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運動經紀產業介紹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

第二章 運動經紀產業介紹

第一節 運動經紀人之起源

運動經紀之概念源自西方,而以美國之發展最為久遠。美國的運動經紀人 制度圍繞著歷史悠久的職業運動開展。1860 年代,美國出現史上第一個巡迴職 業棒球聯盟,當時的運動經紀人(sports agent)角色與現代意義略有不同,其 工作內容為舉辦巡迴賽事並支付報酬請運動員參加賽事,此時談判、締約等仍 由運動員自行處理22。在談判能力不對等的情況下,常有不公平的締約情事發 生,而運動員亦了解到,如有專業人士協助將可能獲得更高之報酬23。於1925 年,歷史上首位現代意義的「運動經紀人」Charles C. Pyle 出現,並為轉入職業 的足球運動員Harold “Red” Grange 與俱樂部簽訂合約24。但事實上,自1876 年 美國第一個職業運動聯賽(即美國職棒大聯盟之國家聯盟)成立至1960 年代中 期,由運動經紀人提供服務者仍在少數25。其原因在於,球團普遍抗拒與擁有 較佳談判技巧的經紀人磋商運動員契約,且當時的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Major League Baseball, MLB)之制式運動員契約(Uniform Player Contract)中存在保 留條款(Reserve Clause),若棒球員不接受原球團提出之薪資,只能選擇退休 或期待球團將其交易到其他隊伍26,球員流動性並不高。直到1975 年

Messersmith-McNally 仲裁27一案,開啟了棒球之自由球員制度(Free Agency)

才終結此一保守的系統28。除此之外,各運動項目多有新聯盟成立,使運動員 得以自由選擇球隊,加上電視及收音機的賽事轉播,更使運動員成為家喻戶曉

22 GIAMBATTISTA ROSSI ET AL.,SPORTS AGENTS AND LABOUR MARKET 3 (2016).

23 Id.

24 Id.

25 GREENBERG &GRAY,supra note 3, at 946.

26 Id. at 947-48.

27 Messersmith-McNally Arbitration, Grievance No. 75-27, Decision No. 29 (1975).

28 Edmund P. Edmonds, At the Brink of Free Agency: Creating the Foundation for the Messersmith-McNally Decision - 1968-1975, 34 S.ILL.U.L.J. 565, 565-66 (20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的明星,連帶使得球員薪水逐漸提升,協助球員締約的運動經紀人職業才逐漸 興盛29。至今運動經紀人已成為美國運動產業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而在歐洲,運動經紀人係伴隨足球運動發展。因應足球運動的職業化,俱 樂部與運動員之間的「中介者(intermediary)」開始出現,這些中介者的角色 係為俱樂部尋找有天賦的運動員,並代表俱樂部與運動員接洽,代表運動員之 中介者較為少見30。1936 年,國際足球總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的官方文件首次提及中介者,但其內容係關於國際 足球總會禁止於交易中利用中介者之決定,因其認為中介者將鼓勵不合法的轉 隊活動31。直到1960 年代,現代意義下得以直接代表運動員之運動經紀人才逐 漸興起32。其後1970 年代,因為各國足球職業聯賽取消對外國球員之限制,職 業足球成為一國際化之市場,運動員之流動性大增,運動經紀人之需求更為高 漲33。至國際足球總會於1994 年首次認可運動經紀人之角色,並以認證制度加 以規範,彰顯運動經紀人職業之專業化34

第二節 運動經紀人之角色

運動員之所以尋求運動經紀人之幫助,其目的係為使自己能專注在運動場 上取得佳績35。根據運動員之需求,經紀人亦會供給相應之服務,因此可以認 為運動經紀人之角色或功能係源自運動員之需要。是以,自運動員之需求或經 紀人提供之服務即可相當程度地探知運動經紀人之角色或功能。

經紀人之職業係從西方國家引入。學者多認為,傳統上運動經紀人之角色

29 GREENBERG &GRAY, supra note 3, at 949-59.

30 Serhat Yilmaz, The EU & Players’ Agents: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the EU’s intervention into the regulation of players’ agents in Europe (2015) (unpublished Ph.D. thesis, 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

31 ROSSI ET AL., supra note 22, at 2.

32 Id. at 3.

33 Id. at 13.

34 Id. at 14-15.

35 楊欣樺,同註 2,頁 2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係為運動員談判合約,並處理運動員與俱樂部或球團間發生之法律事務36。如 今,運動經紀人之功能已不限於此,而包含運動員之行銷、提供投資建議、稅 務規劃及各種諮詢服務37

依據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委託之「運動經紀人證照制度規劃研究」中的訪 談紀錄,運動員所需之經紀人服務範圍相當廣泛。在專業服務方面,包含(1)

代表運動員接洽及協商:與廠商聯繫及簽訂代言、贊助合約,甚至上節目行銷 等;(2)合約諮詢:由較為熟悉聯盟制度、生態亦有相關經驗之經紀人,給予 運動員相關建議,能避免運動員利益受損;(3)財稅管理規劃:簽約金、薪資 等收入之規劃以及協助報稅、節稅;(4)生涯規劃:因運動員之運動生涯短 暫,需要未雨綢繆規劃退役後之生活。除此之外,經紀人甚至需要提供全方位 之服務,即任何運動員無法自行處理之事務皆可交由經紀人處理38

歐洲曾有學者以實證研究方式,向英國、西班牙、德國、法國及義大利等 職業足球盛行之國家之足球經紀人發放問卷,調查經紀人提供予客戶之服務內 容,其中98%的回答表示談判運動員契約為其主要工作;65%的填答者涉足行 銷及代言合約等;另有51%的填答者亦提供法律諮詢及紛爭解決服務。而生涯 規劃及私人全方位服務則分別有48%及 46%39

綜上所述,隨著運動產業的發展,運動員對於各項服務的需求隨之提升,

也因此運動經紀人之職務範圍非常廣,扮演之角色相當多元。提供與運動員契 約相關之服務為運動經紀人基本之功能,具體而言,一名經紀人需運用其專業 知識決定運動員供給之服務之價值,並說服球團給付運動員相當之價值,同時

36 WONG,supra note 17.See alsoMITTEN ET AL.,supra note 9, at 629.

37 Id.

38 陳美燕、謝立文,同註 8,頁 74-77。

39 R. Poli & G. Rossi, CIES Football Observatory, Football Agents in the Biggest Five European Football Markets: An Empirical Research Report (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football-observatory.com/IMG/pdf/report_agents_2012-2.pdf.

42,至1988 年國民所得(National Income)首次突破一千萬美元大關。與此趨 勢相符的是民間消費結構中,運用於「休閒與文化」之支出比例也逐步提高 International, Entertainment Plus Ltd, Taiwan Branch),但其主要營運項目為運動 賽事之籌辦;1996 年,國際管理集團(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Group, IMG)

亦進軍臺灣市場,其主要營業項目除舉辦國際大型運動賽事,運動經紀業務亦

40 ROBERT RUXIN,AN ATHLETES GUIDE TO AGENTS 13-14 (5th ed. 2010).

41 GREENBERG &GRAY, supra note 3, at 963.

42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ct.asp?xItem=42145&ctNode=3565&mp=4(最後 瀏覽日:2018 年 7 月 2 日)。

43 同前註。

44 1989 年中華職業棒球聯盟成立,隔年職棒元年賽事開打。中華職棒大聯盟官網,http://www.

cpbl.com.tw/footer/about/(最後瀏覽日:2018 年 7 月 2 日)。

45 超級籃球聯賽 2010 官網,http://web.ntnu.edu.tw/~60247046s/XMLHW1-2/about.html(最後瀏 覽日:2018 年 7 月 2 日)。

46 張馨勻,職業運動經紀人之研究,國立體育大學體育推廣學系碩士班學位論文,頁 15,2011 年。

1999 年,棒球選手陳金鋒挑戰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MLB)成功加盟洛杉磯道 奇隊(Los Angeles Dodgers)開啟我國棒球選手之旅外潮,絕大多數旅外球員 皆透過經紀人與外國球團談約49,如陳金鋒即是由張高達作為其經紀人與道奇

48 可參考國內較大型之運動經紀公司網站,如寶悍運動平台公司網站(http://pcgbros.com)、展 逸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flightmarketing.com.tw)等。

49 周冠孝,我國職業棒球運動經紀人發展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運動與休閒管理研究所碩 士學位論文,頁64,2010 年。

50 蘋果一朗,赴美找經紀人 學問大,蘋果日報,2003 年 12 月 4 日,https://tw.sports.appledaily.

com/daily/20031204/543602(最後瀏覽日:2018 年 7 月 2 日)。

51 中央社,中職/郭泓志美國自主訓練 新球季合約溝通中,聯合新聞網,2018 年 1 月 9 日,

https://udn.com/news/story/7001/2920382(最後瀏覽日:2018 年 7 月 2 日)。

52 中央社,官大元新年薪希望 要找經紀人,中時電子報,2014 年 1 月 1 日,http://www.chinati mes.com/realtimenews/20140101003841-260403(最後瀏覽日:2018 年 7 月 2 日)。

53 張馨勻,同註 46,頁 95-96。

志為臺灣旅美棒球名將,1999 年其欲赴美挑戰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MLB),

與經紀人張高達簽訂經紀契約,由經紀人為其處理赴美事宜。而郭泓志與經紀 際籃球總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Basketball Amateur, FIBA)認證之經紀 人S57,以期對於運動經紀實務有更深刻之了解。依訪談內容顯示,對於我國運 日,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112794(最後瀏覽日:2018 年 7 月 2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境,既無法獲得服務亦難以自經紀契約中脫身。而對經紀人而言,協助運動員 合約事務之支出可能造成相當大之負擔,故雙方如何分擔必要費用支出亦為運 動經紀契約之重要議題。

第五節 本章結論

運動經紀人源自運動產業歷史悠久之西方國家,並由其將此概念輸入我 國。隨著時間之演進,運動經紀人之角色愈來愈多元,舉凡運動員契約之協 商、尋求代言及贊助、財務及生涯規劃,甚至生活上之全方位服務,皆可能為 運動經紀人之服務範圍,故運動員對於運動經紀人實有一定之需求。臺灣運動 經紀產業於多名旅外棒球選手返國後,帶動本土運動員委請運動經紀人協助之 觀念而加速進展。惟運動經紀人與運動員之紛爭時有所聞,若能減少此些紛爭 之發生,使運動員得以獲得運動經紀人之專業服務,對於我國運動產業之成長 實有莫大之助益。

因此,本文於以下章節,將自法律角度探討運動經紀契約之權利義務。除 我國法外,為補充我國現有規範可能之不足,亦將美國法納入比較,因運動經 紀契約以美國之發展最為久遠,可能有值得我國借鏡之處。其後,簡述運動經 紀契約之管理實務,希能透過提供運動經紀契約之簽約注意事項及條款設計建 議,盡可能消弭經紀契約所衍生之問題,健全經紀人與運動員間之關係,提升 整體運動產業之發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