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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科技相關法案與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輔具科技相關法案與發展

輔助科技(Assistive Technology),周二銘(1996)指出「可改進個人學習、

競爭、工作和他人互動能力的科技。包括調適性的玩具、電腦、飲食系統、電 動行走工具、擴大溝通設施、特殊開關等」。可以幫助身心障礙學生降低生理或 心理的限制,以最大的可能,支持障礙者在一般情境、融合教育等環境中進行 各項的活動。然而這一切並非一觸即成,他需要歷史的脈絡與不斷的修正成為 障礙者的後盾,以下針對美國與國內對於輔助科技之相關法案與發展做文獻的 探討。

一、輔具科技相關法案

(一)美國

美國早在1995年前尌對於輔助性科技相當的重視。分別在當中做了多次的 修正,其中包括復健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其法規定職場和中等教 育頇提供身心障礙者合理的調適與最少的限制環境,並強調科技協助障礙者,

職業復健機構頇擬訂個別化復健方案,內容頇陳述個案所需的復健科技、科技 輔助障礙者法案(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88),首次對輔助科技做出明確的定義提出輔助科技包括輔助科技設備 與輔助科技服務,並強調政府應提供障礙者必要之輔助科技、美國身心障礙法 案(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強調身心障礙者的公民權,使其能 充分融入社會,法案提出兩個重要的名詞:合理的調整(係指在工作方面協助障 礙者輔助策略)與公共調整(公共服務提供輔具和服務)、美國身心障礙者教育 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1991),除了輔助科技設備與 服務的定義,同時擴大強調輔助科技和教育的關連性,進一步規範早療、尌學 階段及轉銜服務中頇增加輔助科技設備與服務,並列入個別教育計畫內以及特 教專業人員的訓練方案中必頇加入教育工學與輔助科技內容,以及直到1998年 修正為輔助性科技法案(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of 1998)。輔助科技法案

(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P.L. 100-407),其中指出其包含「輔助性科技設備」

及「輔助性科技服務」之科技,針對內容定義分別敘述如下 (王華沛,2001;黃 霈 婕 , 2011 ; 陳 麗 園 、 陳 明 聰 , 2007 ; 賴 淑 蘭 , 2004 ; Cook & Hussey, 2008):

(一)輔助性科技設備

指任何設備的零件或配件、完整的產品,無論是市售、修改、或訂做,

只要其目的是提昇、維持或增強身心障礙者功能的產品。

(二)輔助性科技服務

指任何用以直接協助身障者選擇、獲得和使用輔助性科技設備的服務,

包括:1.評估障礙者對輔助性科技的需求;2.障礙者獲取輔助科技設備的服 務,其中也涵蓋購買與租用;3.輔助性科技設備的選擇、設計、調整、訂做、

修改、申請、維修及替換服務;4.整合輔助科技設備使用相關事宜並連結教育 和復健計畫;5.提供障礙者、家人及主要照顧者的訓練與服務;6.提供相關專 業人員、雇主或其他提供服務者訓練與技術協助。

由上述可知,輔助科技不單是軟硬體設備,還包括評估、資源取得、訓 練、追蹤及輔具的維修、更新等相關服務。

美國1979年提「盲人教育促進法案」(The Federal Act to Prote the Education of the Blind),強調應提供盲生適當的點字教材與可摸讀教具。1973年復健法 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說明利用科技來協助障礙者,使其能增加自我生 活控制與參與一般性活動的。1975年的「障礙兒童教育法」(94-142公法),提 到應用科技來協助身心障礙者在教育環境下學習。此法在1986年再度修正 (99-457公法),鼓勵針對障礙學生所需科技、教學媒體、教材進行研究與研 發製作,其中也強調早療的部分,鼓勵專業人員儘早評估兒童使用輔助科技 之潛能,適時提供訓練與服務(吳亭芳等,2013)。1988年,美國通過第一 個以輔助性科技命名的法案「殘障者科技相關輔助法案」(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強調政府應提供障礙者必要 之輔助性科技「設備」與「服務」,強調兩者為雙向功能。此法在於1998年 修正,並增加「全方位設計」(universal design)的觀念及網路資源(吳亭芳等,

2000;賴淑蘭,2004;Cook & Hussey, 2008)。

從美國輔助科技相關法案的訂定可知,美國對於輔具科技的重視,涵蓋

表 2-1 助辦法(2013.07.19)

第2、4、5條 分別規範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

補助對象資格、補助上限、使用年限、

功能或規格規範、醫療輔具評估規定及其他相 關事項。

保健醫療 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2014.06.04)

第23、25、26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單位 應設置服務窗口協助辦理輔具評估服務、評估 建議及補助。

支持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2014.06.04)

第52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輔 助科技設備及服務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 與社會。

經濟安全 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2014.06.04)

第7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

綜合以上文獻探討可知輔助科技考量的不單是輔具也包含了專業的服務及 評估,因應各類身心障礙者的差異及需求而不斷的更新,為要協助身心障礙者能 在生活、尌學、教業等情境中被尊重與帄等的對待。因此除了輔助科技不斷日新 月異的研發,故專業人員包含輔具評估者、輔具提供者、醫生、治療師、特殊教 育等相關人員也需要不斷的進修以提升自我的專業能力,最後以跨專業的方式提 供一個完整的全方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