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美判斷」應與「歷史判斷」涇渭分明。史比塔這個精確、堅定不移的區 分,讓歷史與審美不致混淆。如其所稱,做為審美享受對象的一部音樂作品,
既不是十八世紀早期賦格技巧情況的「證明文件」(Urkunde),也不是音樂 虔信主義精神的歷史文獻。它就是它自己,超越時間,與其賴以成長的偶然 外在條件無關。相反地,一部音樂作品如果視為歷史文件,視為與樂曲自我 分析、與藝術作品自我遺忘迥然不同的實情「證據」(Zeugnis),那麼「沒 有藝術的藝術史」(Kunstgeschichte ohne Kunst)這個極端的情況,就會浮現 出來。(Mäs in GS1, 506-507; EM, 70)。
但達爾豪斯並不贊成這種精確、堅定不移的二分法。《音樂史基礎》第二章 的結尾,達爾豪斯駁斥了「雙語理論」(Zwei-Sprachen-Theorie)的說法。「雙語 理論」主張「審美」和「歷史」係不同的語言系統,雖然可以處理同一個對象,
但彼此之間無法轉譯與溝通。達氏認為此說不確,他認為「審美判斷」與「歷史 判斷」無法截然分開,因為它們是同一個硬幣的兩面。(GM in GS1, 72, R6-7; FMH,
71)歷史知識奠基在審美判斷之上,審美判斷則有時需要借助於歷史知識,兩者
表面上互斥,實際上卻是互補的。
所謂「歷史知識奠基於審美判斷」指的是,在藝術史的範疇裡,我們之所以 認定某些作品不登大雅之堂,某些作品可以放到檯面上來討論,其所憑藉的不是 別的,正是我們自己的「審美判斷」,因為一首爛作品並不值得討論。達爾豪斯 說:
藝術史必須歸到歷史學科底下,藝術的歷史,必須定位在歷史學科的方法之 中。但另一方面也必須被迫屈服於「審美對象」(Gegenstand von der Ästhetik)。 不論精確表達或意在言外,一首樂曲到底要視為藝術,還是只能停留在非藝 術,其實背後都有一個審美判斷。往昔大師的經典作品,與其說是藝術史的 結果,不如說是藝術史的前提。(Mäs in GS1, 507-508; EM, 71)
所謂「審美判斷必須借助歷史知識」指的是,如果沒有正確的歷史知識,我 們的審美判斷往往會誤入歧途。達爾豪斯以「原創性的標準」為例指出:如果我 們批評一位 19 或 20 世紀的音樂家在作曲語法上與前人雷同,會得到眾人的首肯 與迴響;但如果據此指責一部 16 世紀的經文歌模仿他人,那麼卻很可能會根本沒 有說到重點。(Mäs in GS1, 508, R27-35; EM, 72)同一個創作行為之所以會得到不 同的評價,是因為我們所借助的歷史知識時時在改變:十八世紀以前,人們根本 沒有「原創性」的觀念,這與現代知識相左,「彼一時,此一時也」,但我們無 法否認兩種歷史知識都成為了「審美判斷」的前提,沒有這種時時變動的「歷史 性」,「審美判斷」是無法想像的。
因此當我們在評斷一首樂曲、一位作曲家,或是一個時代風格是否有歷史意 義的時候,就必須同時考量「審美性」與「歷史性」的交互作用。具體而言,我
們的正確態度應該是讓「歷史知識」服務於「審美經驗」,或將「審美經驗」做 為歷史探索的出發點(GM in GS1, 38, R3-7; FMH, 32)。但基本信念講起來簡明扼 要,實際操作起來卻千難萬難,因為我們似乎回到了原點:要如何「評斷」一首 樂曲、一位作曲家,或是一個時代風格的「審美性」與「歷史性」呢?
達爾豪斯的回答,是「取決於不同的個案」:
將藝術作品當成音樂上理念史、社會史,或者技術史來分析,難免會碰觸到 美的「此在方式」(Daseinsweise),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得放棄苦心經營 的,有關於「作品藝術性格闡述」(die Deutung des Kunstcharakters der Werke)
的歷史探究結果。美學的考慮和文獻的考慮,正好透過相反的利益所驅使,
但兩者的立論根據,卻絕對不會基於互相不相干的事實證據:在一個歷史的,
或者「內在的」(immanent)的詮釋裡,到底哪一種因素應該被考慮進去,
這不是在「先驗」(a priori)上可以決定,而只能取決於不同的個案(kann nur
kasuell entschieden werden.)。(GM in GS1, 38, R9-17; FMH, 32)
綜合達爾豪斯在相關問題上的闡釋,探索達爾豪斯的所謂「個案」思路,我 們認為:音樂歷史上的每一個案例,沒有一個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除非該案例在
「審美」與「歷史」維度上都無法構成任何意義,否則所有的「審美」、「歷史」
交互關係都有可能具備歷史意義。在這個基礎之上,我們於是可以繪製簡圖如下:
把「審美判斷」與「歷史判斷」兩個維度以及「是」與「否」作排列組合,得到 的是四種最粗淺的「個案別」樣式(A, B, C 與 D),前三種所得到的結果都是肯 定的,亦即:只要有一個維度過關,不論是「歷史」維度,還是「審美」維度,
都可以據此認定該案例具有歷史意義。
個案別個案別個案別 的「內在詮釋」(immanente Interpretation),那麼這個歷史就會沒有方向」;(GM
in GS1, 38, R7-9; FMH, 32)巴赫的音樂是 B 案,它是後世仰望讚嘆的音樂作品,
象徵著審美上的高度,但卻完全沒有歷史的影響力:
巴赫的清唱劇很難說有著歷史的影響力(這和《平均律鋼琴曲集》不同)。
「認為巴赫清唱劇很偉大」這個信念,不是來自於它的渺小的歷史意義(討 論巴赫的清唱劇,簡直就等於是在說一個歷史發展的死胡同),而是來自於 一個審美上的「內在音樂判斷」(immanent-musikalisches Urteil)。(GM in G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