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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科技需求考量時機的抉擇-補救與補償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輔助科技需求考量時機的抉擇-補救與補償

Cook 與 Polgar(2012)提到在進入 AT 的轉介前需要由 AT 消費者 本人(cosumer)或轉介 AT 消費者的某人能從消費者的行為查覺到 AT 服務或設備的需求才會觸動(trigger)轉介的程序。因本研究之動機在 於學生未能被察覺其輔助科技需求,以致無法觸動 AT 的服務轉介評 估。故本節將從 AT 評估前的重要思考問題-補救(remediate)或補償

(compensate)進行探究。

補救或補償在輔助科技中被視為決策(decision making)或轉介

(referral)的重要起點(Edyburn, 2013)。但在指引這個重要起點的考 量是什麼?有什麼?特別是面對學生出現學習與認知方面的困難時,一 般教師習慣使用重複練習、增加練習時間等補救方式進行介入的教育現 場。以補償為起點的輔助科技介入之時機、運用方式及考量點,仍具有 討論的價值及空間(Edyburn, 2007)。以下將就補救與補償的定義與內 涵以及選擇的依據進行探討。

一、補救與補償之定義及內涵

Majnemer(1998)將早期療育的服務類型分為預防、補救及補償,

並加以定義,其中「補救」類似二級預防,可用以減少或消除遲緩

(delay),避免達到障礙(disabilities)的程度,而「補償」則是在現有 策略介入後,缺陷(deficits)仍無法大幅改變的情況下,藉以盡可能減 少困難(difficulties)對整體功能(functioning)與獨立性的影響。另 外,Schulz 和 Heckhausen(1996)則將老化(aging)的相關架構與理 論綜合後,提出了調整、預防與維持、補救、補償四種策略機制,其中 補救指的是透過介入而讓能力(ability)或功能(functioning)能回復到 之前的程度,補償則是指能維持、增強(enhance)個體功能,或透過 使用輔助設備(device)來替代或透過他人的幫助來達到目標。從上述 的定義研究者認為可歸納出兩者之內涵有以下三點,1.補救與補償有階 層性的關係,補救無效或無法大幅改變缺陷後則可能會進入補償;2.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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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與補償的介入重點不同,前者在回復能力及功能,預防或避免成為障 礙,後者則是維持、增強個體功能,或減少個體困難對整體功能獨立性 的影響;3.補償可透過輔助設備替代個體功能來達成目標。而上述內涵 可與 ABC、HAAT 等輔助科技適配模式對補償之定位或原則相吻合。

二、補救或補償之抉擇依據

在補救或補償的選擇上,Florian(2008)認為應與其特定的學習困 難(difficulties)或障礙(impairment)相連結,並依其類型所假設之潛 在障礙,作出補救或補償的教育介入建議。Edyburn(2013)則是以肢 體障礙的例子提供補救與補償一個思考的方向,例如一名因為腦傷導致 無法用手腕使力拿取物品的孩子,臨床處遇多以物理及職能治療進行

「補救」的介入,再從介入後的結果(outcome)進行分析評估,當結 果顯示這個孩子的手腕功能已達正常水準時,那麼就不需進入「補償」

的輔助科技服務流程。當然也有另一種情況,當碰到的是一名沒有手臂 的孩童,那麼「補償」或許就會是介入的起點,也就是提供義肢或機器 手臂等輔助科技讓這個孩子能拿取物品。從前面的論述可知障礙類型的 分類本身,即可提供補救或補償的介入考量,而這樣的考量可能是基於 專業人員的評估或經驗法則,且可藉由介入的結果進行判斷及調整。

綜合上述對於補救與補償的討論,其階層間的關係可將兩者視為是 不同程度或階段的介入,而輔助科技設備(assistive technology device, ATD)的有無則可明確將兩者作出區隔,但這並不表示兩者不能同時併 存或運用,依照 Edyburn(2013)的看法,輔助科技的補償以及使用科 技教育的補救,可依學生需求以不同比例的方式在同一能力的補救及補 償上同時介入,如圖2-2-1。在介入方式的判斷上,則可從介入層級及 障礙類型可能的潛在問題進行大略的判斷。除此之外,輔助科技專業人 員的經驗,也就是專業人員對輔助科技需求的覺知因素,亦可作為學生 輔助科技需求考量之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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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1 R v.s C Equation

資料來源: Inclusive technologies: Tools for helping diverse learners achieve academic success (pp. 94), by D. L. Edyburn, 2013, San Diego, CA: Bridgepoint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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