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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之特性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之特性

身心障礙泛指生理或心理方面具有障礙,其範圍涵蓋身體和心理的部分,是 需要透過專業的認定,如:「特殊教育法」第 1 章第 3 條中身心障礙類別包含智 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障礙共十二類(教育部,2009)。

內政部的統計月報則將身心障礙者分類更加詳細,包括:視覺障礙、聽覺機 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者、重 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顏面損傷者、植物人、失智症者、自閉症者、慢性精神病患 者、多重障礙者、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其他障礙者(內政部,2011b)。

二、 身心障礙的觀點

早期身心障礙的概念多是以醫療的觀點切入,認為是一種欠缺健康的身體狀 態,需要透過矯正及治療來改善病徵,著重研究生物醫學面向的原因、變化和結 果,這種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 of Disability)關心身心障礙個體殘缺或功能不正 常,認為身心障礙者個人身體結構問題會導致生活的不便,而且欲改善此種情況 便要聽從專業醫療的建言,明顯忽略了社會環境才是對身心障礙行為阻礙的幕後 推手(張恆豪,2007;王國羽、呂朝賢,2004;董和銳,2003;陳伶珠、黃源協,

英國學者 Oilver 提出了以障礙者角度出發的社會模式(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觀點,主要是要區別損傷(Impairment)和障礙(disability)的差別,身體的 損傷不一定會對障礙者帶來阻礙,但社會性文化與環境發展出的定義和規格才是 導致身心障礙者處於弱勢的真正原因(Oliver, 1990)。我們認為的「正常」與「不 正常」其實是這個社會的既有認知和定位,因此要使身心障礙獲得本來應有的保 障,首先並不是要身心障礙者改變成我們認為的「正常」,而是需要在社會層面 上進一步討論,在歷史、文化、政治中找尋保留和改變的空間(王國羽、呂朝賢,

2004)。

就權利觀點來進一步說明社會模式,其意義就是「人人平等」或「人皆生而 平等」,身心障礙者應享有最神聖的尊嚴,以中立的立場看待生理上的「損傷」,

以包容及接納的態度消除社會「障礙」,由個人層次進步到社會結構的改變,基 本的補償和救濟於實質探究下仍存在著歧視的心態,在營造的友善環境同時,積 極作為應使其有實質參與生活各項權利的機會,同時國家和社會也該以促進其自 立及發展為最終目標(廖福特,2008)。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1980 年 出 版 的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手 冊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簡稱 ICIDH,將身心障 礙可以分三個層次:

1. 損傷(Impairments):身心方面的架構或功能暫時或永久異常,單指身體上、

精神上有缺陷。

2. 障礙(Disabilities):由於身心的缺損限制了生活的順利進行,就達到障礙的 層次。

3. 殘廢(Handicaps):這是損傷(Impairments)及障礙(Disabilities)進一步影響到一 個人的執行社會角色的層次,包含影響他的神智判斷,回應外界刺激、獨立

等社會、文化上的角色。

1982 年國際身心障礙者組織(Disabled People’s International,簡稱 DPI)也提 出了有關身心障礙的概念架構,分為二個概念:

1. 損傷(Impairment):因生理、心理和感官的缺陷導致個體的功能有限制。

2. 障礙(Disability):由於身體和社會的阻礙,影響了參與正常生活的機會與其 他人在各方面平等的權利。

由以上可知,WHO 和 DPI 對於身心障礙的觀點,已將「社會模式」考慮進 去(董和銳,2003)。反觀我國的「殘障福利法」在 1980 年才頒布,在 1980 年 以前「殘廢」二字是司空見慣,即使有了「殘障福利法」,但有關各項福利和權 益卻是沒有受到完整的保障,依然存有「施捨」的意涵,嚴格來說仍屬「醫療模 式」階段。直到 2007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通過,於第一條開宗明義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

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除了針對前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法 律名稱,消除身心障礙應該被保護的概念外,對於身心障礙的權益內涵更為明 確,這才完整屬於「社會模式」觀點(廖福特,2008;內政部,2007)。

身心障礙者長久以來在社會中一直是邊緣族群,只因資本主義掛帥的世界以 強者之姿定義了社會的說明書,讓身心障礙者無辜地被排擠,其實他們也享有人 權,這個世界不應以某種我們認為「正常」的規範來強制生活的規則,身心障礙 者的概念應完整進步至立足點平等的社會模式,適時檢討各項政策和資源的分 配,目前社會正以水平或垂直的影響力朝實踐階段努力。

三、 身心障礙者的人口特性

內政部 2011 年 9 月全國身心障礙者通報數為 1,093,219 人,占全國總人口的

冊者逐年增加(內政部,2011b),背後隱藏的問題和責任也逐漸浮出檯面,這些 統計數字的來源是向機關單位通報且能掌握的部分,由於一些家庭對於家有身心 障礙的成員基於顏面、社會標籤、憂傷感受等因素並無法接受被判定為「身心障 礙者」,更排斥專業醫療的診斷,因此真正的身心障礙人數應比官方的統計為多

(吳佳賢,2002),事實上身心障礙者的比例值得正視。

圖 2-1 歷年全國身心障礙人數統計圖

至於未滿 12 歲的身心障礙兒童就有 31,271 人,占總身心障礙人口 2.86%(內 政部,2011b),更是同年齡層總人口比例的 1.19%(見表 2-1),換句話說每 100 位兒童就有 1.19 位是身心障礙兒,每位兒童都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家中多了 一位身心障礙兒,會對家庭原有的平靜造成衝擊,經濟、情緒、人力、關係都將 受到考驗,至於國家的生產力與國力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林麗瑞,2006)。目 前有 3 萬多名身心障礙兒童,假使每個身心障礙兒都來自不同家庭,即代表著 3 萬多個家庭面臨這樣的處境。

2011 年身心障礙者以類別區分,以肢體障礙者 386,349 人占 35.34%名列第 一,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11.47%次之,聽覺機能障礙者 10.90%第三,其餘依序

為慢性精神病患者、多重障礙者、智能障礙者、視覺障礙者、失智症者、聲音或 語言機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等。但從圖 2-2 身心障礙兒童的統計來看,障礙類別 明顯不一樣,智能障礙兒童的人數最多,有 10,228 人(32.71%),其次依序為多重 障礙(16.89%)、自閉症(16.24%)、肢體殘障(9.70%)(內政部,2011a),身心障礙 兒童有著與成人不太類似的障礙疾病,也有其須特別注意的照護模式,固然需求 不能以此類推,進而發展出獨特的兒童身心障礙社群之可能性。

表 2-1

我國 2011 年身心障礙者人口百分比

組別 人口數a 身心障礙人數 百分比

0-11 歲 2,638,284 31,271 1.19 12-17 歲 1,849,443 30,690 1.66 18-64 歲 16,202,405 627,988 3.88 65 歲以上 2,515,473 403,270 16.03 總計 23,205,605 1,093,219 4.7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a「現住人口數按性別及年齡分」,內政部,2011 年 10 月。

智能障

人數 10,228 5,283 5,077 3,033 1,801 1,680 1,358 1,313 589 573 157 103 38 20 16 2 百分比 32.71% 16.89% 16.24% 9.70% 5.76% 5.37% 4.34% 4.20% 1.88% 4.34% 0.50% 0.33% 0.12% 0.06% 0.05%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