權統治象徵命名,在分類項目細分為古訓、紀念人物、中國地 名、政治意識。例如:中華路、中正路、三多路等。
(4)吉言佳字
除上上述分類的其他道路,主要為包含象徵吉祥、平安等意思,由於吉祥用語 多為抽象用法,故在分類項目全以吉言佳字代替。例如育德路、修成街等。
此外,有些道路的命名包含兩種分類,主要以鹽埕區和鼓山區許多「里路不分」
的道路,分類同時兼具兩者型態,根據訪談和歷史緣由,分類類型會以「行政區 域」的「里名」相關。以鹽埕區新樂街為例,該區從字面意義分類可能屬於「吉 言佳字」類型,但是該道路坐落在「新樂里」一帶,根據戶政人員推測,當下從 里的名字命名的考量,遠大於自行命名,因此就以「行政區域」為分類。
(二)路街的命名變化特性
(二)路街的命名變化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