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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科技在特殊教育理論的重新檢視與思考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輔助科技在特殊教育理論的重新檢視與思考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要在於了解教育情境下輔助科技需求應考量之因素及應用 成效,故研究者首先須了解 AT 在教育情境下之定位,其次則是 AT 需 求考量(consideration)的時機,以及進行 AT 需求考量的實務做法。

在我國,「教育輔助科技」一詞自民國八十六年特殊教育法修訂公布 後,經立法正式進入特殊教育專業視野中。我國輔助科技先驅王華沛教 授在當時即以 AT 在特殊教育應用的定位與問題為文,率先提出因應的 做法與建議。迄今已逾兩個世代,隨著特殊教育新概念與做法不斷推陳 出新,再加上科技技術的一日千里。本章共四節,第一、二節主要透過 特殊教育理論的趨勢脈絡檢視 AT 在特殊教育服務當中之定位,並檢視 AT 與 UDL、RTI 之差異藉以釐清學習輔助科技需求考量之重點。第三 節則是從可運用於學習活動之 AT 服務評估架構與模式進行檢視,以分 析歸納出學習輔助科技需求考量的共同重要因素。第四節則從閱讀困 難、閱讀學習活動以及第三節所歸納出的需求考量因素進行理論與實務 的連結,藉以形成本研究以閱讀學習為例所發展之學習輔助科技需求考 量工具之定義與構念。

第一節 輔助科技在特殊教育理論的重新檢視與思考

Bateman(2007)認為法令不僅能反映特殊教育的概念基礎,亦將 影響實際作為及研究。換句話說,以不同世代之特殊教育法規為對象進 行檢視,即能窺見當代特殊教育之主流思維與訴求,而法規的沿革與演 進則能反映出理論之更迭與脈絡。

一、最少限制環境與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AT 於特教之基礎與定位 AT普遍應用主要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爭讓義肢、矯正器以及 協助日常等不同類型之輔助科技大量發展(Mueller 1998; Polgar,

2006)。至於AT在特殊教育的應用從何時開始,以提出AT於特殊教育 應用有擴大、繞過與補償(Augment, Bypass, Compensate)之ABC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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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人所熟知的Lewis,其1993年所出版「特殊教育科技:教室應用」

(Special education technology: class application)提到1977年Lance將科技 的使用納入於特殊教育計畫裡。這興許是AT以傳統醫療復健領域外,

首次以教育為主體應用AT的開端。此契機或許與美國身心障礙教育法 案(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ed Act, PL.91-230)於同一時期發布有 關。該法案於1970年通過後,教育主管機關替代民營機構或組織,成為 身心障礙教育之提供者。據此,學校該如何提供身心障礙教育更好的安 置環境,形成當時特殊教育的主要議題,隨著此一議題的發酵,傳統從

「障礙」來看待學生的方式,慢慢地轉變為看待孩子的「特殊教育需 求」(Hollenweger, 2008)。至1975年美國通過「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 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 PL 94-142),其六項重要原則當中最為人熟知的最少限制環境(least retrieve environment, LRE)與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free and appropriative public education, FAPE)。前者提出身心障礙孩童應與非身心障礙者同 儕於共同環境中接受教育,後者則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獲得(access)

與一般同儕享有相同的教育權益。這兩項原則引導並奠定AT在特殊教 育當中的立論基礎,如Estrada-Hernández與Stachowiak(2010)認為學 校或學區為滿足學生的獨特教育需求,合理的調整(accommodation)

被設計用來符合法令要求,AT的使用便是調整的一種。另外,Chamber

(1997)在決定AT於教育必要性的四個問題中,前兩項問題即為確保 AT設備與服務的提供是學生接受FAPE的必要支持,以及孩童在LRE環 境中接受教育的必要性。

總結來說,1970年的PL.91-230引領「特殊教育需求」概念,AT作 為需求的一種方式被帶進特殊教育。1975年的PL.94-142則是進一步賦 予AT在特殊教育中的定位與功能。接續1986年的身心障礙兒童保護法 案(The Handicapped Children's Protection Act of 1986, PL.99-372)及身 心障礙嬰兒及幼兒法案(The Infants and Toddler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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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PL.99-457)、1990年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1990,IDEA, PL.101-476)等皆為94-142公法之 重要修訂法案,並於1997年統整為美國身心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 IDEA Amendments, PL.105-17)(李慶良,2002)。AT歷經不同階段法令的 修訂,不僅發展出多項計畫與方案具以落實法令規範,亦完成AT在設 備與服務系統建置,透過方案與計畫之推行成果,更篤行AT能滿足身 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的重要性。2004年IDEA法案修訂完成後,學生對 於AT的需求(needs)已成為學校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 Education Program, IEP)團隊在發展IEP時須(must)列為考量之項目,相較於 1997年IDEA僅規範學校IEP團隊在發展IEP時應(shall)考量學生是否 有輔助科技要求(requires),不僅將學校團隊人員等待學生提出輔助 科技需求從被動轉化為主動,亦強化了輔助科技在特殊教育應用的必要 性及可及性(Mittler, 2007)。

二、輔助科技與特殊教育的具體連結-個別化教育計畫

設備(device)與服務(service)為AT定義兩大向度,其向度及定 義皆始於美國1988年「身心障礙者相關科技補助法案」(Technology 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 Tech Act, PL 100-407)(Bowser & Reed, 1995; 陳思涵、陳明聰,2016)。以該法案五大 類(Title)所陳述的規定作為架構,發展讓使用者在需要時得以取得 AT設備與服務的全國性系統,並提供美國各州於進行AT計畫、系統建 置所需的經費與經費使用的向度及依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其第四類

(Title IV)的規範中,特別提出該法應與現存AT的相關法規,如復健 法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以及IDEA等法案進行橫向連結與整合。

在特殊教育中,IEP則視為IDEA與Tech Act法案間的具體關聯,例 如依據Tech Act的要求,各州在發展AT政策分析便有透過與IEP相關的 標準,作為檢視學區或學校是否違反FAPE準則做法,這些標準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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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IEP會議決議後,學區或學校是否拒絕AT評估的要求;2.IEP會議決 議後,學區或學校是否拒絕支付被會議認定為實現IEP長短期目標所需 AT的設備費用;3.行政人員是否告知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在IEP會議期 間不要提出AT調整建議。此外,該法案亦影響各州訂定購置AT的資 格,如醫療方面是以收入以及醫療必要性作為補助資格,而在特殊教育 方面則只補助被載明於IEP當中,以及對學生接受FAPE有必要性的AT 設備(Bryant & Seay, 1998)。透過Tech Act的頒布與實施,不僅是將 AT的定義帶入特殊教育法規中(IDEA中的AT定義即使用Tech Act所列 定義),更重要的是以IEP為連結點,賦予IEP團隊人員在進行AT考量 時的權力與責任,讓AT在學校層級有專責團隊負責,以結合IEP的法律 效力,讓有AT需求的學生具有契約文件的保障。另,Tech Act的政策亦 能以IEP作為施力點,將AT的做法及標準帶入特殊教育領域裡,並排除 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環境取得AT的阻礙。

三、融合教育思潮下的輔助科技

「融合教育」一詞未出現於美國特殊教育相關法案內,相較於輔助 科技有具體定義與規範,融合教育可被定位成一種精神與理念,其概念 綜合了正常化原則(normalization)、反機構化、反標記、回歸主流

(mainstreaming)、LRE、階梯式服務(cascade of service)及普通教育 倡議(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 REI)等思維(鈕文英,2015)。攸關 人權與教育權的思維及原則,在1960至1990年代深深影響特殊教育發展 走向至今,以推行融合教育精神為極致的表現。在我國,融合教育理念 在特殊教育界視為重要的理念,諸多國內學者與研究者皆以融合教育為 題進行探究並提出實施方式、模式、問題及建議等。其積極、正向且具 前瞻的信念成為我國特殊教育工作的主軸(高宜芝、王欣宜,2005;傅 秀媚,2001;黃瑋苓,2005;蔡昆瀛,2000),更於民國98年在修正公 布特殊教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中直接納入「融合教育」一詞,足見我國對 融合教育理念之推崇與重視。在實務層面上,科技(technology)的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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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包括AT或教學科技(instructive technology,IT),亦被視為是融合 教育實施的方式以及教育調整策略的一部分(王櫻瑾,2007;高宜芝、

王欣宜,2005;傅秀媚,2001),而具備AT知能則為融合教育成功的 重要基石與條件之一(陳明聰,2000;蔡昆瀛,2000)。除理論與概念 外,亦有研究者針對融合教育環境下可應用AT設備及考量因素提出具 體的產品及作法(洪瑞成、連盈捷、陳立青,2008),以及各縣市AT 服務相關法規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議(陳明聰、洪瑞成,2007)。

綜上所述,延續LRE精神的融合教育除了再次提醒人們AT的基礎 與定位外,在融合教育具前瞻性的概念下,AT雖被視為是實踐此一理 念不可或缺的角色(吳亭芳、陳明聰、王華沛,2000),卻同時考驗著 AT在此理想安置環境下所能發揮之效用,並轉化為AT相關工作者之信 念,進而提升AT設備與服務的質量,協助融合教育精神的實現。

四、全方位課程設計理論的興起

全方位課程設計(Universal Design for Learning, 以下簡稱UDL)在 90年代初由特殊科技應用中心(the Center for Applied Special

Technology, CAST)提出,同時期亦是個人電腦圖形介面操作系統,如 WIN95及麥金塔系統問世的黃金年代,對於人們或身心障礙者來說,圖 形介面強化使用者對科技的可及性,也提供科技應用的潛在及想像空 間。或許是AT與UDL理論發展時期相近,當討論AT時也會提及UDL

(洪瑞成、連盈捷、陳立青,2008;張美華,簡瑞良,2006;Edyburn, 2013),甚至相較於AT,UDL更為教育工作者所認識。然而UDL亦如 同融合教育一樣並未納入法規當中,唯有「全方位設計」(universal design, UD)的定義,也就是UDL概念發想的基礎列於1998年公佈的輔 助科技法案(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ATA)當中。因此,本段落將透 過AT與UD在IDEA與ATA中的定義,由科技的使用、定義向度、使用

(洪瑞成、連盈捷、陳立青,2008;張美華,簡瑞良,2006;Edyburn, 2013),甚至相較於AT,UDL更為教育工作者所認識。然而UDL亦如 同融合教育一樣並未納入法規當中,唯有「全方位設計」(universal design, UD)的定義,也就是UDL概念發想的基礎列於1998年公佈的輔 助科技法案(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ATA)當中。因此,本段落將透 過AT與UD在IDEA與ATA中的定義,由科技的使用、定義向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