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運動家精神理論與相關研究
一、運動家精神的意義
什麼是運動家精神?網球名將 Chris Evert 說運動家精神是一種高級的、尊貴 的行為;籃球名將 David Robinson 說,他是用心全力去打球並且尊重對手(Ross,
1992)。運動家精神存在於多元的運動環境中,是運動員選擇的一種價值觀。教育 部體育大辭典編訂委員會(1984)指出運動員由體育活動和競技的陶冶,培養出 光明正大之精神情操,亦稱之為「運動家精神」。其中涵意包括:公平競爭、遵 守規則、服從裁判、互助合作、禮節、友愛勇敢、熱忱以及勝不驕敗不餒之道德 精神。張春秀(1988)指出在運動中應包含公平、服從、守法、仁愛、負責、奮 鬥、誠實、正義、犧牲、合作等道德意涵。學者羅家倫(1998)在其「新人生觀」
著作中述及:「運動的精義,不只增進人和民族之健康,它更具有道德之意義。」
所以,羅家倫提倡運動家的風度:服輸的精神、超越勝敗之心胸、得失無動於衷 之境界,也就是達到勝固欣然,敗亦可喜的境地。方慈惠(1998)指出,運動道 德就是在運動中能夠使學生體認到自己的存在和其中的人際關係,進而培養出適 應社會環境的能力。透過運動競賽強調公平競爭、遵守比賽規則以及養成正直、
誠實、公平、守法、服從等德性,更從團體活動中體悟到分工、合作、負責、寬 恕、禮節等特性,也就是所謂的「運動家精神」的展現者謂之。陳永宏(1999)
則認為參與運動時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表現運動員的精神,具有同情心和正直 的態度。李安忠(2001)將運動家精神定義為:發自內心對運動參與的完全承諾,
避免使用負面手段參與比賽,且在比賽時能尊敬對手、規則及裁判,以及在比賽 完後應有社會禮節的認知與行為。張淑卿(2002)則認為運動道德的形成取決於 社會道德的發展,同時也必須考慮到運動員本身的看法或價值,而運動道德的要 求凌駕於運動規則之上,其中「公平」及「正義」是運動道德的重要原則。
Fetter(1975)則說運動精神是除了訴諸規則條文的合理解釋外,乃是對自己、
他人及運動的一種誠意。Arnold(1984)說明運動家精神是一種社會結盟,參與者 在運動時保持友愛的關係;運動家精神是促進愉悅的一種方法,含有和藹可親、
寬宏大量等內涵;此外運動家精神是利他主義的,包含憐憫、同情、和關懷他人。
Feezell(1986)提出運動家精神應包含表現友誼、合作的精神,避免使用作弊、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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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手的手段,並且禁止表現野蠻的脾氣、持續向裁判抱怨等行為。Shields and Bredemeier(1995)認為運動家精神是指「為成功所涉及的激烈奮鬥,會受到比賽 精神的承諾所調和,這個精神是當兩者有衝突時,道德標準會比戰術的利益做更 優先的考量」因此,在運動情境中,如有違反道德標準的行為或想法都可視為違 反運動家精神的表現。Vallerand, R. J., Deshaies, P., Cuerrier, J. P., Briere, N. M., &
Pelletier, L. G.(1996)認為運動家精神是運動參與者經由人際間的互動與學習產生 的行為,對於此行為給予一種標籤作用,並產生一致性的概念而發展出運動家精 神的定義。
綜合上述學者對於運動家精神的定義,可知運動家精神是一種價值取向,其 本質是好的、善良的、為他人著想的。若是表現於品格上,則包含了公平、服從、
正直、誠實、合作、寬恕、遵守規則等特性,而運動家精神也特別強調在比賽過 程中的全力以赴,不使用非法手段;比賽結束以後,不論是輸還是贏,都必須表 現優雅的風度。因此,運動家精神代表著運動員參與競賽時所必須具有的高尚典 範。下表舉例說明何種行為符合運動家的精神,何種行為不符合運動家行為。
表 2-4-1
符合運動家精神行為規範表
相關的範圍 符合運動家精神行為 不符合運動家精神行為
對裁判與工作人員的行為 以適當的態度詢問裁判
(如:遞出正式抗議) 與裁判爭辯、咒罵裁判
對對手的行為 尊敬對手、尊嚴對待對手
與對手爭辯、做負面或 諷刺的評論、做攻擊性 的行為
對隊友的行為 給予建設性的批評、正面
的鼓勵
做負面或諷刺的評論、
咒罵對友與隊友爭吵
對觀眾的行為 給予正面評論 與觀眾爭辯、做負面或
諷刺的評論 對規則接受與違反的行為 遵守所有比賽規則 鑽規則漏洞 資料來源:黃崇儒(1998)。中華體育季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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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動家精神相關理論
Bredemeier and Shields(1993)指出過去許多有關於運動家精神及道德行為的 研究是以下列兩種途徑探討:社會學習論及結構發展理論。以下就此二種理論分 述如下:
(一)社會學習論
社會學習理論學者(Bandura, 1986)主張道德發展是經由學習社會所認同的價 值與行為,透過重要成人、同儕的模仿和增強所形成的結果。例如:孩子模仿父 母的行為,父母對於孩子的行為給予獎勵或處罰,這表示孩童與父母之間產生了 互動。而社會學習論正是強調許多社會影響的交互作用有助於發展道德的概念,
這些交互作用指的是個人與重要他人之間的關係,例如:在運動情境中,運動員 與教練、隊友及父母產生的互動。
社會學習理論者亦認為隨著時間的不同,社會媒介轉換的重要性是必須注意 的。社會媒介的功能可說是傳遞、教導孩童道德概念,由於孩童年幼時不能分辨 是非善惡,此時兒童道德行為的表現是經由父母等成人對兒童行為的外部控制,
父母即是一種社會媒介,如:兒童有好的行為,父母予以獎賞;對兒童有不好的 行為,父母則予以處罰,使孩童學習某些初步的道德議題或規範。
隨著年齡增長與身心機能的成熟,兒童的活動範圍由家庭擴展到學校或遊戲 場等環境,與其交往的成員也由家庭成員變成同儕或遊戲夥伴,且經由學校教育 的社會化途徑,將社會倫理、道德規範灌輸給兒童,兒童將這些知識內化成價值 觀的一部份,這說明同儕、學校教育也是一種社會媒介。
在往後的青少年時期,同儕影響的比重逐漸加大,青少年會希望融入團隊之 中,因此青少年會學習團隊對於道德規範的認知以便與團隊一致,而團隊的道德 規範對於青少年運動員的影響是重要的。團隊也是一種社會媒介,青少年運動員 受到團隊規範的影響使其表現出與團隊一致的行為。綜合上述說明,個人的道德 發展會受到許多不同社會媒介交互的影響,社會媒介的潛在性角色轉換對於個人 道德發展是值得觀察的。
Bandura的社會學習理論強調外在社會結構對於個人道德的影響,透過重要 他人的示範作用,兒童經由觀察學習重要他人的行為表現,並且透過與重要他人 的互動,從複雜的環境線索中理解有關道德的成分,而隨著個人的經驗與認知能 力的不斷提升,個人對於道德的思考也將從單一的規則繁衍至高度的複雜化。
(二)結構發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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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發展理論是當代研究道德的重要理論之一,它是強調個體如何推理或判 斷有關事物的價值和行為。所以,個體是主動的參與者,並且會在不同的社會背 景中透過與成人和同儕的交互作用來組成有關道德的意義。其中,道德推理是構 成一個人判斷行為對錯的基礎,而這種道德結構過程發展的改變是導因於個體在 認知上趨於成熟或與社會交互作用的結果。因此,道德發展含有內容或知識上量 化的增加,也就是說,道德發展顧及到認知上的見解與道德觀念的獲取。另外,
這些內容和知識的組成上有質的改變,這種質的改變一般是以自我興趣為中心進 展到有關行為合法性的推理,一個人最終行為的決定是在與他人共同的興趣和他 人的福祉或規則取向作為最終的發展結果(Weiss & Smith ,2002)。在此一理論的 研究學者之中,Weiss and Smith表示Kohlberg是20世紀對道德發展做出最多貢獻的 人。Kohlberg(1984)擴展修正Piaget的道德成長發展階段,進而提出六階段的道 德判斷順序,並以三種道德的層次來包括個體道德發展的六個階段,這三種道德 層次依序為:前規約期、規約期及後規約期。
1.前規約期
在這一個層次中,個人的行為是考量權威以及行為後的結果,並且從自我中 心的觀點出發來解決他們的道德問題,當道德衝突發生時,主要考量的是自己的 利益,因為個人並不瞭解社會規則,也不知道自己應遵守規範以盡到個人的道德 責任,因此完全以自我為中心。
2.規約期
在這個層次,個人採用團體或整體社會的角度來處理道德的衝突。因為已瞭 解他(她)所屬團體或是社會所賦予個人的規範和期望,因此行為的標準必須符 合大多數人的期待。這使得個人摒棄自我中心的角度,轉而參考團體或社會的規 範來考量自己的行為是否合乎道德的原則。個人在這個層次是以社會的規範或期 望做為行為準則。
3.後規約期
在這個時期人們產生普世的價值,如正義、平等、生命與誠實等。這些價值 並沒有和特定的社會系統有關,個人不再受到團體或社會的規範與期望所限制,
個人做出道德的決定乃是透過反省與思考,並且依據良心所建立的倫理原則當作 行為的標準。
經由上述對於Kohlberg(1984)道德三個層次的說明,可以瞭解道德的發展是 循序漸進的,隨著個人在年齡與生活經驗的擴展而趨於複雜。在第一個層次,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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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對於社會合作的性質、目的都沒有什麼概念,處理道德問題是以自我為中心來
人對於社會合作的性質、目的都沒有什麼概念,處理道德問題是以自我為中心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