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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運動績優生升學管道之沿革與現況

教育部為激勵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持續致力於各項運動訓 練,並輔導運動績優學生升學,繼續提昇運動水準,培養運動人才,故自 民國五十五年即頒布「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辦法」,以求達到 上述之目的。然為配合現況實際需要,針對辦法實施後所發現之問題與缺 失,曾歷經多次修正頒佈。該辦法原本僅適用在體育院校,之後開放至各 大專院校,使運動選手有更多的選擇機會進入一般大專院校就讀。但由於 社會的不斷變遷,部分條文也必須根據現行運動競賽制度修正及運動現象 之更新做出修改,以符合實際需要。因此,教育部體育司遂多次邀集該部 內外之有關單位學者、專家、各級學校代表,分別於民國六十二年、六十 五年、六十九年、七十一年、七十三年、七十五年、八十一年、八十八年、

九十一年、九十三年一月、九十三年十月、以及九十五年修正該辦法之條 文 , 而 現 行 辦 法 為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七 月 四 日 臺 (95 ) 參 字 第 0950094689C 號令修正發布之全文。

以往大家所熟悉的「體育保送」、「運動績優生」等名詞,以及文獻 普遍使用的「運動績優(保送)生」等詞,其實是源自於教育部在民國五 十四年訂定,並於民國五十五年所頒佈的「中等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保

送升學辦法」(謝佳男,2000a)。根據該辦法,大專院校的體育科系於民 國五十五年起開始接受中等學校體育成績優良保送學生。民國六十四學年 度以前,運動績優保送的科系僅限定於體育科系,後來經數次辦法修訂,

方具有運動績優學生參加大學聯考時,得享有增加考試成績加總分數 10%

至 25%的錄取優待,並開放一般大專院校之非體育相關科系,以提供運動 績優生有更多的選擇機會。民國六十八年,教育部又修訂「中等學校運動 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對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競賽獲得冠軍的團隊 隊員,以集體保送方式,免試進入大專院校一般科系就讀。該辦法經多次 修訂後,現名為「中等以上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許樹 淵,1979)。該辦法最早曾有「保送」的字眼,之後修法將該名詞刪除;

「體育成績」與「運動成績」之名稱也交互出現,最後再新增中等「以上」

學校。比較大的改變即在於,過去是採取全面參加聯招後再行加分的方式,

但辦法修訂後則更改為以「甄審」、「甄試」的方式甄選學生。體育成績 優良學生透過「甄審」、「甄試」的方式,分別合於標準者則准予入學,

進入接受運動保送學生的大學科系裡就讀,並希望學生在升學之後,能得 到學校的輔導。前述兩種方式入學的學生,其在校德育成績均需達到乙等 以上,而「甄審」與「甄試」最大的不同,即在於前者對其競賽成績的要 求較為嚴格,但不需要經過學術科考試即可升學;而後者對競賽成績的要 求雖不如前者嚴苛,但須再參加學術科的考試,才能順利入學(吳弦峰、

陳怜潔,2001)。

而現今隨著多元入學的興盛,使得運動績優生亦增加了不少升學的管 道,目前一般運動績優生用來升學的主要管道包含教育部所辦理之甄審與 甄試、及各校自辦之獨立招生等,分述如下:

一、甄審

凡符合於教育部所辦理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辦法中 第二、四、五、七條所規定者,即具有申請甄審入學之資格。而申請過程 需具備在校成績與運動成績證明以供審核,審核通過後即以各校所提之運 動種類與各科系名額、條件,並參考申請學生之志願及運動成績予以分發。

二、甄試

符合教育部辦理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辦法所規定 者,即具有甄試之資格。參加甄試者需經由專長術科檢定及學科考試,在 學科考試前必須先經過專長術科之檢定,以防有少數普通學生藉由關係取 得運動成績來獲得甄試之機會。而學科考試包含國文、英文及數學三科,

每科滿分皆為一百(共三百分),而所考成績會因其所提出之運動成績再 予以加分。若考生達到學科成績最低錄取標準,即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 與各科系名額,依其成績高低與志願予以分發。

三、獨立招生

目前招生事務仍由各招生學校單獨或聯合組成委員會所辦理,各招生 學校依其發展特色、需求自訂招生項目、名額、考試辦法與錄取標準等各 類不同入學管道以提供名額參與招生。

四、甄選入學

現今所實施的推薦甄選及申請入學此兩種方式多已簡化為甄選入學,

其兼顧現行推薦甄選之特殊取材精神、縮短城鄉差距的目的,以及申請入 學所強調的免試入學、以特殊才能為主的招生彈性等特色。

上述諸多入學管道中,因甄審之資格限制較為嚴格,且大專院校所開 放之甄審名額不多,而獨立招生與申請入學亦皆有名額上的限制,故目前 排球項目之運動績優生使用甄試之方式入學仍佔多數。而本研究之五位研 究參與者皆經由甄 審 及 甄 試 兩 種 方 式 進入大學就讀。